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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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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实用13篇)
2023-11-21 10:28:15    小编:ZTFB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录和分享自己的成长经历。写心得体会需要注意语言简练、层次分明,突出自己的思考和发现。在阅读范文时,我们要注重分析和思考,从中获取启示和灵感。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法规与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繁荣与稳定。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法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也备受重视。近日,我在工作中深刻感受到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并对此有所体会。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些心得与体会。

首先,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引导和教育公众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高。法律意识既包括对法律法规的知晓,也包括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认同。只有当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共识,条例的贯彻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们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使人们充分了解条例的重要性和相关用途,从而引导他们遵守条例。

其次,贯彻落实条例需要加强监督检查。无论法律法规的制定多么完善和明确,如果没有足够能力的监督检查,条例的贯彻仍然可能存在困难。监督检查可以帮助政府及执法机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完善工作,确保条例的实施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及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确保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再次,贯彻落实条例需要依法维护权益。作为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我们必须依据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具体的问题,尤其是在与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矛盾时,需要依法予以调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明确权力的边界,依法行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消除腐败和不公,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最后,贯彻落实条例需要政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政府部门是实施条例的重要主体,只有政府部门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素质,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条例的有效落地。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团队合作,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贯彻落实条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权益以及政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只有全面贯彻条例,才能实现法治的目标,推动国家的进步和繁荣。我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的真正落地。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于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我院认真做好该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现将落实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中医药相关法规、依法执业

1、作为一所二级甲中医医院,我院高度重视中医药相关法规学习。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中医药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中医药相关法规,深刻领会其中精神实质,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2、医院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时严格按照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无违规执业情况。在医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3、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管理医师队伍,对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行医资格严格把关,不允许任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者执业及超范围执业。在临床工作中,各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4、严格按照有关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无出现 1

违规发布任何中医医疗广告情况。

二、加强中医药人才建设,积极开展中医药教育,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1、医院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高端人才特别是中医药类别执业人员的引进工作作为医院工作重点之一。2017年至今共招收医疗类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26人,其中硕士7人,中医类别21人;引进主任医师2名,主治医师2名,医师1名。截至2017年8月底,全院执业医师88人(含执助4人),其中中医执业医师50人,中医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为56.82%。

2、医院制定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相应培训计划,积极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均组织对全体医师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同时每年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并派出医务人员参加各类省、市、区级培训班,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3、医院积极组织开展名老中医师承教育,制定了《华佗医院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导师和继承人的遴选办法,完善了师承学习及考核办法。同时制定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实施。先后确定带教老师4名,跟师徒弟4名,双方签订跟师协议书,进行一对一的授教任务,开展了为期3—5年的跟师学习。在名中医老师的培育下,弟-子经过跟师侍诊、随师查房,学习老师的学术经验,撰写跟师日志、心得体会、论文,全面继承名医的学术思想与经验。

2

4、积极参与肇庆市、端州区卫生计划生育局的对口支援工作。我院先后与高要活道镇卫生院、端州区睦岗镇医院、端州区黄岗镇医院及城东-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制定相应工作方案与落实措施,将扶助基层医院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中医专科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适宜技术开展等工作作为帮扶的重点。定期派出医务人员到支援单位进行坐诊、教学查房、专家会诊、中医适宜技术理论授课与操作示范与健康宣传等帮扶工作。根据肇庆市、端州区卫计局的部署,我院先后派出多名中医技术人员到端州、高要、四会、怀集、广宁、封开等县区举办农村中医适宜技术培训班共10期,共培训基层医务人员1000多人次;同时免费向基层医生开放我院院内授课,先后有约200多人次参加学习。通过多年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力地提高了基层医生对于中医药的认同和自身中医的技能。

三、积极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我院制定并实施科研工作制度和鼓励措施,组织医务人员积极进行临床科学研究、总结撰写医学专业论文及新技术推广工作,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17年至今,我院申报广东省中医药局科研立项共5项,肇庆市科技局立项共14项。发表医学专业论文84篇。获肇庆市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端州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和二等奖2项;高要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和三等奖1项。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3

1 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1、 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给予护士缴纳社会保险。

2、 护士享受生育、休假的福利待遇。我院是民营医院,护士都是聘用制,不存在编制内与编制外同工同酬。

3、 按规定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和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教育,通过院科二级每月组织护士业务学习和操作培训,新护士轮岗,外出学习及进修等途径完成在职培训。

