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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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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大全14篇)
2023-11-21 11:04:18    小编:ZTFB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常总结心得体会,这有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己。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采用查找资料和咨询他人的方式,获取更多关于心得体会写作的技巧和方法。这是一些同学整理的心得体会,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一

建瓯市综治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和发展,取得一定实效。

主要成效。

一是高度重视有抓手。结合建瓯实际,以建瓯市综治委名义制定下发《关于成立建瓯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通知》,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协调问题有行动。积极协调解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召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并将会议研究解决情况,向有关部门呈报。如:对南雅镇社区矫正对象程某不服从监管的情况,市综治办先后2次召集专题会议,组织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赴程某所在地(深圳)了解情况,积极对接当地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努力寻找程某具体下落。同时,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先后也将该案具体情况向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对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三是纳入考评有实招。结合城乡网格化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将社区矫正对象列入网格化,实现社区矫正人员“入格、入网”,实时掌握该类人员动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平安建瓯”、“和谐建瓯”建设。结合“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单位”系列创建和“四无村”创建活动,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考评内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南平市对我市综治考评项目,由市司法局负责对接南平市司法局,该考评项目考评分位居南平市后3位或总扣分达20%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平安单位”评选资格。每年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终综治考评,作为其“一票否决”的内容,进一步加强考核督促工作力度。每年社区矫正工作考评内容由司法局负责对各基层司法所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综治办汇总。

四是推进工作有亮点。2014年8月,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托市技工学校联合创办建瓯市曙光培训基地,作为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培训基地。该基地先后投入25万余元用于装修,购买相应教学设备等,通过有机整合各方资源,采取融合法制宣传教育、心理辅导干预、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安臵为一体的培训运作模式:依托技工学校的劳动技能培训师资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机制解决610工作对象和社区矫正对象培训的经费保障和培训证书颁发等问题,在不增加财政和学员负担的前提下,为学员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由人社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5级)》,成为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为其今后就业提供了方便。目前,开展培训班1次,接受教育培训学员25人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5人。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1.社矫经费保障力度有待强化。社区矫正是基础性的社会系统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社区矫正对象人数逐步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持续投入还有待加强。

2.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有待加强。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存在“法律、政策”空白及职能蒸空情况,导致该问题规范规范有序及时解决。下一步,应及时将存在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呼吁协调,提高党委、政府重视度,着力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二

蓬安县司法局“三举措”

近日,蓬安县司法局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某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的委托函,指派锦屏司法所深入蓬安县两路乡吕某家中及当地村委会、学校对吕某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函寄回了滨湖区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蓬安县司法局认真执行罪犯提请假释征求意见及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共完成假释调查评估1件,审前调查评估2件。在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前及未成年人犯罪庭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中“三举措”扎实做好调查评估工作。

一是严格程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中,按照回避及双人办案原则,组成由社区矫正办公室及司法所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组,全面了解监狱提请假释对象或法院确定拟矫正对象的情况,对其假释或矫正风险与环境进行有效评估,在假释征求意见或社区矫正审前调查中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二是细化过程。调查人员既要走访提请假释对象或拟矫正对象的家庭,调查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及性格特点,又要走访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了解其平时表现和社会交往情况,还要走访所在村(居)委会,调查其邻里关系及帮教条件。通过全面调查和实地考察,保证调查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三是结论真实。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形成评估意见,综合评估提请假释或拟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就提请假释或拟矫正对象是否适用假释或社区矫正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监狱或法院提交相关的谈话笔录及调查评估意见,有效实现了假释及审、矫工作的无缝对接。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三

矫正: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在香港称感化工作,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分:针对罪犯的和针对社会环境的。

针对罪犯的包括:监管功能、矫正功能、服务功能。

针对社会环境的: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福利性,特殊性,系统性,专业性。

矫正对象的需要;一,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二,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三,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感化社会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位伟大的观护人—美国波士顿制鞋匠约翰·奥古斯特斯。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由此建立。1987年英国制定《初犯法》,确立“感化精神”,1907年通过《感化犯人法》,1925年制定《刑事裁判法》,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感化委员会”,保证了矫正工作的进一些开展。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二战后建立发展起来的,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相亲法律建设的新时代,其他的有《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经验。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由英国引入,1938年在xxx增设感化部,1948年成立社会局,1950年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80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进一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

