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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供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本 铁路局安全培训心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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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供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本 铁路局安全培训心得(6篇)
2022-12-31 16:40:04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铁道供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本一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铁道供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本二

在庆祝建党九十周年的热浪中,我不禁想起了……艰苦的斗争发展史,闻名遐迩的一些历史人名又跳入了我的脑海:“刘洪、王强、彭亮、小坡……”

铁道游击队的队员们一个接一个地蹦了出来,鲜活的身影、有神的目光、矫健的身姿,一个个在我脑海中掠过。他们视死如归、英勇奋战、用灵活的大脑,机动的战术打击日本侵略者,炸铁轨、爬火车、抢武器、与日军争粮食,无不展现出他们的风采。

团结、友爱、坚定、顽强,正是这一个又一个历史人物的优秀品质,让他们拥有了打败敌人的力量;正是那钢铁般的信念,让他们拥有了战胜一切的本事;正是队友们无微不至的关怀,让他们拥有了持续战斗的精神。

我不得不说,游击队员们的战斗本事可谓强悍,可是,真正感人的,却是那似水般柔和的兄弟之情。书中描述过这样一件事:刘洪、王强在战斗中不忍心杀死一个年少的日本军人,就将他带回,路上,刘洪打到的野鸭肉给日本小军人吃,自我却啃那无味的骨头,日本人也是会分辨好坏的,那个小日本军人没有离开……并且在战斗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立下了不少战功。

因为动作敏捷,老百姓称队员们“飞虎队”;因为夜袭洋行,鬼子们对他们深恶痛绝;因为英勇无畏,山里面给予了他们最好的评价。他们队伍的发展速度十分快,但他们却没有因为队伍的庞大而行动迟缓。他们极高的政治觉悟和高涨的战斗热情,使他们成了真正的“钢铁战士”!

最令人震撼的,无疑是鬼子们的暴行了。“鬼子在夜间把捉去的中国人绑在木桩上,给鬼子新兵练刺刀,训练洋狗。木桩上沾满中国人的鲜血,鬼子在木桩边上挖了好几亩大的土坑,刺刀刺死、狗咬死就扔进去,撒上一层土,再扔进一批,又添上一层土。”“鬼子把捕来的中国老百姓,供鬼子大夫做活解剖……”。一种莫名的愤怒涌上心头,恨不得将这些残暴的日本鬼子撕成碎片!

可是,尽管日本人残暴、凶狠,我们经过不懈的斗争,还是胜利了!“乌云是遮不住太阳的!”这是高尔基的名句,那时苏联正在十月革命的高潮中挣扎。十月革命在列宁的领导下胜利,而灾难中的中国同样站了起来!在毛主席的领导下,我们万众一心,最终击退了日寇!

身为一个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人,我们每一天都在享受优越的生活。可曾想过,没有革命先辈的牺牲,哪有我们今日的生活?让我们共同努力,在党的光辉指引下,开拓进取谋发展,与时俱进创辉煌。为祖国的繁荣富强,为家乡的富裕礼貌,为祖国的和谐发展创造出更辉煌的业绩,演绎出更灿烂的精彩!

最新铁道供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本三

尊敬的××铁路局领导:

您好!

今天,我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看到贵局的招聘启事,怀着对贵局的热爱和仰慕前来求职,希望能给我一个为贵局的发展作贡献的机会!

我叫李xx,今年22岁,是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20xx届毕业生。大学期间,我系统地学习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相关知识;经过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客运段3个月的顶岗实习,我对列车员的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经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具备了列车员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我相信自己能成为贵局动车组一名优秀的列车员。

第一,我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大学期间,我主修了旅客运输组织、铁路行车组织、铁路客运英语、客运服务礼仪等课程,取得了优异成绩,曾两次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此外,我还自学了医药卫生常识、心理学等相关课程,为做一名合格的列车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我有担任列车员的实践经验。今年暑假,我在长沙客运段顶岗实习,担任长沙至北京西的t2次奥运专列列车员。经过3个月的实习,我对列车员的工作内容、性质有了全面的了解,也深刻体会到了列车员肩负的职责。我学会了主动、热情地为每一个旅客服务,并曾多次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得到了旅客、列车长、指导老师和客运段领导的高度赞扬,并获“优秀实习生”称号。

第三,我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在校期间我担任班长,协助班主任处理班级的各种事务,学会了协调学院各部门与班级同学之间的关系。我还组织了各种类型的活动,并多次担任学院大型活动的主持人。在各种活动中,我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得到了锻炼与提高。

第四,我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我从小生活在农村,艰苦的生活环境练就了我强健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品质;长期担任班干部的经历又锻炼了我面对压力、误解甚至愤怒时也能微笑面对的心理品质。

这些为我真正从事列车员工作打下了基础,也符合贵局对拟聘人才的要求。如蒙录用,本人将竭尽全力,为贵局的发展做出我最大的贡献!恭候佳音。

此致

敬礼!

