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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共场所培训小结(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8 21:58:26 页码:7
公共场所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共场所培训小结(三篇)
2022-12-28 21:58:26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公共场所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2、环境好一点,心情美一天。

3、搞好城市公共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积极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努力建设魅力新城区。

5、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

6、创卫工作人人参与,美好环境家家受益。

7、广告牌匾安装好,以免意外生烦恼。

8、防患未然,愿人人健康;雪中送炭,祝家家平安。

9、参加农医保,享受免费健康体检。

10、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卫生家园。

11、有了您的爱护,才有我的服务。

12、争做文明市民,争创卫生城市。

13、敬业、诚信、关爱、助人是我们的理念。

14、创建卫生城市,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15、健康、幸福、欢乐、和谐是我们的追求。

16、讲究卫生,人人有责。

17、创建卫生城市,构建和谐丹阳。

18、小草对您微微笑,请您把路绕一绕。

19、提高卫生意识,增强卫生观念。

20、健康一个居民,幸福一个家庭,和谐一个社区。

21、创建卫生城市,建设小康丹阳。

22、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23、公共卫生以人为本,关爱健康以情感人。

24、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25、多一份自觉,多一份清洁。

26、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文明幸福城区。

27、环境卫生,从我做起,整洁家园,人人有责。

28、公共卫生服务以人为本,健康呵护以爱为魂。

29、用心服务,让爱导航,科学高效,保障健康。

30、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

有关公共场所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环境,提高城市文明

2、塑造城市个性,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

3、加强城市的长效管理,创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

4、瑞安是我家,文明靠大家。

5、治理“脏、乱、差”,要靠“你、我、他”。

6、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

7、清洁瑞安,从我做起

8、治理“脏、乱、差”,告别不文明行为,人人从我做起

9、讲文明,必陋习,清洁瑞安,从我做起

10、告别不文明行为,做健康文明瑞安人

11、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树立整洁优美的城市形象

12、告别不文明行为,人人从我做起。

11.巩固卫生城市 , 造福全市人民

12.营造优美环境 , 延长你我生命

13.美化市容 , 净化环境 , 共同享有蓝天白云

14.城市多一分清洁 p 生活多一分和谐

15.清洁家园,清洁社区 , 提高人居生活环境质量

16.整治环境,消灭囚害 , 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17.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全民卫生素质.

18.养成良好习惯,促进身体健康,共享美好人生.

19.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构筑健康和谐大庆.

20.举全市之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21.全民参与,全社会动员,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城市.

22.创卫工作人人参与,美好环境家家受益.

23.创卫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24.发扬铁人精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25.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让大庆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搞好城市公共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6.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百万市民大行动,共创国家卫生城.

27.小手拉大手,共建好家园.

28.万名青少年进社区,建设美丽新环境.

29.从我做起,人人动手,积极参与全民创卫活动.

30.传播健康文化理念,引领健康生活潮流.

有关公共场所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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