台湾1962年公布《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先河,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督导。

社区矫正:与在xxx执行的“xxx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种犯罪刑罚: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

21世纪,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区矫正”提上议程;2002年8月上海开始试点,2004年8月全市推广;2003年6月北京试点,2004年5月扩大试点范围;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6省第一批试点开始;2004年8月12省第二批试点开始。

社区矫正的任务: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其管理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加强。

教育,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三,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与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人员的培训制度。

接收制度: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奖惩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不服管教,严重违规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矫正期3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范围。

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1个月作出鉴定,原批准机关及时作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

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他应存档的有关材料。档案由司法所保存,10年。

矫正社会工作内容:司法判决前的服务、监禁场所中的服务、社区矫正中的服务及刑满释放后的服务。

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三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前科;本人的生活史。

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一,家庭关系协调及家庭成员心理、情绪辅导;二,社区资源连接以应对生活困难;三,为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

监禁场所包括戒毒所、看管所、xxx劳教场所及xxx,主指xxx。

监禁场所中的专业服务:

一,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1.帮助服刑人员熟悉xxx环境;2.协助服刑人员戒除不健康的生活习惯;3.协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4.预防服刑人员间犯罪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

二,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公民教育、心理情绪辅导、职业技能训练、人际交往意识与能力提升。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四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社区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在城市社区中,文化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于各个社区的发展阶段和文化背景不同,不同的社区文化显现得也各不相同。为了更好地了解每个社区的文化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决策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最近我进行了社区文化调查,并做出了对应的报告。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报告的背景和意义。

报告起初是因为在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同事都对社区文化的了解不够深入,而充分了解社区文化对于我们日常工作很有帮助,于是我决定开展一次社区文化调查。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各个社区的文化特点、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融合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从而为政策制定、社区管理和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参考和服务。

第二段:调查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以社区居民为主要调查对象,包括了各项社区文化设施使用情况、文化需求、文艺活动开展情况、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详细的了解。目的是要全面掌握社区文化的现状和特点,了解社区居民对于文化的热情和需求,为今后的政策制定、社区管理和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参考。

第三段:调查结果和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不同社区的文化特点和表现形式各异,但同时也可以发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文化和传统文化的融合趋势不断加强。此外,我们还发现不同年龄段的社区居民对文化需求和接受度也存在差异,年轻人更加喜欢时尚、现代化的文艺活动,而老年人则更加关注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由此可见,不同人群的文化需求和趣味各异,也因此需要提供不同类型的文化服务来满足不同的需求。

第四段:对社区文化建设的建议。

在分析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首先,应该加强社区文化设施的建设,提高文化设施的使用效率和质量,完善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和内容。其次,应该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开展更多有针对性的文化普及和推广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传统文化的发展中来。此外,还可以通过多方协作和合作,开展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促进社区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社区文化调查和报告,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各个社区的文化特点和现状,明确了今后社区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同时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文化是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一个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的重要来源。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更加注重社区文化建设和服务,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获得感和幸福感,让文化真正成为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软实力”。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生活的圈子也越来越小,互相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深。社区已经成为人们最熟悉的地方,是社交活动、文化活动和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了更好地了解社区文化和社群的特征,我们进行了一项社区文化调查,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体会。

一、调查目的和方法。

我们的调查目的是了解社区居民对文化活动的需求以及他们参加文化活动的情况,以便更好地开展社区文化建设和服务。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邀请了100名社区居民参与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文化需求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情况等。

二、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80%的居民表示对文化活动的需求比较强烈,其中以音乐、舞蹈、书法、绘画等传统艺术类活动为主;70%的居民表示会参加社区组织的文化活动。此外,我们发现其中有略微增长的群体普遍发现社区艺术类活动总体参与人数逐年减少,可能与不少居民计划外或意愿不强烈。

三、调查反思。

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自己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们没有考虑到很多居民对文化活动的需求是随着时间逐渐增加的。所以在让他们填写问卷时要给出充分考虑时间的安排,避免远离时间实际情况的结果。其次,我们把问卷定位在需要文化支持的人群上,忽略了那些以恋爱、家庭为主的群体。

