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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词话在厦门心得体会报告 来厦门的感慨(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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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词话在厦门心得体会报告 来厦门的感慨(六篇)
2022-12-30 10:55:51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主题人间词话在厦门心得体会报告一

这是高尔基的自传体小说。在小说中,描绘了俄国社会一个时代的历史画卷。写少年时他正式走上社会,工作阶段的生活。用细致的语言刻画了下层社会人们的悲惨生活。

这段时期为了生活,他与外祖母摘野果出卖糊口,当过绘图师的学徒,在一艘船上当过洗碗工,当过圣像作坊徒工。在人生的道路上,他历尽坎坷,与社会底层形形色色的人们打交道,他有机会阅读大量书籍,生活阅历和大量的阅读扩展了阿廖沙的视野。

135岁以后,高尔基对学习产生了强烈的愿望,便独身一人前往喀山求学,他以为“科学是无代价地教给那些愿意学习的人们的”。他不可能被接受入学,只好在面包店做工,起早贪黑,每个月仅有三个卢布的工钱。高尔基求学的尝试终于失败了。为了生活而要在鞋店、东家的房子里和轮船上工作。

人世间的艰辛激起了高尔基奋斗的决心,他阅读各式各样的文学作品。书,这是他在贫困潦倒中最知心的朋友。见识的浅薄,生活圈子的狭小让高尔基周围的人都不懂书籍的好处,总在抑制他看书的欲望。而他就像不屈的小草一样,坚持看书,也有如荷花,不受污泥的沾染。

他终于当上了尼日尼城著名律师拉宁的文书。这位律师曾给高尔基很多帮助,他的高度文化修养和高尚道德情操深深感染了他。

高尔基的生平教会我如何从容镇静地去面对人生的危机与挑战;我受到了一次灵魂的洗礼,心灵如雨后的晴空,清新、明净,一片蔚蓝。

我佩服高尔基的毅力和恒心,在如此艰苦的条件下仍手不释卷,不理会别人的反对而做自己认为对的事。

书籍,始终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让人有所追求,给人崇高的信仰。何时何地最好都别忘了读书。

这本书写了人的善与恶、美与丑。“命运像风筝一样摆,只是心存敬畏,心怀恶善有报的戒律,才不至于滑向邪恶的深渊。”高尔基一直坚信这句话,所以他才能成功。

在生活中,多数的人面对歧路会选择望而止步,高尔基却告诉我们,你只有勇往直前,才会得到成功的喜悦,胜利的果实。人生不可能一帆风顺,既有平原又有险滩。在学习中也没有常胜将军,但是我们只要有足够的拼劲,在逆境中能够坦然的面对困难,成功之路近在咫尺!

我要像高尔基一样,做一个心存善良,有文化,有教养,认真刻苦的学习,汲取广博的知识!

主题人间词话在厦门心得体会报告二

讲讲看完恒子奶奶的《人间值得》的想法。

本书分为六章包括工作、生活、人际关系、心灵成长、生活与工作平衡六个方面。

工作篇:

原文:在思考“这份工作不适合我”之前,先试着挑战一下,如果不那样的话,人就会止步不前!

感悟:嗯~去做总比瞎想好,忘记过去,解决忧虑的唯一办法,就是静下心来,好好感受生活,把当下的每件小事完成好!

生活篇

原文:不要期待过多,对生活中的小事心存感激!

感悟:前段时间,我真的像一个大傻子一样,幸亏在我生命中,有很多真心待我好和爱我的人,让我不至于失去最基本的判断力!不过现在想想还真的是挺开心的,生活中正是因为有那样的人和那样的事情发生,才变得有乐趣,不是嘛?对人和事都不要过多期待,得到了要珍惜,得不到要释怀,让自己开心才是意义!

