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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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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优秀8篇)
2023-11-22 23:54:43    小编:ZTFB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内心世界,增强自我认知的能力。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借鉴一些优秀的范文,学习其中的表达方式和写作技巧。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

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篇一

在千呼万唤之中,2002年6月25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许多校长和教师为之欢欣鼓舞,认为《办法》的出台终于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认为《办法》本身就存在着种种缺憾,并没有真正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但是,《办法》毕竟只是一个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因其先天发育不良,在社会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也就必然要受到诸多限制。盲目抬高它的法律地位,赋予它一些不切实际的功能,反而会破坏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们要看到《办法》的“作为”,更应看到它的“难为”。

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概念本身是行政管理上的用语,可以作为教育行政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事实依据,如教育行政机关可据此依法对其管理的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对在其人事管理权限内的学校领导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同理,学校可对有关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是,“学生伤害事故”不是一个民法概念,不能作为判断事故责任人是否对事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即构成事故与否不能影响对相关主体民事责任的判断)。人身损害才是民法概念,才是决定民事赔偿及其他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对于这点,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曾严厉批评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法已被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令废止),指出“医疗事故”概念不是民法概念,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制度冲突,且该办法是个典型的行政性法规,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法院不能依该条款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起草者显然注意到了学者的这类批评,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排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学生伤害事故办法》以学校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不仅仅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严重程度作为构成要件。这与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一致的。并且,《办法》没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及赔偿范围和标准,而是写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四条)。

对此,有人认为,《办法》条款过于笼统,忽略了具体情况。如行政法学者沈岿博士指出:“从《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来看,或者是对法律的重述,或者是对现实情况过于笼统的描述,忽略具体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讲,《办法》有不合适的地方。”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办法》难为的地方,因为作为部门规章,它不能设定民事义务,规定民事责任。即使它要一并规定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也不能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只能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法》可以规定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但不能规定民事责任。

纵览《办法》,其不仅包含行政规范,如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而且为加强所谓的可操作性,解决所谓的无法可依问题,还包含了民事规范,如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办法》甚至具体规定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甚至其他社会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包含民事规范,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是不恰当的。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乃社会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制度乃民事基本制度,一个社会主体具有何种民事权利和义务,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范。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对此已有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民法通则》也专门设两章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也是一个司法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换言之,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除可以由当事人调解外,惟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对之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教育部作为主管教育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职权,为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当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包括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且所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立法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这就意味着,教育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仅限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事项,且效力仅仅及于其所管理的学校,不能及于学校的学生。在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上,作为教育规章的《办法》应仅限于规范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学校及其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在学籍管理上的处分、对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及相关罚则等内容,而无权调整学校与学生这对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关系。学校和学生这对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行政权力介入的空间。

当然,在我国,作为非立法机关的国务院也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九条)。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当明确:教育部不能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至少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

总之,《办法》是事故行政处理法或者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事赔偿法。我们必须如此理解其法律地位。

《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但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规章只能参照,即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参照处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所谓灵活处理,意即法院可以弃之不用,不必参照。民事诉讼法虽无此规定,但民事审判亦应如此。总之,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虽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办法》的影响,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诉请侵权责任,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选择违约责任,要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此一来,《办法》由于其自身效力太低,势必被司法实践所架空!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抱怨法律不完善,“无法可依”,认为由于缺少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门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变成一笔笔“糊涂账”。其实,《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早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社会生活非常复杂,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详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完善是相对的,不完善是绝对的。“无法可依”有时往往是“有法不依”的托辞,何况,如前所述,《办法》只是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出台也不能真正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由此可见,《办法》的出台也并不可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鉴于《办法》先天发育不良,倘若真认为学生伤害案件无法可依,希望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这类纠纷,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也应该由立法机关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取代教育部制定的《办法》。

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篇二

党的十九大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它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为了紧跟党的脚步,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我所在的党支部在十九大会后组织支部内的党员们举办了一场以十九大为主题的学习交流活动。活动中大家各抒己见,让我更深刻的理解了十九大内容的同时又很受启发。

