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公安工作争分夺秒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局工作心得体会(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8 23:22:42 页码:11
公安工作争分夺秒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局工作心得体会(6篇)
2022-12-28 23:22:42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主题公安工作争分夺秒心得体会实用一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实践活动,突出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基层党组织及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提升基层党支部战斗力,筑牢党支部在党建和公安业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平安呼伦贝尔,打造祖国北疆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争创最强支部”主要是指:各基层党支部要以“组织设置全;制度落实好;党员管理细;工作业绩优;特色党建新”为标准,通过开展争创活动,着力强化基层党支部政治功能,夯实服务功能,实现组织设置更加科学优化、领导班子更加坚强有力党员队伍更加充满活力、场所功能更加务实管用、工作载体更加形式多样、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基础保障更加充分有力、工作业绩更加突出有效的目标。具体标准是:

  (一)组织设置全

  1、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要成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或业务联系密切的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而临时组建的基层单位,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成立党支部要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所属党员较多的,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2、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多的支部,支部委员由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群工等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党支部书记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兼任,副书记由专职政工领导(政治委员)兼任;联合党支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必须兼任党支部委员。不设专职政工领导(政治委员)的基层单位,可由一名主管行政管理的领导兼任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支部日常工作

  4、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选举,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必须要有3年以上的党龄,而且能够任满一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

   (二)制度落实好

   5、严格落实《呼伦贝尔市“三会一课”制度规范(试行)》《呼伦贝尔市基层党支部生活全程纪实规范》,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

   6、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组织党员进行评议,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评议等次。

   7、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要及时安排和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属支部组织生活,落实好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8、要建立主题党日活动制度,每月相对固定1天组织党员开展党日活动。党支部要确定主题内容,安排活动要贴近党员实际需求

  (三)党员管理细

  9、要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经常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改进教育方式,运用信息网络、新媒体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实效。要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教育培训计划,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10、按照呼伦贝尔市委组织部下发的《发展党员工作流程详解及常用文书范例》以及《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有计划发展培养党员。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11、按照《关于建立“党费交纳日”制度的通知》要求,每年1月及时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数额,组织党员每月第一周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实填写《党费证》。党支部应当通过党务公开栏、党员大会等形式,及时向支部党员通报党费收缴情况。

  12、每年12月底前,结合党员信息维护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清楚,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支部。认真开展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及时完善更新党员信息

  13、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定期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积极开展学先进、学典型活动

  14、按照“五必访”和“八必谈”要求,落实谈心谈话。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四)工作业绩优

  15、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做好服务,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各基层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党建带队建促工作的作用,全面推动业务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16、组织全体党员立足本职,结合实际,经常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党员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积极为基层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不断改进工作,树立良好作风和形象

  17、每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党支部全年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工作目标,责任到人。落实基层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基层党支部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一次述职。

  18、按照“三有三上墙”标准,建立党支部党员活动室。完善党支部会议记录和工作记录台账,健全党员花名册、党费收缴、组织关系转接、学习笔记等台账资料

  (五)特色党建新

  19、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和党员群体特点,注重运用“两微端”等信息化手段,采取“微党课”、“学习强国”、网上组织生活等形式,不断创新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20、结合每年党建工作绩效考核、不断在创新公安特色党建工作中下功夫、想办法、出奇招。有针对性地培树工作典型,善于发现工作亮点,逐步形成具有本地鲜明特色“立得住、叫得响的党建工作品牌。

   (一)政治觉悟高

  1、要强化政治意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遵守党规,对党忠诚,确保党对公安队伍的绝对领导。

  2、要强化信念意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

  3、要强化党性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呼伦贝尔市委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保持政治本色。

  4、要强化宗旨意识,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保持公仆情怀,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

  (二)纪律作风好

  1、要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工作中严格执行《内蒙古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呼伦贝尔市公安机关从严治警十个严禁》等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2、要做到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时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党组织的权威,无失泄密行为。

  3、要严格执行党支部各项工作制度,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无不参加组织活动的行为。

  4、要严守党的纪律规矩,自觉抵制传播违法信息、不实信息和错误言论,在意识形态领城,无言行不一和阳奉阴违的行为。

  (三)业务能力强

  1、要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为民服务上,发扬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精神,主动作为、善于作为、敢于作为,争做“改革型”党员干部。