四、调查意义。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社区居民对文化活动的需求和喜好,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在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推动社区的文化繁荣和发展。此外,通过调查发现居民的特点,不断发掘和开展满足社区群众多元化需求的文化活动,将更方便居民参与文化活动,也可以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加强社区的凝聚力。

五、结语。

通过对社区文化调查的结果,我们认为社区文化建设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更精细化、适应化、个性化地推进社区文化建设工作。通过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无疑能够更好地促进社区居民的精神生活,加强社区的凝聚力,让社区成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美丽的家。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六

矫正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它是指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

社区矫正的优势及监禁模式的劣势比较:

社区矫正的优势:1)社区矫正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监禁矫正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它中断了矫正对象的社会化过程,使矫正对象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相脱节,社区矫正克服了这一缺陷。

2)社区矫正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社区矫正以“防”为指导思想,通过改变矫正对象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减少犯罪,并且避免使矫正对象不存在再社会化的过程3)社区矫正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为我国社会建设提供了一条基本思路。监禁刑的局限性:

1)监禁刑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4)监禁使被监禁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断。不适应出狱后的生活,再走上犯罪的道路。5)监禁矫正成本过高。

更生保护:对于出狱犯人、曾受过某种司法处分的犯罪者以及其他有不良行为的人,在社会上给予适当的保护与辅导,矫正其不健康人格,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使之顺利适应社会的一种制度。

5)评估报告: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方法,对罪犯的心理、行为状况进行测量评估。

观护:是指对于成年人或少年犯罪人,运用科学的社会个案工作方法,调查其犯罪前所有的资料,经过法院慎重的选择允许其仍居住在社区中,使其遵守一定的条件,与一定期间内,由法院任用的观护人实施辅导监督,已达到社会防卫和个别处遇的目的。

社区处遇:非机构式的处遇。不将犯罪者纳入xxx等拘禁围墙之内,而让犯罪者仍然在自由社会中生活,并接受专业工作人员的辅导与训练,至其完全适应社会规范为止。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1)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监管、矫正和服务。

心理治疗模式和认知行为治疗模式任务中心模式和现实治疗法。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七

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估,一直是近年来消防部队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改革与创新消防工作、提高消防部队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举措。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和评估,合理确定重大危险源种类和数量,不仅可以使消防官兵更清楚地了解和掌握辖区重要单位和场所情况、消防设施的现状以及灭火救援手段,还可以更加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为合理调整消防力量,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技术、战术研究,组织实地、实战演练等提供宝贵的科学依据,其意义十分重大。如何做好消防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合理、正确地确定消防重大危险源呢?一是掌握科学的调查方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需要系统地收集与之相关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但作为调查对象的消防重点单位又比较多,给调查带来很大的困难。消防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消防部门主抓的重大危险源调查组织,共同做好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的调查工作,尤其是支队司令部和防火处要密切配合,落实专人负责,科学安排人员和时间,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的信息资源(包括城市水网、电网、燃气网、交通网以及其它数据库资料)、辖区消防重点单位基本情况资料、灭火救援预案和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已经确定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资料,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另外,根据调查对象的多少,实行分步骤调查的办法,先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在熟练掌握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对数量较多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再开展调查,确保被查对象的信息都能按要求调查到位;同时还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检索、统计等方面的动态管理,切忌走过场和敷衍了事,保证调查情况准确、详实,为评估标准的确定奠定基础。

大,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公共娱乐场所日益增多,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场所不断增加,造成城市重大危险源也在不断增加。但一个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消防监督管控力度应该是同步的,因此,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从实际需要出发,综合危险源的各项风险指标、公共消防设施现状和驻地消防力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重大危险源以及数量范围,不应生搬硬套某个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确认。

四是掌握科学的分类分级方法。首先要能够使用分类的办法区分不同规模城市的重大危险源。目前,全国各地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县(市)消防大队列管、地市消防支队列管、省(市、自治区)消防总队列管之分。由于不同规模城市的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标准不一样,也可将重大危险源按城市规模类别进行分类加以区分,可分为四类,即国家级重大危险源为a类,省市级为b类,地市级为c类,县市级为d类;第二是要通过分级的办法区分同一城市的重大危险源。同一城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其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大小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级,那么,同一城市的重大危险源也可以按照其危险性和危害性并综合其它评估要素进行分级,可分为一级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和三级重大危险源;或分为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分级,有利于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体系,有利于实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督管理。第三是重大危险源还有固定和移动之分。据统计,去年发生在江苏境内道路上、较有影响的氯气、液化气、丙烯晴、液氨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就有10起。因此,移动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的管理,控制由此而引发的灾害事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有不少高等级公路沿线已建起了全程道路监控系统,进出城市的各收费站也都建有监控设备,许多地方的安监部门在其管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船舶上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这些都为加强对移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对外地入境或过境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可依照本地同类别的移动危险源加以动态管理和事故处置。

