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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如何当党员心得体会报告 部队党员心得(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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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如何当党员心得体会报告 部队党员心得(五篇)
2022-12-28 21:55:40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军人如何当党员心得体会报告一

各位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战友对武装部的列位首长和战友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多年来武装部的列位首长十分重视、关心我复转军人的生存和工作,此表现衷心的感谢!今天,我们战友在这里欢聚一堂,隆重聚会,感到无比的亲切和异常地兴奋。让我举起酒杯,开怀痛饮,畅开心扉,互诉衷肠。数载军旅生涯,让我们结下今生不解的友情;二十年离别光阴,却割不断我浓厚的交谊!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友情,正如这一杯杯醇烈的美酒,韶光越长,其味越香。

再相逢,我们心境汹涌、万千感慨!忆往昔,二十年前,我们这些来自黄土高原的百余名热血男儿,响应故国的召唤,随同时代的步伐,乘坐开往大东北的列车,踏上了东北黑地皮,从此开始了绿色军营生存。

火热的军旅生涯锻炼了我们的意志,锻炼了我们的身体。固结了我们之间的友情,形成了我们劲松般坚忍不拔的军人作风,也铸就了有如磐石般倔强不屈的硬汉子性格。那段难以忘却的部队生存在每个人的心灵深处打下了不灭的烙印,那块曾浸透着我们青春汗水的火热的黑地皮上,留下了恍如昨日的永久回忆;曾为之献出了青春珍贵韶光的蓝天长城上,面前目今了投笔当兵的光荣足迹;曾一起经历风雨,一起摸爬滚打的日子里,结下了终生难忘的深厚交情。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七飞行学院培养教诲下,发展为在社会各条战线上有不同贡献的有用人才。本日,每个人都可以这样自豪地说,人生历程中,为有这样一段光荣的经历而感到无比地骄傲!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当我们挥泪告别军营,奔赴湘西各地走上不同工作岗位的时候,依旧以军人顽强拼搏的作风,为国家的各项事业贡献着青春和热血。现在,我们有的在国家机关忠于职守的人民公事员,有的在革新开缩小潮中发展起来的私企老板,还有的在农村默默耕耘做典范,尽管我们工作岗位不尽相同,但是战友之情依然如故。二十多年白驹过隙,二十多年弹指挥间,光阴交替,年轮转换,流逝的韶光能够衰老我曾风华正茂的容颜,但无论怎样也不能拉远我亲如兄弟的战友情缘。部队各人庭的生存虽然已离我久远,可亲密无间的战友交谊却将永驻我心间,随同我永久。

今后的日子里,让我携手并肩,以我曾有的豪情当歌,用我深厚的交情为凭,互帮互爱,团结拼搏,同等向前,共同创造属于我们更加美好的明天!

谢谢各位!

推荐军人如何当党员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推荐军人如何当党员心得体会报告三

大家好!

法国哲学家萨特曾经说过:“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是亘古不变的,一个是高悬在每个人头上的日月星辰,一个是深藏在每个人心底的高贵信仰!”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我们党长盛不衰的法宝,是消防部队全体官兵经受住各种考验、在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中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的根本保证。正确的理想信念,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精神支柱,是新时期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航标,是引领广大官兵不懈追求、推动消防事业创新发展的源动力。

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历史进程中,只有不断锻造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新一代革命军人,才能为能打仗、打胜仗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明确提出,强调有灵魂就是要信念坚定、听党指挥;有本事就是要素质过硬、能打胜仗;有血性就是要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有品德就是要情趣高尚、品行端正。这4个方面紧密联系、内在统一,从不同个角度构建了新一代革命军人应有的形象,深刻回答了强军兴军进程中我军官兵应当具备的政治信仰、专业能力、精神特质和道德情操,反映了强军目标对铸魂育人的新要求,体现了中国梦强军梦我的梦的一致性,是新时期部队建设发展的新航标,更是我们践行中国梦强军梦的总方向、总目标。

公安消防部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部队,担负着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绝对忠诚是我们的唯一选择,绝对纯洁是我们的追求目标,绝对可靠是我们的价值所在。我们必须按照的要求,结合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忠实践行“赴汤蹈火为人民,恪尽职守保平安”的铮铮誓言,忠诚履职、不负使命,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历史进程中,努力争做一名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新一代革命军人。

