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 法律检索的心得体会(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30 12:32:51 页码:9
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 法律检索的心得体会(8篇)
2022-12-30 12:32:51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有些“借条”没有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再如,案例“爱情欠条”要不要还。黄辉和李娟相识了2年多,但前段时间,黄辉结识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这让李娟难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黄辉写的“爱情欠条”,我黄辉,与李娟感情甚好,将在明年与其完婚,结为伉俪。假如我不珍惜李娟,与其分手,将向其支付20万元的欠款,特此声明。在李娟看来,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挟”其回心转意。”笔者提醒:“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可以有强制性,而这样的“爱情欠条”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20xx年10月1日前,工资纠纷往往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程序会相对复杂繁琐,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工资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为了劳动者更好更快的追讨到工资,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样,劳动者追讨工资就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简化了。

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上则是有显著区别的。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另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不同的字据凭证,应视具体情况恰当使用。由于三种字据一般都是民间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最好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证人,并注意字据的书写格式: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同时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带在字据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签名时,债权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最后,在借条的措辞上,也要注意语句的应用,尽量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语句,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字据才是最标准的。

关于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xx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周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沙洋县公安局已于20xx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供述:无非是土地问题才关到这里,我现在也不想争了,我举手投降,我知道争不过。高阳供销社起诉我侵占土地一案,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没有当庭质证,从始至终也不给我看,所以我认为判决不公,才不愿意执行判决。后来我于20xx年和20xx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条子,说是立了案,让我直接回来找下面解决,并且交代我三个月去北京反馈一次,最长不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我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对该案还是存有疑问。但是他们都不重视我说的疑点,土地使用证还是不给我看。如果(高阳镇供销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我当然服从判决,立即就主动拆除(建筑物)了。我一个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也讲事实,又不是不讲理的,判决公道我肯定执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当天,书记员要来强制拆除我的房子,我当时就要求他们把对方的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给我看。但他们不给我看,还把我抓起来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

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讨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采用过激行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在于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列举了一些涉案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通知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不执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积极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更有甚者,除了转移或损害标的物,还以暴力方式进行抗拒。我们认为,此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相对恶劣。而本案中,相较之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客观行为上曾经不主动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强制执行当天只是要求看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虽然可能要求略有不当,但是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恶劣,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更何况,现状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事实上目前已经强制拆除了。这说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去执行,有关部门也还是有权依法付诸实践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仍选择多次要求陈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认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个老百姓,心灵深处就始终认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尽管有判决要求他毁掉,但是从人之常情来想正常人也难下痛心亲自拆除,还不如有关部门拆。这就像我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要表达的意思一样,让一个亲人去协助自己的亲人入狱实在下不了那个手。因此,考虑到这点,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消极不执行判决的客观行为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

其三,追悔态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当,多次追悔,并且称愿意举手投降、不想再争,说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老赖”、主观恶意微乎其微、客观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可能应按犯罪处理仍有疑问,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谢谢!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所)接受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为协助公司规范和完善法制化管理机制提供法律高效优质法律服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所指派    律师,秉承勤勉尽责的服务宗旨为公司整体合法权益及实现统一发展目标服务。

二、应公司提议,   所将在以下方面积极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向甲方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甲方的各类合同、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根据甲方经营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双方协商确定的由乙方处理的其它日常基本法律事务。

三、乙方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并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的项目:

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代表甲方处理甲方与其他公司、企业、个人、政府及其它组织间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纠纷的仲裁、诉讼案件;

接受甲方的专项委托,为甲方涉及的长期投资、融资、重大项目、股票发行、上市,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等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的由乙方处理的其它专项法律事务。

四、除以上服务范围外,西域所将可能在与公司的合作及深入接触中发现新业务项目,并愿接受企业的建议或委托建立新业务项目的服务关系。

五、     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本所范围内委派或调整具体承办律师,   所委派的律师及所从事的服务工作愿接受公司的监督。

六、    所在遇到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对人的业务委托时,应优先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以优先维护公司利益为原则决定取舍。

如遇该冲突对方同为   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时,   所应明确告知_______________公司,并经协商后决定取舍。

七、为确保    所的服务准确、有效并符合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实际需要,公司将在以下方面予以具体支持或配合:

1、提供必要、完整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2、接受西域所实际参与公司制定有关行政规章的讨论及审核,并确定西域所的发言权;

3、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界定、经济谈判、采购招标及法律诉讼等各类法律事务中确立西域所的参与席位,并逐步推行有关法律事务中的主协调律师制度;

4、支持     所在企业改制、采购招标等相关法律事务中发挥示范作用;

5、在对外宣传及与国内外相关企业及社会团体交往等方面为    所提供切实的支持和帮助。

八、公司及关联企业在遇有上述各类法律事务或诉讼案件时,应优先委托西域所参与或代理。

九、公司将指定_____________为    所具体业务的联络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协调、配合    所与企业建立和完善具体服务项目。

十、遇有   所法律顾问办理的事项,公司须提前通知并给   所法律顾问留有合理的工作时间。

十一、    所法律服务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定后公司应向     律师事务所支付年度法律顾问费,计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法律顾问费自本合同签订时支付60%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剩余40%法律顾问费计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满半年后一次性支付;

2、   所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涉及企业改制、并购、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业务应当另行协商收费。涉及其他诉讼业务,应当按照        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优惠收费,即标准收费的80%;

