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建设心得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地激励自己,迈向更高的目标。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结构清晰,逻辑连贯,阐述个人的观点和体会。如果你正在苦恼如何写好一篇心得体会,不妨来看看以下的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一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也日益增强。然而,由于缺乏法制教育,一些不良习惯和行为仍然存在。为此,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健康中国法制教育的培训活动,并结合个人体会,详细总结了这次培训的五个重要方面。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健康是幸福的基石。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没有良好的健康状况,就难以享受生活带来的愉悦和幸福。通过这次培训,我明白了健康的法制保障的重要性,只有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才能让人们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远离疾病和不良行为的威胁。
其次,我对法律对健康的保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有关保健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了解了相关法律适用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应对健康问题。
第三,教育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健康中国法制教育包括了对公众、特定群体和学生的教育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培养良好的健康意识和法治观念上的关键作用。只有在家庭和学校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之下,才能使新一代人更加注重健康,优先法制。
第四,我对于医疗纠纷处理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医疗纠纷的特点、原因和解决办法。我明白了医疗纠纷对患者、医生和医院都造成的危害,也领悟到了法律的重要作用。作为患者,我们要了解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医生和医院,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后,我明白了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培训中,我们了解了一些优秀的法制宣传案例,明白了法律宣传教育对于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学校教育、社会媒体以及相关机构的宣传中,我们应该根据受众的需求,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式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认识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通过参加这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健康中国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只有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才能为健康中国的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我将把这次培训的收获和体会付诸实践,以实际行动推动健康中国的建设,为人民幸福生活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会将这次培训的精神与周围的人分享,影响更多人投身到健康中国的大计中去。健康是我们每个人的梦想,也是国家的梦想,只有法治的保障,才能实现健康中国的美好愿景。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三
要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模式作必要的调整,从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的五门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中国法制史是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寻根溯源之学科,是事关传统法律文化继承或弘扬之关键学科,是反省传统文化弊端并领悟现代法治要义之关键学科。
学好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的关键,因而在高校法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在与近现代西方法制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帮助学生识别现实法制中的传统的封建主义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论素养,增强以法治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国家教育部早在就将该门课程确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教学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司法部又将其增列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对于这门纯理论性的法学学科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目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内法学教育中日益凸显的功利化、职业化特征给中国法制史教学带来不小的冲击,再加上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广,上下几千年,内容庞杂,背景知识要求多,以及学科具有双重性,致使教与学的难度相对较大。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实际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中国法制史在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学来完成。
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与实际生话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二)教材体例存在问题。
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问世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类教材的编撰体例一般都采用了“断代式”体例,就是以朝代或历史时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基本线索,从夏朝开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时期。
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律当中,分别拟设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民、刑、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部门法制方面的内容。
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后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则增加“宪法”一节。
以这种“条”(以历史朝代为章)、“块”(以各部门法制为节)结合的方式来编撰中国法制史教材,其优点在于体例结构相对简单,能够较为完整的描述各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使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对传统法制的整体特征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
但这种编排方式在教学中其缺陷是很明显,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
这种体例安排使教学显得非常琐碎、重复,加剧了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使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纯理论性课程不可能占有太多的学时,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将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发展线索阐释清楚。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
(三)教学方法不够灵活。
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终于现代,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字难认,书难读,重点问题抓不住。
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手写口说,这种“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
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一)传统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
基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背景重现难度大,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分散,古文资料多,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体系性认识方面的功能尚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取代,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是传统教学方法生命更新的关键。
首先,是更新讲授的内容体系。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讲授的方式。