坚定理想信念,“灵魂”才能得以纯洁

理想信念是魂和本,坚定理想信念是固本培元、凝魂聚气的战略工程。只有坚定了理想信念,才能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历史进程中不断锻造自己的灵魂、时刻掌控自己的灵魂、确保纯洁自己的灵魂,才能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必须深化铸牢军魂教育,唱响红色基因传承主旋律,始终坚持党性原则,着力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管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解决好信仰缺失、精神迷茫的问题,把军心军魂凝聚在党的旗帜下,用进步的政治精神贯注官兵的灵魂、用先进的思想理论武装官兵的头脑,保证广大官兵坚定不移地听党的话、跟着党走。

坚定理想信念,“本事”才能用在正道

诸葛亮曾经说过:“为将而不懂天文,不识地利,不知奇门,不晓阴阳,不看阵图,不明兵势,是庸才。”在当今国内国际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只有高度重视学习、善于进行学习,才能提高素质、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我们必须要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单位的事当成党的事业来做。组织要立规矩,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个人要讲规矩、守规矩,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着力解决好硬规矩不硬、潜规则难防和有纪律缺自律的问题。要发挥毕生的本事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只有这样,群众才会拥护我们、支持我们。

坚定理想信念,“血性”才能为民服务

“我是一名军人,我就是死,也要死在冲锋的路上!”这虽然只是电视剧中的一句台词,但面对强敌敢于亮剑的战斗精神和革命军人的坚毅血性却在短短的几个字里体现得淋漓尽致。指出,军人的血性就是战斗精神,核心就是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我们必须要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教育广大官兵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的核心价值观,增强革命军人的使命感、荣誉感,切实解决好为谁用权、为谁执法、为谁训练、为谁奉献的思想问题,从消防部队的实战需要出发,根据当前灾害事故的新特点、救援任务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以保障人民群众和消防官兵生命安全为重点,积极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新理论、新战术、新方法,深入开展贴近灭火救援现场实际的实战化训练,从难从严从摔打部队,砥砺指战员的意志品质,锻造军人血性,培育战斗精神,强化廉政意识,自觉做到平时听招呼、战时听指挥、关键时候不含糊,在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中彰显消防官兵的钢铁血性。

坚定理想信念,“品德”才能永放光芒

品德是多元的。社会主义有自身的价值取向、品德要求,资本主义也自有其价值观念、品德底线。只有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我们的价值取向才不会偏差,我们的品德休养才会得到百姓的认可。“德者,才之帅也。”社会主义的道德品质是我们党的领导干部素质的灵魂,是考核识别和使用干部的关键。作为公安消防部队中的一员,必须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树立以德修身、以德服众、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心态上平如水,坚定信念,心态平和,一心干事;政治上明如水,头脑清醒,心明眼亮,明辨是非;工作上行如水,尽心尽责,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名利上淡如水,志存高远,淡泊名利,廉洁奉公。只有这样,才能修身养性,修好共产党人的金刚不坏之身,牢牢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巩固“创满意”活动的成效,接过历史的接力棒,书写好属于我们这一代消防人的时代篇章,以新的精神风貌站排头、当标兵、作榜样,在践行“强军梦”的征程中勇往直前。

推荐军人如何当党员心得体会报告四

锅冲苗族乡“涉军群体”稳控工作方案锅冲苗族乡“涉军群体”稳控工作方案为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部分涉军群体要求提高待遇问题发生非正常上访事件,确保我乡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令》的各项要求。

二、工作目标实现“七个不发生”,做到“三个确保”。

“七个不发生”:不发生大规模到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群死群伤恶性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影响恶劣的治安问题、不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不发生敌对分子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滋事破坏活动、不发生重大舆情事件。“三个确保”:确保全乡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县庆60周年各项活动顺利举办。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涉军群体”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曾垂亮副组长:时红旭杨智慧吴佳昌成员:杨森周呈勇潘启书吴宏礼潘仕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由杨智慧担任办公室主任,杨森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村也成立相应的维稳领导小组,把维稳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退伍军人具体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

1、肯溪村退伍军人:潘启海潘启荣潘启勇潘志田潘志平杨兴厚责任领导:刘湘华陆良送粟深玉责任人:杨志敏刘李龙潘志全潘启书主要职责:掌握信息,注意动态,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做好稳控工作,严防发生非正常上访。