4、 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服等保障护士个人职业安全。

5、 医守暂无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险工作和从事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

6、 无发生伤害护士事件的情况。

护士配备

1、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全院在岗护士总数40人,其中在编0人、编制外合同护士40人,全院护士总数:40人,实际开放床位35张,床位比:1—1.4不低于0.6:1,病区护士总数16人与实际开放床位比:0.46—1,高于标准0.4:1,达到了卫生部标准。

护士执业管理方面

1、 按照卫生部规定为医院护士办理执业注册。

2、 医院无使用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情况。

3、 医院无使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情况 。

、 存在问题

1、 因为经费及人手不足导致护士外出学习及进修的机会比较少。

建议

1、 国家应该出台支持民营医院护士相关政策,提高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民营医院护理工作。

2、 上级部门免费举办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班,让更多的基层护士参加培训或通过到上级医院进修提高护士的专科护理水平。

xx妇产医院

2017年05月08日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升法治国家建设水平,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而贯彻落实这些条例,是确保法律有效施行的关键环节。在工作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贯彻落实条例要落实到位。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都需要通过细致到位的工作执行才能取得成效。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条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例如,一些单位对条例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还有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时存在懈怠现象,对条例要求敷衍了事。因此,贯彻落实条例,需要加强对条例的认识,并将其贯彻到每一个环节中。

其次,贯彻落实条例要强化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落实条例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条例的要求和意义,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只有当每个人都能清楚知晓条例的内容和执行要求,才能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成果。我曾经参与组织一次宣传活动,我们通过制作海报、发放宣传册、举办讲座等方式,向社区居民普及一项新条例。通过这些宣传教育活动,我们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居民对条例的理解和接受度显著提高。

第三,贯彻落实条例要加强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条例,不仅需要推动各方积极行动,还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保障。由于执行条例涉及到的领域和部门众多,监督检查是跨部门协调和指导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条例落实很是关键。在我参与的一个落实条例的项目中,我们建立了定期检查机制,组织专门的检查人员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这种监督检查机制,我们有效地推动了条例的落实。

第四,贯彻落实条例要加强培训力度。贯彻落实条例需要广大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而在实际情况中,我们常常发现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相对较低,对条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困难。因此,开展相关培训对于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行能力非常重要。我曾组织过一次针对某项新条例的培训活动,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为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明显提升,在推动条例落地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最后,贯彻落实条例要注重实效。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因此,贯彻落实条例的最终衡量标准是实效。在工作实践中,我遇到过一些单位只重视条例的表面执行,而忽视了实际效果。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实施条例要理顺制度机制,解决实际问题,达到预期效果。只有通过实际行动,落实好条例,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治环境。

总结起来,贯彻落实条例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通过实际工作的经验,我认识到要把落实条例工作做到位,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包括落实到位、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培训力度和注重实效。只有不断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确保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推动法治国家建设迈上新台阶。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联席会议办[]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信访条例》的广泛学习宣传,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了《条例》提出的五项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六项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采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防止、处理突发性事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规范信访秩序。

(一)建立快速反应和排查调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坚持定期排查信访问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认真分析突出信访问题及发展态势,捕捉重大信访苗头,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可能发生的集访、越级访要事先掌握情况,制订预案。

(二)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建立了规范化的办信、接访程序,做到信访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移交、有人承办、有人督办、有人回复、有人执行、有人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信访受理登记和转送、告知、限时办结、听证、案件终结、督查督办、干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特别是对领导批示件加大督办力度,严肃督查纪律,查处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四)积极推行信访代理机制。乡镇街道是群众信访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一些信访问题,掌握第一手的信访信息,有效防范群众盲目信访、越级重复信访,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信访代理机制,引导群众向村干部或者向驻村干部反映信访问题。村干部或驻村干部把收集到的问题及时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处理、反馈。对须由上级机关或部门协调处理的,及时派专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决,并负责把处理情况反馈当事人。

(五)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五定”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责任要求和办结时限,立卷建档;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五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责任,落实进度,促进问题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不解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脱钩。