  2、要想干愿干积极干,切实把劲鼓起来,把精神振作起来用开膀子干事业,扑下身子抓落实,立足岗位作奉献,努力实现新作为,争做“创新型”党员干部。

  3、要能干会干善于干,深入学习理解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争做“学习型”党员干部。

  4、要敢干实干使劲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脚踏实地,自觉克服慵懒散政,沉下身子踏实苦干,在奋斗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争做“实干型”党员干部。

 (四)服务群众实

 1、坚决落实中央、公安部党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和市公安局党委各项工作部暑和安排,发挥党员职能作用,全力推进公安工作高质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出色完成本职工作“有成绩”受到旗县级表彰奖励

 2、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身公安工作“放管服”改革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觉运用“枫桥经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维护边疆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工作中“有事迹”被旗县级主流媒体刊载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时刻把群众的需求和冷暖挂在心上,全心全意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实际工作“有成果”,得到旗县级主要领导肯定表扬

 4、发挥党员先进模范作用,强化党员创优争先意识,做到忠诚干事,敢于担当,无私奉献,真抓实干,勤政为民,在本单位工作表现突出“有口碑”,在各类检查、评比、考核中成绩优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到2021年底,共计用三年时间,以年为周期,分步开展创建活动。各党组织负责人是落实开展“双争”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党建(政工)部门负责收集上报活动资料,总结活动成效,把握活动进度,推广活动成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次“双争”活动的开展,切实加强对“双争”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搞好统筹谋划,定期研究调度,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二是强化督导检查。 各党组织、政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双争”活动的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改进,同时,加大对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调查研究,区分情况、分类施策、精准指导,切实使“双争”活动成为本单位团结群众、推动工作、激发干劲的有力抓手。

  三是突出典型带动。各党组织要注重培育、发现、宣传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双争”活动中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比学赶超,集聚推动党建工作的正能量。

  四是注重工作实效。各党组织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推动“最强支部”活动取得实效,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把基层党组织打造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提升公安工作水平的坚强战斗堡垒。

我局将根据争创活动涌现出的“最强支部”进行表彰奖励,并将在活动中好经验好做法随时上报市公安局机关党委。

主题公安工作争分夺秒心得体会实用二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主题公安工作争分夺秒心得体会实用三

面对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内部挖掘潜力,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摆在全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巴州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是以指挥中心为龙头,以派出所和治安、国保、巡警、交警、刑警等警种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基础,以加强人口管理和建设“街面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视频监控网”为依托,构建转群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

近年来,巴州公安机关围绕“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总目标,按照防控严密、控制有力、全面设防的要求,建立多警种分工协作、有机衔接、整体作战的打防控一体化工作机制,全面建设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点线面结合,全时空、多层次、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突出抓好防控网格、防控力量、防控手段和防控保障工作重点,创新社会防控体系建设。

(一)调整警力布局,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全方位防控网络

一是社区防控网格。狠抓以社区民警为主、专职治安辅助力量和义务群防群治力量为辅的社区防范力量建设。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每个警务区民警管辖1000户或3000人的基本标准,制定《巴州公安机关警务区分类建设标准和方法》,划分一类警务区37个,二类警务区59个,三类警务区223个,采取“一区双警、一区多警、新老搭配、维汉搭配”等多种模式,配齐、配强社会民警。经调整充实,目前全州82个派出所警力达到911人,占总警力的49.35%,警务区民警增加24人,净增加5.7%,派出所民警增加44人,净增加4.8%。全州配备警务区民警318人,联防队员9184人,保安2181人,义务治安志愿者6797人,红袖标人员4715人,建成了一批“智能化居民小区”、“门禁+视频系统”等有特色的区域性技防网络,全州69个社区、村组均实现“零发案”。

二是街面巡逻防控网络。建立分级巡逻防控勤务和警情发布制度,以“点、线、面”贯通,“条、块、域”结合位为基本模式,根据辖区敌社情、地域特点、治安和交通状况等情况以及实现快速反应的最低时限要求,巡逻防范以巡逻巡区为基本单位,推行网格化布警。以巡逻警区(巡区)为基本单位,全州划定35个重点巡区和67个一般巡区,配备巡逻民警92人,巡逻人员914人,巡逻力量配备和装备配备率均达到100%,在常态巡逻下保证街面巡逻力量不少于385人,一级勤务模式下达到1500人。全州25个城市、城镇派出所建成视频监控室,大胆推行网上巡逻。