人际关系篇

原文:①争执之后先道歉才是胜者,如果一遇事就发飙,你将无法立足。

②交朋友要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通过权衡得失来交往是不可取的。

③和那个人该交往还是远离,不要急于寻找答案,调整心理的距离感就够了。

④就算一个人设计好自己的生活方式,也不会照着做,因此,人生没必要详细计划。

感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轨迹,都在做自己人生的选择题,所以我要做的就是对自己负责,掌控好自己的人生航道!

让内心归于平静。

主题人间词话在厦门心得体会报告三

人参、貂皮、鹿茸,我们都知道是东北三宝,那你们知道什么是人间三宝吗?这两周我和熊熊选定的亲子阅读书目是《在人间》,《在人间》是苏联作家高尔基自传体三部曲中的第二部。按熊熊的说法是,这是一部烧脑之作。经历了两周烧脑,我在这本书中找到了至真的人间三宝,那就是读书、音乐和良师益友。这三宝不仅改变了阿廖沙的人间生活,也会是我和熊熊新时代人间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

读书——

阿廖沙生活困苦,无父无母,被外公早早驱逐离开了家,小小年纪为生活奔波。他的人间生活弥漫了一层乌云,他就像一棵杂草在风雨中飘摇。直到他开始接触书,开始养成读书的习惯,生活开始变得不一样了。书让他心情愉快,让他可以忍受越发不堪的生活。没有钱,还有人在阻扰他看书,但是他依然千方百计,变着法儿看书。因为读书让他觉得,生活原来也可以是这么妙趣横生,豁然开朗!

现在的我们,学校,家中,图书馆,无处不是书,书好像成了唾手可及的物品。但是我们有读书的习惯吗,有渴望读书的心吗,有满腔的读书热情吗?我们生活无忧,物质丰富,但我们对读书的意义却迷茫了,读书的乐趣在哪里呢?这个答案其实需要我们自己去探索,就从静心看第一本书开始吧!逐字逐句的把它看完,然后和身边的朋友,爸爸妈妈讨论这本书,那样渐渐的你会找到读书的乐趣,找到读书的意义。不信,我们就一起试试看吧!

音乐——

不仅仅是读书,音乐将阿廖沙带入了另一个世界。乡村歌手哀婉的唱词、劲头十足的歌声,让阿廖沙肝肠寸断,心中充满了震撼!歌曲和他产生了强烈的共鸣,让他情绪有了另外一个排解的方式。在那个痛苦的人间,人们通过音乐去控诉遭受的苦难,去纾解遭受的不幸,也寄寓了对未来光明的期盼:“哎呦,我要朝哪里走,才是我的康庄大道?”

现在小朋友都会学乐器或者唱歌,但是这些音乐学习打开了你们另外一个世界吗?你们在音乐的海洋中是否自由自在地游泳?熊熊平常也在学习钢琴,她喜欢学但不喜欢练习,在这种矛盾和纠结中持续学习着……也跟她讨论过学习钢琴的意义,希望音乐可以伴随她的一生,在她面对生活的麻烦,压力时,可以弹唱一首自己最喜欢的歌曲,那不是很棒的事吗?但是她始终一知半解,直到有一天她和小伙伴们根据那么一段小乐谱就弹唱出《巴学园校歌》时,我觉得她找到了音乐的意义!听着他们稚嫩的歌声和纯净的琴声时,所有人热泪盈眶。

良师益友——

是谁引领阿廖沙进入了读书和音乐的世界?他的外婆,厨师、裁缝老婆、药剂师、小饭馆老板……正是这些人,鼓励阿廖沙读书;在阿廖沙面对困惑时,答疑解惑;面对生活的苦难时,鼓励他陪伴他;引领着他在残酷的人间中没有迷失了自己。熊熊由此感叹“读书使人智慧,但友谊不可或缺!”

熊熊很幸运,学校里有懂生活、懂读书的好老师;班上有一群爱读书的同学;家里有支持她,和她共同学习的熊爸爸和熊妈妈;生活中有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看同一本书,分享同一本书。在她前行的道路上,她有一群伙伴陪伴,让她的人生旅程不再孤单,力量满满。

人间三宝,让我们把它当成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且行且珍惜吧!

