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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疟疾传播心得体会小学如何写 抗疟疾心得体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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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疟疾传播心得体会小学如何写 抗疟疾心得体会(六篇)
2023-01-02 07:28:32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最新防止疟疾传播心得体会小学如何写一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_____甲方继续支付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工资,共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_____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若在乙方离职期限截止时,接替其岗位的员工还不能独立主持工作,经甲乙协商双方约定可适当延长离职期限,但不超过一个月。

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乙方: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防止疟疾传播心得体会小学如何写二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防止疟疾传播心得体会小学如何写三

教学目标:

1、了解有关安全知识;明确校园不安全的行为,提高学生校园安全意识。

2、知道在校园里哪些行为是不安全的,时刻提高警惕,自觉做好防范工作。

3、如果一旦有不安全的事情发生了,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树立自我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重点:

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校园安全观念。

教学难点:

遇到安全问题学会用如何处理教学方法:导、读、议、评相结合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安全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在校园里也要时刻注意安全。

2、让学生列举发生在校园里的事故:

⑴高空抛物,砸到同学。

⑵在教学区打闹,撞到了同学,出现不应有的事故。

⑶攀爬护栏,摔倒楼下。

3、学生自由谈发生在校园里的事故。

4、教师总结:在校园里我们也一定要注意安全。

二、交流

讨论在校园里我们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

⑴上下楼梯应当注意哪些安全?为什么?应当如何做?

学生回答后教师强调:上下楼梯靠右边走;下楼时用手扶着楼梯扶手下楼;不许向楼梯外探身,更不许打滑梯;上下楼梯不许跑,不许拥挤抢先;不许在楼梯内打闹、疯跑、做游戏、做体育活动;放学时,排队下楼,不许拥挤,不许在楼道上系鞋带、滞留等。

⑵在走廊里应注意哪些安全?为什么?应如何做?

学生回答后教师强调:轻声漫步,不跑不叫;不追逐打闹;不做游戏;不攀爬护栏;不向楼下吐痰、丢东西;无事不到其它楼层乱窜。

⑶在教室里应当注意哪些安全呢?为什么?应如何做?

教师明确强调:轻声漫步,不跑不叫;不乱攀爬桌凳;不点燃垃圾,不玩火;不乱摸电器、电器开关;发现电器、电线、开关插座等有埙坏及时报告,不乱动;实验课,听从老师指挥,不乱动实验仪器和化学药品。

⑷在校园里应当注意哪些安全?为什么?应如何做?

学生交流回答后教师总结:不疯跑大叫;不到操场玩树枝、木棍、砖块等;不攀爬车棚、围墙;不在国旗台上及其周围玩耍;不做危险游戏(哪些是危险游戏呢);参加升旗仪式、文艺演出、做操等大型集体活动,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按要求集合、行动、疏散、撤离;不携带、不玩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哪些是管制刀具)。

⑸在厕所里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为什么?应当如何做?

教师明确强调:不追逐打闹做游戏;大便入坑,小便入池;不推不挤,不跑不叫,慢蹲慢起,严防跌倒。⑹体育课应注意哪些安全?为什么?

学生交流,指名回答后教师强调:要在老师的指导下有秩序地活动,注意安全。特别是在一些争抢激烈的运动中,自觉遵守竞赛规则对于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三、巩固

1、师生共同回顾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2、同桌互相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3、将重点条目抄记在笔记本上。

四、作业

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要写清楚自己以后应该怎样做才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回家也可和父母再加以讨论,还有哪些应注意的事项。

最新防止疟疾传播心得体会小学如何写四

31、职工生命系于管理,管理不可疏忽大意。

32、安全是效益的基石,隐患是事故的根源。

33、触电人员离电源,立即抢救莫怠慢。

34、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

35、私拉电网属违法,用电捕鱼危害大。

36、小事要当真,大事要细心。

37、保险丝保险片,严禁铜铝铁丝代。

38、电线杆和拉线,别把生畜往上拴。

39、安全为天,事故不添。

40、放风筝躲电线,避免搭挂出危险。

41、安装漏电保护器,防止事故有效力。

42、千条路,万条路,迈好安全第一步。

43、安全天天讲,工作记心上,遵章又守纪,平安回家去。

44、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你我安全意识。

45、宁愿工人骂着来,不让工人哭着走。

46、工作上宁可千日紧,安全上不可一时松。

47、搞好安全有责任,永为国家做贡献。

48、共同关注人人管,农村用电定安全。

49、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50、电缆漏电及时换,雷厉风行别拖延。

51、安全连着你我他,防范事故靠大家。

52、坚持经常别嫌烦,忽视出事后悔晚。

53、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54、电缆着火实漫延,干活细致可避免。

55、懂得电学用方便,违反就会生祸患。

56、嘱亲人遵章作业,盼归来幸福团圆。

57、违章留下永远的悔恨,安全鼓起幸福的风帆。

58、爬电杆晃拉线,这样玩耍不安全。

59、电的用途虽广泛,可是它还有缺陷。

60、破股线不能用,挂钩接电更不行。

最新防止疟疾传播心得体会小学如何写五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掌握有关安全知识,提高应急逃生的本领,打造平安校园,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预防踩踏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本活动旨在预防校园踩踏事件的发生,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逃生要领,从容应对突发事件,主要达到以下目的.:

1.使全体师生熟悉撤离线路及疏散方法,在紧急状况下能迅速、有序、安全地通过教室疏散通道,撤离到指定地点。

2.使全体师生在人多拥挤道窄的地段,文明靠右行走,队伍静、齐、快;了解遇到紧急情况如何逃生的相关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xx年x月x日

所有同学从教室出来后,以较快速度赶到田径场按课间操队形站好。

注意:具体疏散还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听从疏散指挥教师的指挥。

演练启动信号:第二节课下课铃声

本次活动分两个阶段:

(一)教育训练阶段

1.各班利用班会课时间组织学生观看《预防踩踏事件》视频,并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撤离知识及撤离过程中的要求、注意事项的辅导、教育与训练。要求队伍做到静、齐,队伍整齐靠右行,不追跑,不推推搡搡,整个过程严肃认真(有讲话、追跑、打闹的班级要扣分),使学生了解活动概况,严格遵守撤离要求,避免在演习中发生意外,确保学生的安全与活动的顺利进行。

要求学生在演练的前几天按照疏散路线赶到操场做课间操,以熟悉疏散路线。并告知学生,今后的课间操、放学、集会等情况下都要按照这次演练的路线和要求去疏散。

2.各年级组要对组内老师进行防踩踏知识和活动要求进行培训,并明确责任。

(二)疏散演练阶段

1.第二节课下课前3分钟各组成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指定地点,班主任老师进班指挥,组织疏散学生,以防出现混乱。

2.学生疏散安排

每班靠门的前后学生立即把门打开,分两路纵队出门。由正在上课的老师负责疏散,年级组长、班主任如没课,应立即到班级所在教室处疏导学生。在撤离途中,如出现拥挤摔倒,后面学生及楼梯口老师应立即大声喊“停”同时停止不动,各班老师招呼本班学生停下,

等险情排除后,再招呼顺序撤出。

3.操场集结安排

各班学生集中到位之后,班主任立即清点人数,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全体学生集结后,总指挥对演练过程进行点评后,宣布演练结束,各班有序带回,对演练过程再次进行分析评点,总结经验教训,并强化防踩踏知识教育。

1.所有人员务必保持镇静有序,听从指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2.正在上课的老师,要负责所在班级学生的疏散指挥(没课的班主任老师要迅速赶到班级所在楼梯口疏散学生),在听到演练指令后,指挥学生将前后门打开,让学生以两纵列、有秩序的、较快的按指定疏散路线疏散,等最后一名同学离开教室后,老师才能跟着队伍一起疏散。疏散到操场后,老师应立即清点人数,并将情况报告给指挥部。

3.在教室门口指挥疏散的老师,应控制责任区域内学生的速度,不宜过快,提醒学生注意脚下,不要摔倒,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一旦发生拥挤、摔倒,应立即大声喊“停”,等险情排除后再按顺序疏散。

4.所有学生在疏散过程中一定要听从老师的指挥,不要大喊大叫,不要弯腰捡东西、系鞋带,撤离的速度不要过快,注意脚下,防止摔倒,与前面的同学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挤推前面的同学,以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发现前面的同学摔倒,应立即大声喊“停”,

等险情排除后再按顺序疏散。

5.全体师生应认真学习防踩踏知识,严肃认真、高质有序地完成各项演练任务。

最新防止疟疾传播心得体会小学如何写六

一、远离湖水,生活更美好。

二、加强安全教育,普及防溺水常识

三、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四、请不要让江河成为你最后的家!

五、社会齐抓共管,预防儿童溺水

六、清清河水,防止溺水;珍惜生命,杜绝入水。

七、为了你的生命安全,请不要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

八、珍爱生命,坚决不下水游泳;

九、水中非天堂,涉水请慎重!

十、江河无情,生命无价。

十一、水中非天堂,涉水请慎重!水流无情,生命无价!

十二、珍爱生命,远离溺水;

十三、切记:不要去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

十四、依法监护子女,杜绝溺水事故。

十五、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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