法制史学科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引入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图表方法直观展示,利用社会学中的统计方法对法制的背景做探讨,利用人类学方法对传统社会的共通性特点作概括。
讲授中国法制史,应当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
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
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妥善处理好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围绕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出现,国家开始将大学生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招生指标结合起来,都使高等法学院校不得不直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在培养方案、课程内容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此,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讲授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任务,适当参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即是指借鉴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运用调查法搜集来的系统的典型历史案例(整理的或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教学,通过“案例简介”、“提示思考方向”、“列举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与学理分析”等步骤,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对这些历史案例现象进行思考、判断,认识事例的本质,帮助无实践经验的学生从这些历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与法制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全程运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从“要我学习”变成“我要学习”。
中国法制史上历朝各代法律制度变化纷繁复杂,与现实的距离遥远,这就使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每每落入“满堂灌”的“窠臼”。
由于教师讲课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学生听讲的被动状态,很难引起学生求知和思考的兴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
改变教学方法,全程引进案例分析教学法就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它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全程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在任何一门法学教育课程中,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得十分强调该门课程的讲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情况怎样?历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师通过对历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历史上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首要的工作是选择案例。
作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与整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选择与整理案例必须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案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在案例选择中,必须选择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历史案例,所谓“最具典型意义”,即选择最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能反映一定社会本质、最具集中性又带有普遍性、最具丰富的社会意义、最能起到深刻的社会认识作用和思想教育意义的历史案例。
二是系统性。
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历史案例必须是按照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形成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性教学案例。
三是启示性。
即选择的历史案例对学生来说,必须“开其意”、“达其辞”,也就是说,能指点学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这样,所选择的案例才能够为特定的教学目的服务,才能够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永芳.反思教学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应用[j].中国远程教育.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作为一个旁观者和参与者,我对中国法制的发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首先,中国法治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其次,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再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最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
首先,中国法治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路径。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家的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国法治建设的良好成果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只有在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下,中国法治才能蓬勃发展。
其次,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法律法规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福祉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日益完备。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了坚实依据。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的出台,加强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不断增加,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中国法治的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
再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公正的关键环节。在中国法制的发展过程中,司法体制的改革一直是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司法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此外,加强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合作,促进三大权力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也使得司法体制更加科学合理、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最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全民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只有全体公民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因此,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推动法制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为法制的有效推进提供坚实基础。
总之,中国法制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且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作为一个旁观者和参与者,我深刻体会到,中国法治的发展只能靠党和政府的坚定领导,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法制发展的根本保障。只有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制、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才能不断深化中国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五
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为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目就是《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1995、1998年我为人大所作的法学讲座中也都贯穿这一主线。提供历史借鉴,绝不是简单庸俗的古为今用,关键是在“科学”二字狠下工夫。比如“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中国法制历史是有丰富历史经验可循的。