(六)耐心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工作。

创新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为积极应对我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信访工作的新困难、新问题,我们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材料写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一、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信访条例2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然而,向上负责、下管一级的现行政府体制,也决定了位于北京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处理地方事务的足够信息和组织资源乃至精力。中央政府只能管到省部级。面对潮水一样涌来的进京越级上访者,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判断哪些上访者的控诉更真实,而信访者也难以证明自己的问题比别人的问题更重要,需要优先解决。中央政府有时需要派工作组到当地调查,也就是直接获得信息,但实际上中央政府不可能事事都派工作组。只能对下级党委政府考核信访量,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即越是考核量,信访量越大。

不过,对于上级政府来说,上访者所提供的个案材料虽然无法作为直接处理个案的依据,但汇总起来,信访材料还是可以作为发现总体情况的依据。比如,北京市1995年《信访条例》就规定,“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如果中央政府发现,强制拆迁已经在地方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倘若上访者理解了信访制度的这一逻辑,那么,他就会有意识地把自己的个案问题普遍化,以期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以此显示问题的严重程度。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时指出:“自1993年全国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出现回升以来,已经持续上升了十年。……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

对于集体上访,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信访条例》并不鼓励。比如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新《信访条例》也沿用了这一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也大都沿用了集体上访代表不超过五人的规定。

集体上访的持续增加和日趋严重说明了信访制度又一个错位:上访者的目的是解决个人或群体的具体问题,而上级机关却希望从个别的信访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因为上级机关是政策的制定者,制定或改变政策的依据是普遍性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上级机关并不是具体问题的解决者,具体问题的解决仍然要通过下级政府。现行信访制度的设计者希望,普遍性问题能够通过一种个别化的形式反映出来,这样反映的时候不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太大震动。

上访者在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反而容易采取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策略。上访者相信,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或者优先解决,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使问题显示出其普遍和严重的一面,而集体上访和反复上访就是一种向政府和社会表明问题普遍和严重的有效手段。一旦一起集体上访的个案得到优先处理,产生的示范效应往往鼓励其他上访者群起仿效。这就是民间流传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上访经验的由来。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自2017年10月1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紧紧围绕全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局,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协作,逐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水平,使全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1年9月底,全旗流动人口总数13352人,其中流出人口10975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2938人,流入人口2377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664人。出生56人,独生子女领证401人,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3044例,办证率达87%,验证率达100%,综合服务率达90%以上。

二、工作开展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责任,增强保障力度。

1、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责任考评的重要指标,层层签订目标管理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大责任落实的督查考核和指导力度,确保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

2、加大投入力度。我旗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按常住人口经费投入的比例和标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两年来旗、镇两级共投入专项资金42.87万元,保证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清查与《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要求不符的规章制度,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相关部门联席会、区域协作、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管理使用、统计报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力求以制度促服务、促管理。

(二)优质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1、摸清服务对象底数。制定了《科左后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活动实施方案》,从7月5日开始,全旗共出动322人,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清理活动,对旗内流动人口进行了拉网式清查,实行了全员微机信息化建档管理,特别是对外出的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户、新开发楼群等作为重点对象进行了全面清查登记,共确认流动人口11817人,其中流入人口1958人,流出人口9859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漏登214人。根据边清理边落实的要求,落实了核对婚育信息、查体把关、平台信息录入、异地信息查询、材料上报备案等五项制度。

2、健全优质服务网络。旗、镇、村配齐配强流动人口 2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队伍,旗人口计生局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举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岗位练兵活动8次,参训人员1200多人次,全面提升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政策水平、服务管理和统计监测能力。

3、认真落实便民措施。依据《条例》规定,免费为手

续齐全、核查无误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入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及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为方便群众,主动上门办理《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或由村(居)委员会代办、代验。严禁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通过padis平台、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及时通报流动育龄妇女婚、孕、育及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同时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严格予以保密。

等化,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两年来累计免费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60例,生殖健康检查465例,查环、查孕、查病1303人次,发放避孕药具17400只,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653人次。甘旗卡街道为流动人口家庭留守老人举办以“关爱老人、关注健康”为主题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免费健康检查。努古斯台、吉尔嘎朗、金宝屯等苏木镇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慰问贫困流动人口家庭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方面的实际困难,早日实现脱贫致富。

