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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化解整治方案心得体会实用 如何有效化解矛盾(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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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化解整治方案心得体会实用 如何有效化解矛盾(5篇)
2023-01-02 04:45:52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矛盾化解整治方案心得体会实用一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

在最细微的原子、分子范围内考虑差异,有人会说,两个铁原子,原子核是一样的,电子是一样的,就不存在差异,就否定了万事万物都是存在差异的。但是在自然条件下很难存在两个完整的铁原子,倘若在自然条件下存在两个铁原子,原子核一样,那么他们的电子一直绕原子核运动,两者的电子不可能在任何时刻都是在固定位置或绕固定方向运动。任何两个同种元素的在假想状态下完整的原子都存在差异,可知在微粒范围内说万事万物都存在差异也是正确的。矛盾的普遍性得证。

以上是客观物体存在差异,其实差异也是存在于抽象的人的思想内的。现扩充讨论差异的范围,差异包含实际存在的物体的差异和抽象的人类思想的差异。

现实物体的差异,万事万物都存在差异,那怎么样的物体之间的差异产生矛盾,并促进事物的发展,须得这种差异是在事物内部的。因为事物内部的矛盾变化才能促进事物的发展。例如,两片颜色不一样的叶子,存在差异,却不会产生矛盾,也不会促进叶子的发展。(但两种事物的差异会在人类的认知里产生矛盾,两片不同颜色的叶子,在人的大脑中能促进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因为人的大脑将两个没有联系的事物联系成了一个整体,此时这种差异产生的矛盾便变成了人内部的矛盾,促进人的认知。)两杯盐分不同的水,盐分不同就是差异,盐分相互渗透,两杯水变成一杯水,最终这杯水每个部分盐分是一致的。一个物体两部分温度不同,存在矛盾,最终温度传导,使得各部分温度一致。当两个物体温度不同时,两者碰到一起,温度的不同便产生矛盾,开始温度的传导。

客观事物的差异导致物质的发展、变化,在化学和物理中已经见识了很多。但人思想的差异如何影响人?促进人的发展?以下进行分析。

人与人思想有差异,会有冲突,冲突产生矛盾。也存在人和他人思想观念不同但是可以克制自己,允许这种不同存在,是因为两人并没有多大的亲密关系。但人存在一种天性,希望自己思想上能控制别人,希望别人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走,如果对方偏离,内心会产生一种不舒服的感觉。这种心理对自己的亲人朋友更甚。若是朋友或亲人,思想不同造成的矛盾会频繁产生冲突,矛盾的发展会改变两人的关系,两人的关系在矛盾中发展,最终两人看法一致或分道扬镳(这里在生命无限且两人频繁的相处在一起的条件下进行考虑)。

现实物体的差异在人思想上的反应,是因人的偏好不同而产生矛盾。有的物体颜色、味道、形状……你喜欢,他人不喜欢,便有了矛盾。这种矛盾只在两人对物体偏好存在差异且两人都面对这个事物时产生。苛刻的条件使得这种矛盾出现的频率并不高,所以产生的影响较小。

具体事物的发展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每个人可以见证的。但抽象的思想的发展,是很混乱的,人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才能防止思想发生错误,也就是要时时刻刻与自己本质属性内根深蒂固的东西做对抗。但思想的发展应该是总体往好的方面,因为思想上坏的方面经过实际检验后会被人摒弃掉。

事物的变化皆有其规律。只要事物出现的次数够多,加上仔细地观察,必定会有所收获。就算是无规律的布朗运动,其规律就是:分子的无规律运动。矛盾如何促进人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生活中很常见的一些很小的事情发现规律。(观察的低级形式是观察事物得到客观事实,高级形式是观察事物并经过大脑思考得出规律,人最难的是善于观察自己)

