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收到退税资金的心得体会报告 收到退税资金的心得体会报告范文(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1 06:18:03 页码:10
收到退税资金的心得体会报告 收到退税资金的心得体会报告范文(4篇)
2023-01-01 06:18:03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收到退税资金的心得体会报告一

尚欠¥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未还,约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还清。

收款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写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收到退税资金的心得体会报告二

今收到____向____所借用于________________(借款使用目的)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大写)__________元。

尚欠¥____元,(大写) __________元未还,约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

____(收款人签名盖章)

____(收款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____

书写地点:____

最新收到退税资金的心得体会报告三

1、标题,一般即为"借条"或"借据"

2、正文,一般为向谁借了什么东西,数量多少,什么时间归还。如果要再详细一点,对于实物,还应包括物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归还时,以什么方式归还。

3、落款,包括借款人和借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单位,还应加盖单位印章;借款时间要"年月日"齐全。

如:借据

今借到:大地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月息1分,于20xx年12月31日偿还。

借款人:张三

20xx年3月1日

收据是单位或个人收到现金或财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也称收条。

收据的写法和借据的写法一样,只是意义不同,因此,仅举例说明:

收条

今收到:张三交来联想笔记本电脑壹台,型号:昭阳v986,全新未开封。

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经手人:刘六20xx年12月5日

收条是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性的应用文。收条也称作收据。收条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应用文样式。

收据一般适用于下列一些场合:

原来借钱物或欠钱物一方将所欠、借的钱物还回时,借出方当事人不在场,而只能由他人代收时可以写收条。如果当事人在场,则不必再写收条,而只把原来的欠条或借条退回或销毁即可。

个人向单位或某一团体上缴一些有关费用或财物时,对方需开据收条,以示证明。

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各种钱物往来,均应开据收条。当然,在正式的场合下,一般都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的票据,这属于另一类情况。

收条的种类一般来讲有两类。一类是写给个人的.收条,一类是写给某一单位的收条。

单位出具的收条通常是由某一个人经手,而以单位的名义开据。

一个完整的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

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二)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三)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在写收条时,务必清点好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额,做到准确无误、不出差错。是替别人代收的,应在题目使用"代收到"字样,在文尾署名时用"代收人"三个字。收条的语言一般较为简单,篇幅往往短小精悍。不涂改。数目要大写。

代收到xxx同学还给x老师的网球拍一副,完好无损。

代收人:20xx年x月x日

最新收到退税资金的心得体会报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年0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9年02月16日 (中央法规)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3]民二他字第6号

【颁布时间】 2003-6-12

【实施时间】 2003-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2003年6月12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