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估,是向科技要警力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和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只要能够认清形势,端正态度,严密组织,科学安排,就一定能够做好消防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估工作,为促进公共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江苏省南通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八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非监禁矫正”,国外较常见的形式有缓刑、假释、暂时释放、社区服务、工作和学习释放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惯用、常用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司法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改造学习期间内,由司法所负责监管落实刑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悔过自新,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从职能概念上讲,是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五类外执人员即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的功能和意义突显,有公认的六大功能,分别是:惩罚罪犯、教育罪犯、感化罪犯、塑造罪犯、控制罪犯和医治罪犯心理。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失监禁刑的威慑性又有更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效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改变行刑环境,提倡和实行“人文行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之回归社会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xxx等机构的行刑压力,降低社会行刑成本的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推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也从最初的投石问路,到现在的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的阶段。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改造,提倡减轻对罪犯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以另一种“温情感化”方式,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实践证明,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改革,是我国刑罚执行社会化和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根据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的功能和性能的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简要分析一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矫、漏矫、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市、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大多实际上无法操作,只得事后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基层司法所人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目前基层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相关装备不足,严重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我国中西部基层司法所人员只有一两个,各地财政难以满足该项工作。因此,国家要从财力上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扶持,切实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下大力气解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以下就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积极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取得了初步成功,目前工作重心之一是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两高两部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社区矫正从试点开始,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各部门统一协调,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九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它是指将特定对象的罪犯放入社区,让其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属于包含监督和控制的刑罚执行方法。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

2007年起,我街道全面推开了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一年的时间实践来看,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我们在工作调研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下面就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简单的分析。

存在问题。

问题。

一、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问题。

二、基层司法所力量还比较薄弱。

根据规定,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目前我县每个所基本上只有一个专职的司法行政人员,最多也只有两个人,而矫正对象多的有100余人,工作人员少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问题。

三、经费使用难以保障,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虽然我市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个矫正对象有2000元的工作经费,但在实际使用上很难落实,导致基层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问题。

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解决对策。

对策。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对策。

二、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要求,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对策。

三、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对策。

四、建议全国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

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十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当今世界范围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与潮流的代表,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和传统的监禁刑罚相比较,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当代所倡导的正义、人道和效益等价值追求,更能应和如今刑罚理论界的呼声,契合当今刑罚理论的学理特点,同时,在推动和鼓励罪犯完成自我改造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功能目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中的“风险”

风险指的是一种可能性。研究“风险”,一方面是要研究风险的有无,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确定风险的大小。这就决定了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风险的有无和大小是通过一定的指标加以测评。既然风险是事件未来发生的可能性,那么只能通过现有的要素来判断这种可能性的有无和大小。在理想的科学状态下,各项指标高的,风险就大;各项指标低的,风险就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指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风险大的事件,在未来也未必真就发生;风险小的事件,在未来也可能恰恰会发生。这样看来,风险评估不是为了(也不可能实现)在每一个个案中都获得对未来的准确的预知和把握,而是要从整体上把握各项指标与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2)风险评估的结果就是把评估对象归属于一定的风险类别之中,也即将具有同类风险特点的群体加以归类、整合,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一方面,这种管理对策对于评估对象的适用是具有或然性的――评估对象完全有可能即使在不适用这种管理对策的情况下,也不会把风险转化为现实;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管理对策对于评估对象的适用又是具有科学性的――在理想的科学状态下,对于具有同类风险特点的评估对象适用同样的管理对策,是我们在面对未来风险时不得不采取的最佳方案。

(3)上述结论讨论的是“理想的科学状态”下的问题,也即是以各项评估指标能够科学地、准确地反映风险大小为前提。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的风险评估指标未必能准确地指示出风险的大小。我们需要尽量准确地设定各项指标,并科学地运用之,但是这种“误差”是不可避免的。