三是单位内部防控网络。突出抓好重点要害单位安全保卫,指导单位内部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完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共成立保卫机构2632个,落实保卫人员9184名,指导、监督重点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党政首脑机关和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技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并确保发挥作用。

四是视频监控网络。按照区厅的统一部署,投资6千万元,依托“全球眼”建成全州视频监控信息系统,在主要路口、交通要道、重点单位和复杂场所设置摄像头1926个。全州181家重点单位报警系统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网,重点单位技防安装率达90%,视频接入率达59%。根据交通状况和治安特点,进一步合理调整、科学布建道路治安卡点近年来共建成6个区际治安卡点、15个县市出入口检查站,建立有线和无线图传设备,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州交通要道的堵控网络,有效增强了对动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控制和打击能力。

(二)整合防控资源,最大限度充实社会治安防控力量

一是充实基层实战警力。按照《巴州公安机关警务区分类建设标准和方法》,划分一、二、三类警务区(一类37个,二类59个,三类223个),采取“一区双警、一区多警、新老搭配、维汉搭配”等多种模式,通过精简机关、内勤岗位压缩、文职置换等措施,近三年增加警务区民警183名,机关警力占总警力的比重由原来的21%降至9.7%。派出所警力占总警力的比重由原来的39%提高到49.8%,警务区民警占派出所警力的比重由原来的36.6%提高到46%。

二是发展专职治安辅助力量。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由政府出资、社会资助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保安辅警队伍。按照派出所民警与协勤1:1的配备标准,由政府出资解决公益性岗位3907个,派出所协勤达914名,有效缓解了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范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新时期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快“红、黄袖标”队伍建设,制定《巴州公安机关红袖标看护区划分标准和方法》,按照“科学划分、以户定岗、定岗不定人、就近安排”的原则和每人看护楼房30—50户,看护平房25—40户的标准,规划4830个“红袖标”看护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补助,由政府解决报酬3907人。建立护厂队护校队、护村队、护寺队、护店队和护院队为主的护卫队3770支,落实“黄袖标”人员28587人。

(三)利用信息平台,有效提升和扩延社会治安防控手段

一是完善重点人口管控。巴州公安局在全疆率先建成旅店业和客运业信息系统,实现了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动态预测和重点人口动态管控,形成了重点人员衣食住行完整的活动轨迹链。研发“一刷通”身份信息核查系统,通过读卡器读取身份证、护照、军官证、驾照等证件信息,实现于公安部八大库实时碰撞比对,快速核查人员身份,利用信息化手段布控七类重点人员462人,布控关注对象4267人。

二是完善行业场所管控。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评价,划分类别,通过分级管理实现精确管控。全州357家娱乐场所安装娱乐场所信息系统,办理人员上岗证3681人,自运行以来,共排查出有卖淫嫖娼违法记录人员59名,有赌博违法记录人员8名,吸毒前科人员20名,清理25名法定的不得从事娱乐行业人员,74人列为关注对象。

三是完善虚拟社会管控。制定《巴州公安机关“网上警务室”建设标准》,全州48个派出所建成105个网上警务室。建立民警微博,收集社情民意,拓展公安业务网服务14项,建立网上信息员队伍195人。召开网上警民恳淡会50次,群众留言148条,通过公布的电子邮箱收到群众建议76条,为群众解疑释惑225次,点击量达11538次。

(三)科学预警研判,建立和完善高效运行的防控保障机制

一是健全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州局机关及各部门、县市、基层所队层层成立情报机构,全州情报信息研判分析人员达200余人,其中专业研判人员达46人。依托“大情报”平台,各警种各部门及时就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刑事犯罪开展综合性、专业性研判,及时提出打防控建议,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完善实战指挥协调机制。按照防控体系“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的要求,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警救援水平为目标,建立完善统一、权威、高效的实战指挥机制。“110”、“122”、“119”三台合一,赋予指挥中心根据治安情况调整防控力量布局、统一指挥调度社会面警力的职权,提高了应急处警救援能力。

三是改革勤务运作机制。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警力跟着警务走”的原则,实行弹性工作制、两班制、夜班制和错时制等勤务模式,把巡逻执勤入户调查作为巡逻民警和派出所民警的主要勤务方式,保证巡逻民警每周至少巡逻32个小时,社区民警每周有30个小时在警务区工作,制定警务区民警勤务工作八条刚性措施,从制度时间和机制上保证警务区民警有足够时间沉入社区,破解了“沉不下、摸不清、控不住”的难题,提高了派出所打防控一体化水平。