例如,你和你室友之间的矛盾。你的室友经常做清洁,很爱干净。你没有那么爱干净。这便是你们之间的矛盾。随着生活时间的增加,他越爱干净,你越不爱干净。他将房子的卫生打扫很干净,而你享受着舒适的环境。你不会有负面情绪。你的室友会有负面情绪。

表象上的爱干净和不爱干净的矛盾,转化为了你室友劳动付出后的负面情绪和你不劳动却享受舒适环境的愉悦情绪之间的矛盾。情绪在生活中会进行表达,可能是在言语之中,可能是在平时的生活细节之中。你的室友会在语言上批评你,或在行为上让你感觉不舒适。这样你们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大。怎样化解这样一个矛盾?或者说缓解这样一个矛盾?你要让你的室友知道你也为房子的清洁做过卫生。以前有一种观点,做好事不留名,但如果你做好事不留名,你无法化解你跟你室友之间的矛盾。

要化解矛盾,此时要做好表面功夫。当着你室友的面,去做清洁,去倒垃圾。此时,他知道你也为你们的生活环境做了贡献,他内心的负面情绪会减少。就达到了化解你跟你室友之间的由于爱干净与不爱干净的矛盾。这一过程发展的是你跟你室友的关系,同时发展的还有你的卫生习惯。

这是生活中一件很小的例子,我们从中发现一定的道理。人是希望自己发展的,而矛盾能促进人的发展。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应该制造矛盾,在解决矛盾中发展我们自身。通过和爱干净的室友生活,我们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这是我们希望得到的。如果我们和不爱干净的人相处,那我们就形成不了利于我们发展的矛盾。这也就是为什么说,交的朋友很重要。这是生活中的偶然事件形成的利于我们发展的矛盾。那我们怎么去主动形成或制造利于我们发展的矛盾呢?

通过制定目标,你制定的目标跟你的现状肯定是不一样的,那么两者之间便存在矛盾。有矛盾,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发展我们自己。这种矛盾的发展依靠自己达到目标的决心,在现实中达到的效果根据个人的意志力、决心。这样的矛盾是可以自己主动缓解逃避的。

那么生活中一种你无法逃避,需要自己去努力克服并发展自己的矛盾,是你生活中有多少比你优秀比你强的人?这种矛盾会逼着你前进。所以每年高考大家都希望去好的大学,因为好的学校优秀的人更多,促进你发展的矛盾也越多。

对于矛盾化解整治方案心得体会实用二

摘 要: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增强团结,有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有助于人们形成互补,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因此,一定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弘扬传统美德,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关键词:建立;和谐;人际关系;措施

在新时期,人们不仅希望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真诚希望精神生活的充实和高尚,渴望人间充满真情和爱心,渴望能有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对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和谐人际关系的特点

人际关系,是指人们在交往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情感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谐的人际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是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的重要内容。有位心理学家说过,心理健康在贫困时代是奢侈品,在发展中国家是点缀品,在发达国家是必需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心理健康必将成为人们的必需品[1]2。和谐的人际关系,要求交际双方在心理上应该是健康的,具有高尚的交际品德,能够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以诚相待。人是富有感情的,其丰富的内心世界需要他人理解并与之共鸣。如果交际的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没有健康的心理,互相猜疑、互不信任、互不尊重,那么交际双方就无法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也就无从建立。有的人心理健康,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家庭幸福美满;有的人遭遇了挫折,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造成了心理障碍,心情抑郁、冷漠、焦虑,在各种心理困境中不能解脱,最终迷失自我,丧失了事业追求和人生乐趣[1]1,有的甚至走上了自杀的道路。