四、凡能揭示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进程和规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1987年第2期《科研信息》发表了我撰写的《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一次提出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稍后我在1987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上发表《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政法论坛》第六期和1989年《政法论坛》第一期连续发表《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意在推动比较法制史研究,为此还进行了长期的组织工作。须要指出:比较的研究方法,建国初期是受到批判的方法,因为最高类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同西方法制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在1987年把比较的方法引入法史研究是认识上的再一次否定之否定。当然从历史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方法,仍然是我多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依循。目前,许多学者运用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系统的、比较的方法去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可喜的现象,并且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
五、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六、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当然不因此而漠视外国学者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历史使命,七十几位学者用了十九年的时间编出了《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
七、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要承认自己的不足,才有可能前进。当然谦虚谨慎绝不等于缺乏自信,而是更加理性地对待已有的成就和持之以恒地进取。更不因此而忽略对中青年学者成就的充分肯定。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史学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有不同程度被边缘化的迹象,这就须要总结我们已走过的道路和经验,更加努力创造新的成就。所谓中心绝不是一枝独秀,而是要发挥法史界整体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这门基础学科在培养年轻学子和司法干部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健康不仅仅是身体的健康,还包括心理和社会层面的健康。为了加强全民健康意识的培养,我校开展了健康中国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这次活动中,我收获颇丰,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段:从健康法制教育中,我明白了健康的重要性。健康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通过这次教育活动,我了解到了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健康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健康教育的普及、健康咨询的提供、食品安全的保障等。同时,我也认识到了健康除了是国家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健康的个体才能构成健康的国家,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强大。因此,我们作为公民,应当重视自己的健康,积极参与健康教育活动,并倡导身边的人一起关注健康。
第二段:我深刻感受到了健康与法制的紧密联系。法制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法宝。健康问题也需要通过法制手段进行管理和解决。在这次活动中,我们了解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学习了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比如,我们学习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了解了一些常见食品安全意外事故的案例。通过这些学习,我明白了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自己的健康安全,也能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
第三段:这次教育活动让我更加关注了自己的健康行为。健康的生活习惯是保持健康的关键。通过法制教育,我了解到了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对健康的危害,比如熬夜、不运动、暴饮暴食、久坐不动等。这些习惯看似微不足道,但却对健康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我下决心要改掉这些不好的习惯,培养良好的健康行为。我开始规律作息,每天规定时间睡觉,注意饮食营养搭配,坚持体育锻炼等。通过这些改变,我感受到了身体的变化,也更加懂得了保持健康的重要性。
第四段:这次活动让我认识到了健康的定义不仅仅是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在社会上,我们经常能听到一些不幸的新闻,比如自杀、家庭暴力、欺凌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个体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因此,我们不能只关注身体健康,还要关注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通过法制教育,我们了解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预防自杀和欺凌的法律法规,家庭暴力指导意见等。通过这次活动,我懂得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并学会如何帮助身边的人走出困境,获得健康幸福的生活。
第五段:总结来说,健康中国法制教育活动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活动。它让我从多个角度认识到了健康的重要性,明白了健康与法制的密切联系,认识到了健康行为的重要性,以及健康定义的广泛性。通过这次活动,我懂得了自己作为公民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积极参与健康教育,提高健康素养。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通过法制手段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维护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这次活动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健康对每个人来说是多么重要,我将始终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将所学知识分享给更多的人,共同构建健康中国的梦想。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七
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一环。作为一位中国公民,我对中国法制的发展有着深刻的体会和心得。通过对中国法制的观察和研究,我认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法制的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培养法治精神。
首先,中国法制的发展在改善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国成功地打击了许多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例如,组织、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使得犯罪分子在得到一定打击的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犯罪的代价。此外,针对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公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然而,中国法制的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法律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中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时,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的研究和完善,确保法律的科学合理性和适用性。其次,法律透明度仍待加强。在一些领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导致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参与度较低。为了提高法律的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解释,让公民更好地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最后,执法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中国已加大了执法力度,但在执法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方面仍有一定差距。为了提高执法效能,我们需要加强执法部门的能力、优化执法程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
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法制的发展,我们需要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法律得以有效执行的前提。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让每个人都明白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和义务。同时,法治精神也是法制发展的必要条件。法治精神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培养法治精神,我们需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增强社会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任。