整个学习过程在轻松、愉快、激烈的氛围中进行,全体党员同志都结合了自身实际,在讨论会上都有代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我也上台谈了作为一名大学生预备党员,如何理解和预防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等四大危险。我在会议上对比了支部的过去和现在的状况,其实是打心里面觉得现在支部的进步着实客观,无论从领导班子的工作状态,还是群众的反馈情况,都能够体现出支部的进步。支部进步的前提是每一个党员同志的觉悟的提高和能力的提升,一路走来,我们已经是大三了,在支部参加过无数的讨论会、学习会,之前的许多时候更像是流于形式,而现在的会议上,不仅仅是参与进来的人员多了许多积极分子和同学群众,更难能可贵的是大家敢于在讨论会上讲真话实话,谈真实感受,这种进步,是每一个人的进步堆叠起来的,当然,也是整个党支部给与了这种和谐民主的氛围,才能够孕育众多的思想和共识。下面我结合我自身的实际,谈谈我学习十九大报告的心得体会,有说得不对的,请各位党员批评指正。

学习十九大报告最主要的就是要深刻领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首先要准确把握十九大的基本精神,这是学习和贯彻的前提。“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则是十九大的灵魂。“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是十九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的报告,博大精深、意义深远,要学习好。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我党在困难面前,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迈出了坚实步伐。我相信我党在十九大之后,依然会带领人民走争取独立自主,生活富裕,幸福的道路。党依旧还是那个人民的党,党还是依旧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求权力与利益人民共产党。这就是我从十九大中领悟到的党的精神。

我想,我们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执政而愈加显得成熟而充满活力,很大一部分归结于我们党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升,我们能够更加以开放的姿态和胸怀容纳新的思想,通过实际的行动去创造新的价值,并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不断的去改正犯过的错误,去弥补没有做好的地方。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党的自身建设,我们党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譬如贪污腐败、行政成本过高等等的问题,但是我们是能够清楚的看清问题的,我们没有去回避这样或者那样的阴暗面,而是以更加真诚的姿态去面对一切。只有廉洁了自身,才能赢得民众的认同,才能更好的服务人民。

作为一名大学生预备党员,可能以我们现在的能力改变不了别人,改变不了社会。但是通过实际行动,我们至少可以改变自己,有自己的实践去影响别人,影响社会。作为一名大学生预备党员的我衷心希望可以早日加入到这么一个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之中。希望可以与普天之下的共产党员一起为人民服务,为党做贡献,为国家献出一份力。

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篇三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老师们都认识到:

(1)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2)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老师们在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晨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习了这一条例,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篇四

2017年10月18日,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九大所作的工作报告,深感十九大报告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报告气势恢宏、思想深邃,许多话讲到了百姓的心坎里去。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高度和宽广视野,深刻阐述了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集中展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政治成果、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规划了党和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吹响了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进军号角,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鸿篇巨制,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五年来,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五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带领下,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全国各族人民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各项事业取得重大成就。航母入海,嫦娥探月,一项又一项的辉煌成果迎来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作为一名大学生预备党员,我要牢记总书记的教导,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与党的要求同心同向,勇于担当,打好优秀党员基础,牢记时代使命,在工作实践中锤炼自己,认真学习新业务新知识,踏实工作,贯彻落实十九大相关部署,将小我融入到党组织这个大家庭中,在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为党和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篇五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对学生和幼儿的安全进行管理,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是本人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它还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它还有较强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它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学校即使无过错或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家长仍然会向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即使对簿公堂,从“无责与公平原则”出发,学校也常常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防患于未然”,把事情处理在萌芽状态,对于抓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作为战斗在教育战线上的一名教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教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

