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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过程以及心得体会如何写 放完烟花后的感想(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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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过程以及心得体会如何写 放完烟花后的感想(7篇)
2023-01-01 13:08:38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放烟花过程以及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第一,对社会人身财产造成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不当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节日期间,街头巷尾,马路边、小区街道、草坪、绿化带随处可见大量的烟花纸屑和燃放后的墩座。尽管有关部门没有提供具体数字,但据一些环卫工人表示,除夕一夜之间,至少产生很多此类垃圾。为了清理垃圾,保证城区清洁,环卫工人不得不比平时提前一个多小时上班。烟花爆竹不仅给城市卫生带来了尴尬,还带来了安全隐患。由于许多人随地燃放鞭炮,之后第二天才能被环卫工人清理完。一旦火苗未熄,在当前北方地区长时间的干旱情况下,极其容易引燃干透了的树木和草,发生火灾。

第二,严重污染环境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过年的传统习俗。特别是除夕夜,从夜幕降临开始,神州大地就鞭炮齐鸣。爆竹、烟花带来的“声色”刺激,让过年的喜庆气氛更加浓重,同时也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和大量的垃圾。硝烟弥漫的场景只有两个地方可以大规模的看到,一个是战场,一个是中国春节的大街小巷。作为我们当代这批青年是没有经历过,所以那种真正意义硝烟弥漫的场景也就没有见到过,只有在电视电影里看到过。而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在中国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烟雾弥漫于空中,刺鼻的味道充斥着空气中。燃放烟花的人赏心悦目的欣赏着烟花的美感,燃放爆竹的人躲得远远的窥视着爆竹燃放的进程,有的甚至捂着耳朵,看都不看。曾经在某年禁止过燃放烟花爆竹,但后来又解禁了。春节期间到底是否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我们暂且不论,先谈谈燃放烟花爆竹对我们日常生活产生的直接影响。鞭炮和烟花燃放时会释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的氧化物等有害或有毒气体,并产生碳粒、金属氧化物等颗粒烟尘,这些气体和烟尘弥漫于空气中,使空气浑浊,令人窒息,同时还刺激人的呼吸道粘膜,伤害肺组织,以致诱发呼吸道疾病。 据了解,当硝烟弥漫时,这些气体对呼吸系统、神经系统有一定的损害作用,对眼睛也有刺激作用,有的则会对一些慢性疾病的发生或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大量浪费钱财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炮竹的费用,偌大个中国一个春节就要起码上百亿用来燃放掉,我们经常说的烧钱可能也不过如此吧?如果这批钱用来环保建设和帮助那些贫困灾区又是有多么大的意义。真的是需要我们静下心来思考的问题。过年是需要有喜洋洋的气氛,但我们的家园地球真的不堪重负了,环境污染越来越恶化,而且开始和我们反馈了,欠下多少债是都需要偿还的,我们对自然所做的,对环境所做的,都会得到相应的反馈。不难想象,燃放烟花爆竹对健康也是莫大的杀手。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延续千年的习俗,春节临近之际,我市市民对雾霾天气与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叠加充满了担忧。

进入新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发生了旷日持久且影响范围甚广的雾霾天气。尽管我们的城市没有“很受伤”,但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的市民,我们对充斥荧屏的“呼吸之痛”感同身受。我们深知,污染是流动的,伤害是“无差别”的。每个人都是环境的消费者,也是环境恶化的成本支付者。保护环境,无人可以置身事外。同在一片天空下,我们理应与身处“霾伏”中的人们“同呼吸,共责任”。

于是我们就今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一事在社会中展开调研。昨天,我们在市区一个鞭炮零售点看到,虽然马上就要过年,但是买鞭炮的人并不多,像往年畅销的一万响的鞭炮很少有人买,偶尔有家长带着孩子买一些小型烟花。采访中,多数市民表示,今年打算少放炮或者不放炮,市民刘先生说:今年雾霾天气太严重了,所以想想今年过年不放炮了,这样能稍微减少污染空气的东西。老边区某鞭炮零售点摊主告诉我:

摊主:比起往年我觉得不太好卖。

本人:大概销量比往年下降有多少?