总之,中国法制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仍面临一些挑战。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法制的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培养法治精神。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施行,才能推动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充分建设,让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法治带来的公平和正义。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八
中国法制史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凝聚着厚重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人文精神。以下文书帮小编为你带来关于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
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
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
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
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
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
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
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
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
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取得好的考试成绩,这是每个学生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经常提出的问题。
许多同学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反映这门课程难度极大,并提出如何把这门课学习好、考出好成绩等问题。
关键就是要全面掌握和领会教科书和教学大纲的内容,因为这是学好这门课的基础。
只要有这个基础,方法又得当,就能考出好成绩。
一、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才能给我国几千年法制发展的历史以批判的总结,正确地认识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现象与本质,正确地解决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正确地贯彻“古为今用”的原则。
但是,中国法制史就时间说上下几千年,就内容说也相当广泛,同时又是一门边缘学科,即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这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所具有的特点。
了解这一点,对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很有必要,它要求同学们既要有法学的基础知识,又要具有一定的历史知识。
(一)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
这四个时期是不同社会性质的四个历史阶段。
这是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应该掌握的。
然后,进一步弄清楚,在这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和不同类型的法制。
比如,我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历经商、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是奴隶制类型的法.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统一了全国。
唐取代隋。
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国,然后由北宋统一,后来北方出现西夏、辽、金、元,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
以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统一全国。
元为明所代替。
明为清所代替。
这就是整个封建制时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顺序。
这一时期的法是封建类型的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时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社会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国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
]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从法产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而言,也是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
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
例如,有的学生把奴隶社会的法制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还有的把封建社会法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
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大的历史阶段末弄清,因为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主要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反映代表生产关系的那个阶级的意志。
例如,夏、商、周、春秋这一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也是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进入封建社会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干多年,虽然其间经历了各个王朝,但这时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这一时期随着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都不断发生变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
汉初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过去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制)等刑罚,逐渐由笞所代替。
三国时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带有“总则”性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
到明清时期,律典的体例和内容又发生更大的变化,但就其阶级本质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的。
大家掌握了这一点,在分析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实质,就能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
同时,大家按朝代顺序,把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在答题时就不会由于把朝代弄错,出现“张冠牵戴”的情况。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上面谈的两点是从纵向历史发展阶段,从朝代更替这一线索来掌握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而现在要谈的则是从横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内容。
教材中有的就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秦、汉、隋唐(实际讲唐)、明、清。
近代部分更是如此。
每一章的结构安排,大体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
在学习时,根据这几部分,前后进行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哪部分容易出现客观性试题,哪些容易出现名词解释,哪些部分容易出现简答题和论述题。
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经颁布过几部律典。
以汉朝为例,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
因为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
而对未冠以朝代名称的律典,在过去的试卷中,学生因辨别不出是哪个朝代的,从而在客观性试题中容易丢分;而在名词解释题或简答题中,有时把内容能够答出来,但对朝代则容易弄错,如学生会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二、正确理解重点章与非重点章的关系
教材的重点章为第三、五、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共八章,其余各章皆非重点章。
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重点章占60%左右,非重点章占40%左右。
既然重
点章是要求考生掌握的主要内容,所以,这部分考试题比较集中,希望大家结合以往考试的题型,对重点章详细阅读。
特别是对一些可能出现的论述题,自己试着归纳总结。
一般说来,大家对重点章是重视的,但是,根据过去的试卷情况看,许多同学往往在非重点章上丢分.大家知道非重点章并不是不考,它不过是在整个试卷中所占比例略小而已。
如果非重点章丢分过多,重点章考得又不理想则很难达到及格线,更不能考出好成绩。