5、依法落实奖励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足额兑现流动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项奖励” 制度资金17万元,惠及776人(户)。为流入人口晚婚晚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落实休假等优待政策,免费为政策内怀孕的47名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每天“一杯奶”累计383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落实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社会救助等方面对4256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倾斜、支持、优惠,旗人口计生局与旗妇联、经委协作在旗蒙古族实验小学举行“手拉手、心连心”关爱特困留守儿童资助活动,协调科尔沁肉牛业等三家公司共出资4000元,为20名贫困留守儿童进行了资助,使流动育龄群众充分享受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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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二、《条例》贯穿了强烈的宗旨意识与问题导向。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提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等一系列新规,充分彰显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特征和鲜明的问题导向。学习贯彻《条例》,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纪律利剑挥向基层“微腐败”,重拳整治对民生资金“下黑手”、落实惠民政策“走后门”、把公共资金资源“私利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服务群众“生冷硬”等突出问题,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加强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

三、《条例》推动了执纪和执法的有效贯通衔接。新修订的《条例》关于“用严的纪律衡量和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先给予党内纪律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规定,很好地适应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形势任务,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通过学习《条例》,我们感到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推动并实现纪法贯通,必须始终坚持纪严于法,切实将党章要求具体化,突出党纪特色,筑牢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必须坚持纪法协同,分清纪法界限,真正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真正汇聚起正风反腐的强大合力,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更大成果。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由中共中央于2019年1月印发,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的一部《条例》。本《条例》连同总则及其附则在内共分九章三十九条,通篇强调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在学习了该《条例》后,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法干警,我应当坚定不移的做到以下几点:1.忠诚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人民的根本利益;2.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3.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是明智之举,我应当恪尽职守坚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做一名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干警。

首先,忠诚于党,以民为本。每个时代都不乏领航者,党的领导就是我们新时代的领航者,只有忠于党的领导,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的情况下,坚定不移的拥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对社会、民主、法治、公正、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需要,增强广大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条例》给我们带来的社会福荫。

其次,护法以恒,坎坷自平。古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建立就是一种规矩的形成,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就需要这种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能够在这种完善制度内,努力发展、锐意进取,化坎坷为通途,这既有利于保证政法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推动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步。

再次,普法有度,各司其职。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不是一部或者几部法律能够确定其发展方向的,所以要保证一个国家正常有序的发展,必须要将制度落到实处才能推动我们工作的发展。让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条例》的制订在法制保障的横向和纵向上都做了总体要求,这就为未来各政法机关在国家政法工作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全方面的制度的保证。所有的政法工作者应当遵循《条例》的指示,以新时代政法工作为中心。坚持道路、目标、目的、分工、队伍建设要求等基本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努力前行,以点带面,推动政法工作的全面发展。

最后,明确思想,大道初成。所有的好的制度的运行都需要坚实的思想基础。所以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法干警,更深知其中的道理,所以我要坚持在思想上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在实践中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做到带头守法、模范守法。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内容落到实处,以身作则,实现“良法”和“善治”的有机互动,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大道之始,皆起于微末,而成于众人之志也。《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国家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社会发展的我们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所以,只有坚持忠诚于党,夯实思想基础,恪尽职守,砥砺前行,坚持在制度内为公,制度内执法。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人民的拥护,才能够以满腔的热血抒写无悔的人生。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组织全体干警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用实际行动践行好《条例》要求,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职尽责。紧紧围绕大局履职尽责,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全面推进诉讼服务现代化建设。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做好深度线索摸排和“一案三查”工作,坚决打击黑恶势力,深挖“保护伞”,认真审理涉恶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强化“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深度应用,减轻群众诉累。强化诉前调解,充分发挥好诉调对接中心、乡(镇)法官工作室平台作用,调解矛盾纠纷、优化司法资源,切实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目前,该院共审理各类案件8377件,已结499件,结案率59.62%,开展网上立案78件,跨域立案11件,电子送达380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扎实开展警示教育,以张坚案为鉴,加强自查自纠自改,坚决树立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结合法院系统开展的“纪律作风整顿年”和“以案释徳、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同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法院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全院审判作风和工作纪律督查。对于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努力营造为民务实、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理想信念,更好地用《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大数据合成作战中心迅速安排部署,狠抓学习,《条例》学习贯彻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二是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在学习贯彻过程中,全体民警、辅警充分认识到《条例》是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把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内容和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学思践悟、融会贯通严格落实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党建、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组进行汇报,不断强化党的领导。