风险评估的指标也就是评估风险时应当考量的要素。选取怎样的指标加以评估,直接决定了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国目前的风险评估或者与之类似的测量手段在评估指标的选取上比较粗糙,“初次测评主要围绕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展开,而阶段测评主要围绕社会交往、社会心态、公益劳动、技能情况等方面展开。”这种指标设定方法在指标类别划分和意义定位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科学化。

另外,我国有学者主张,可以把影响犯罪人的因素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二是犯罪人的行为表现。前者包括生物性因素(年龄、性别、精神状况)、心理学因素(气质、性格、个性倾向性)、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学校教育、婚姻、职业);后者包括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中的行为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种治标设定方法虽然比较全面,但是没有突出测量风险的目标,而仅仅是对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可能因素的一个汇总,不利于工作人员通过这些指标把握服刑人员风险的大小。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加拿大等国的风险评估经验,将风险评估指标分为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其中,静态因素反映的是服刑人员即成的、无法改变的因素,而动态因素反映的是服刑人员生活中的一些可变因素。具体而言:

(1)静态因素:

犯罪记录,包括前科次数、收押年龄、刑期长度等。

犯罪类型、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的类型、犯罪所使用的手段、犯罪的主观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等。药物滥用史,包括吸毒、酗酒、依赖其他嗜瘾品等。个人生涯,包括犯罪前的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等。

(2)动态因素:

人生观,包括金钱观、前途观、对于控制其个人生活的重视态度、对于守法的生活方式的重视态度等。认罪服法的程度以及真诚性。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包括对工作的态度和工作对其生活的意义。婚姻、家庭状况,包括对于家庭联系的态度和其个人从家庭成员那里得到的支持。社会交往状况,包括对于非犯罪同伴的态度和积极的社会交往的机会。药物滥用状况,以及对于不依赖嗜瘾品而生活的态度。在社区中生活的能力,包括对于生活所需知识和技能的重视程度。

(1)统计评估与临床评估相结合。在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方法上,有统计评估法和临床评估法之分。风险评估最初的基本方法是临床评估法,即由心理专家利用既有的关于服刑人员的信息,作出对风险的主观判断。后来才逐渐发展出基于统计数据的统计评估法。

(2)入矫评估、阶段性评估和解矫评估相结合。我国的一些试点目前也采用了多次评估的方法,也即除了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有一次评估之外,在矫正过程中还会有阶段性评估。例如在北京市,工作人员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满2个月后进行测量,并按照测量分值对应的分类标准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别;类别确定满6个月后,工作人员应重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调整类别。

笔者认为,除入矫评估之外,阶段性评估必须制度化,并且必须将阶段性评估与累进外遇结合起来,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外遇方案。另外,在解矫前还需要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服刑人员是否达到解矫标准,和拟定进一步的矫正方案或者刑满释放后的更生措施。

国外的罪犯风险评估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这里仅举加拿大为例。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掌握与服刑人员和犯罪行为相关的所有信息,从而以此为基础设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通过社区矫正控制其再犯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理由是:“监督过程的各方面都应当集中于持续的干预,去处理与个人犯罪行为相关的因素,并保证有合适的机制监控这些因素,在这些因素开始浮现时就加以有效干预。这就是为什么在准备将罪犯释放回社区的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迄今为止,加拿大已经发展了四代犯罪人风险评估手段。其第一代评估方法开始考虑一些静态因素,例如前科次数、收押年龄、刑期长度、犯罪前的就业情况等;第三代评估方法则结合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注重“犯因性需求(criminologicalneeds,指那些能够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例如犯罪人的反社会态度、其所接受的犯罪亚文化等)”对于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这一代评估方法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前科、教育状况、经济状况、家庭状况、交往同伴、反社会人格等。第四代评估方法在第三代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犯罪人的积极因素――即能够抵消犯罪风险的因素的评估,因此更加全面。

我国的背景、上海等地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过程中,也采取建立了风险评估或者类似于风险评估的做法。例如根据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方案(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两个月内,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其个人、家庭、生活、就业、违法犯罪史、认罪悔罪及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等情况;在接收满两个月后,应当对其进行测量,并按照测量分值对应的分类标准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别,同时分析评估在测量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下一步的矫正措施,作出评估报告。类别确定满6个月后,工作人员应重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调整类别。但总体来看,我国现有的风险评估或者类似于风险评估的测量机制不够完善,表现在:评估的指标具有随意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不强、理论化程度不高,并且各地做法不一,评估结果也千差万别。因此,笔者主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机制。