如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四章是非重点章。
第一、二章是中国法制史的开端,主要了解法的起源问题和夏、商奴隶制法制的基本情况。
如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以及夏商法律的内容。
许多法律上的名词在这里都是第一次出现。
第四章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这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即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
大家要把握住这次变革的性质,因为这是分析这时期法制变革的依据。
春秋时期大家主要掌握成文法的公布,如成文法公布的时间及此间的几件法制历史事实,还有邓析的“竹刑”。
不论出现何种题型,只要把这些事实记清楚,就能够作出准确的答案。
战国时期,按照教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当时的法律制度已是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是说法律的阶级本质与过去不同了,这点大家要掌握.这—章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和李悝《法经》以及商鞅法制改革的内容和战国时期法制的变化。
把这些问题弄懂了,无论出现什么题型,都能拿到一定的分。
第七章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承上启下的一个时期。
在这时期,法律制度变化很大,出现了许多新制度。
这时的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与秦汉律比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篇章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
“八议”入律,“官当”以及“重罪十条”出现;在东魏《麟趾格》、北周的《大统式》,“准五服以制罪”,礼法进一步结合;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在法理学方面的重大发展;等等,这些都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新事物,所以各类题型中都可能出现。
第九章是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这两章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宋刑统》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刷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与《唐律》内容大体相同,但又有不同。
此外,宋有编敕、条法事类等法律形式,设《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在刑罚上立折杖制,刺配与陵迟入律。
在诉讼方面制定了《务限法》。
辽、金、元是契丹、女真、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因此,除注意他们颁布的法规外,还要注意他们的法制特点。
第十二章介绍太平天国农民政权,要注意这个政权所颁布的法律是反映农民阶级意志、维护农民利益的。
在其统治期间前后曾颁布过两个纲领性文件。
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以及刑法、婚姻法方面的主要特点,这些问题在各类题型中也是可能出现的。
三、如何正确回答中国法制史试题
经过认真复习,大多数学生在考试中取得了理想成绩。
主要经验有两点:
(一)端正学习态度,具备好的应试心理
进考场入座后,要冷静下来,心理上不要紧张,如果紧张来能够回答的题目,也会想不起来.拿到考卷后,先从头到尾看一遍,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先回答容易的,后回答较难的。
这样,就不是按顺序依次回答,所以注意不要漏掉题目。
如果有不会做的题目,也不要紧,要冷静地回忆。
一般地说,只要认真地复习过,把教材中的难点、疑点都弄清楚,通过冷静的回忆,在头脑里一幕一幕地“过电影”,是能回忆起来的,即使不够全面,但也能够拿到一定的分。
但是,如果考生本来就有押题的思想,遇到上述情况,则可以肯定是回忆不起来的.有这种情形,有的学生,把考过的试题都收集起来,凡是在试题上出现过的题目他就在教材上划个记号,表示排除不再复习。
结果拿到考卷以后.有些题目根本没有一点印象,因此丢了许多分。
有许多考生提出这样的问题:考过的题目还会不会再出现?按照以往的经验,是不排除重复出现的。
因次学生要认真地全面复习,掌握这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才能考出好成绩。
(二)如何正确回答各类试题
中国法制史新建题库的题型分六类,每一类题型对答题都有不同要求。
如何按照各类题型的要求作出正确回答,对取得好的成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六类题型如从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客观性试题(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知识面和记忆、理解能力.二是主观性试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1.对填空题回答要严格准确,不能有丝毫任意性。
2.单项选择题是考查考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记忆能力。
单项选择题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如 “对盗贼罪加重惩罚的‘重法地法’制
定于( )。
”备选答案是;a.宋神宗年间,b.宋太宗年间,c。
宋仁宗年间,d.宋英宗年间。
正确选择只能是“c”。
但如果复习时不认真,则很难选对。
所以,请大家在复习时对一些重要法律颁布的时间和在什么情况下制定的也要记住。
3,多项选择题有四到五个备选答案,但其中有二至五个是正确的。
多项选择题的要求是;将应选答案都选出来才能给分,也就是说,必须是两个以上。
按评分标准规定,选错、多选、少选都不给分。
因此,多项选择题难度较大。
这就要求考生对中国历史的立法事件、名词概念、朝代时间应全面掌握,否则容易丢分。
错误的,最后分析对比选出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4.名词解释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主要要求考生回答名词所含的概念,即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它是属于概念性的问题,对中国法制史来说又有朝代、时间的特点。
弄清楚
这些,对回答其他题型的题目也有很大帮助,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5.简答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它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运用能力。
要求考生不仅回答是什么,而且对问题要加以简略说明,但不要求作过多发挥.但简答到什么程度最合适呢?主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
例如:“简述《唐律》十恶制度的基本内容”一题。
首先就要回答什么是“十恶”制度,即惩罚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大犯罪的制度;其次说明“十恶”的内容;最后进一步说明“十恶”犯罪是《唐律》打击的重点,量刑从重(举例),而且为“常赦所不原”。
这样就可以了。
回答简答题要求概念清楚、回答全面,有的还要说明意义。
因为是法制史,所以有的还要说明颁布的时间等。
6.论述题多用“试论”、“试述”词语表示。
论述题是主观性试题的代表,它集中地考查考生对本门学科基本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和逻辑思维的能力。
答好中国法制史的论述题应做到史实清楚(有的还要注意不要把朝代、时间弄错),概念明确,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要史论结合,根据具体历史事实论述,不能空泛议论.例如:“试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要求答出该宪法公布的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公布的,然后以该宪法公布的具体条文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其主要内容加以评论,指出其特点,揭示其阶级本质。
总之,只要大家认真阅读教材,把不懂的问题记下来,通过看辅导材料和查阅辞书,尽量把它弄懂,做到胸有成竹,然后充满信心地走进考场。
拿到考卷后,详细审题,弄清题意,一时想不起来的也不要紧张,要冷静下来反复思考,细心琢窘,力争按照题目要求做出全面回答。
这样,就一定能够学好法制史,考出好成绩。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内容丰富、材料浩繁,给大家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但是,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运用恰当的方法或者称之为技巧,将难转化为易。
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种学习方法。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国历法制史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便于掌握我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了解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以及其阶级本质。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
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
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法律产生以后,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这种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敌对阶级的矛盾与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与斗争,都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但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变化,并不影响其阶级本质,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作些调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况的需要。
