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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学习心得体会及收获 法律检索报告心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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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学习心得体会及收获 法律检索报告心得(6篇)
2023-01-01 20:52:43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法律检索学习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山东____律师事务所受x1x父亲x2x的委托,指派我做为犯罪嫌疑人x1x嫌非法拘禁罪、__罪的辩护人。我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x1x对案件的陈述,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和被害人x3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经公安机关询问查实,x1x和x3x二人于20__年9月开始谈恋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__年2月x3x提出分手,在恋爱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由此可见,x1x和x3x二人是有较深感情基础的。x1x个人供述其虽与x3x分手,但仍然放不下x3x,从分手到案发前,x3x也仍与x1x保持联系,关系仍比较密切,但让x1x所不能接受的是,在如此短的时间(仅约两个月)内,x3x居然和他人确立恋爱关系,也因此,二人产生争执,并酿成了本案中所发生的不愉快的事情。

从事实和感情上讲,犯罪嫌疑人x1x对被害人x3x造成的伤害是有感情原因的,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和__行为,量刑时,应当将此事实作为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考虑在内。

二、就本案所涉非法拘禁罪和__罪的量刑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认为,两罪罪名虽然成立,但在量刑时应当定位在两罪的最低量刑幅度内,因为:1、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因自20__年4月17日约23时x1x与x3x开始发生性关系至性行为结束后,二人即睡觉休息直至醒来x1x将x3x送回x3x单位,这在本案卷宗中是有所体现的,所以,非法拘禁的时间应从4月17日18时计算至当日23时,总计约五小时,时间较短,建议量刑时不判处有期徒刑,而选择拘役、管制刑罚方式,或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刑罚时间也宜从短;2、对于__行为,x1x在意图与x3x发生性关系时,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也没有采用其它过激行为方式,而是通过劝慰的开导方式让x3x同意与其进行性行为,x3x虽不情愿与x1__行性行为,但她并没有表现出极度的反抗情绪,应属于“半推半就”的认同,经公安机关及贵院询问查实并由x1x供述,二人进行性行为时,x1x先前并没有戴安全套,但在其射精前,及时戴上安全套,从根本上保证了x3x不会再受到更多的伤害,也确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x1x对x3x是有所爱护的,建议量刑时以三年有期徒刑为起刑点,且不宜过高。故辩护人万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事实情况并依法谨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量刑建议。

三、就犯罪嫌疑人态度而言:

本案犯罪嫌疑人x1x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接受公安机关及贵院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意识到了自己的罪过,表达了深深的忏悔之意,并得到了被害人x3x的谅解,x1x的主观恶性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都较小,同时,x1x本人也极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1x涉嫌非法拘禁罪、__罪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两罪并罚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__罪)及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非法拘禁罪,刑罚期限从短为宜)。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____律师事务所

__x

20__年6月28日

有关法律检索学习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7)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拟、审阅招股说

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10)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11)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12)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13)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1.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资金进入甲方帐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4.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服从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9.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0.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2.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4.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有关法律检索学习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现双方就该协议中有关外包商服务费、有关费用等约定的调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自年月日起,乙方的所有标扣类新签约商户执行如下标准,按交易额完成情况对应分润费率。

1.行业签约费率和结算费率:_________________

类别

签约费率

支付宝

0.55%

2.分润比例

开单量

分润比例

100

3、甲方在每月月初第1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一自然月返佣款项的对账数据,乙方在收到对账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对账数据并按照下表信息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至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额的返佣款项。乙方若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将在返佣款项中扣减相应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额将参照乙方纳税税率计算。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二、风险条款

1.商户真实性

1.1乙方所发展的合作商户需通过甲方审核后在银联平台逐一进行建档,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展的任何商户进行不定期抽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甲方抽查合格的商户则继续合作,抽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与该商户的合作关系;此外,由于商户真实性问题而导致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2甲方在对乙方发展的商户进行核查的过程中,若发现乙方发展的任何商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则有权终止与该商户的合作关系:_________________(1)商户建档时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实际联系方式不符;(2)商户建档时提供的经营地址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3)商户建档时提供的结算账户信息与实际商户对应的结算账户不符;(4)建档商户日常实际交易流水的金额和笔数与实际商户现场提供同期间交易小票不符;(5)其他甲方合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不应或不能向其提供服务的。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注1:_________________业务收益分配标准以甲方实际提供的数据为准。若业务收益分配标准发生变更,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作伙伴。

注2:_________________若业务提供方不与甲方结算,收益无法获得,甲方不承担支付义务。但是双方可以共同向第三方主张。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有关法律检索学习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律师费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a;adc;;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双方协商以代理事项标的额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为乙方应得的委托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_________%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案件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的,律师费的计算方式:_________

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服务期限

双方同意,服务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a;adc;;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

第三人;

□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有关法律检索学习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借款人姓名:xx性别: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

有效身份证号:xxx

xxx今因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借到现金人民币x万元整(小写:¥x元整)。借款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共x个月)

担保人姓名:xxx性别:xxx有效身份证号:xxx

本人自愿作本笔借款的经济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我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的本息。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3、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特立此条为凭据,具有法律依据和效律。

借款人:xxx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担保人:xxx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出借人:xxx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借款日期:20xx年x月x日

有关法律检索学习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xx大学法律系和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题目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经贸有限公司、建筑公司、x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进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经贸有限公司、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x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正当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正当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以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固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题目,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正当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正当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正当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治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购买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企业团体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二期工程建社会实践是法律实践报告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往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投递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投递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题目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以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固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正当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以为,造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题目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以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通过对本案的深进研究,我以为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赔偿题目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建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以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题目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先容,使他们走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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