参考文献:

[1]。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一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评估。

第四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参考调查评估结果,依法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调查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形,委托机关可以委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一)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可能适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的;

(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

(四)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拟对被告人、罪犯决定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除外。

公安机关、监狱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家庭及成员;

(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

(三)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同事(同学);

(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五)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开展调查,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年龄、职业、单位、受教育程度等;

(三)个性特点。身体健康状况和能力、气质、性格等心理特征;。

(六)监管条件评价。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及家庭等对其管束能力;

(七)其他需要调查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委托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送《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复印件;

(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和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服刑期间表现等。

《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注明委托机关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受害人居住地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制作《调查评估通知书》,启动调查评估程序。发现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委托机关,退回委托材料,并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委托机关。

委托机关要求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完成。第十二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负责调查工作,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跨乡镇指派调查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走访的单位、个人出示工作证件、调查评估委托函等,告知相关调查内容及回避、保密等事项。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调取有关资料,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以及个别约谈等方式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当现场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确认无误后盖章。必要时,调查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调查评估表》,围绕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要件,评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有无不良影响及不良影响的程度,连同调查笔录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调查材料,组织人员集体评议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同一调查对象,未发生可能影响调查评估结果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六个月以内有效。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在调查评估时限内,未收到《调查评估意见书》,一般不得提前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作出的,应当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判决、裁定、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委托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采信情况。不予采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档案。对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将其调查评估档案归入执行档案。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惩罚改造为辅,专门机关、社会力量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矫正调查评估可以邀请共青团、妇联、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委托机关应当派员或者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委托函等材料,不得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转交。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接收委托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转递的委托调查函等材料。第二十六条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透露拟判决、裁定、决定及调查评估的意见等,对调查涉及的有关内容、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调查评估人员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走访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调查评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不得接受其吃请、馈赠或者其他消费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二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非监禁矫正”,国外较常见的形式有缓刑、假释、暂时释放、社区服务、工作和学习释放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惯用、常用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司法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改造学习期间内,由司法所负责监管落实刑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悔过自新,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从职能概念上讲,是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五类外执人员即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的功能和意义突显,有公认的六大功能,分别是:惩罚罪犯、教育罪犯、感化罪犯、塑造罪犯、控制罪犯和医治罪犯心理。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失监禁刑的威慑性又有更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效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改变行刑环境,提倡和实行“人文行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之回归社会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监狱等机构的行刑压力,降低社会行刑成本的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推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也从最初的投石问路,到现在的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的阶段。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改造,提倡减轻对罪犯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以另一种“温情感化”方式,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实践证明,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改革,是我国刑罚执行社会化和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根据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的功能和性能的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简要分析一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矫、漏矫、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市、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大多实际上无法操作,只得事后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基层司法所人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目前基层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相关装备不足,严重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我国中西部基层司法所人员只有一两个,各地财政难以满足该项工作。因此,国家要从财力上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扶持,切实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下大力气解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以下就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积极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取得了初步成功,目前工作重心之一是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两高两部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社区矫正从试点开始,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各部门统一协调,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

第二,加强对社区矫正业务各方面的保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首先是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劳动部门、社区(村)群众组织等应从业务上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其次是人员保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一线任务在基层司法所,这就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职业化和专业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上岗,多用业务素质高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司法干警,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此应承担起争取编制,在招录司法行政编制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充实司法所,切实把好人员“入门”关,严格标准,择优选配。同时,应充分挖掘社区矫正的社会资源,加强选聘社区志愿者,监督工作者,做好司法所和社区的双重人力保障。再次是装备保障,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普遍比较薄弱,不少单位没有足够的办公用房,缺乏必要的办公、交通设施,具体包括基层司法所业务用警车、着装、通讯设备、文印、档案等方面。根据《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第七次计财装备工作会议文件汇编》报告称,不少司法行政机关装备保障标准相对偏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县司法局年度人均办公经费只有几百元,日常工作难以开展。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明确了中西部地区司法所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良好行使职能的基础是建立在完善的装备上的,为更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第三,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严重滞后,目前规范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只有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通知》、《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至今未出台规范社区矫正的法律。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必然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两高、两部《意见》指出: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充分论证后制定。只有通过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社区矫正性质,法律地位,内容,实施程序等,才能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道路,才能更好地开展该项工作。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三

