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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医疗深度解读心得体会实用 基层军医心得体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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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医疗深度解读心得体会实用 基层军医心得体会(六篇)
2023-01-01 20:18:09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军人医疗深度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服从安排,做政治合格的“明白人”

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该同志始终加强党性锤炼,增强党性观念,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一方面,他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另一方面,他能自觉服从局党组和领导的工作安排,对党组织和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不讲价钱、不打折扣、坚决服从和落实到位。工作中积极主动,对同志真诚相待,关系融洽和睦。他时常提醒自己:“作为一名军转干部,要做一块钢铁长城的基石,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人民的安居乐业献出光和热”。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期拥军优抚的新篇章。

二、热爱学习,做业务精通的“发言人”

优抚工作涉及的法律、政策最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特别是随着国家各种优抚政策的出台,及时准确掌握各类法律法规是开展优抚工作的前提。-作为一名副团职转业干部,能迅速转换角色,虽然没有经过业务培训,一切从零开始,但他不等不靠,凭着军人那种拼劲和韧劲,硬是给自己立下了“军令状”,一定要在最短时间内弄懂优抚安置业务、掌握工作本领。为了尽快进入角色,工作中他虚心向科室有优抚工作经验和方法的同事学习,并找来了各种业务书籍、文件资料阅读。通过不断学习,该同志很快就从一名“门外汉”成为优抚工作战线上的行家里手。特别是--年担任优抚科长以来,他带领科室工作人员勤勤恳恳、尽心竭力,对每一个来访人员家庭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和当前有什么困难需要解决等问题都分门别类,建立人员信息台帐并熟记于心。他业务精通、政策水平高、把握政策准确,既全面执行了国家各项政策,又保证了涉军群体大体稳定。

三、心系群众,做优抚对象的“贴心人”

优抚工作不仅是执行上级各项优抚政策,更主要是了解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我市有优抚对象7.5万人,有10大类涉军群体,每天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里办事、咨询政策的超过30人。-无论工作有多忙,在接待来访群众时都能坚持做到“四个一”,即一幅笑脸相迎、一声亲切问候、一杯茶水送上手、一颗真心相待。遇到有些退役军人因政策原因没有享受生活补助,要求享受抚恤待遇时,他从不厌烦,主动出示相关文件给来访者明确答复,属于其他部门的,耐心引导到相关部门,让来访者心悦诚服,满意而归。如:--年,-在得知--县三圣乡援越抗美残疾军人唐汇志和鼎城区石公桥镇王新华想伤残等级调整,但因长期卧病在床无法前往参加体检后,第一时间他主动向省民政厅汇报,并多次与省荣军医院联系,希望医生能够够上门为其体检。经过多次协调,年内省荣军医院组织了医疗专家小组,分别到--县和鼎城区上门为两位重病在床的伤残军人进行了体检,并顺利提高了伤残等级。每年“八·一”期间,-都要组织全市部分退役军人开展“八·一”红色教育活动,丰富退役军人的业余生活。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拉近了与他们之间的距离,更成为了他们的知心朋友。由原来的一封封信访件变成了一封封感谢信。

四、敢于担当,做维护稳定的“调解人”

近些年,随着各项优抚政策的出台,不稳定的涉军群体日益增多。我市有伤残军人、工程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参战退伍军人、援越抗美退役老兵等多个不稳定群体,他们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上访。面对重重困难,该同志没有畏难和气馁,而是迎难而上,一边接待来访的对象,一边思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摸索出一套涉军维稳的工作方法:一是全面落实国家政策,不欠政策账;

二是与退役军人交心谈心,和他们交朋友,不欠友情账;

三是尽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不欠感情账。多年来,-始终把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当作自己的亲人,用自己的耐心、爱心、细心、诚心温暖着他们,保障了他们的各项待遇,化解了许多涉军矛盾,阻止了多起聚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为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最新军人医疗深度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战友们:

各位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战友对武装部的列位首长和战友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多年来武装部的列位首长十分重视、关心我复转军人的生存和工作,此表现衷心的感谢!今天,我们战友在这里欢聚一堂,隆重聚会,感到无比的亲切和异常地兴奋。让我举起酒杯,开怀痛饮,畅开心扉,互诉衷肠。数载军旅生涯,让我们结下今生不解的友情;二十年离别光阴,却割不断我浓厚的交谊!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友情,正如这一杯杯醇烈的美酒,韶光越长,其味越香。