摊主:我觉得下降有一半。

本人:哪种卖的稍微好一点?

摊主:还是环保炮。像以前那种鞭炮,基本上一说的话,不要,它不环保。往年这种大炮快,今年看人了,可多人都不放了。

23日中午,本人在城区老边大市场一家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发现,近一个小时内都没市民来购买。“今年生意跟去年比差多了,去年一出摊就卖了三四百块钱的鞭炮,今年出摊到现在连个生意都没有。”摊主介绍说,“一开始我以为是路段选得不行,我一打听才知道,其他摊点销量也不行。”

截至26日下午,本人走访市区十余个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了解到,今年鞭炮销售情况遭遇寒流。“往年还有饭店或者单位来批发,今年来买的全是个人,最多的也就花两百块钱。”东地路上一家临时销售点的老板苦闷地说,“连续三天我才卖了不到五百块钱的货,去年都卖一千多了!”

步行街一家临时摊位的老板告诉我,今年市场最大的特点是问的多买的少,“一上午来问的有三四十人,但真正买的也就一两个人,销量比去年少了近一半。”不少烟花爆竹摊主表示,他们把销量的“宝”都压在了春节前的一两天。

小年一到,过年也就进入了倒计时。在不少地方小年还有送灶王爷的习俗,每到这天点挂鞭炮吃盘饺子是不可缺少的习俗。而今年,不少市民发现,往年热闹的鞭炮声居然听不见了。23日,龙山小区一名清洁工人告诉记者,今年小年是他“最轻松”的一年,“往年这条街上很多沿街门市都会放鞭炮庆祝一下,我们第二天扫鞭炮纸屑非常麻烦,但今年鞭炮纸屑几乎没有。”锦绣苑小区居民张女士表示:“往年过小年的时候,早早就能听到外面噼噼啪啪的鞭炮声,但今年没听见有放的。”山水文苑小区居民孙女士说:“现在雾霾天气比较严重,今年我就不买鞭炮了!”

本人随机采访了30名市民,有27名市民表示还没购买鞭炮。“放鞭炮会污染空气,大家又得面对雾霾天气,影响身体健康,但不放又觉得没年味,年底买上一两挂意思意思就行了!”一名市民说。这也代表了大多数受访者的想法。在采访中,也有摊主担心,今年鞭炮市场不景气,那销售后剩余的鞭炮会如何处理呢?会不会有安全隐患呢?一临时销售点老板说:“去年的时候也是这样,我们在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点时,就已经和相关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协定,到达零售期限后没卖完的烟花爆竹就交给批发公司保管,如果产品没过期,就等到下一年接着卖。”

当下,对于保护环境,缺的不是共识,缺的是行动和从我做起的自觉。为此,我们倡议,所有市民行动起来,从力所能及的生活小事做起,从春节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减少自身的污染排放开始,从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开始,身体力行,呵护家园。

一、尽量不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会向大气中释放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气体及烟尘、硫化钾、金属氧化物和碳粒等颗粒物,导致大气中的有害物质尤其是pm2.5浓度大幅度上升。而且,这些污染物进入空气中,往往在短时期内难以得到彻底净化。尤其是在雾霾天气下,大量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有害物质更难以扩散,会加重空气的污染程度。

二、如果一时难舍“爆竹辞岁”的旧传统,那请尽量少买些,少放些。尽量选择购买少味、轻烟、残留物少的环保烟花和电子鞭炮。自觉不购买、不燃放个头大、药量足、震耳欲聋的违禁烟花爆竹。在除夕夜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时段,请尽量远离居民楼房,以减轻污染对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有呼吸系统疾病等高危人群的伤害。

三、节后上班第一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不放“开门炮”,节后开业第一天,沿街的银行、宾馆、饭店等商家门脸不燃放“招财炮”。同时,各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加强监管,为改变陋习倡导文明多做工作。

曾经,我们在朦胧的薄雾中作浪漫的遐思;而今,我们却要在浓厚的雾霾里痛苦地呼吸。今年以来,持续性、大范围的雾霾天气,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的沉痛反思。