2.语言健康。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在人际关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人把“舌头”、美元、计算机称为当代社会赖以生存和竞争的三大武器,并且把“舌头”排在首位,可见语言的重要。人们通过使用健康的语言来交流思想和感情,从而引起交际双方心灵的共鸣。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会说话,言语得当,对人诚恳,人际关系可以和谐相处。如果对人冷漠,使用尖刻训斥的口气,冷嘲热讽的语言,必定伤害对方的感情,使之反感,从而引起矛盾,使关系紧张、不和谐。有的人有时就是几句话,造成了悲剧。如东南大学一位教授、博导因停车时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身亡。该教授生前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还不到50岁就死了,实在可惜。古人说得好:“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一句六月寒”,这说明在人们的交往过程中,语言的好坏会得到截然不同的两种效果。因此,人们一定要注意语言要健康、要美,不能使用带有“暴力”的语言,因为它能轻而易举地划破人的心灵;“语言暴力”发于口,却源于心,它折射出道德修养的缺失。只有饱含深情、真挚亲切的话语才能让人感到和蔼可亲,才能和谐相处。

3.行为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要求人们的行为是健康的,也是美的;只有健康的、美的行为,才是人际关系建立过程中最能表现个性特征的东西,这也是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实质所在。和谐的人际关系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诚信友爱、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如果交际双方缺乏信任和理解,尔虞我诈、互相攻击、互相拆台,则只能恶化人们之间的关系。人们的相处,是门学问也是门艺术,只要保持友善、互助、宽容、和谐的交际心态,就能处理好人际关系,团结同志,做好工作。

二、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功能

所谓功能,是指人们在活动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作用或影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和谐的人际关系具有重要的功能。

1.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增强团结、产生合力。合力是力学上的一个名词,它指的是若干个力同时作用于一个物体所产生的总的作用。人们常说的“团结就是力量”、“人多力量大”、“人心齐,泰山移”,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人们之间的关系健康和谐,就会团结一条心,彼此协作,智慧就会多,力量就会大。可以说,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形成集体力量的黏合剂,领导、组织、群体的效能寓于和谐的人际关系之中。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建设者在不同的岗位上团结合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人的身心健康。人的身心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一个人如果在交往中与他人关系不和谐,矛盾重重,心情就会郁闷,从而影响身心健康,严重的甚至造成心理失常和机体功能的失调。和谐的人际关系能够对人们的心理及情绪产生积极的影响,让人心情舒畅,热爱学习、工作顺利和生活愉快。我们知道,人生活在现实的社会中,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需要有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得到别人的信任、鼓励和支持,感受到爱的温暖,感受到人格的尊重。这样,心情就会舒畅,身心就会健康。

3.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人们形成互补。互补,是指人们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互补,有知识互补和性格互补两种。知识互补主要是指不同学科、不同知识的互相补充。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就显得太有限了。因而,在和谐的人际关系中,每个人都希望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合众家之长,使各有专长的人之间产生知识互补行为,这样,就能大大提高知识的利用率,充分实现人的价值。性格互补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它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关系密切。

4.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人们之间感情和思想的交流,增进友谊,提高人的活动能力和工作效率。一个单位如果存在着拉山头、闹纠纷、“窝里斗”、互相推诿、互相猜疑、互相拆台的不良现象,就会内耗严重,人心涣散,这种不和谐的人际关系,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工作效率,而且也损害了集体利益。因此,必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促成群体内部的团结,大家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就能增强集体的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措施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一定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搞好这项工作。

1.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指出:“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2]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褒荣贬辱的新的社会风尚。要加强社会公德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自觉地以社会主义道德来调节、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以履行责任为动机,使自己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要大力弘扬道德模范榜样的先进事迹,中央电视台每年推出的“感动中国”年度人物评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道德模范的故事让人热泪盈眶,震撼人们的心灵,使人们受到教育。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这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有效途径。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人的身心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各种竞争非常激烈,精神压力日益加大,一些人难免会受到心理和精神上的冲击,并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纠葛和冲突,由此所产生的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也逐渐增多,不少人默默忍受着心理疾病的煎熬。据有关部门统计,有各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者约占人口总数的20%。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要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寓心理健康教育于活动之中,有效调节人们的情感和心理,消除忧郁感、孤独感、失落感等不良情绪[3]151,使其心理健康,心情愉快。