主题人间词话在厦门心得体会报告四

依旧是在火车上阅读的《人间失格》,我想高铁开通了之后,估计很少有人怀念三个小时的火车,各方面体验虽然差一点,但是给了我一段安心的阅读时光。

我在犹豫要不要写这本书的读书笔记,或许不写,装作没有读过才是最好的选择。

阅读的时候全然被作者带领,沉郁卑微的难以抑制,这可不是什么好的少年或是青年之书,也不是什么好的自传,若是我推荐的话,我会说:“一个阳光的健康的青年不应该看这部作品”,或者是“绝大多数人都不应该读这个作品”。这个作品就如同文中阿叶小时候的自画像一般(不对,这个名字也是不能被提起的,像是禁忌之名),如同恶魔的低语一般,把人引诱至无路可退的境界。千万不要从任何的角度分析此书,寻找悲剧原因的努力注定是徒劳无功的,悲剧之所以是悲剧,是因为在一开始就被作者写就了的,读这本书,就是沿着悲剧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令人发狂难以抑制一般。

简明扼要的讲,人的自我毁灭的倾向。可怕的不是这种毁灭,而是在预设的前提下一步一步引诱着的毁灭,偏偏自己没办法左右。

我非常害怕询问自己这样的问题,书名为什么叫做“人间失格”,究竟谁是“人间失格者”,这样的问题会被迫让读者在脑海中重温书中的情节,是陷阱。

这种自传是不能读的。应当放到书架的最深处。

这不是那种可以一气呵成看完的流量小说,这是需要细细品的那种书,要周围安静,月色如水。

很好玩的一本书,大多书里都是女人出示色相,这里偏偏男人出示色相,有点镜花缘的味道,却又不尽相同。食色性也的世界里,在写者笔下,都是假来假去的一时相互利用,无论身体还是精神上。虽然笔下冷酷,现实也正是如此。只是,写者对男人偏爱,粉饰得太好,对女人不但少几分笔墨,还会刻意让其格外“生动”,似乎不如此不尽意,倒也的确有奇特的味道和效果。其中一篇,似乎终于让女人美了起来,却又有些不食人间烟火。也许写者眼中,女人不是在天堂,就是在垃圾场,可能是写者的理想吧,或者如柏杨所说,女人,比了解上帝都难。

原以为是应该抱着严肃认真地面孔去面对字码的,读书的过程中却是其乐无穷。因此,不得不感叹写者的精神之高,如此丑陋的世间,能写出漫画的效果,如此的少。

叶藏的搞笑,也许就是写者对自己的无奈,自己笑对生活做不到,不如看他人欢笑。很有趣的人,一边流泪,一边笑,也许是笑着走的。

非常值得阅读的一本书,很棒!

主题人间词话在厦门心得体会报告五

谁道落花无情意?

词,自古以来就是一种文化的诠释,和诗歌一样,它是我们华夏文化中一朵璀璨夺目的奇葩。喜欢古老的中国文化,更喜爱精美绝伦的词,因而爱上了《人间词话》。

在细雨纷纷的暮春,最惬意的莫过于手捧书卷,憩于窗棂之旁,沏一壶香茗,享受极致的幽雅。好茶美景,名书在怀,实是人生1大乐事!细品《人间词话》,让灵魂在古词中得以冲涤,然后缓缓地,带着清新的心情,让蛰伏的心灵重新焕发活力。

境界,是王国维先生最为看重的一个词语,也是全书的核心。有境界自成高格,自有名句。此言一出,如金石掷地。若无青莲居士的旷达之境,怎会有西风残照,汉家陵阙的千古气象?若无欧阳修深沉之境,怎会有人间自是有情痴,此恨无关风与月泪眼问花花不语,乱红飞过秋千去的慨叹?若无稼轩的豪放之境,怎会有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的塞上绝唱?若无李后主幽婉之境,又怎会有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的幽怨之曲?