造成雾霾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工业排放、矿山开采、建筑扬尘、汽车尾气、城市采暖等等,都是重要根源。因此,治理雾霾也要采取综合性措施。但是,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同样是雾霾的诱因之一。

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的烟尘,对空气造成的污染非常严重。据环境监测机构的保守估计,燃放烟花爆竹可以使当时、当地的空气污染指数上升10倍以上。如果说,导致今年以来很多地方雾霾笼罩的始作俑者并非烟花爆竹,那么,到了春节期间,在大量工业企业休假、建筑工地休工、大型车辆停运的情况下,集中而高强度地燃放烟花爆竹,就是形成或加重雾霾的罪魁祸首了。

难道我们真的乐意在重度污染的空气中度过春节吗?难道我们真的愿意因为营造一些年味而大肆制造烟尘吗?难道我们真的喜欢将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笼罩在雾霾之中吗?就在这个虎年,就从这个春节,我们可否不放烟花爆竹了?或者,我们可否有所节制,“意思意思”就收手呢?

其实,春节的民俗绝非仅仅是燃放烟花爆竹,有意义、有情趣,文明健康,和谐欢乐的活动还有很多。春节美好的内涵决不在于“听几声响”,春节优秀的传统也不仅仅是“放几挂鞭”。在对待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态度上,我们认为既要注意保护和坚守那些优秀的传统习俗,也要重视推陈出新,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创造新的民俗,开发出新的“年味”。 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呼吁——文明健康过年,从低碳减排做起;共同守护蓝天,从不放烟花爆竹做起。让我们都来当个“弃炮族”,不做“吸尘器”!

关于放烟花过程以及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为加强20xx年春节期间城市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全区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xx年春节期间在城市规划区实施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龙岗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龙水镇城市规划区、双桥经开区城市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客运车辆和站点、商场及宏声广场、步行街等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公园山林、居民小区化粪池、下水道等重点区域。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xx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农历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1月6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20xx年2月25日至3月5日(农历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1月15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只能在龙岗街道办事处南门广场、棠香街道办事处清廉文化广场、龙水镇五金会展中心、双桥经开区车城广场和川汽厂转盘指示区域燃放。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xx年2月15日至3月5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七、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举报电话:

大足区公安局:43721110,双桥经开区公安分局:43333110。

大足区安监局:43761995,双桥经开区安监局:43332908。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xx年3月5日止施行。

xx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xx年2月5日

关于放烟花过程以及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 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 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宝鸡市公安局:0917-3268334、 110;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0917-3260359、 12369

宝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917-3260514、 12350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917-3206789

年2月3日

关于放烟花过程以及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 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 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

宝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年2月3日

关于放烟花过程以及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1.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关于放烟花过程以及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遵守禁鞭规定,城市需要安宁和环保。

自觉遵守禁鞭规定,防止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的发生。

自觉遵守禁鞭规定,不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零燃放”,共筑“瓷都蓝”

拒放烟花爆竹,共享碧水蓝天

拒绝烟花爆竹燃放,共建绿色文明家园

争做遵规守法好市民,享受蓝天白云好心情

禁放烟花爆竹,珍爱生命健康

从拒放鞭炮做起,共同遵规守法、共享蓝天白云

珍惜安全健康,珍视公民责任,珍爱蓝天白云,拒放烟花爆竹

拒放烟花爆竹,争做文明市民,共建幸福家园

为了瓷都的蓝天白云,请您遵守禁放规定

瓷都“禁燃”——我响应、我行动、我监督

为了生命安全、为了碧水蓝天,请拒绝燃放烟花爆竹

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共同营造安全、宁静、清新的生活环境

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做禁放的参与者、践行者、传播者

没有烟花爆竹的春节,更添幸福团圆的喜庆;没有烟花爆竹的庆典,更显现代文明的气息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你我有责

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度温馨和美佳节

关于放烟花过程以及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关于降低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预防和减少火灾,建设美丽孝感,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市第五届人大会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批准在孝感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孝感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就孝感城区“禁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国道复线;(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城区“禁鞭”工作领导小组

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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