因此每个王朝建立后,在进行新的立法时,总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有所损益”。
所谓“损”,就是去掉过失的;“益”,就是增加现时需要的新的内容。
内容的变化,也往往引起体例的变化。
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历朝历代不断损益因革,随着统治者立法经验的积累,法制建设也不断成熟与完善。
以汉律前后的变化为例谈律典的因革演变关系。
汉律是从战国《法经》发展而来的。
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六篇,汉律又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这就是汉朝的《九章律》。
三国时,魏律又在汉律九篇基础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总则性的一篇,《法经》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间,而《魏律》置于律首。
这次在体例上所做的调整,从律典体例上说更为合理。
(三)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
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
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
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
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
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
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
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
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
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
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四)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
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
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
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
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
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
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在编写体例上有一定的规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
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有哪些变化,每一项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有延续性。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当统治阶级认为不适应需要时,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旧的制度。
大家通过对比,便知道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的法制发生哪些变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也有变化。
通过前后对比,就能加深记忆。
以立法指导思想为例,西周时期是以“明德填罚”为立法思想。
战国、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各提出三点,这两个时期有些类似,因为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但也有不同点,即秦朝强调法令统一。
汉朝又有所不同,汉初是以“约法省禁”为指导,汉武帝以后则以“德刑并用”为指导。
对比之后,就容易记了。
(六)以点带面、以面含点。
点指概念、名词。
具体的名词和概念就是浓缩的一个知识点,往外扩充就成为简答题、论述题的内容。
比如《法经》,最基本的情况包含在名词当中,围绕基本情况稍作展开就是简答的内容,再加上说明和评价就是论述题的内容。
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宗可以说就是名词、概念。
以点带面可以帮助大家在复习时发现教材中的考核点。
在教材里每一章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点,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并善于发现其中的考核点。
大的考核点可能是简答题或论述题,小的考核点可能是填空题、选择题或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九
。
大约两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统公务员的朋友推荐了这本书,虽然看得费劲,但终究还是看完,没有半途而费。他推荐的理由也很特别:好玩,而这个理由已足够吸引我看下去。
确实,书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够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说足够怪诞。不过,可能这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来面目吧,而且通过一些最日常真实却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表现,既反映社会日常运行的规绳,也反映这种运行的微观面目。如此,以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为整体的人们在当时如何怎样,但这个整体形象却往往缺少个体际遇作为支撑,缺少现场感和真实感。再对照这本书,理论的探讨和描述是建立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之上,显然说服力更强、论据更充分,读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其实都应该重视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仅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学者黄忠智先生早年几本著作在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做了很好表率。
读这本书,形成的概念有几个方面,其实从前也从理论上有所了解,但显然还没成为脑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权、夫权的权威,以及士大夫与庶人贵贱之别超过想象;。
其二,容隐是一种原则;。
其三,复仇是一种责任;。
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
其五,官吏与官吏家属的特殊地位原来古今同一;。
其六,法律对行巫蛊之术者处之极重;。
其八,德治衍为人治。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法制建设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对中国的法制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体会。中国法制的完善与发展不仅给人们确保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更让我认识到法律的力量和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亲眼见证了法制的作用,同时也被法律中的一些问题所触动。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中国法制的心得体会和感悟。
首先,中国法制的建设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演,更需要时刻与现实结合。法律的实践性是最重要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法制的建设一直以来都在追求与社会现实相契合的目标。我曾经在一个案件中担任过法定代理人的角色,亲身体验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公正。在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了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这让我深信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路上。
其次,中国法制的建设也去一直在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的普及和法制宣传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法律宣传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更可以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社会的法规意识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每当我在电视上看到法律常识宣传广告、参加社区法治教育活动时,我深刻感受到法制宣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只有人民群众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同,才能进一步推动社会的法制建设。
再次,法制的建设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法治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到法制建设中。法治的构建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作为普通公民,我也要时刻遵守法律,积极参与到法制建设中,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夯实法制的基础,让法律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准则和底线。
最后,法制建设还需要持续的改革和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法律是活的,只有不断更新和改进,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我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在改革和创新中持续进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保障和服务。
