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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教育心得体会实用 国际法的心得体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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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教育心得体会实用 国际法的心得体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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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最新法学国际教育心得体会实用一

您好!衷心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翻阅我的这份材料,并祝愿贵单位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我是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20xx届毕业生***,自从进入大学之后,高考后的轻松、获知被录取的喜悦随风而逝,因为一切要从新开始,重新努力拼搏,为下一个挑战的胜利积蓄力量。大学四年让我在思想、知识、心理、生长都迅速的成熟起来。人文大学浓厚的学习氛围,在这厚重的学习氛围中,我成为了一名综合型人才。时光流逝,我怀着我的梦想离开母校,踏上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征程。

我会以"严"字当头,在学习上勤奋严谨,对课堂知识不懂就问,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对课外知识也有比较广泛的涉猎。我还很重视英语的学习,不断努力扩大词汇量,英语交际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为了全面提升个人素质,我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这些经历使我认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识,增加了阅历,相信这对我今后投身社会将起重要作用。

我是一名应届生现在,我以满腔的热情,准备投身到现实社会这个大熔炉中,虽然存在很多艰难困苦,但我坚信,大学生活给我的精神财富能够使我战胜它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为贵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求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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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国际教育心得体会实用二

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乱用职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最新法学国际教育心得体会实用三

浅谈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

摘要:近年来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持续走低,就业专业对口率低,法学专业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不够。这主要是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未能与社会需求和民航发展相对接,民航特色不突出等原因造成的。本文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而探讨加强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民航;法学专业;就业;职业教育

一、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对民航人才需求不断加强,但从目前民航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就业状况来看,并不是很理想。主要暴露出三个问题:一是总体就业率低;二是行业内就业率低;三是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低。从2016届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6月底,总体的就业率为41.77%,而行业内就业率仅达到34.17%,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更是低至3.8%。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在民航行业就业情况总体呈下降趋势,今年更是跌至不足40%。例如:法学院2014年毕业总人数72人,一次就业率55.6%,行业内就业率40.8%。2015年毕业总人数75人,一次就业率57.4%,行业内就业率24.7%。2016年毕业总人数80人,一次就业率41.77%%,行业内就业率34.17%。就业问题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对于专业自信心不足,自主学习动力不足等学业问题。甚至有一部分学生对本专业抱有怀疑甚至抵触的情绪,这集中体现在入学 教育满意度低、转专业申请人数多等方面,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学生职业规划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找准方向,树立目标。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首先,法学教育民航特色不突出,与民航行业结合度不高。目前我校法学专业虽然有统一安排的实习,但是实习单位只面向法院、检察院等公检法机关,而没有让学生们接触到更多具有行业特色的民航单位。其次,教学体系与民航行业实务的结合度不高。目前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仍主要围绕国家统一的法学14门核心课程,辅之以配备相关航空法领域课程,但这些课程并不是行业内一线的实际工作中能够经常运用到的,理论学习和行业实务存在脱节的现象。第三,学生求职缺乏引导,求职方向存在误区。很多毕业生只关注狭义上的“对口”岗位,即各民航单位的法务部门。但事实上,民航单位的法务不仅岗位少而且人员流动率较低。其实航空法律实务中涉及更多的人力资源和商务领域才应该引起更多毕业生的关注。

三、加强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路径设想

1、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入学教育效果,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工作。新生入学之初是建立专业自信和专业认同感的最好时机,我们要抓住这个时间节点做好入学教育:首先,邀请专业负责人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角度对学生的培养计划和专业未来发展前景进行详细的讲解,为建立专业认同感奠定良好基础;其次,让高年级优秀的学长学姐介绍成功经验,在如何规划大学四年时间方面给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学生们向优秀看齐,向榜样靠拢,为建立专业认同感提供现实条件;第三,邀请优秀校友通过讲座、沙龙等形式为同学们介绍职场的真实情况,为学生提前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设立发展目标、获取社会资源和人际关系资源提供方法和依据。

2、依托社会实践,尤其是行业内的实习实践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实践能力有所欠缺,与民航行业和社会现实需要脱节。改进这种现状的根本方法就是要加强实践育人的功能,尤其是要加大行业内的实习实践,一方面,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将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法律实践活动真正办好、办实发挥其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积极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开放思路,争取与航空公司、机场等行业内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争取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岗位,争取内部招聘机会,积极且有针对性地向行业内单位输送优秀人才。在联络实习和就业岗位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放宽视野,从原来只跟法务部门接触到更广泛的与人力资源、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洽谈并争取建立合作机会,更积极主动地推动职业教育有序开展。

3、改进奖励激励制度,引导学生注重综合素质的发展。法学教育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扩展综合性知识、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作为民航类院校尤应如此,为配合这样的育人目标,应该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制度,在保证学生本专业学习绩点高、学习能力强的前提下,着重奖励那些在课外注重发展综合素质的同学,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项目、或在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同学,引导学生们在大学学习过程中能够主动学习课外知识,掌握多门技能,真正实现全面综合的发展。

4、建立和拓展课外学习的平台,鼓励学生拓展行业知识学习,增强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就目前看来,仅仅单凭一门《民航概论》课程要使学生真正了解民航还远远不够,应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一些民航专业类的课程,鼓励学生参与民航类科技竞赛、学术讲座等活动。同时将管理学、经济学、民航工程、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等学科知识引入商法学、经济法学、工程法学、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教学当中,建立跨学科多元化的学习的平台。综上,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在行业内的就业率及影响力,归根结底是要加强专业认同和自信教育,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入学效果、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强化行业内实习实践、改进奖励激励制度、拓展课外学习的平台等多种教育手段,引导学生开拓视野,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将法学专业与行业特色相结合,为我国的民航事业做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林泉。民航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探索[j]。理论建设。2013(1)

[2]郝秀辉。中国民航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法学本科教育目的的探讨[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2,20(02):44-47.

