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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统计报表制度培训心得体会实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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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统计报表制度培训心得体会实用(2篇)
2023-01-02 04:31:41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统计报表制度培训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20_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综合治理统计数据

1、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基础在源头,关键在各村、各部门。在镇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村级统计人员相对保持稳定,人员结构趋向合理化,基层统计网络更加完善,统计数据质量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统计基础工作。

2、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在统计工作中除了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外,还要建立起一支素质较高的统计调查队伍。半年以来,我镇多次采取了以会代训及专项培训相关统计员,通过培训,提高了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了统计人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为我镇统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依法统计。利用各种会议和检查指导等方式,继续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贵州省统计法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统

计报表签收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关台帐,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打下基础。

(二)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调查及常规业务工作:主要有夏季农作物及畜牧业生产抽样调查,全镇调查户为166户,671人。通过调查得出夏季豆类单产为60公斤,洋芋单产为181公斤(折为纯粮食后),油菜籽单产106公斤;农村住户经济调查(10户住户帐页及问卷的收集及录入)、畜禽监测入户调查(共计7户)以及各种定期报表按时完成。

(三)根据夏季农作物及畜牧业生产抽样调查初步推算,20_年我镇夏季粮食播种面积774公顷,总产量20_吨,比上年增长16%,油菜籽播种面积902公顷,产量_88吨,总产量比上年增长0.6%;烤烟种植面积169公顷,面积比上年减少6.4%,根据第二季度畜牧业生产情况报表反映,全镇半年来共计生猪存栏20_2头,户均2头,其中能繁母畜2324头,猪群比为11%。牛存栏3110头,羊存栏538头,家禽存栏65090只,户均6.2只。生猪出栏11823头,占去年全年的52%。牛出栏120头,占去年全年的47%,羊出栏167头,占去年全年的62%。家禽出栏42110只,占去年全年的55%。肉类总产量1066.4吨,占去年全年任务的52%。茶叶产量为1100吨,占去年全年的58%。生产形势比较良好。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镇村统计人员对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深入,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更加注重新统计知识的学习。

2、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做得不够,档案资料还不规范。

3、镇、村两级统计资料管理混乱,有的甚至没有档案资料。尤其是村级。

三、下步工作打算

镇统计人员将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提高数据准确性为中心,以强化统计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创新统计方法,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1、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高效地完成下半年的定期报表和各项调查任务。

2、进一步完善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3、狠抓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完成相关报表。

4、加强对统计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对于统计报表制度培训心得体会实用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使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用于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范围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国家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发,或由省统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上级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由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包括转发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凡发往农村乡镇企业、城市街道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统计报表,均应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所需系统外的统计资料,一般应从有关部门收集取得。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其系统内统计调查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发;也可单独制订统计报表,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各级各类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及信息咨询机构等,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

(二)统计范围;

(三)调查机关、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

(四)申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种类(式样);

(五)统计调查实施办法及指标解释(说明)。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送审的统计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修改或明确答复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调查、部门调查和地方调查已有的统计报表重复或矛盾;

(二)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三)在现有资料中能够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发统计调查报表;

(四)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性统计报表;

(五)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性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一经批准,其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告期别、报送周期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必须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批准。

下达执行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表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制发的统计报表,应当按调查方案要求准确、及时填报;对违反本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过期的统计报表,右上角未标注制表机关、表号、审批(备案)机关及有关文号的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实行年审制度。凡经统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原审批的统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使用;需要改变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对执行中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非法统计报表,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统计报表,达到统计调查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

(二)切实加强统计报表审批、管理,认真搞好统计报表检查、清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依法举报非法统计报表或违法调查行为,同违反本办法的现象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

(一)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

(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修改统计报表的;

(三)印发右上角标注不全的统计报表和过期统计报表的;

(四)制发统计报表,不按规定备案或不进行年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统计报表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发布的《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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