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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心得体会精选 公益诉讼培训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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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心得体会精选 公益诉讼培训心得体会(四篇)
2023-01-01 01:46:54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心得体会精选一

被告:金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__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__年___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于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主题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心得体会精选二

答辩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现就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农行江南支行认为高院的再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的意见是错误的。高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而不是同业拆借纠纷。我们表示赞同。具体理由有:

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其内容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而不是由其构成要素之主体和客体等要件决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表面上先后签定了两份合同和对应的两份承诺书,但实质上只有一份合同和对应的一份承诺书。当事人于x年12月17日和x年6月17日签定的两份合同除了有时间先后关系外,在合同主体、金额、利息及罚息、汇款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时,第一份合同的截止日与第二份合同的开始日也吻合。这充分说明当事人只有签定一份借款合同的意图。也就是说此案中“形式上有两份合同,实质上只有一份合同”。这也可以佐证为什么当事人之一信用合作联社先后以600万和400万的金额来贷款给康乐公司。因为当事人只有一份合同,只约定了一个1000万的合同金额。而同时,承诺书对应于相应的合同,因为没有对应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就没有相应的承诺对象。也就是说,承诺书与相应的合同并存为一个意思表示的整体。这样,前一份合同和对应的承诺书与后一份合同及承诺书分别构成两个整体。既然两份合同实为一份合同,具有延续性,那么两份承诺书也具有延续性,实为一份承诺书。(这里的“一份”的表达均是以其内容而言)

而两份承诺书均是在合同签定之后(虽然是同一天)订立的,承诺书与合同有产生上的牵连关系,但在产生之后,其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的意思是指承诺书产生于合同之上,是对前述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和修正。其分别确认的是合同主体、金额、利息、汇款方式等内容,其修正或者说突现的是合同性质,甚至说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法原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以其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在本案中,显然应该以承诺书的内容来确定合同内容,进而确定合同性质。

首先,从目的上看,前后两份承诺书中均提到当事人借款的目的是贷款给康乐公司。而且第二份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信用合作联社是受农行江南支行的委托贷款给康乐公司。如果当事人仅是同业拆借的话,出借人出借的目的应当是解决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票据的弥补及资金临时性的周转困难。因此,当事人合同目的不符合同业拆借,而是委托贷款。其次,从主体上看,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同业拆借,就没有必要在《承诺书》中涉及借款人康乐公司。最后,从内容上看,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委托”的意思表示渗透在合同条款之中。也就是说,承诺书中有明确的委托款项。这有第二份承诺书之“委托”字样印证。而且,权利义务关系上,信用合作联社显然是不承担还贷不成的责任风险的,而由农行江南支行承担。这符合委托贷款的本质特性。

因此,高院将本案定性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二、申请人农行江南支行认为高院认定承诺书具有独立性是错误的,我们不予赞同。具体理由有:

其一,“承诺书的出具”与“承诺书的内容”两个概念不同。诚然,承诺书是在当事人合同的基础上出具的,也就是说承诺书的产生与合同的存在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承诺书一旦产生即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从其内容来说的。合同的产生与合同的内容不可混同,不能以合同产生上的牵连性来否定合同内容上的独立性。

其二,从承诺书的意思表示来看,它有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履行方式及责任承担等内容,这完全符合一个独立合同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因此,承诺书本身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其三,承诺书约定康乐公司还款以后,信用合作联社即将款项返还给农行江南支行,这正是委托贷款关系中,信用合作联社协助农行江南支行还款的表现,而不是同业拆借的义务履行。因此,承诺书不是金融融资拆借合同的补充协议,而具有独立性。

其四,正是承诺书内容的独立性决定了其效力的独立性。在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时,应以承诺书为准。

三,本案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没有错误。

根据上文分析,本案应定性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而申请人江南支行认为本案中没有委托贷款关系中所谓的“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不适格;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受托人”没有依据“委托人”之农行江南支行确定贷款对象、利率和用途等,也没有收取“手续费”;信用合作联社和康乐公司之间存在贷款关系,由江汉桥梁公司提供担保,这不符合委托贷款的特征;此外,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农行江南支行的本息数额多于康乐公司偿还给信用合作联社的数额,也不符合委托贷款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本案应为同业拆借纠纷。而由于本案的同业拆借违反了x年修正的《商业银行法》和x年3月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因此,高院应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判决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农行江南支行的本金925万元,而不应仅以《承诺书》来驳回农行江南支行的诉讼请求。

对此,我们认为,其一,本案存在委托贷款关系中的“借款人”之第三人,这在当事人签定的承诺书中有明确约定为康乐公司;其二,本案中委托人之农行江南支行与受托人之信用合作联社不存在“不适格”。《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除相对人恶意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也证明,法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的活动并不完全无效。如果公司从事的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多为有效。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看,民事主体的行为也只有在违反公共利益时方为无效。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因此才无效。而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从事的贷款活动并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反对社会公益甚为有利。因而不能因为农行江南支行及信用合作联社违反有关委托贷款的主体规定就认定其委托贷款行为无效或不成立。同时,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关于“尽量使合同有效,而不是无效”的现代理念。其三,受托人信用合作联社是依据农行江南支行在承诺书中确定的借款人康乐公司而向其贷款的;当事人约定利率是千分之十四;贷款用于解决康乐公司的资金周转;信用合作联社在两种利率之差之间获得利润即相当于其获得的“手续费”;其四,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的贷款数额必须与借款人偿还的数额相等,这是从最终意义上说的,并不排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对债务偿还时间作出不同安排。因此,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给农行江南支行的数额比康乐公司偿还的数额要多,这并不奇怪。贷款偿还责任由康乐公司向农行江南支行承担,这才是最根本的。

基于以上分析看,本案为委托贷款关系纠纷没有疑问。高院再审判决处理结果依据当事人签定的承诺书来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高院对农行江南支行与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维持高院的再审判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x年4月17日

主题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心得体会精选三

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_______________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_______________

证明内容(自己填写)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主题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心得体会精选四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成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各项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经营资金记录》并非借款凭证,该资金记录仅为对之前借款数额的汇总。

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诉称“该资金记录为借款记录,订立后答辩人一直没有依约定正常支付利息”,实际上答辩人早已还清所借款项,该资金记录仅仅确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借款的数额,并未如实载明答辩人偿还借款的数额,因而不能凭此单一认定借款数额。

结合答辩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通过银行转账334.55万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现金还款19万元,总计353.55万元人民币,其金额远远高于被答辩人所诉的281.5万元,答辩人实际早已还清欠款。

二、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281.5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矛盾。

2月16日:渣打银行贷款10万”、“9月16日:交通银行贷款10万”两笔贷款,答辩人如实依照约定持续偿还本息,根据约定该两笔贷款每月采取还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辩人已经就本金及利息偿还了一部分。

被答辩人提供的资金记录也充分印证了该两笔贷款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因而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281.5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矛盾,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请贵院查明事实,秉公裁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支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之尊严!

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马成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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