再相逢,我们心境汹涌、万千感慨!忆往昔,二十年前,我们这些来自黄土高原的百余名热血男儿,响应故国的召唤,随同时代的步伐,乘坐开往大东北的列车,踏上了东北黑地皮,从此开始了绿色军营生存。

火热的军旅生涯锻炼了我们的意志,锻炼了我们的身体。固结了我们之间的友情,形成了我们劲松般坚忍不拔的军人作风,也铸就了有如磐石般倔强不屈的硬汉子性格。那段难以忘却的部队生存在每个人的心灵深处打下了不灭的烙印,那块曾浸透着我们青春汗水的火热的黑地皮上,留下了恍如昨日的永久回忆;曾为之献出了青春珍贵韶光的蓝天长城上,面前目今了投笔当兵的光荣足迹;曾一起经历风雨,一起摸爬滚打的日子里,结下了终生难忘的深厚交情。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七飞行学院培养教诲下,发展为在社会各条战线上有不同贡献的有用人才。本日,每个人都可以这样自豪地说,人生历程中,为有这样一段光荣的经历而感到无比地骄傲!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当我们挥泪告别军营,奔赴湘西各地走上不同工作岗位的时候,依旧以军人顽强拼搏的作风,为国家的各项事业贡献着青春和热血。现在,我们有的在国家机关忠于职守的人民公事员,有的在革新开缩小潮中发展起来的私企老板,还有的在农村默默耕耘做典范,尽管我们工作岗位不尽相同,但是战友之情依然如故。二十多年白驹过隙,二十多年弹指挥间,光阴交替,年轮转换,流逝的韶光能够衰老我曾风华正茂的容颜,但无论怎样也不能拉远我亲如兄弟的战友情缘。部队各人庭的生存虽然已离我久远,可亲密无间的战友交谊却将永驻我心间,随同我永久。八一军人演讲稿

今后的日子里,让我携手并肩,以我曾有的豪情当歌,用我深厚的交情为凭,互帮互爱,团结拼搏,同等向前,共同创造属于我们更加美好的明天!八一军人演讲稿

谢谢各位!

最新军人医疗深度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三

敬爱的党支部:

我是一名军人,这几年来,经过党的教育、英雄模范人物的激励,尤其是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更加坚定了把自己的前途、命运与党的事业结合起来,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奋斗终身的信念。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我思想方面也有了较快进步,这些都与党对我的教育、关怀分不开。我的身上还存在缺点,还有待于不断学习、不断磨练,我衷心希望得到党组织的帮助和培养。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我会利用自己的特长,在社会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虽然我现在还不是一名共产党员,但我决心积极向组织靠拢,在组织的教育和帮助下,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进步,争取早日从思想上入党。

当前,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正在蓬勃发展,能够在此时向党递交申请,我感到光荣和自豪,不论组织何时发展我入党,我都将为党的事业而不懈努力。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最新军人医疗深度解读心得体会实用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战友们:

大家下午好!

现在我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站在这里作为新兵代表发言,深感荣幸与自豪.

首先,我要感谢祖国的挑选,使自己有机会为祖国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感谢学校的培养 使自己更快的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 您们为此次征兵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保证输送了合格的兵源。,感谢每一位新兵的父亲,母亲.是他们将自己养育了二十载的儿女送入军营.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他们是光荣的,是伟大的.

许多小孩子在自己的童年都会有这么一个梦想,那就是去当兵。随着年龄的增长.由小时侯对军人这个职业的崇拜,变成现在的崇敬.我们都知道,军人肩上的重任是神圣的,今天我为承担起这份责任而感到无比的骄傲.