2、占字村退伍军人:龙均华杨明智吴宏卫吴泽登吴孝林吴泽荣吴泽珍杨平吴泽明吴泽亮责任领导:曾垂亮杨智慧责任人:张浩清杨森周呈勇杨鹏曹海阔吴泽华吴宏礼主要职责:掌握信息,注意动态,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做好稳控工作,严防发生非正常上访。

3、锅冲村退伍军人:潘仕平潘泰南潘启叁潘仕树潘仕高潘仕美吴通光潘启雄责任领导:时红旭吴佳昌责任人:李芸杨春格李进武曾佑辉杨平潘仕胜主要职责:掌握信息,注意动态,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做好稳控工作,严防发生非正常上访。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责任人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抓紧抓好各项维稳措施的落实,确保万无一失。各村责任人每三天上报一次情报信息,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每周对汇总的情报信息进行研究、部署。

(二)周密部署。要切实加强联动,周密安排,部署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把问题想全想透,把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实处,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不稳定隐患,按照“五包一”和“六个一”的要求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调解时间,确保不出事,绝对不出大事。

(三)严肃纪律。特护期间实行由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推荐军人如何当党员心得体会报告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战友们:

大家好!

星期天将是我们这届满服役期的老兵,卸去红色肩章的时候,我站在这里代表退伍老同志发言。可以说我的军旅人生跟所有退伍的战友一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今天过后,我们就要带着领导的谆谆教诲和战友们的真诚祝福回归社会的浪潮中,去打拼属于我们的未来和幸福,心中万千感慨!

还记得初入伍时的豪言与理想:为人民放好哨,为祖国站好岗。

今天想来,依然激动,依然会从胸口喷涌处一股热潮,只是心头不免又生出一丝黯然。因为后天,我们的生涯即将结束。

五年时光。似乎岁月总是这么匆匆,我们甚至还来不及总结,来不及打算,就要离开亲切的领导,亲爱的战友,离开这个熟悉的环境,就要脱下这身飒爽的军装、还有那些亲如兄弟的战友。

每个清晨和下午,广播里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军歌,还依旧按时响起,但这些天,我每每听着都会思绪翻滚,不经意的和起来,却又找不到原始的感悟,总会生出一些新的理解,萌生一份新的感受。

当号声响起、哨声响起的时候,我想所有即将退伍的老兵都会与我一样有着以前所无法体会到的感受与心情。

还记得入伍那时的憧憬与稚气,还记得新兵训练时青一块紫一块的手脚,还记得跑一个三千米下来气喘吁吁的表情,还记得下到中队时豪气冲天,新兵不输老兵的激情、还记得第一次站岗时的兴奋或难熬,第一次被领导表扬,第一次得到优秀士兵荣誉证书……多少个第一次啊,仿佛就在昨天,竟又相去甚远。后天又背上了背包,提起了行囊——但这一次不是要上执勤处突一线,而是光荣的回到故乡——与我们来时一样。但是又怎会一样?那时候我们那么骄傲,那么憧憬,此时的我们只有留恋和感伤。经过几年的摸爬滚打,几年的风雨兼程,我们从一个地方青年转变成为一名合格的消防战士,从冲动稚气走向成熟冷静,无所畏惧。

这一回去,我们就远离了自己亲手完成的这个理想,变得目标渺渺,变得有些茫然,我知道,我们是不能茫然的,走到哪里都应该保持革命军人本色,哪里都是哨位,哪里都是战场!在哪儿都要闪光!

感谢组织培养,感谢几年来一直关心、鼓励我们进步的各级首长以及中队干部,包括所有战友的关心与帮助,我都将铭记于心。

参军入伍我们无怨无悔,因为我们在部队学到了太多太多。得到了太多太多。在以后的工作中,无论哪个岗位,我们都会将支队给予我的工作理念、工作态度、工作精神保持下去,勤勤恳恳,将部队的优良作风永远保持下去,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人的一生就如一场漫长的接力赛,每一个终点都是一个新的起点,永远都值得期待,每天太阳升起时,我默默告诉自己:遥远的地平线延伸着我的前程,为了寻找自己心中的太阳,怎能停止前行的脚步?是啊,战友们,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进步。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成绩。

再次感谢各级领导和留队的战友以及各位来宾,祝愿大家工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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