3.弘扬传统美德,培养高尚情操。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道德中的精华,是中华民族礼仪的总和,它是中华民族优良思想文化传统的核心。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一定要弘扬传统美德,培养高尚情操。在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诚实守信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诚信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在中华文化中已经传承了几千年,以诚信立人,以诚信立国,以诚信求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应该是诚信友爱的关系,诚信是人与人相处的基本要求,是友爱的前提。没有诚信,人与人之间就不会有信任和理解;没有友好关爱,更无从谈社会和谐。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目的,是为了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增强团结。恩格斯指出“团结并不排斥相互间的批评。没有这种批评就不可能达到团结。没有批评就不能互相了解,因而也就谈不到团结”[4]423。在人民内部,要从团结、和谐的愿望出发,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消除隔阂,纠正错误,解决矛盾,从而达到新的团结,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5.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在党的xx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2]全国党代会的报告里第一次出现“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字眼,这一亮点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与时俱进的创新。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的原则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既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避免不良心态积累恶变,引导社会心态良性变化,帮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达到心理和谐。要关注人们多方面的感受和需求,引导人们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精神境界,完善自我人格。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3]153,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减少群众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以增强本单位、本部门的凝聚力,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石磊.干部心理健康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xx.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xx-11-18,(1).

[3]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xx.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对于矛盾化解整治方案心得体会实用三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华容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化解。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坚持三调联动、形成合力,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总结我国成功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

    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陶伟军为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及其他相关分管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党政负责人、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志辉任办公室主任,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双永华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相应组建班子,压实责任,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共同推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各村参加、群众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乡镇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2、综治中心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乡镇综治办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密切关注本乡镇社会稳定形势,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3、政法机关、政府法制办和信访局要肩负起重要责任。

法 院  要发挥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检察院  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

公安局  要进一步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司法局  要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组织、推动律师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政府法制办  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加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民商事仲裁等机制建设。

信访局  要健全完善与综治中心衔接的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

人社局  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卫计局  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

国土局  要依托综治中心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农业局  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  要大力加强12315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积极引导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健全完善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经营者首问责任等制度,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民政局  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协助调解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

住建局  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环保局  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

人民银行  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支持和鼓励多方参与。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

总工会  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

共青团  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 联  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法学会 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在基层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村(社区)配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帮助审查各类合同等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调解等非诉服务的操作规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的涉法涉诉信访,可由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实现息诉息访。

1、规范加强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乡镇、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建立与相关单位间的纠纷移交委托、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①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卫计、工商质监、发改(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并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综治中心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综治中心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②拓展司法调解范围。法院要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推动有条件的基层法庭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诉讼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小额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2、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推动仲裁健康发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建设,规范运行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仲裁机构要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3、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经费保障等相关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1、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县直单位每个月召开一次,乡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

2、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3、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1、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的重要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乡镇、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强化综治中心实战功能,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在乡镇综治中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基层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在村(社区)综治中心,健全工作制度,推动与“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者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通过基层综治中心,推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对矛盾纠纷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2、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缓解审判压力。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要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的有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司法局要会同公安局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对接报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综治中心分流引导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3、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机关以及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4、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机遇,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学习“网上枫桥”等经验,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以及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1、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乡镇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乡镇,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律师、仲裁员等法律工作者要更新观念,在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努力照应当事人不同需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员队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鼓励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培训机构。

3、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行政调解组织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完善诉讼费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避免滥诉、恶意诉讼,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

4、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居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建立心理疏导服务体系,推动村(社区)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

对于矛盾化解整治方案心得体会实用四

1、学会本课十一个生字新词,认读四个字

2、正确、流利朗读课文

3、了解寓言故事内容,感悟语言包含的道理

4、演一演这则故事

1、重点是了解寓言故事的内容

2、难点是感悟寓言包含的道理

导入:

出示:矛和盾都是古代打仗的兵器。矛,在长杆的一端装有青铜或铁制的枪头;盾,盾牌,用来防护身体、遮挡刀矛枪箭。用来比喻语言、行动或想法前后不一,互相抵触。(自相矛盾)同学们!请你根据这段话的意思用一个词语概括。今天我们来学习一则寓言故事,(板书:自相矛盾)谁知到什么是寓言?(生说,如说的不对,可以在学完这则寓言后告诉老师答案)

一、自读课文

这则寓言共有五句话,第一句话讲的是古时候有个人在叫卖矛和盾。第二、三句讲他夸口的情形,两个“不论……都”是他的话陷入了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4、5句讲的是,当别人问他:他却哑口无言了

二、进一步理解课文

解释自相矛盾,矛和盾都是古代打仗的兵器。矛,在长杆的一段装有青铜或铁质的枪头:盾,盾牌,用来访呼声体、遮挡矛枪箭。自相矛盾,比喻语言、行动或想法前后不一,互相抵触。

三、演一演,加深记忆

四、明道理

这则寓言告诉我们:说话、办事必须实事求是,前后一致,而不能故意夸大,言过其实,否则,就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通常用来相容讽喻说话、做事相互抵触,互不相容的现象。

对于矛盾化解整治方案心得体会实用五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由于各种利益分配等因素造成各类矛盾纠纷凸现。因城市改造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稳定。因此,认真研究辖区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总结经验和做法,切实做到有效预防、成功调处和防止激化,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建设和谐辖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思想上重视,组织领导健全。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责任,维护社会稳定效果是检验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准,这种观念早已植根干部心中。街道党工委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决策,畅通信访渠道、掌握社情民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在组织上构建起了以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将党政信访主渠道、人民调解渠道、诉讼调解渠道、治安调解渠道整合,形成了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调解格局。在明确党政“一把手”为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同时,落实了信访维稳工作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及联系社区的信访维稳工作承担分管责任的“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了信访维稳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尽力的强大合力。

2、措施上有力,工作确保有效。在维稳工作上,街道党工委坚持标本兼治。一是持之以恒地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确保及早发现、及早处置、及早解决,将矛盾隐患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二是实行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对排查出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采取领导包案处理,一个事件、一个领导、一个方案,落实责任;三是确保各个特殊敏感时期和重要时段的社会稳定。在这些时段坚持每周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了特殊时段社会政治稳定。

目前,各大辖区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呈现出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正当诉求与不合法方式、多数人合理诉求与少数人不合理要求相互交织。一些非正常上访演变为破环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有的上访成了极个别人勒索责任单位的有效手段,也是令街道办事处头痛又没有有效手段解决的事情,且要为之投入大量的精力。

1、城市拆迁改造,遗留隐患。各大辖区因城市改造拆迁补偿的条件不能统一,造成因拆迁安置后,由于补偿存在差异,而造成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在拆迁过程中遗留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是变成了矛盾和安全隐患滋生的成因,矛盾更是被逐渐扩大。比如因居民和房开商之间在某些条件不能达成统一,双方各不相让,在街道办事处积极协调后也未达成统一,最后居民通过堵断的方式向政府施压,造成恶劣影响;或因各方拆迁补偿条件差距较大未能进行拆除,拖到现在仍没有解决,随着房屋价格的上升,更是将双方的拆迁条件差距拉大,房屋也变成了危房,严重威胁居住在内的住户及过往群众的安全,存在的稳定风险不可低估,并影响市容市貌。

