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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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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优秀10篇)
2023-11-23 06:53:35    小编:ZTFB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不足和进步。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使用修辞手法和比喻,提升文章的表达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更好的心得体会。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一

第一段:引言(字数:200)。

借贷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交易之一,而借款合同纠纷是在借贷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多年来我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积累了许多经验和体会。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借款合同纠纷的理解和解决方法,以及如何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段:合同起草与解读(字数:250)。

借款合同的起草和解读是避免借款纠纷的重要一环。在起草合同时,律师需要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避免模糊的条款和漏洞。在解读合同时,律师需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条款,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此外,借款人和放款人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第三段:合同履行与违约(字数:250)。

合同的履行是借贷交易的关键。借款人和放款人都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和返还借款。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会出现违约情况。律师在处理合同违约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的约定和违约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分析。然后,律师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分析客户在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救济途径。同时,律师还应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诉讼的成本和风险。

第四段: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字数:250)。

借款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律师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警惕潜在的法律风险并积极进行风险防范。这包括定期审查并及时更新合同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律师还应帮助客户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预防违约和纠纷的发生。如果纠纷已经发生,律师还需要帮助客户评估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策略和建议。

第五段:结语(字数:150)。

借款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而常见的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起草合同与解读、合同履行与违约、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努力,律师可以在纠纷处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帮助客户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然而,最好的解决方法始终是避免纠纷的发生。因此,借款人和放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通过彼此的理解和合作,我们可以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可靠的借贷环境。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二

近期,我作为一名高中生,深入了解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在这个案件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谨,同时也看到了一些人的懈怠和不负责任。在这里,我想分享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个借款人,我们需要了解借款的性质和法律法规。我们需要了解借款的基础条款、借款利率、返还日期等等相关信息。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遵守借贷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其次,作为一个出借人,我们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权益。我们需要进行核实借款用途、担保方式等相关情况,确保自己的借款安全。同时,我们需要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并保留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

在这场借款纠纷案件中,我意识到:很多纠纷都是因为双方对借贷合同缺乏了解和对自身权益缺乏保障措施导致的。例如,出借人在借款时没有对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进行核实,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或者借款人对借款利率和还款日期的约定不清楚,导致违约纠纷等。

此外,案件中还暴露了许多问题。例如,有些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进行真实申报,或者隐瞒了借款用途;有些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没有进行足够的核实,出于追求高利率的诱惑而失去了风险意识。总之,很多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能够更谨慎地处理借贷业务,诚信合作。

通过这场借款纠纷案件,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自己的不足和不足之处。作为一个高中生,我希望自己能够更多地关注到法律知识,更加注重自身的职业素养,在未来的生活中更加理性地处理各种问题。

总之,通过这次借款纠纷案件的经历,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自身素养的必要性。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把握好自己的角色,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各项业务。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三

随着经济的发展,借款合同纠纷成为了司法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一直致力于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在多年的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与体会,愿与读者分享并探讨。

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首先要审查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借款合同应包括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尽职尽责,明确每一条款的含义与约定。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务必遵守约定,确保按时足额还款。如遇到未履行或违约的情况,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

第三段:借款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尽量保持双方关系的和谐,减少纠纷对双方的伤害。也可以选择调解,在第三方律师或仲裁员的指导下找到中立的解决方案。当然,有时候无法解决纠纷,只能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对于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是十分重要的,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第四段:借款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模糊不清或有歧义,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另外,在借款人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无法按时偿还的问题,从而引发纠纷。此外,借贷双方的诚信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综上所述,律师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要逐一分析相关风险,为当事人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作为律师,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首先,律师要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充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其次,律师应指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最后,律师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结尾段:总结与展望。

借款合同纠纷往往牵涉到高额资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与生活稳定。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律师的角色尤为重要。律师不仅需要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借款合同纠纷将会继续增多,律师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保持专业的态度,并不断学习与提升自己,就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