在《人间词话》中古人造境不外乎以下一种: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境虽过于平直,然登高远望,无遮无拦,妙在深远、旷达。凡造此种境界必以气象取胜,无大胸襟,大豪气难以为之。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西风残照,汉家陵阙。是也,读罢令人神清气爽,胸襟开阔。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境虽有些柔弱,然感触细腻,凄婉动人,妙在情真、意切。凡造此种境界必以性情取胜,无细致的感受,痴迷的情怀难以为之。不堪盈手赠,还寝梦佳期。、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是也,读罢令人柔肠百转,缠绵悱恻。

此二种境界易造,古诗词中出现也最多,若论造境之难,之高妙当在第3种境界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境之妙在于顿彻,要入乎物中,又要超然物外,无宇宙间的大智慧而不可得。或许唯灵性二字可当之。凡含此境之作必为神品。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飘飘何所似,天地一沙鸥。是也。

造境之种类有三,造境之法却只有一个真字。境非独谓景物也,喜怒哀乐亦人心中之一境界。故能写真景物,真感情者,谓之有境界,否则谓之无境界。

欲成大事者,必须下定决心在自己的路是一直走下去,披荆斩棘,百折不回。然而第三境界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却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是的,成功的灵感是一个不速之客,它永远在不经意间光顾,如电光乍现。然而将这句话细细品呷,仿佛又能读出1种超脱成功的喜悦,透着一丝智慧的禅意。

忘不了李后主之词那以血书成的文字。在他的笔下,词不再是风月笔墨,而是生命与亡国之恨的长吟。词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者也。李煜的词之所以扣人心弦,是因为无论顺境逆境,他都保有着一颗赤子之心。国破家亡,从君主沦为阶下囚的命运不但没有吞噬他的赤子之心,反而使他的性情愈发纯粹,而他的痛苦也愈发深刻。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这份深切的亡国之痛,也许深深触痛作为前清遗老的王国维先生,在他的内心引起了激烈的共鸣。作为前清遗民,眼看国运日下,世道苍凉,王国维先生却只能是徒有心焦,也许他也曾感慨称过宁为百夫长,胜作一书生。也许他也想褪下长袍马褂,换上盔甲,一如东坡笔下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保家卫国。

在昆明湖畔,王国维先生纵身一跃,带着一腔的热血以及满怀的无奈与愤懑,在年富力强之际早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令人扼腕叹息。也许那人心动荡的民国乱世,无从存放他的信仰,只有那方悠悠清泠的湖水,才是那颗赤子之心安眠的归宿。我轻抚书册,昔人已去,然而这由几十条短句组成的著作,仿佛珠玉之声,在每个爱词者耳畔轻奏。

落花流水春去也,天上人间。

主题人间词话在厦门心得体会报告六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20__年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

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20__年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保证10天归还,然而,被告借款后只归还100万元,尚欠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后经原告再三催促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公司归还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得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将导致出借企业的利息支付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注意防范资金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确需相互拆借资金可通过信托机构完成。(刘-伟英)

(文章来源:丽水日报责任编辑:叶*丽)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那么《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附带论文一篇,作为我的真实想法:

浅论非金融机构参与型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武志国

内容摘要:本文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借贷的合法性分别进行了概要的说明,重点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进行了探讨,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融资的合法性分析,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融资的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的分析,并且得出不能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推定无效和不适宜一律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无效的看法,也认为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上是无效的政策设计,对非金融机构企业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手法进行了介绍,最后冒昧地预测了非金融性企业之间借贷政策法律态度的变迁。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企业借贷

在一系列宏观紧缩政策接连出台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借助信托、典当、私募基金、贷款中介等各种眼花缭乱的金融形式越发表现得异常活跃。它们甚至成为银行收紧短期贷款之后的新的重要的不可估量的融资渠道。然而当前对民间融资(包括非金机构参与型借贷)的合法性争议比较大,律师从结合当前的金融和法律、学术和实务不同领域和层面的观点和意见,对非金融机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一家之粗浅分析,只希望抛砖引玉。