四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按照统一外观标识、同意制度台账、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办公设备、统一考核奖惩的“五统一”要求,规范调解室建设,全州82各派出所全部设立起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103名退休的公、检、法、司等人员担任调解员,按照每案20—60元标准落实“一案一补”政策。20-年调解各类案件2279起,调解率达98.4%,调解覆约率达95%。

全州未发生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严重政治事件和因公安机关处置不当而引发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发案趋于平稳,多发性、系列性和危害严重的刑事案件得到遏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得到及时预防和妥善处置。20-年全州两类案件发案总量分别下降3.1%、7.7%;三类可防性案件分别下降5.7%、8.2%和14.7%;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达到到95%以上。

近三年,全州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共查处治安案件1347起,破获刑事案件6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68人,布控七类人员重点人员923人,布控关注对象1090人,核查吸毒人员1056名,法轮功人员112人,上访人员85人,抓获吸毒人员76人,抓获网上逃犯216人。

(一)党委政府强力支持是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根本。要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将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保障条件,为治安防控工作提供经费和技术保障。

(二)完善防控工作机制是延伸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基础。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全面加强各项防控工作乃至整个公安工作,只有从总体上统筹规划,从机制上改革创新,才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

(三)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是提升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手段。以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推动治安防控最有效的手段和载体,紧紧抓住完善防控网络、落实防控责任突出防控实效等环节,才能加快公安勤务机制改革,建设务实高效的“信息警务”推动整个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

主题公安工作争分夺秒心得体会实用四

2020年,公安局在xx厅党委和公安局党委、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根据局党委要求,纪委对全局党内政治生态认真开展分析研判,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局党内政治生态持续向好,党员干部作风持续改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基本形成,现将2020年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公安局所辖x个分局、x个xx站、x个内设科室,共有职工x人,其中在职职工x人,聘用制职工x人。公安局党委下设x个党组、x个党支部,共有党员x名,其中在职党员x名,离退休党员x名。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看,公安局有纪委书记x名、监察室主任x名、纪检干部x名。截至目前,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实有x名工作人员。

(二)加强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局党委始终把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自治区以及xx厅、公安局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抓党建就是最大的政绩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切实抓好xx管理,认真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安全生产、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领域清查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注重加强意识形态的阵地建设和管理,组建成立局宣传办公室大力宣传弘扬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以积极的正向引领杜绝反弹回潮风险,不断提升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站位。

(三)强化制度执行党内政治生活日益规范。局党委进一步规范党委议事规程,不断完善议事程序和决策程序,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中心组理论学习、谈心谈话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严格规范。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组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和纪律规定的同时,认真抓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进一步严格程序、细化要求。讨论议事决策程序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到位,讨论前班子成员准备充分,会上发表意见积极,决策质量高,不存在“家长制”和“一言堂”现象。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机关领导集体学习、基层领导“在线学习”的形式坚持每月2次中心组学习,局属各支部采取各类形式开展每月4次政治学习,确保政治思想教育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局党委积极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全面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结合党支部每月“五+x"计划和“主题党日”活动,制定推行《公安局“党费日+报告”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研讨、上专题党课、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开展每月一期“理论大讲堂”、线上“云”培训等活动,以实际行动推进党员思想建设。为更加牢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局党委定期开展季度党建工作督导,督促局属各党支部组织生活正常化、规范化。

(四)强化政治担当,层层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局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担当,严格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严格“三重一大”等事项按照规范运行,不存在跑风漏气、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等现象,决定事项会后执行到位;每季度召开例会督促党建和“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监督执纪主业。班子主要领导及成员对分管联系点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较为清楚,能够扎实开展对联系点单位党组、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工作。

(五)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扶选人用人风气。局党委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章规定的好干部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选优配强领导班子作为政治任务,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存在封官许愿的现象。今年上半年,局党委在x年x月选拔任用x名干部(占科级职数的x%)、调整交流x名干部、挂职锻炼x名干部的基础上,今年持续发力,上半年共提拔任用x名科级干部、调整交流x名科级干部、对x名xx站领导进行职务聘任、对x名优秀年青干部进行挂职锻炼。截至目前,我局所属各分局、xx站领导班子均已选优配齐,干部队伍健全。局党委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将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年轻有为、有“访惠聚”驻村、援南挂职、南疆支教工作经验的同志放在了重要岗位进行历练,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年轻干部成长提供良好发展提升平台。