十二、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公司作为聘方主体在报刊媒介中公开声明与    所建立的常年法律服务关系。

十三、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遵照履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明确订立补充及修改协议后,方对本协议具有变更效力。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以壹年为一届,每届期满前六个月,无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则自动延长一届,直至一方提议或双方协议终止。

十五、本协议依靠    所的高效服务及敬业恪守和公司的尊重与信任予以维持。

十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各方:

聘方: 应聘方:

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关于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xx整,即¥xx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xx个月,利率为每月xx,利息共计人民币xx整,即¥ xx元,全部本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xx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担保人:

借条出具时间:20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关于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向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二、聘期为一年。自 起至 日止。

三、法律顾问费及其它费用:

(一)、法律顾问费按聘用期内一年 执行,按月平均支付。

(二)、其它费用的支付

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 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公告费、翻译费、复印费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费用;

2. 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

3. 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范围:

(一)协助甲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1. 应委托人要求,就委托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 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3.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

4. 应甲方要求,参加经济项目磋商、谈判、审查,或准备磋商、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 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 接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7. 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8. 为甲方处理劳动纠纷、经营承包纠纷、经营租赁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9. 为维护甲方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经营管理权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五、顾问律师的工作方式:甲方随时向乙方咨询,甲方如遇急需办理的法律事务,可随时通知律师进行处理。

六、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而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及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其它费用;

3. 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 保障法律顾问应有的知情权。

七、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 应就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 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4. 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5. 指派的主协调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责任时,应当重新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6. 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照有关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八、顾问律师经甲方特别委托办理第四条以外的法律事务,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另行收费(优惠10%—20%)。

九、任何一方提出变更、终止本合同,均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获得有效裁决前,双方均不得做出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

十、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师事务所

××律师

10月19日

关于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李_________:

北京市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_经济发展公司委托,指派蒙______、刘______律师为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此期期间,经我们了解,你于去年______月份自愿离开___经济发展公司后,始终未办理财产交还手续。至今,你仍占有该公司所有的文件、资料以及汽车和房屋等财产,合计人民币80余万元。为此,我们多次与你协商,要求你尽早归还该公司财产,该公司也于今年______月份正式通知你们在______日内来公司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但你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作为______经济发展公司的法律顾问,为使其公司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现就你归还公司财产问题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一、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你离开______经济发展公司至今不归还该公司财产的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该公司业务的继续开展,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财产保护的规定,侵占______经济发展公司所有的财产,属违法行为。

二、你在______经济发展公司受聘期间,该公司在职工住房极其紧张困难的情况之下,为你解决了住房困难,将其新近购置的一批住房中条件最好的一套由你暂住,但你离开公司后,既不办理退房手续,又不缴纳房租,甚至将公司公务用车一辆也善自开走,至今不还,你的行为已违反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该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第4条第2款“不论解聘或辞聘,受聘人离开本公司时,交回属于本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才能办理手续的规定。作为一个中小规模公司,______经济发展公司在资金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商品房,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公司职员的福利待遇,更多地吸纳人才,促使该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发展壮大,解决在职职工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本职工作。可是,目前你离开公司后却不考虑,公司的利益,长期占用公司所属对产,姑害公司经营、发展。于情于理,你都应该按聘用合同的规定,迅速腾退出该公司房屋,返还公司所有财产。

三、在与你多次协商中,得知你与该公司领导在工作上存在分歧,这也是你离开公司的主要原因。但无论如何,都不应以此为借口,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这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由此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只有由你个人承担。 根据以上情况,你占用______经济发展公司对产数领较大,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之规定,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对产不受侵害,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特提请你在收到本律师建议的______日内,前往______经济发展公司办理清缴财产手续,返还所侵占的所有财产及文件,资料。此外,本公司保留以法律手段解决此事的权利。

年 月 日

关于法律文书检索心得体会及感悟八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 号

甲方因其 涉嫌 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田*靖律师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具体包括(选择划):

1.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一审阶段:阅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庭辩护。

4.二审阶段:阅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上诉,出庭辩护。

其他阶段: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3. 对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 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 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乙方受理投诉电话为:(010) 8391 3636转8066。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全面、客观、及时向乙方律师介绍项目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证据、文件等资料。

2. 对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律师的建议和工作独立作出判断,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指定 先生/女士代表甲方向乙方律师传达甲方的指示和建议,提供、签署、签收有关证据、文件等资料,并对乙方律师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4.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 费用

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鉴于本案性质为(选择划):

案情不清晰,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综合水平要求明显高;

案情清晰,法律关系简单,不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综合水平要求一般。

故此,双方就法律服务费达成如下一致:

1. 甲方同意按如下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乙方账户如下:

户 名: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开 户 行: 银行北*分行

账 号:

异地汇款行号: , 本地汇款行号:

2. 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含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乙方律师代为垫付的上述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票据资料实报实销;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3. 本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含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就京外差旅费,双方同意按如下办法处理(选择划):

乙方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无需垫付,差旅费甲方全部承担,; □乙方先行向甲方预收 元人民币的差旅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乙方先行垫付差旅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

4. 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个人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或和收取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收费金额等条款如有变化,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予以变更。甲方自行委托乙方律师个人办理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以外的事项或/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除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或甲方有捏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外,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的,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2.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限。

第六条 其他

1. 双方确认,文首所载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北京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