依法服兵役是一名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我们要积极响应祖国的号召,接受党和人民的挑选。蛟龙选择了波涛汹涌的大海,雄鹰选择了宽广辽阔的天空,而我们选择了绿色的军营。带着父母的叮咛,亲

人们的嘱托,踏着威武雄壮的步伐,迈入这新的大家庭,把自己的青春和力量融入祖国的钢铁 长城。

其实我知道,大家将部队当作了自己的第二故乡。因为我们既然选择了离开家园,听从了党和人民的呼唤,我们要为我们的军装添光彩,为我们的部队添光彩。服从命令是我们的天职,我们会严格遵守军人的纪律,履行军人的义务,团结向上,一不怕苦二不怕累,刻苦的锻炼,踏踏实实的作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的军人

再过几天,我们就要离开家乡,融入军营那个热血沸腾的大家庭。参军,让我们感到自豪,也感到光荣。这不仅是我们个人的荣耀,也是家人的荣耀。我们要把握这从军报国的机会,去学习锻炼,去保卫祖国,报效祖国,建功立业。在这里我代表所有新战友向在座的领导、家属们保证,我们到部队后一定会接受煅炼,好好学习,刻苦训练,给家乡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决不辜负祖国和人民的期望.请祖国和人民放心.

最后,我再次代表全体新战友向在座的所有领导、家属,表示深深的感谢,谢谢您们 !

最新军人医疗深度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五

敬爱的党组织 :

成为准备党员以后,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脑筋,认真落实江主席五句话总请求和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自身实践,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国民服务的主旨。作为一名后勤保管人员,就是一名服务者,要为基层服务,通过这次“三讲”正面教导,通过自己对《为国民服务》这篇作文的学习,使我明白地认识到为国民服务的真正内涵。为人民服务不须要什么惊天动地的业绩,须要的是从小事做起,从平时的点点滴滴做起。作为保管员,我想自己应当进入角色,应当首先从自己的服务态度做起。专业技巧精不精,是一个人对工作的熟练问题,而服务态度好不好,是一个人对工作的态度、对本职工作酷爱水平的问题,我以为服务态度占主要位置,所以我立足本职,建立起以官兵对服装发放的看法就是我工作尺度的意识,尽自己最大才能让大家都穿得及时、穿得合体。其次,尽力尽快控制保管业务,遵照保管员职责,自己多学习一些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进步专业技巧,协助助理员干好被装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平时我在思想上坚定幻想信心,建立准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思想稳固,及时调节自我,保持高兴的心境去干工作。注意政治理论的学习,使自己接收准确思想,确切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能够经受住各种诱惑,永葆一名革命军人的政治本质。多自动汇报思想,让自己的思想让党组织知道,加强配合意识。 在工作中我以共产党员的尺度来请求自己,牢记入党誓词,战胜并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勇敢负责,脏活、累活干在前面,遇到艰苦挺身而出。牢记党对我的培育和教导,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我要学习雷锋的“钉子精力”,要不断进取,知难而进,“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我作为军人,应当充足应用军队这所大学校,尽力地锤炼自己,使自身素质不断进步。

在学习上作为一名士兵,由于工学抵触,虽然对一些课、一些作业来不及补上,我在态度上端正思想,不应该发生混杂思想,处置好工学抵触,保持当天的工作当天完成,决不拖到第二天。在课余时光我积极投入到各种运动中去,并且尽力抓好政治理论和文化学习,以及自己函授学习,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注意平时的学习、平时的自我调剂。使自我束缚才能进步,使自己能准确看待他人的批驳,并且及时地改正。

为人处世上团结同志、尊敬引导,处置得当与上级、同级、下级之间的关系。尊敬上级,诚恳接收上级批驳,不管批驳是否正确,查找自身原因,决不与上级争执。与同级的关系,跳出老乡圈子,多与战友们来往,确切做到团结同志这一点。与下级关系,决不以新老兵拉长与他们的关系,以兄弟关系去辅助他,以身作则,确切体现出一个老兵的榜样作用。

现在我还是一名准备党员,我诚恳盼望党组织能认可我,让我转正成为一名正式党员。今后我会更加严厉要求自己,牢记入党誓词。如果党组织不予同意,则阐明我离真正党员的要求还有距离,我不会灰心或扫兴。我会更加勤恳工作,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等知识,以更高的工作尺度和工作姿势去争夺党组织的同意。

以上是我的转正申请书,请党组织审查。不足之处请组织上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期:xx年x月x日

最新军人医疗深度解读心得体会实用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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