(六)主动对标重点工作,认真开展脱贫攻坚和整治工程建设领域工作。局党委精准制定脱贫攻坚项目计划,及时成立脱贫攻坚帮扶督导小组,对我局x个“访惠聚”工作队从x年至2020年x月期间扶贫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确保账目清,底数明。定期召开脱贫攻坚专题会议,每季度听取脱贫攻坚工作汇报,组织干部职工购买南疆滞销农副产品,积极鼓励驻村人员、下沉干部通过网络平台帮助农户销售红枣、大蒜、南瓜等农产品,局党委积极运用直播带货新形式,于6月组织开展了一次xx小白杏网络推介会暨网上公益直播活动。同时采取图片、视频方式每月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常态化督导,稳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扎实开展。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清查工作,由纪委(监察室)牵头,协同x科、x科、x办公室,对我局自x年x月以来至今的共计x个工程项目共计进行了清理自查,重点清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资金拨付、质量验收、项目招投标、工程转包分包等存在问题较多的方面。经自查,共发现巡视巡察反馈问题x条、审计反馈问题x条、信访举报问题x条,均已处理了结。下一步,局党委将通过“回头看”的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七)强化监督执纪,巩固作风建设成效。一是抓早抓小规范制度执行。结合区局纪委要求,及时为我局x名科级领导干部和x名xx站无职级领导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今年上半年对新提任和调整的x名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及时更新,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点事项实施有效监控。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工会推优、岗位竞聘等环节的监督力度,截至目前局纪委(监察室)出具廉政意见书x份x人次,全程参与党委秘书、宣传岗位竞岗笔试、面试的监督,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带病评优”等情况发生。二是做实做细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重要节点、节日期间的监督检查,在春节、肉孜节期间按照上级要求对作风问题及公务用车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x次,针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问题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对局属分局、xx站开展明察暗访x次,未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三是严查快办严肃执纪问责。加大对疫情期间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整治力度,重点对交通运输领域x个方面x项整治重点进行认真摸排梳理,确保干部职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一线。在两次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话查岗、视频检查、查阅图片等方式督导x余次,经研判后以工作提示的方式对各单位存在的x条问题督促整改并下发工作提示,截至目前各单位均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八)整合监督力量,监督执纪优势得以发挥。局党委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工作力量,有效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给每个单位增设纪检监察员共计x名,由分局副局长、挂职副局长和xx站副站长担任,明确监督职责,监督优势有效发挥。大力倡导监督力量统筹机制,将以往的单独监督检查调整为联合高效出击,集中督导、监察优势力量,形成联合监督检查模式,聚焦党的政治建设、安全生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

工程领域清查等专项整治工作,从严落实请销假制度,加强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监督。聚指成拳、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多方位、深层次、高质量精准监督,既提升监督的效率,又控制监督的频率,切实为基层减负,让基层干部有更多的时间抓学习、抓落实、抓整改。

(九)深入审查调查,推动反腐败斗争工作纵深发展。

2020年上半年共收到信访举报x件,初核x件,直审x件,函询x件,了结x件;立案x件x人,给与党纪处分x人;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x人,其中提醒警示谈话x人,批评教育x人,诫勉谈话x人。疫情期间局纪委主动出击,及时发现线索并作出处置,对发现的x起因组织纪律淡化,未及时汇报个人去向和填报重要数据出差错、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对x名疫情防护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学习、不记录的人员,要求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通过数据分析比对,从违纪主体看,单位一线职工违规违纪案件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党纪法规意识较为淡薄,党纪党规的学习未入脑入心。从违法违纪性质上看,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处分的情况较为突出。从查处的案件数量上看,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状态。

(十)廉政防控、权利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层层传递“反腐斗争无禁区、法纪面前无特例”的强烈信号。同时,加强对重大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招投标、选人用人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程序,力求把各类风险隐患点消除在萌芽状态,克服脱位和错位的两张皮现象。今年制定了《x局党委会议制度(试行)》《x局局务会议制度(试行)》《x局政治生态状况自查分析研判制度(试行)》,修订和完善《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x局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制度》,使制度更加细致规范,操作流程更加贴合工作实际。

