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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警家风教育心得体会范文 法院法警规范化执法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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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警家风教育心得体会范文 法院法警规范化执法心得体会(2篇)
2022-12-31 03:31:49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法院法警家风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一

1、全院制定并认真落实《南谯区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制度》,法院大门24小时实行专人看守,由门卫和值班法警对进出法院人员登记检查,在门厅过道设立安全检测仪,对进入法院办事人员实行安全检查。

2、全院早已实现监控和无死角覆盖,由专人全天候值班摄录,大门口设置三个探头,部分已经与公安机关联网。

3、院内由法警担任安保工作,警械设施包括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对讲机、防割手套、防刺服、防暴头盔,此外还有防火毯、网枪、防暴叉、执法记录仪等,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1、认真落实开庭警务保障预案制度,对于人数较多案情重大的案件,事先制定周密预案,严格分工落实,切实做到2:1的警力配备。

2、严格要求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法警佩戴八件套,每位法警都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大队领导配备枪支。

3、认真落实看守所安检制度,对提押的被告人,认真审查其姓名、年龄、性别、犯罪缘由,核对身份后,认真搜检被告人是否带有违禁物品。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安检工作,

由值班法警对前来旁听的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对限制、管制和危险物品进行查收。

4、我院多年前就建立了案件风险评估预案制度。无论是刑事、民商事、行政还是执行案件,由承办法官对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安案件提前数天向分管院长汇报,再安排法警大队抽调警力组织警务保障,确保安全无事故。

5、目前法警大队有正式女法警2名,占比数达到20%。

6、法警现有囚车系一年前购置的全顺江铃专用囚车,设施齐全,车况良好。

1、法警大队每日安排专人在院长接访室和诉讼服务中心值班。

2、所有值班法警均要求佩戴装备,包括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对讲机、防割手套、防刺服、执法记录仪、急救包等警械具。

3、值班法警对来访来诉人员详细登记,严格安检,并仔细检查随身携带物品,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我院新法院入口处设有安检大厅,大厅内设有固定安检门、x光机,执勤法警人手一个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正在采购身份证识别器,并配有物品暂存柜,此外还有防火毯、防爆叉、网枪等防暴恐器材,所有来访来诉人员必须经过详细登记和严格安检后才可以进入法院。

2、全院审判区和办公区完全隔离,设有门禁和法警值班岗,设置有专门的法官通道、旁听人员通道和押解专用通道。在刑事审判庭设置有安全隔离带、囚笼、约束椅,窗户安装安全防逃网。

3、新建9个专用羁押室,全部软包并安装监控,设有男女专用厕所,不设窗户。

1、全院法庭均有固定和流动法警全副武装,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由于警力严重不足,我院聘请不少辅警,他们和正式法警配合执勤,共同担负安保、押解、看管等任务。

3、多年前我院就成立了全院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随人员变动随时调整,制定了处突应急预案,组建了由相应部门参与,以法警为主的应急分队,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到人。

通过自检自查,我们也发现在全院警务安全检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方面是警力严重短缺,每位法警担负的任务量繁重,出现疲劳现象,执勤中出现细节意识不强现象。个别干警出现松懈和麻痹大意情况。另一方面全院新办公楼还未投入使用,现在办公的地方很多地方设施陈旧,不达标。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是进一步严格制度管理,强化法警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认真加强对法警的管理教育和学习训练,确保安全工作不出事。

二是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灵活招聘方式,加大招聘力度,增强法警力量,确保每个岗位上有人。

三是尽快搬迁至设施齐全的新办公大楼,完善软件,提高硬件,将安全隐患拒之门外,消弭于无形。

关于法院法警家风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二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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