三是把学习《条例》精神与公安工作实际相结合。扎实开展相关案件线索摸排和现场勘查工作,持续做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破工作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支撑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履行好新时代政法工作职责使命,强化责任担当,聚力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奋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为高质量推进秦汉新城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要坚持不懈抓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贯彻落实,切实通过夯实基层基础、健全完善机制,着力提升政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自《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xx区委政法委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增强主动性、注重创造性、务求实效性,积极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将贯彻落实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xx区委政法委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一致认为,《条例》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既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又为党领导政法工作谋长远、固根本,在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开创性里程碑意义。

二是深入学习领会。xx年xx月份,区委政法委下发通知,对全区政法系统学习《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利用党委(组)会议、班子成员会议、中心组集体学习、“三会一课”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活动,原原本本学习《条例》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并将《条例》学习列入政法干警轮训的主要内容。自xx年xx月份以来,全区政法各部门共组织《条例》学习、研讨、培训达xx场次,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开展学习辅导xx场次,参与学习政法干警达xx余人次,共收集学习心得xx余篇。xx年xx月份,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就《条例》进行了集体专题学习。积极开展乡镇(街道)新任职政法委员谈心谈话活动,使基层政法委员快速进入新角色,适应新岗位,强化新担当,彰显新作为。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政法委员述职制度,进一步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细化监督问责制度,从监督制约、督促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配套措施。

与谋划政法年度工作相结合,以《条例》为遵循,找准差距,补齐短板。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全市政法系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的精神内涵,确保政法工作正确方向。在学习贯彻过程中,全市广大政法干部干警充分认识到《条例》是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强化“四项举措”,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迅速行动抓部署,xx月xx日,市委政法委下发通知,对各县区、市直政法各部门提出明确工作要求,xx月xx日前,组织开展理论中心组集中学、支部学习讨论等多形式、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活动,原原本本学习《条例》的主要内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自上而下强学习,组织全市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对《条例》内容进行深入学习研讨,努力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截至目前,全市政法系统组织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和集中学习教育培训活动xx余次,上报学习情况专题报告xx份。班子带头写心得,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基础上,市直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上率下,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撰写学习心得,共收集学习心得xx余篇,做到了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有效带动全市政法系统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精心谋划搞培训,市委政法委制定下发了学习贯彻《条例》培训方案,明确从xx月起,分级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党校教授分层次对《条例》进行宣讲解读,加强对全市政法系统干部干警的轮训。同时,要求各县区、市直政法各部门对全体干部干警进行全员培训,使全市政法干警把《条例》内容学懂吃透、入心入脑,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效果。

2020年工作谋划相结合,全市政法系统在谋划部署做好政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认真谋划思路,力求在实践中取得新成效。结合市委xx届xx次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条例》作为推动指导政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找准差距,补齐短板,精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重与重点难点工作实现突破相结合,全市政法各部门聚焦平安x建设,在推动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上努力实现新突破。聚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推动职权配置、诉讼制度等重点改革任务上努力实现新突破。聚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深挖一批有影响的“保护伞”、攻克一批大案要案上努力实现新突破。聚焦法治建设,在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法治服务体系建设上努力实现新突破。注重与创新工作方式相结合,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积极培育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壮大群防群治队伍,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推进县域社会治理政策研究,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力促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实现提升。注重与政法队伍建设相结合,抓好《条例》深入贯彻,注重在政法队伍建设上多用力,突出政治建设这个关键,以专业化建设为重点,对标“五个过硬”要求,加强政法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久深入开展正风肃纪,努力打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政法队伍。