(十一)强化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局党委通过强化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党组、党支部落实主体责任,牢牢扛起使命担当。突出对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通过健全完善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财务审计、选人用人等方面制度,扎牢“不能腐”的笼子;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启动党风廉政文化教育系列活动,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修身齐家,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十二)主动出击发现问题,加大巡察整改力度。通过认真学习公安局纪检监察工作第一季度例会精神,局党委针对因合同签订产生法律纠纷的问题,主动出击、防患未然,5月份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展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清查工作。通过自查,共发现所属x个分局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下一步将针对存在的问题下发监察建议书,及时清理整顿堵塞漏洞。6月,局党委从重点对廉政风险较高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管入手,为进一步加大x年厅党委对我局进行巡察的整改力度,由纪委(监察室)牵头对我局自x年至x年三年的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重点审查报告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截至目前,已经对x年和x年审计报告审核完毕,对查找发现的问题将采取现场查阅、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监察建议书。

(一)思想教育、理论学习需进一步夯实。一是满足于部署和安排,但对学习效果落实关注少、检验少,往往开花多结果少,致使学习“一阵风”“水过地皮湿”。二是常规学习多,联系实际少。学习内容大多照本宣科,停留在读一读、听一听、写一写,较少联系工作实际、各自岗位、个人思想现状,学习不能做到入脑入心。三是党员干部职工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思想上不够重视,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二)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发展不平衡,全面从严治党还需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党建工作中还存在个别基础性党建工作不够规范、重点工作特色不明显,xx站的党建工作水平整体低于分局的。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把“纪律挺在前面”和“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把握不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了解掌握不透彻,不能及时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三)纪律规矩意识需进一步增强。从查处的各类案件来看,纪律意识淡薄、规矩意识弱化正是让干部职工迈向违法违纪大门的主要原因。今年上半年我局违反政治纪律及酒驾等情况逐渐减少,但并没有绝迹。疫情期间因瞒报漏报等情况,违反组织纪律与以往相比有所增加。部分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不强,没有把个人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

(四)两个责任落实仍需巩固。有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清,直接过问、具体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次数较少。有的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存在应付检查的思想,监督方式也较为单一,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坚定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xx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夯实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基础。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推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健全完善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抓好法律教育、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廉政风险意识,提高党性觉悟和道德修养,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站位。

(二)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眼于“自选动作做特色”,深入推进“一支部一品牌”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党建工作要点各项任务的落实,重点抓好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到工作的各方面,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斗争精神,提高预见形势和风险挑战的本领,不断增强政治定力和政治能力。

(三)加大日常监督,认真落实从严治党各各项要求。继续做实做细监督执纪工作,认真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领域等重点工作的督导,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继续做好廉政风险点的查找和防范,立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执纪问责,持续纠治“四风”,严抓八项规定的落实。督促各党组、党支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现单位内有违纪苗头要及时报告,增强履责主动性,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

要及时做好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的目的。指导各党组织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经过上半年的不懈努力,公安局党委运行顺畅,新一届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干部队伍担当作为、活力迸发,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认真,党员干部作风主流持续向好。今后,我们将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强化政治生态建设的核心抓手,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为建设我局清正廉明的政治生态环境做好保障。

主题公安工作争分夺秒心得体会实用五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公安工作争分夺秒心得体会实用六

