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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 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总结(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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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 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总结(三篇)
2023-01-01 11:13:17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一

1、办理老年证276个,

2、统计空巢户748户、孤寡617人。

3、办理80岁高龄津贴49人。

4、上报90岁高龄老人13人,其中3人死亡。

5、调查60岁以上老年人情况:

60岁-69岁 1203人、70-79岁 1829人、

80-89岁 232人、90-99岁 xx人

6、春节前给居家养老户送饺子、春联等慰问品

7、居家养老代金劵在我街作为试点。

8、我街居家养老30户。

9、区老龄委在万米社区成立老年学校。

10、每月走访居家养老户,逐户了解服务情况,解决生活中的难题。

xx、每月25日是上报年龄在80岁以上的够高龄津贴时间,和居家养老月报表。

12、在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为社区低保老人送上了节日的慰问品,送上我们对他们的节日祝福。

13、积极参加街道组织的各项活动。

今年我作为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员,与万米社区和高玲一组,面对这次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我们加班加点,入户走访,核对信息,直到顺利地完成人口普查任务。作为一名人口普查员,能参加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工作,是我的荣幸,更是我做好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在20xx年的工作中,我将秉承着10年的热情与信心,做好计划并开展工作,以下是我在xx年的工作打算:

1、继续为老年人办理老年证,居家养老,80岁高龄津贴。

2、配合各个社区把老年活动办起来,让老年人的业余生活丰富起来,更加有声有色。

3、在老年学校为老年人讲解老年健康知识讲座,让社区的老年朋友了解并掌握一定的疾病防治知识及健康保健知识。

4、继续走访居家养老户,对社区的空巢老人、残疾老人、低保老人进行走访,以确保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作好安抚工作。

5、各社区成立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一对一帮抚,给居家养老户的老人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使老人感到党的温暖。

6、做好街道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关于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保证健康教育工作的扎实开展,根据医院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补充调整医院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并由一名副组长专门负责抓健康教育工作。结合医院自身特点,把健康教育任务指标逐一分解落实到各领导小组成员、责任科室、责任人,做到层层有人抓,环环有人管。院领导要求各责任人要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把健康教育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抓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医院的专业特长,利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健康知识,持续开展健康宣传,把健康知识,保健理念,卫生常识向来院就诊的病人及其家属、住院病人进行宣传;通过下乡义诊、疾病调查等到把健康知识、卫生知识带给广大群众,最大限度的做到以防为主,以治为辅。此外,利用院内宣传栏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小册子、图片、健康教育处方等向住院病人及其家属、人民群众进行健康知识宣传。

三、加强医务人员骨干培训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院内组织健康教育理论和技巧培训,今年要求对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100%,医护人员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精心组织,强化督查

今年我们要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室目标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认真对照健康教育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和督查,实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实行限期整改,以加强对健康教育工作的动态管理。

五、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档案的整理

按照市卫生局、市健康教育所对健康教育工作档案的规范要求,规范整理好我院健康教育工作档案的相关文字、图片等资料,迎接上级检查。

关于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三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 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 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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