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篇六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心所向。”弘扬法治精神,凝聚法治力量,建设“法治中国”越来越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可以看到,一些新机构将成立或组建。从日前最新公布的重大新闻信息中获知,我国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这四大新机构。而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位列首位,可见“法治中国”建设将以更大力度、更大气魄地大刀阔斧推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报告还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结合前段时间学校组织集中收看的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我们得以全面了解梳理了近年来法治中国建设的最新可喜重大进步。该专题片全面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与辉煌成就,既有宏观的视野、权威的阐述,又有丰富的案例、生动的故事,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蕴含了人民群众实现公平正义的美好图景,令人倍感自豪、备受鼓舞。

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五年,是全面依法治国举措最有力最集中的五年,成就最丰硕最显著的五年,经验最丰富最系统的五年,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新境界。这是对五年来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总结和精准概括。这五年,法治中国蓝图绘就,全面依法治国号角正式吹响;这五年,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这五年,法治政府不断成熟,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水平显著提升;这五年,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不断增强。这一切,映照出习近平总书记对治国理政之道的深刻理解,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之所向,更展现了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定步伐与长足进步。

立于潮头,方知浪高风急;登临险峰,才见前路艰辛。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列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当今中国,正处于实现历史性一跃的关键节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倒计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在法治中国的伟大新征程中,每一位中国公民既是法治中国的受益者,又是法治政府的建设者,既为之欢欣鼓舞、心潮激荡,又深感责无旁贷、任重道远。作为宣传系统工作者,结合本职,反躬自省,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三个层面为法治中国鼓与呼: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立法必当以民为本,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满足人民期待。媒体是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新闻媒体见证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点滴进程,同时作为民意的表达通道,也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助力。

近年来,不少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成为社会热点,引发群众热议,不仅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同时对立法、司法工作也带来积极影响。如早年的孙志刚案件就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在《法治中国》专题片中也有这样的鲜活案例。山东女孩徐玉玉在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后,被诈骗分子通过电信网络骗走了9900元学费,因伤心自责过度而不幸离世。媒体的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让电信诈骗这一社会毒瘤恶名昭彰,同时也成为推动整治社会顽疾的重要力量。很快,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拳出击,使有关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作为新闻媒体的管理部门,宣传部门更要架设沟通桥梁,及时引导媒体,把握好舆论导向,通过媒体平台,反映民间忧乐、传递群众呼声,反观现有法制体系的漏洞与不足,从而积极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法治中国夯实根基、添砖加瓦。

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众传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学者将媒体权力视作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权力”。

例如在今年3月的“山东辱母杀人案”中,媒体介入后,引发社会广发热议,众说纷纭。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等针对舆论关注的各种问题及时做出回应,迅速启动相关机制,最终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妥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应该看到,媒体舆论监督是一种较低成本的社会纠错机制,尤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可以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评议,为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保驾护航。作为宣传部门应更开放宽容地善待善用媒体监督的力量,引导规范好,将媒体监督转化为惩恶扬善的正能量。

当然,在正确引导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力量的同时,也要避免某些利益群体丧失公正立场,以私利绑架民意,以监督之名行干涉之实,动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形成“媒体审判”。尤其在新媒体高度发达、新闻审查难度加大的今天,在这一点上要高度警惕,切实强化党管媒体这一根本原则,不断完善针对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监督管理与教育惩处机制,严防通过操纵媒体误导大众舆论、煽动民众情绪、危害公平正义。

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力量。

让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中深耕厚植、开花结果,宣传系统和新闻媒体义不容辞,必须充分担当起法治建设布道者的角色,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全民覆盖的普法教育和潜移默化的宣传引导,营造法治氛围,培育法治信仰,强化法治素质,提升法治思维,在民众中进一步形成懂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最终强化崇尚法律的社会意识和民族心理,使法治理念绽放和谐善治之花。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新媒体、自媒体传播影响日深,政府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要顺势而为,不断创新工作手段和机制,积极借助新媒体、自媒体平台抢占宣传阵地,传播权威声音,引导舆论方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篇七