一、非金融机构参与借贷概论

从广义上讲,融资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收放资金的行为。从狭义上讲,融资是根据需要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的理财行为。根据资金的来源融资分为两类,一是内部融资,即将自己的储蓄(留存盈利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部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外部融资又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给予资金供给者作为股东的身份的融资方式。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包括一般债权融资、证券债权融资、保理融资以及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债权融资包括借贷、委托贷款、贸易融资、金融租赁。目前可以真正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信贷(主要是银行借款)、上市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以及其他融资方式(如基金融资)等。本文主要分析实践中一般债权融资中的借贷融资。按主体不同借贷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的借贷,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第三种是双方当事人均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企业间借贷,即非金融机构参与型融资,所谓“参与”指非作为贷款人(出借方的)的实质性参与。这里的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本文重点分析实践中第三类借贷融资。

二、我国目前非金融机构参与借贷的现状

《20__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称,民间融资趋于活跃。由于直接融资渠道有限,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努力寻求其他融资渠道,如民间借贷、关联融资、融资租赁等。民间融资是否活跃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此种活动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资金供需两旺是民间融资存在的内因。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资金供给方在缺乏合规投资渠道下具有通过民间融资获取高收益的内在冲动。民间融资根据交易主体、融资用途与利率水平不同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融资双方关系密切,融资主要用于应付短期生活急需,融资规模小且大多不计利息或利息低微。二是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借款人实力、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的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融资的最主要方式。三是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民间融资。近年来,地下钱庄、基金会、标会、银背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有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正规、运作成熟的创业投资基金,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以“保证金”、职工集资、合股经营、吸纳外地资金入股等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性

四、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借贷合法性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有偿使用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账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已经成为历史问题,除了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借用等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允许发生这种借贷,即使法律规定的财政性的借贷也是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进行。

五、非金融企业间借贷

(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表现形式多样,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现金直接借贷,二是变相的借贷。但是从具体的表现方式上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的借款形式的借贷。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当然也包括合法或者非法中介经纪机构介入促成的企业间借贷。

2.联营形式的借贷。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3.投资形式的借贷。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实际上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是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4.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实质上为借贷关系。

5.补偿贸易的形式的借贷。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6.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但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除外。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

7.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通常是一些非金融机构或没有经过许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8.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各自的生产和经营周期与交易对方的周期不对称,出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

9.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10.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有的在签订买卖标的物(常见的有证券、债券等,也可以是其他一切法律上可以转让的权益)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标的物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标的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对方模拟“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严格来讲这是属于上一种情形中的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的一种特殊情形。

(二)审判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各地法院基本习惯性的援用该司法解释判决非金融机构参与型企业间借贷无效,律师就司法实践传统中一概视为无效情形的法律后果梳理如下:

(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民法典》就合同无效的处理有详细的规定,返还原物或资金,都有过错的,各自负责。

(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银行予以取缔。”可见,对于出借方来说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而对于借入方则相当于按约定利息(被收缴)使用了一笔资金。

(3)企业间借贷无效对担保关系的影响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当然,司法解释有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融资有特殊规定的(如对存单借贷),按特殊规定处理。最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援用已经出现重大的变化,有关非法借贷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不少情形已不适用,实践中多判无效(有的甚至对效力不做正面的评价),但多判令归还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缴,对另一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三)非金融企业间借贷非法性认定的反思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涉嫌无效的项目只有本条中的第(四)项和第(五)项。

1.不能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推定无效

2.不适宜一律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无效

那么,换一个角度论证其非法性,即考虑企业之间的拆借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说清楚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对“公共利益”一词的解释权和话语权在强势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甚至特殊的利益集团手中。

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融资自发,信息隐蔽,容易受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这些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也容易出现风险。另外,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当地的经济金融稳定,存在着社会不稳定隐患。金融服务的特殊性质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都要求加强管制。因此法院依据公共利益理由判决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比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由似乎更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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