李江敬上

20xx年12月26日

最新铁道供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本四

从这次的暑假实践活动中,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获得了一次与社会交流的经验,也很愉快的度过了一段充实的假期。通过实践,了解社会,为以后更好的步入社会打下基础。

首先,谈一谈我的人经历。我是一名列车员,当班列车是临时加班车l796次列车,是由深圳开往武昌方向去的,是沈阳铁路局调配过来的绿皮车。车上条件很差,但我们还是很努力的适应,并且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十五个小时,可以说我们是列车上最累的人,由于我们都执着那份冲向理想彼岸的信念和拥有阳光的心态,始终保持着微笑,在苦中作乐完成了一次和谐之旅。

其次,从这次实践活动中,我也了解到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与民生大计的关系,中国铁路事业怎样才能更好的服务社会的发展,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与“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观怎样才能紧密联系。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落实:

一、科学的管理。管理的方式就是一种制度,是一只无形的手进行调配。

管理是任何一个公司企业健康成长的核心。只有优秀的领导者、管理者进行科学的分工,提高工作者与工作之间的默契,才能有条不紊地完成各项工作,才能确保铁路的高速发展。如果中国铁道部不断地优化管理、诚信管理、严明管理,建立铁道部工作深入小组与广大群众交流的平台,面对面通过透明研讨,我想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将大提速。

二、加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培训和考核。

只有在工作者自身方面加强职业道德素质,才有可能更好的服务旅客。人能影响人,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如工作者语言文明、工作热情、服务周到,我想广大旅客也会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受影响。这样就才可以更和谐发展。

三、保质保量,和谐发展。

任何产品只有做出来有好的质量,才能让消费者满意,因此,保证专业的技术质量,保证铁路运输的质量,中国铁路才能更加稳步发展。

四、做透明开放的宣传。

只有中国铁道部加大火车知识和售票情况的宣传,我想在客流高峰期,不法分子倒票的情况将会有新的突破、火车上的安全隐患、旅客的投诉意见、火车运输上带来的不便利的事例将大打折扣。

然后,中国铁道部应加强人文关怀。关爱旅客,关爱社会,就是关爱铁路的大发展。然而我们的眼神总是不停地目视前方,没有更好的关爱边缘生活的弱势群体,总是在最拥挤的列车上留下他们的身影。中国铁路的高速发展在建设文化上有了巨大进步,而在文化建设上的进步不显著。因此,在高速发展的今天,必须要加深文化内涵,以人为本,和谐创新。

最后,我很感激这次社会实践活动给我带来的深远意义,通过与形形色色的人交流,让我更加清醒的认识自己,认识社会。我想只有从现在,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规划好自己的人生,修正思想,努力学习,以后更好服务社会的发展。

最新铁道供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本五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粮库、黑龙江北方*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民法典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民法典》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民法典》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民法典》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民法典、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

最新铁道供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本六

尊敬的济南铁路局领导:

您好!

首先诚挚地感谢您从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看本人的这份自荐书。本人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看到贵局的招聘信息,怀着对贵局的热爱和仰慕前来求职,希望能给本人一个为贵局的发展作贡献的机会!

本人叫张道义,是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大学期间,本人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铁道工程技术的有关理论;熟悉涉外工作常用礼仪。同时,本人利用课余时间继续深造,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

此外,本人的性格诚实、热情、性格坚毅,并能够团结同学,有爱他人。大一暑假期间,本人在南京地铁担任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安检工作,并获得了“优秀安检员”的称号。

经过两年的学习与实践,本人有信心与能力胜任。当然,本人初涉世事,某些方面还不成熟,但本人将正视自己的不足,并以自己的谦虚、务实、稳重来加以弥补,不断完善、充实、提高自己。

如蒙录用,本人将竭尽全力,为贵局的发展做出本人最大的贡献!祝愿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求职人: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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