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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养娃心得体会感悟和感想 养儿育女的心得体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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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养娃心得体会感悟和感想 养儿育女的心得体会(二篇)
2022-12-29 11:19:47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依法养娃心得体会感悟和感想一

《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简要案情

20__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东、吕*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华、马*珉、李*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东代表中建*局二公司与马*珉、李*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珉、李*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热电厂共同向中建*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局二公司义马*电厂项目部经理。马*珉、李*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珉、李*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珉、李*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珉、李*华对王-非、马*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局二公司从未与马*珉、李*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于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中建*局二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马*珉、李*华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珉、李*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最新依法养娃心得体会感悟和感想二

1、大力宣传和教育全体村民学习好宪法,努力提高村民对宪法的认识,从而人人树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振兴中华的总章程

一是要试试各种有效的办法和方式组织好村民学习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精神植根于民心,使之全村形成崇尚宪法,遵守维护宪法良好氛围。二是要针对全村的发展形势,着力于普法宣传教育村民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宪法规定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服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三是要广泛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教育村民切实提高守法依法的自觉性,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奠定法制基础法制环境。

2、加强国家重点内容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

全年重视和加强村民的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启发和提升村民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努力在全村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一要着力于综治平安建设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让村民对综治三率的提升,二要着力于九法一例的宣传教育,让村民清醒法律的尊严,帮助村民注重日常生产、生活与工作学习等方面保持重视和自觉守法,凡事不触及违法。三要着力广泛宣传妇女、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着力于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社会和谐。

3、深入开展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全年的重点对象法制教育工作是:①抓好加强村级组织班子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把村级班子队伍成为“六五”普法工作的先学对象和骨干力量。②抓好加强村级普法工作网络的辅导学习教育,增强其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促进其带头学、用、守、护法。③要着眼于加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要注重于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心理着力于情、法、理、以及以法释案辅以的方式深化普法教育,努力构筑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范体系。④要加强村内经济实体和个体经济经营户相关,文明经营、文明经商法律法规的传递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⑤要广泛开展各项群众性直面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村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村社会管理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提高法律常识。

4、继续突出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的创新

今年的普法工作要围绕着以下方面着力抓好:①要大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制文娱活动功能,积极应用和支持各种文娱性策划法制题材节目的传播活动,着力提升法制教育的感染力;②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媒体阵地作用,依托村民法校为平台,围绕“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法制教育基地;③要拓展各自然村或文明片区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和配套设施作用积极开展乡风创五小及各类社会文明精神文明类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④要着重于各个节庆日和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三主力于以村民文明规则,村规民约,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5、着力于国家安全和爱国主义传统教育宣传与法治实践相融洽

全年要坚持以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内容的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作为创建定埠文明村相融洽,重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努力吧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教育贯穿于法制与法治实践中,引导村民牢固树立认真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在全村社会中形成公民知荣辱,守法规,树和谐形成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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