金秋十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开幕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大”向大会做报告;3万多字的报告纵观历史、展望未来,浓缩了5年来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经验与启示,描绘了从现在到2020年乃至本世纪中叶的宏伟蓝图,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征程、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关键点。习近平总书记所做的报告内涵十分丰富,报告大气磅礴、高瞻远瞩、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传递出强有力的领导和执政信心;提出了时代性、创新性很强的理论成果,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目标和新举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通过学习十九大报告,使我们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前景更加充满信心,为我们拥有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导而感到自豪。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在这个发展迅速、竞争激烈的新时代,跟不上时代步伐的,终将被淘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领导的党中央深谙此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对这个时代最有力的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高度概括,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报告提出了“四个伟大”、“八个明确”、“十四条基本方略”和“九个理论指引”,以此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构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框架,是全党全国人民的行动指南和思想武器,这对新时代中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正是这些创新的理论引领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光明,正是这集体智慧的结晶焕发出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正是这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为挺进新征程助力。报告令人振奋地指出:二十一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一定能够展现出更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民惟邦本,政得其民。会议主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至真至诚,让人动容。我们全体中国共产党员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中,为人民的幸福保驾护航,用“中国梦”凝聚力量,才能助推整个民族实现伟大的复兴。在过去的五年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率先垂范,中国共产党用行动在践行着,以实际行动访民情、察民意、问民生,秉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交出了一份让人民满意、符合我国国情的精彩答卷。

“东方欲晓,莫道君行早。”面对历史选择、人民重托,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发挥“舍我其谁”的主心骨,初心不改、宠辱不惊、矢志不移,推翻三座大山,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社会制度,顺应世界潮流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全面从严治党,以“壮士断腕”、“刮骨疗伤”的决心下大力气进行反腐;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平等化,并率先构建各种类型的全球伙伴关系,发挥社会主义中国对人类社会负责任大国的担当。教育引导全党牢记党的宗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最令人振奋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所作的新阐述及提出的新要求,不仅在宏观上给人清晰的认知,还在微观上给出了具体的行动指南,为全党全国描绘出一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以及鼓舞人心的战略部署。正如报告所提出的:“历史只会眷顾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而不会等待犹豫者、懈怠者、畏难者。”

梦在前方,路在脚下。新时代的新形势下,追求梦想,离不开正确的航向;砥砺前行,更需要清晰的路径。十九大报告为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指明了方向。我们应该不负使命,承担自己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三观。新的时代,我们也要继续群策群力,坚定信念,勇于承担肩上的重任,完善自我,不断更新自身,做到全面发展。要将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进行再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素质。作为一名党员,更要时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勤奋刻苦的作风,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更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明干净干事,。

让我们站在新的起点上,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念,新使命推进新举措,新时代展现新梦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上继续昂扬奋进!

学习学生奖励办法心得体会报告篇八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学具、生活设施、设备。

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

消防制度与行为。

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

回校清点。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

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

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校园车辆行使。

总之: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以下问题:

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

二、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意外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x侵害;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4条)。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1、一般归责原则。

(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可提供适当的道义上的帮助;

(3)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

(1)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3)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现场,保全证据;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报告程序n。

(2)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恢复学校秩序。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调解程序。

(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4)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处理结束程序。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失的赔偿。

1、赔偿原则。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

2、赔偿范围和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确定。

一般伤害赔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1)医疗费。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2)营养费。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3)误工费。指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4)护理费。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鉴定认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5)交通费。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残疾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残疾用具费。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2)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3)残疾护理补助费。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丧葬补助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2)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

3、伤残争议解决。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赔偿原则。

(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教师过错的赔偿。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学生过错的赔偿。

(1)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2)学校无力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8、伤害赔偿准备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9、学校责任保险。

(1)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3)提倡学生自愿参加以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2)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拘禁罪。

过失重伤罪。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2、对学校的行政处罚。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的处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害学校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1、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2、参照执行。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3、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和家长更多方面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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