社区疫情调查报告是一个重要的工具,用以了解当前社区的疫情状况和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近年来,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使得疫情调查报告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通过这份报告,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疫情的蔓延规模、风险程度和医疗资源分配等情况,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和有效的防控方案。

社区疫情调查报告的核心是数据和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通过报告了解到疫情的传播路径、感染人群的特征、治愈率和死亡率等相关数据。这些数据对我们了解疫情的严重程度和防控措施的必要性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报告还会分析不同人群的感染风险和潜在的传播途径,为我们提供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社区疫情调查报告不仅带来了对当前疫情的了解,还为未来防控提供了启示和警示。通过分析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防控措施的不足之处,以及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例如,报告可能会揭示一些传染源未被及时发现和控制的问题,或者一些人群对防控工作缺乏重视。这些警示是我们更好地应对疫情挑战的重要参考。

第四段:个人工作中的反思和改进。

作为社区疫情调查报告的参与者之一,我从中深感自己在防控工作中的不足和不足之处。通过报告的数据和结果分析,我发现我在某些重点区域的防控工作能力较弱,需要加强。例如,在信息搜集和传递方面,我没有及时准确地掌握一些关键信息,影响了疫情防控的效果。因此,我需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以更好地参与和推动社区的防控工作。

社区疫情调查报告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每一次调查都能为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和经验教训。因此,我们对未来的报告有着更多的期待和展望。希望未来的报告能够更加系统、全面地展示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成效,为社区疫情防控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同时,希望报告能够更加注重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为决策者提供更科学和可靠的参考。

总结:社区疫情调查报告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报告的数据和结果分析,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和深入地了解疫情的发展态势和风险程度,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和有效的防控策略。同时,我们也应该通过反思和改进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以更好地参与和推动社区的防控工作,为控制疫情做出自己的贡献。希望未来的社区疫情调查报告能够更加系统和准确,为疫情防控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心得体会报告篇十四

新冠病毒的爆发让全球陷入了空前的困境。为了更有效地控制疫情的蔓延,社区疫情调查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在参与社区疫情调查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社区调查的重要性,以及对于疫情管控和社区健康的意义。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社区疫情调查中所获得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调查工作部署与执行。

在社区疫情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中,我了解到了社区疫情调查的目标和任务,并与团队成员共同商讨了具体的调查方案。在执行调查任务时,我负责与居民进行面对面的问卷调查。通过与居民的交流,我了解到了他们对于疫情的认知和态度。同时,我也通过这次调查认识到,有效的沟通与交流能力对于社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因为只有与居民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关系,我们才能获取到准确的信息。

三、社区居民的需求与关切。

社区调查过程中,我发现大部分居民对疫情都持有着非常关注的态度。他们希望能够了解到更多关于疫情的信息,以及如何做好自我防护。在与一位老年人的交流中,我了解到他们的关切主要集中在如何远离病毒、如何正确佩戴口罩以及如何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等方面。这让我认识到,社区调查报告不仅仅是获取信息的一种手段,更是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关指导的重要工具。

四、社区疫情的特点与风险评估。

通过调查了解到社区疫情的特点与风险评估,我发现不同社区之间疫情的蔓延速度和风险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那些人口流动性大的社区,疫情传播的速度更快,风险更高。因此,在疫情管控中,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社区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此外,我也了解到社区疫情与居民个人卫生意识和生活习惯息息相关。只有将居民的卫生意识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社区疫情的防控才能更加顺利地进行。

通过参与社区疫情调查,我意识到社区居民对于疫情的认知和需求是多样的。因此,在今后的社区疫情调查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差异化调查。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文化背景的居民对疫情的关注点不同,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制定相应的调查方案。同时,在做好社区疫情调查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防疫意识。

综上所述,通过参与社区疫情调查,我深刻体会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社区疫情调查不仅是获取信息的手段,更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关指导的重要途径。在社区疫情调查中,我们需要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针对不同社区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防疫意识。我相信,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社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日子不会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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