四是建立“三项机制”,长效落实《条例》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动市委成立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市委政法委职责,建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统筹好政法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资源力量,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等工作,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加快建立政法工作领导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机构建设和职能配置。选取县作为试点,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各县区推开配备政法委员工作,推动基层政法工作的有序开展。严格忠诚履职尽责,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方面下功夫,强化对政法单位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督促。加快建立监督工作机制,加快推动市委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市委政法委加强统筹党内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法部门内部监督,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加快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督促、整改的力度。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按照《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经县政政法委立即将文件精神传达至政法各部门,全区政法系统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切实把各全体干部、干警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接到通知后,我委领导对条例学习高度重视,要求全区政法系统必须深刻理解条例颁发的重要意义,并全面开展学习活动,确保将条例贯彻落实。xx月xx日,政法委主持召开全体学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相关内容。政法委常务副书记xx宣读了条例内容,政法委书记xx强调,《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体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切实将条例贯穿到工作中。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抓好省委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牢不牢固、“四个自信”坚不坚定、“两个维护”到不到位的重要标尺,迅速行动、直面问题,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大的决心态度、更实的整改措施、更实的工作作风,确保省委专项督查反馈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为金溪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一)强化政治站位。坚决准确对标对表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督查整改工作的要求部署,把抓好整改工作与围绕“好人主义之害”开展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增强问题整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杜绝虚假式整改、表面式整改、应付式整改及整改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二)压实主体责任。要把主体责任扛起来,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强化属地整改工作的部署调度和组织领导,各股室要进一步强化本系统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对照省委专项督查整改任务清单,制定任务图,制定时间表,坚持问题导向、清单管理、举一反三,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巩固一个。

1、学习《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方式方法单一,深度解读、交流研讨不够,学用结合有差距。

整改措施:1、加大学习力度。进一步完善学习计划,进一步加强《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的学习力度。通过党委会、班子会、党委理论中心组等对《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进行再学习、再传达,切实提升学习贯彻《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将《条例》作为干部轮训的内容;2、深化学习效果。结合学习“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党建规范化建设等活动,将《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作为我局政治理论学习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线上与线下、读书班与专题辅导相结合,认真开展学习,撰写心得体会,切实将《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精神转化为推动全县政法各项工作的务实行动;3、创新学习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视频等载体加强《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的学习,通过集中学习、讲党课、讲红色故事、交流研讨等方式,丰富“请出来”、走出去的学习方式,进一步强化学习效果,扩大学习覆盖面。4、强化政法系统学习。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抓好政法系统《条例》、省委《实施细则》学习交流研讨,不断提升学习效果,确保学深悟透。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2、宣传主要面向政法系统,没有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作用,扩大社会宣传面。访谈时,有的领导同志直言“感觉学习贯彻《条例》是政法口的事,其他系统有领导认为事不关己”。

整改措施:1、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发挥中国金溪网、书香金溪app和金溪发布、金溪党建、清廉金溪微信公众号等县内主流媒体,加大《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新媒体,加大对《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宣传力度;2、拓宽宣传渠道。组织基层政法力量,走社区、入乡村、进企业,采取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全县广泛开展宣传。3、明确宣传责任。要将贯彻落实《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及平安建设考评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向社会各界宣传,切实改变一些同志认为的“感觉学习贯彻《条例》是政法口的事,其他系统有领导认为事不关己”等错误认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3、健全落实政治轮训制度有差距。

整改措施:1、健全落实政治轮训制度。2、结合“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专题党课宣讲活动。3、将开展政治轮训列入政治督察和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范畴。

整改时限:2020年9月底。

4、各级综治信息平台只是纵向连接,没有实现横向与各部门连接,汇集的信息不能向职能部门分发交办。

整改措施:1、确保横向到边。开通与综治责任单位的横向联通,确保综治网格信息平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综治网格信息平台真正运转起来。2、确保高效运转。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报送、督办、分流、反馈等制度,实现横向与各部门连接,确保综治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整改时限:2020年11月底。

5、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够及时、规范,普遍存在重口头、轻书面的现象。

整改措施:1、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认真执行中共金溪县委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要求,严格请示报告纪律。我局党委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县委政法委。2、明确请示报告要求。对需要由县委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请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阶段性重大事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常态性重大事项,按半年或者年度报告。3、严格请示报告纪律。请示报告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6、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仍要加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没有彻底根治,为民服务思想还需提升。

整改措施:1、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教育、自查自纠等,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2、进一步加强与县纪委、监委沟通,坚决整治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并形成政法干部队伍监督管理长效制度。3、继续开展一系列作风建设明察暗访,确保政法队伍作风明显改善。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政治督察和纪律作风巡查结合起来。重点对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开展政治督察,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党纪、警风警纪等情况进行纪律作风巡查,综合治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规立案、越权管辖、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失职渎职行为,着力解决司法不公、办人情案关系等问题,推动执法司法作风持续好转,切实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1、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成立以党委书记秦晓东同志为组长,副局长陈雪标、副局长傅力扬、党委委员胡志辉、党委委员付洁清、党委委员周耀辉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委员胡志辉同志兼任,具体牵头督促抓好各项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要按照整改工作任务分工,认真承担本地本系统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作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全程领导、全面把关,从本级抓起,以上率下查问题、定措施、抓整改、促落实。要对照整改工作任务清单,抓紧研究针对性整改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到位,推动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2、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各股室要强化项目化推进,找准每个问题的切入点,明确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和工作措施,实行清单调度、销号管理。要健全落实跟踪督办机制,对整改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跟踪调度,坚决防止前紧后松、虎头蛇尾,防止在整改中产生新的突出问题。

