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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脱岗离岗心得体会高中 脱岗反思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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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脱岗离岗心得体会高中 脱岗反思心得体会(2篇)
2022-12-30 17:04:06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集体脱岗离岗心得体会高中一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纪委的有关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对全体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目的是和大家共同学习党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给同志们从精神上鼓鼓劲,思想上提提醒,跟大家一起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防腐倡廉、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座的各位同志,都是经过层层选拔、严格考核而走上新的领导岗位的。组织上把更高层次的职责和任务交给大家,这是对同志们的信任和厚爱。希望大家倍加珍惜新的领导岗位和难得的机会,自觉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更加勤奋的工作,更加优异的成绩,来造福人民、回报社会。

对于一位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来说,在新的环境、新的任务、新的挑战下,如何才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新的岗位上有所作为?我先给大家看一组数字:去年12月,人民网和人民论坛杂志社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的表现联合开展了一次民意调查,共有近五千人参与了投票。调查结果显示,“群众对干部最不满意的”,排在第一位的是贪污腐化、买官卖官、行贿受贿,排在第二位的是官僚作风、吃拿卡要、脱离群众,排在第三位的是包养情妇、灯红酒绿、唯上唯书,排在第四位的是观念落后、固步自封、思想迷信。这四方面的问题,排在前三位的都是跟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而对于“哪类干部最受群众欢迎”,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对群众有感情、讲诚信、工作有建树。对群众有感情,实际上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关心群众疾苦,真心为民办事。讲诚信,就是各级党政和领导干部对群众所作的承诺、规划要为群众办的事情要真正兑现。而工作有建树,当然是说领导干部在工作上应该有所作为,要有实实在在的业绩。这个民意调查的结果,应该说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人民群众对于每一位领导干部的评判标准和基本要求,那就是:清正廉洁,为民办事。下面,我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的现状,讲三点意见:

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什么是“廉政”?廉政就是不贪、不占,想自己该想,得自己应得,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为人民群众掌好权、谋好利,而不是利用权力为个人谋利益。这是衡量领导干部人格境界的重要标尺,也是评判一个干部是好官还是贪官的首要标准。一个干部在百姓中有没有威信,主要看他办事是否公道,看他是为民谋利还是为己谋利。我国古代有个著名的官箴:“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句话的大意是说:下属们不是怕上级管得太严,而是怕上级为官

很廉洁;普通的民众不是佩服当官的有能力,而是佩服他办事公正。当官的一公正,群众就不敢怠慢,就会坚决执行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遵纪守法;上级官员一廉洁,官吏就会从内心敬重,并自觉服从上司的指挥。这是清代连平颜氏三代相传的从政为官的座右铭,颜家三代靠着这三十六字箴言,不仅光宗耀祖,而且做到了为官一任,积德一生,造福一方,备受后人敬重。而在今天,这句话也生动地说明了一个道理: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廉洁自律,其他方面的能力再强,也是难堪重用。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综合归纳这些规定,主要可以概括为规范领导干部职权行使、职务消费、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三个方面。下面,我利用这个机会,再向大家重申一下,希望同志们认真听一听,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第一,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职权行使行为。主要是严格禁止四类行为:(1)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包括“七个不准”:即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

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做到“五个不准”: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县(处)级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4)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等等。

同志们,我们都知道,权力是把“双刃剑”,秉公用权,可以造福人民;以权谋私,就会祸害四方。一个领导干部如果在权力观上出现偏差,把权力当作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就必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就必然会滑向腐败的深渊,不但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难逃一个身败名裂的下场。这方面的教训实在是太多了。

前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至市委书记20余年间,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伙同家人收受巨额贿赂;又滥用职权,支持上海市社保局违规发放贷款,给国有资产造成了高达数十亿元的损失,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被判刑十几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649万元,不但造成社会上假药、劣药泛滥,危害老百姓身体健康,最后把他自己也送上了断头台。而就在我们,也不乏这样的例子,前几年在财税系统发生的腐败案件,涉案金额也是高达数千万元,20多人深陷其中,有的人被判刑长达20年以上。这些活生生的案件,一次次地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大家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第二,关于规范领导干部的职务消费行为。主要是禁止六类行为:(1)禁止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的奢侈浪费行为,具体规定有: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党政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

推荐集体脱岗离岗心得体会高中二

为了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

第二条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642元人民币支付月薪(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上海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条公司对被评为上海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1年至9年的职工,享受6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10年至19年的职工,享受10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14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80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8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30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前60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

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

企业方首席代表(经理):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工会

职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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