总之,中国法制的建设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我从中深刻体会到了法制的重要性和力量,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我亲身经历和观察,我深信我们的法制将会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中国法制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二
中国法制史属于边缘学科,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这种特点使其学习方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考生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学好、掌握这门课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中国法制史”教材在编写上以朝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历史发展顺序分为17章。如按社会性质来分,又可 以分解为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即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时期。掌握这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并进而弄清楚每个阶段都具体包 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再进一步找出作为这一阶段法律制度的一些共性特点,是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首先应该注意的一点。
从纵向上弄清每个朝代的更替顺序,弄清每个阶段,并找出一些阶段性的共性特点,既可以使书由厚变薄,又能防止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张冠李戴。
前面提到过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拥有一定的共性特点,下面再具体谈如何寻找这种共性特点: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 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 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如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制度处于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不同发展时期,但却拥有宗法等级制度支配一切、法律规范不公开、由奴隶主阶级秘密 掌握、刑罚严酷等共同特点。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共同特点,归根结底是由奴隶主无偿占有奴隶人身及土地王有等经济基础决定的。明白了这点之后,就不会犯某些考 生那种把奴隶制的法律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或者把封建性质的法律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错误。
。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是个动态的过程,“中国法制史”教材在每一章的结构安排上也遵循了这一动态过程的顺序,把每一章的内容都分为立法指导思想、立 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这种结构安排,不仅为我们学习每一章的基本内容提供了一个最好的`线索,使每章杂乱的内容被科学地划分为 立法概况、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三大块,还便于我们把各章之间相互比较。这有助于了解每一朝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不同朝代之间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变化。
中国封建法制陈陈相因的特点,使教材中的某些内容较为相似,极易混淆,如汉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 科、比,唐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稍不注意,便可能张冠李戴;再比如中国封建社会每个朝代都制定有若干部法律,有的冠以朝代名称,如北齐律、北魏 律、明律等,一般不会搞混,有的则不好识别,如汉代就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律、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对于这部分内容, 只能牢记。否则便可能如某些考生那样把《左官律》回答为秦朝的法律。内容记住了,但朝代弄错了,实在可惜。
第五,把握重点,兼顾全 局。“中国法制史”教材共分17章,但根据各章的内容和历年的考试试题情况来看,又可划分为重点章节和非重点章节两类。重点章节依次为二、四、五、七、 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等10章,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重点章节占65%左右,特别是论述题,也大都出现在这些重点章节里,所以对这些章 节的内容必须仔细认真阅读,真正掌握精神实质。对一些必须掌握的问题自己试着习作,这样既能增强记忆,又能锻炼写作能力。但需提醒的是,对于那些非重点章 节也不应置之不理。非重点章节并非不考,只是在整个试卷中所占比例略小而已。非重点章节丢分太多,又往往是某些考生最终成绩不理想或不及格的原因之一。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三
中国法制的发展心得体会,是一个让我倍感荣幸和自豪的话题。回顾中国法制的发展历史,我深深感到近几十年来的巨大变化和进步。在这里,我将从历史背景、法治观念、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未来展望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首先,我们需要回顾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和深厚的法律传统。然而,在近代历史的洗礼中,中国法制经历了长期的破碎和衰退。中国人民经历了政治动荡和社会动荡,法制秩序几乎崩溃。但是,中国人民并没有绝望,而是坚定地走上了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
其次,我们需要重视法治观念的转变。过去,中国社会存在“人治”的现象,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地位混淆不清。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法治观念的转变已经得到广泛传播和普及,人们开始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权威性逐渐得到广泛认可。
再次,我们要看到中国法制的建设和完善。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已经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中国还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注重培养公民法治素质,提高法律意识。
然后,我们要了解中国司法实践的进步。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司法体制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司法透明等原则逐渐深入人心,司法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中国还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同时,中国还进行了司法改革,加强了司法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实践,使司法公正得到真正的落实。
最后,我们要展望中国法制的未来。中国法制的未来是光明的。中国已经确立了“人民情感至上、法治责任在身”的发展理念,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共同合作,推动法治的普遍发展和国际人权的保护。同时,中国还将不断加强自身法治建设,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总之,中国法制的发展心得体会使我深感欣慰和骄傲。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国将继续坚持法治发展,推动社会稳定和繁荣,为人民谋求幸福,为国家谋求发展。同时,中国也将为全球法治的普及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中国法制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和辉煌!
中国法制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十四
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
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
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
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
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
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
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
(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
(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
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
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性学科,其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功能是隐性的,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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