3、严肃监督问责,务求取得实效。各股室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传导压力、推动落实,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对整改工作聚焦不准、进度滞后、措施不力的,通过督办、约谈、问责等多种方式,推动履职尽责。对在整改工作中不严不细不实,敷衍应付甚至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将专项督查整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中,推动整改工作往实里走、往深里走。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学校党组织建设的具体方针,根据文件的要求,积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并在实际工作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主要情况分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中关于系级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系一级工作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我系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制定了《政法系党政联席会议细则》,凡属条例中规定的须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系内干部培养考核等重要事项,都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中,讨论党务、工会、学生等工作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行政工作由系主任主持。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商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系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向全系教师公开(不宜公开的例外),由系领导分工负责落实。

二、健全系内党组织设置《条例》明确规定,凡有教工党员三人以上的(包括三人),都应根据教研室和工作单位设置党支部,我系根据这一规定,设置了四个以教研室为单位的教工党支部,四个以专业为范围的学生党支部,完全体现了“支部设在连上”的原则。

三、规范迎新党员组织生活形式我系本学期开学之初,就由系党总支向学生支部和教工支部提出明确书面要求,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认真过好每月一次的党员组织生活,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都要认真记录,保存档案,以备总结和检查。目前,学院党委决定在学生党组织中开展“一二五”党生党组织建设书记项目,我系目前8个党支部,一定会借这个“书记项目”的东风,更好地将支部生活过好,过出成效来,过出党性来。通过一系列党的组织建设工作和活动,使政法系教职员工,更加积极地努力工作,思想和行为更加自律,教学的积极性更高,全系更加团结,没有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况发生。

四、存在的问题。

2.单独的活动经费缺乏,使教研室党支部坚持每月一次的党员组织生活有一定的困难。艰在政法系教师党员比例很高,达到92%左右手,在一般情况下下,教研室教研活动和党支部组织都可以在同一时间集中开展,上一段是教研活动时间,下一段是党员组织活动时间。

3.工作设想。主要设想是通过目前正在进行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试点,进一步完善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风险防控工作建设,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到我系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与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切实把《条例》精神吃透吃准,在具体工作中落细落实,充分认识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与《条例》的内容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关系。

二是与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相结合,在谋划部署2020年全县政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结合县委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条例》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找准差距,补齐弱项,精准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是与重点难点工作实现突破相结合,聚焦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创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3年目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法系统深化改革等工作任务,在推动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创建的良好局面上努力实现新突破。

四是与创新工作方式相结合,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以“雪亮工程”建设为契机,依托平安甘肃信息化支撑管理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着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五是与政法队伍建设相结合,加强政治建设,以“四化”建设为目标,对标“五个过硬”要求,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持久深入开展正风肃纪,打造出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纪律严明的政法队伍。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正如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的,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第一位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将“讲政治”这一硬性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办案工作中,落实到接待群众来访中。只有注重持续的学习,才能“补足精神之钙,强壮力量之肌”,才能保证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保持忠实可靠,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以办案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要严格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贯彻党中央及省、市、区委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工作要求,绝对遵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单位内得到精准地贯彻执行。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同时抓好个人所分管的院党总支及各支部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检察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检察队伍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检察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检察机关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工作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责任十分重大;检察干警的能力水平体现着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不能放松要求。一是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诚信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水平,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红色资源和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深度挖掘。四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机关联系企业制度,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为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为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五是要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攻坚活动,着力做好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条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忘从检初心。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施行以来,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喀什市人民法院迅速找准发力点,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重点,牢固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是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树立党对政法工作、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通过政治轮训、“岗位大练兵”等方式,坚定理想信念,深化法院干警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强化政治理论武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学习,做到学思践悟、知行合一,教育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