[3]包姝妹,王凤珍。论民航类院校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多元模式改革[j]。教育与职业,2012,21:88-89.

[4]巩丽霞,胡文慧。论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变革———兼谈法科生就业率[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01:67-72.

最新法学国际教育心得体会实用四

暑假实习是我们每个学生必须经历的一段人生过程,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到了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这些经历使我增长了见识、丰富了视野、受益匪浅,为今后的专业知识学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带着敬畏的使命感,我“闯”进了的门,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长xxx,他将我领进办公室。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我的工作繁琐而且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总体来说对我影响最的应该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整个工作的指导与引导作用,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习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总结。

20xx年7月14日至8月4日我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民一庭实习,我在人民民庭进行了将近一个月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期间,我在工作与学习中得到了xxx法官和xxx的悉心指导,在此我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期间我不仅学会了填写诸如立案审批表、受理应诉通知书之类的诉讼文书,整理证据材料,装订卷宗和归档,而且通过几次旁听也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

如制作并送达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了民事判决书及各类民事裁定书、出庭通知、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宣判笔录和执行通知等,另外还有寄送挂号信、制作邀请人民陪审员通知、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交换证据等。

通过旁听法庭审理,学习法官在法庭上对庭审过程的指挥,了解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各个阶段,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具体的适用情况。法官一向贯彻“调节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因此。

移送有关案卷材料,制作各种笔录和记录工作,了结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案件终结后,装订卷宗、封存案卷,日后备考。全面了解的部门设置,积极学习民事案件的审判、熟悉各部门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现行的工作模式与工作流程。

在这将近一个月的学习与工作中,我圆满的完成了实践计划中的各项内容。通过实践期间各位老师的指导,我学会了制作部分法律文书、整理刑事案件材料,了解了民事案件审判流程、各部门工作模式等实际性质的工作。通过这些学习与实践,我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完美运用,真正体会到民法的任务是伟而现实的。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出现各种新型民事案件,民法体系不断地进行着发展与完善,因此人民民庭的工作也在不停的与与时俱进当中。

旁听民事案件审判是我这次社会实践中的最主要部分,我旁听了盗窃、离婚等各种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所以采取的多是协调、和解的方式,民法、婚姻法、经济法运用的是较多的法律依据。其中有的适用普通程序,有的则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开庭之前由检察院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人民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这类案件一般是犯罪后果较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犯罪分子悔罪态度好,依法判刑不重的案件,或者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使我又重新加深了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掌握。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考虑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和协调、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同时也要看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认罪表现,综合以后,酌定量刑,这也是我国民法以人为本的重要表现。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践活动,使我的所学与实践充分结合在一起,这不仅使我的理论水平又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是我增加了实践工作经验,我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有助,我也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

在社会实践期间,我也发现不少现实问题,例如取证难问题、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公诉方问题、法庭秩序问题等,但是我最关注的还是有关简易程序的问题。

受理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况下,检察院和就可以达成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完全不考虑被告人的意见,而且在开庭之前被告人根本无从知晓自己是在何种程序下受审。在简易程序下,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助作用微乎其微,因为简易程序的效率是建立在被告人完全认罪的条件下的。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或法官的操控来实现,立法上简易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基本权利保护规则和程序性制裁规则,既没有指定律师的程序也没有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后果的义务。

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创设新型简易程序。辩诉交易由于其理念基础与我国司法理念相差很,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但是处刑命令程序值得借鉴。这种程序又叫处罚令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立案后不需要过多侦查,量刑较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由检察院建议适用处罚令程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若检察院驳回还可复议一次。认为不符合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时,则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这样更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侵害人格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不是疑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和法学界的共识。最高人民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释,20xx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包括侵害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权,甚至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里的精神损失,应当是侵犯人身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并且人身权利应作扩解释,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体权,而是包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人格权和身份权。

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了解社会现实,投身社会实际的良好形式;同时也是促进我们向社会群众学习,培养锻炼自身的良好渠道,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专业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面。

而我真正得益于这次实践的却售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法官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我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一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使我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明白了学习的可贵。同时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开阔了自己的社会视野。对于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接触到更多的社会现实,了解当事人的心态特征,也可以避免走入理论的极端,促使我能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达到理论与实际完美结合,让我真正成为一个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人。社会实践,让我明白了自己和别人存在的差距,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一份责任,而我也将会以此为契机,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拓展自己的综合才能,在以后的学习中完善自我。

最新法学国际教育心得体会实用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是天津医科大学20xx级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自荐信!作为一个普通的求职者很荣幸有机会向您呈上我的个人资料。在投身社会之际,为了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谨向各位领导作一下自我推荐。

在四年法学和医学交替的学习过程中,我具备了同时对不同专业领域进行转换学习的能力,掌握了包括对理科医学类和文科类专业的不同学习方法。同时,本专业特色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也让我可以运用已掌握的不同的学习方法学习新的工作方式并且很快的融入新的环境。

21世纪呼唤综合性的人才,我个性开朗活泼,兴趣广泛;思路开阔,办事沉稳;关心集体,责任心强;待人诚恳,工作主动认真,同时也不乏创新精神。

我虽刚刚毕业,但我年轻,有朝气,有能力完成任何工作。尽管我还缺乏一定的经验,但我会用时间和汗水去弥补。请领导放心,我定会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尊敬的领导,请给我机会,我会以十分的热情、十二分的努力去把握它!

谢谢您的慧目!

此致

敬礼!

求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法学国际教育心得体会实用六

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教师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关于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非凡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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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国际教育心得体会实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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