2、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隐患大。由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被逐渐淘汰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职工安置、工资拖欠、医疗社保、工龄买断等问题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各大辖区的多家单位都会出现因企业改制、买断工龄而要求重回企业工作、解决生活来源的事件,一部分人更是将企业进出大门堵住,占用企业领导办公室,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隐患突出。由于企业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人员多,处置这类弱势群体的诉求难有妥善之策,因而已成为这些辖区企业的长期重大不稳定因素,同时也对辖区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突发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特别是社区纠纷、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的纠纷、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农民工工资纠纷等等越来越多,一旦发生,处理不及时,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4、个别缠访人员非访、重访不断,影响社会秩序。部分辖区内缠访不断,多次进京上访向单位提出多桩无理诉求,一到特殊敏感时期,办事处和其单位就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稳控,有时还个别缠访人员还要求单位派人带其出游,上访成了勒索责任单位的有效手段。

1、历史遗留问题包袱沉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各种利益冲突更加复杂,必然出现由于利益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而在解决方法、政策规定上比较滞后,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时间越拖越长,问题越拖越大,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积重难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沉重包袱。

2、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各种行业标准的差异,监督制度的不落实导致因土地征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等补偿标准不一,补偿标准缺乏透明度,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为事后埋下隐患;在一些项目运作中,有的手续不全,有的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欺上瞒下,有的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兑现事前承诺,造成群众利益遭到侵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等等都会产生社会矛盾,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3、政府和责任单位权责划分不清。目前,政府基本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属无限责任政府。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加之权力集中、失误难免,因而责任难脱、矛盾集聚。群众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政府,把问题的责任也往往归咎于政府。发生了矛盾纠纷,群众自然找到政府。政府能力有限,矛盾纠纷不能妥善解决时,人们便把所有的不满和愤怒洒向政府,而各种社会组织又难以真正为政府分忧解难。“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原则未细化,责任划分不清,工作原则不明。有利益时各责任单位就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政府置之一旁,有责任时就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责任往政府一甩,独善起身。上级政府利用权威把自己应负的责任推给下级政府,下级组织又缺乏解决问题的权限,十分无奈。

4、小事拖大、易事拖难。个别企业领导缺乏维护社会稳定意识,在处理涉及员工及群众利益时,只顾当前,缺乏对员工及群众长期利益的考虑,对员工和群众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回应和引导,漠视群众合理诉求,致使一些应当解决的问题久拖未决,导致事件扩大,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5、群众法律意识较差。目前,“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在一些群众意识里根深蒂固,这些群众对法律规定片面理解,容易受人蛊惑,在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认为只有将事件扩大,引起社会大众和更高一级机关的关注才能将事情解决,并通过过激行为将事态扩大的手段向地方政府施压,寻求解决问题。

1、统筹兼顾,科学决策。各级政府决策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防止顾及一部分人利益化解个案矛盾引发更大的不稳定现象发生。尤其要把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与群众可接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制定任何涉及人民群众的决策都是需要深入调研、科学评估、统筹兼顾、科学决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新的群体性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2、理顺体制,有效运行。一是理顺工作体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责任单位为责任人,主要负责事项实体性处理,政府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事件解决过程中的违规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做好督促,切实将事情解决好,不要事后留下隐患。在应由同级政府和部门解决权限内的问题,不应下转给没有解决权限的下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解决。

3、明确问责措施。在事件处理的问责上也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对政策法律规定和上级政府决定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事项、上级机关引起并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等问题,不应纳入下级的问责范围。

4、依法办事,规范信访。一是依照政策法规,抓紧开展对群体性诉求的研究和解决;二是依法维护现场秩序,引导群众理性解决问题。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大横幅、呼喊口号、拦截公务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扰乱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罚;对事件过程中借机打、砸、抢以及冲击党政机关、阻塞公路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群体性事件中未经批准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应当劝告、制止、警告,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强制带离现场;对利用群众进行破坏活动的人员和煽动、策划群众闹事,制造事端的组织者,司法机关应依法处理。

5、强化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减少因素质低、工作失误而引起的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普法宣传,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优化队伍,强化能力。一是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培养领导干部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大“一岗双责”检查考核力度,促使领导干部真正自觉地做好防患于未然、疏导于无形,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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