三是坚决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重大专项司法活动、复杂敏感案件、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主体与责任、请示报告范围及事项、请示报告程序与要求、请示报告途径与方法。对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法委、上级法院决定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形态责任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中的重大敏感案件、重要情况、重大事件、重要工作,及时向市委、上级法院、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把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每月自查是否有该请示却未请示事项、该报告却未报告事项,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常态化落实。

四是坚持用《条例》指导法院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一

第一段:作为一名从事工作多年的职场人士,我深切感受到落实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作条例作为规范员工行为和维护工作秩序的准则,对于组织稳定和效率提升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要想真正贯彻落实工作条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在各个方面精心施策,培养良好的组织氛围和个人自觉。

第二段:在贯彻落实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认识到重视示范引领的重要性。领导者要起到身先士卒的榜样作用,通过自身的言行举止来示范和引导员工遵守工作条例。只有领导者自己能够真正贯彻落实工作条例,才能让员工对工作条例产生信服和认同,形成良好的组织氛围。作为一名员工,我也应努力成为示范引领的一员,通过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遵守工作条例,带动身边的同事一起落实工作条例。

第三段:此外,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对于贯彻落实工作条例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化规范,并且让员工更加清楚工作条例的具体要求和要求的执行方式。流程的规范化可以保证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我的工作中,我注意到了流程零碎、制度不完善会导致工作执行不顺利,通过与团队一起完善制度和流程,我深刻体会到了制度对于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的重要性。

第四段:此外,加强宣传教育也是贯彻落实工作条例的重要环节。只有当员工对工作条例有充分的认知和理解,才能更好地执行和落实。因此,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来增加员工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度,例如举办培训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等。在我的工作中,我积极参与各种培训活动,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培养自己的自觉遵守工作条例的能力,与工作条例形成共振。

第五段:最后,贯彻落实工作条例需要不断加强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是落实工作条例的保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在我的工作中,我主动与同事相互监督,互相帮助,共同遵守工作条例。同时,也认识到监督和检查是组织层面和个人层面相互配合的结果,只有两者同时进行,才能更好地推动工作条例的落实。

总结:贯彻落实工作条例是每个员工应具备的必要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于个人发展和组织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示范引领、健全制度和流程、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和检查等多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实现工作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并为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作为一名员工,我将持续加强对工作条例的学习和遵守,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自己的贯彻落实工作条例的心得体会。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二

近年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日新月异,为了增强法律的有效实施,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以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深切感受到了这些条例的影响。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有体会,它不仅对于整个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个人有着直接影响。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对贯彻落实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贯彻落实条例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建设发展的基础,而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具有高度的约束力和规范性。条例的出台和贯彻落实,可以明确社会纪律和规范,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例如,《垃圾分类条例》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垃圾分类的行为,减少了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促进了废弃物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了可持续发展。可见,贯彻落实条例对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贯彻落实条例可以提升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条例的规定往往涉及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交通规则、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等。遵守这些条例,不仅要求个人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还需要提高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例如,我们要增强文明出行意识,不随意乱扔废物,以上柳州市禁毒宣传为主干,面向全市各单位、各社区、各单位、各镇街及学校开展全市禁毒宣传惠民系列活动,进一步普及禁毒、毒品危害教育知识。这些规范行为的要求,必将促使人们树立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公民素质。

最后,贯彻落实条例需要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努力。贯彻落实条例需要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夯实法律意识。同时,也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人人参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只有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推进,才能够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例如,《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条例》的实施,不仅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稳定发展。

总之,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合力推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到心中明白、遵章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担当起义务和责任,积极参与到贯彻落实条例的行动中来。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够更加繁荣昌盛。

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三

落实之要,贵在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确保将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是强化政治建设。坚持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四个意识”转化为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党章始终成为广大党员的“心中明灯”和行动指南。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和有利契机,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努力争当学规明纪的表率、遵规守纪的表率。

二是修复政治生态。聚焦中央巡视和省委考核反馈问题,不断加快整改落实进度,并深入查找教育预防、制度机制、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营造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聚焦我市政治生态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盲区盲点,全面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三是从严正风肃纪。坚决捍卫党纪党规权威,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新动向和新表现,对各种歪风邪气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的公开曝光、严肃问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从严查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腐败问题,铲除政治生态“污染源”。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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