政法团队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我可以严格按照局党委统一部署和党支部的具体安排参加学习教育。通过深入学习近平新时代的法治思想,温暖党章党规党纪,通读上司的相关文件和必读篇,学习公安英模的先进事迹,思想震撼人心,心情深刻。同时,围绕本次组织生活会议的主题,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和风格,深入比较,全面反省,对问题差距、根源症结、努力方向有更清晰的认识。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这次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配置的严肃政治任务,也是应对人民群众热切期待的实际措施,更是纠正顽固的疾病构硬政法团队的时代要求。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参加学习教育和纠正的环节,一般有四个收获:一是思想净化,理想信念更加坚定。通过听党课、写体会、看视频,分析xxx、xx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的深刻教训,给自己敲响警钟,注入清醒剂,提高免疫力,深刻认识到思想改造不能放松。否则,理想信念就会动摇。二是党性受到一次锻炼,非荣辱界线更加明确。参加这次教育整顿,我真的感觉从思想上入党又升华了。坚定的党性是党员的终身课题,只有不断强化党性观念,才能永远保持思想不崩溃,始终成为先驱、表现率。作为公安民警,工作上要坚持原则,分析错误,原本清源,不受人情的影响,不受利益的诱惑,只有实现这一点,才能始终遵守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否则,就会混乱,犯错误。三是士气鼓舞,精神状态更加振奋。通过学习教育,我觉得作为党员,应该始终保持高涨的精神状态,精神状态不同,直接影响工作的干劲、标准和效果,工作认真,工作认真,工作认真,组织和大众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克服过去有时存在的心情四是素质一次检查,责任意识更加紧迫。通过教育整顿,我感到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成功的道路是千万条,但能力素质始终是成功的最捷径,必须加强知识恐慌、能力恐慌,尽快集中精力学习,提高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1)理论学习不够自觉。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冷静,理论上的冷静离不开学习上的深度。过去,公安部门的工作政策性、原则性有时认为很强,只要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就可以,不需要有多深的理论。因此,学习理论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不强,平时忙于办公工作,静心学习充电少。有时只满足于在课堂上听、记笔记、写材料,但深入研究、学习不足,思考问题、计划工作、提出建议习惯于经验、惯例,站点不高,水平不足,科学性、目的性和指导性不强。通过教育整顿,放松理论学习,放松个人素质难以提高的理论学习,面对新形势的新情况的新问题难以开始的理论学习放松,不能在工作上创新发展。

(二)党性观念不够强。过去,在我们这里,党员数量多,身份不突出,比较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感到党性意识淡薄。习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把自己混为一般大众,降低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过去,几乎一样,时时发挥党员模范作用的弦紧张。联系人不密切,深入基层较少。有时去社区,除了完成相关任务外,很少花更多的时间,结合自己的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同时,工作上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没有牢固树立基层群众利益至上的思想,手头工作忙的时候,接待基层电话问题的解答还不够细致、耐心、深入。

(3)工作风格不现实。尽管自己对作风建设要求比较严格,但有时候感觉自己和局领导和所领导的要求还是有差距的。主要表现为:有时缺乏进取心和危机感,总是以工作多、工作忙为理由放松学习,在工作上复印,安于现状的标准意识不强,工作只能过去,不能勉强,有时工作细节不足,工作拖延、错误、遗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消除。

(四)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会遇到不良思想影响的现实。主观上,我可以根据局党委和所要求自觉和无意识地约束。但客观地说,一尘不染。例如,受庸俗关系的影响,廉洁的自律标准有时不高,在接待工作组时遇到超标现象的情况下,上司机关的同志领导、同学朋友委托的事情有时会受到打电话说话的奢侈坏习惯的影响,偶尔和同学、战友去酒店吃喝。

针对这次教育整顿的内容和目的,我主要采取以下三项具体措施

(一)抓住创新理论武装,加强主观世界改造。坚持把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放在思想建设的第一位,把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重要途径。积极。

与所里集中组织的教育学习的基础上,每周末还要利用半天时间,自觉进行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通过强化学习,破除完成任务应付差事的思想,破除怕苦怕累的懒惰情绪,破除浅尝辄止的满足心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学习不仅要学书本,还要学英模和先进典型,学习领导和局里、处里的好同志,对比先进找差距,增强自我改造的紧迫感。

(二)围绕岗位职责,尽心干好工作。围绕岗位职责要求,使实劲,干实事,求实效,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把工作当学问来研究,当事业来追求,确立“日事日毕、日清日高”的工作标准,使所学知识真正转化为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实践能力。要培养精品意识和一流水平,使自己在观念上、举措上、成果上都要不断有新的突破。

(三)保持廉洁守纪,维护公安形象。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时刻警醒自己,强化法纪意识,坚持工作高标准、生活严要求、品行讲党性,切实做到防微杜渐,增强拒腐能力。自觉接受组织和同志监督,经常找领导汇报汇报思想,找同级谈谈心,多照照镜子,会会诊,听听大家讲几句批评的话,反思反思问题,触动触动思想,不断强化党性观念和政治意识,做到得意之时不忘形,失意之时不失志。

以上问题的查摆不一定全面客观,思想根源的剖析不一定深刻透彻,整改措施不一定准确到位。我诚恳地希望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帮助,使我能真正在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生活上纠正自己的不足。并充分利用这次教育整顿的机会,不断地自警、自省、自励,坚决改正和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切实使自己在思想上有明显进步,政治上有明显提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作风上有明显改进,成为一名让领导放心、基层满意的公安民警。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