一、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款是针对《^v^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保证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换而言之,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如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均提起诉讼,则应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放弃对保证人的诉权,则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某公司的连带责任也适用《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等的规定,该系列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某运输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仅起诉被告某运输公司是合法的,法院应只将保证人某运输公司列为被告,而无须追加购车人进入诉讼程序,增加讼累。

三、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形成了新的保证合同。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对被告的欠款多次催还,并且12月5日,双方对帐认可了欠款数额,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截止原告起诉时,甚至今天,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4号)“根据《^v^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之规定,本案被告与原告对帐确认欠款数额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新的保证合同,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案欠款数额的确认应以诉讼请求为准。

通过对账,总欠款数额为元,利息元(计至7月17日)。至于8865元保险赔款有争议,但某运输公司无法出具相关证据,因此原告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原告请求。至于405#、411#已还牌照,所谓欠款无法追回,这是某运输公司内部管理的范围,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和其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该元也不能扣除。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

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国意。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五

在法律领域中,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类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作为一名借款合同纠纷的律师,多年来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观点和经验,希望对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有所帮助。

首先,了解法律条款的重要性。借款合同的纠纷往往涉及到借款的数额、利率、偿还期限等重要的法律条款。作为律师,我们必须仔细研究和理解这些条款,以便在案件中有据可依。尤其是在起草借款合同时,我们需要尽可能地明确和详细地列出各项条款,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另外,我们还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最有利的帮助。

其次,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因此,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过程。首先,我们需要从客户那里收集相关的文件、信息和证明材料。其次,我们要对这些证据进行仔细的分析,找出其中的疑点和逻辑矛盾。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并为客户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同时,在证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中,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的原则,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

第三,善于沟通和妥协是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关键。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与各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很多情况下,双方都希望通过友好的谈判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和费用的法律诉讼。因此,作为律师,我们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和谈判技巧,能够与对方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以争取达成妥协。在谈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冷静和客观,合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第四,注重保护客户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作为一名律师,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如一地坚持原则,不偏不倚地维护正义。同时,我们要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为那些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样的行动,我们不仅可以为个体客户提供帮助,还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正义和公平。

最后,持续学习和不断提升自我是成为顶尖律师的关键。法律领域的法规和实践经验不断变化和更新,作为律师,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研讨会和学术会议,我们可以了解最新的法律发展和案例判决,以便为客户提供最准确和有效的法律服务。此外,我们还应该不断反思自身的工作经验和实践,总结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以便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总而言之,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通过了解法律条款、注重证据收集与分析、善于沟通和妥协、注重保护客户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以及持续学习和提升自我的努力,我相信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并为社会正义与公平做出贡献。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六

三、驳回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庞琼华、罗兴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七

前言:

借款纠纷是社会上比较常见的法律案件,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往往因为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作为参与其中的一方,我不仅经历了华丽的辩论和坎坷的经历,更深刻地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和法律真正意义下的公正。

一、开端。

一般来说,借款纠纷案件的开端均为因为借款双方无法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而开始争执。在我们的案件中,对于资金的归还方案,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虽然在初期时,我并未感到事态的严峻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言语日益激烈,情绪也越来越不稳定。有时甚至会因为某个不起眼的小细节引起双方的小型争吵。这种情况在许多借款纠纷案件中并不罕见,然而相比于此,我更加看重这个案件在这段期间表现出的良好处理方式,即及时联系律师,商议解决方案,使得两方在这个环节并没有走向撕破脸的地步。

二、辩护。

在整个借款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的案件最为复杂,涉及到的法律条款、证据以及诉讼程序都比较繁琐,这让我们极力去寻找强有力的律师。在律师们的层层筛选下,一位优秀专业的律师成为了代表我方行事的代理人。在这个过程中,我产生了一种深沉的观念,那就是一个优秀的代理人是案件到达胜利彼岸不可或缺的。正是因为这位律师出色的表现,使我们在审判的过程中始终取得突出的胜利。

三、整个过程的选题。

在经过漫长而瞻前顾后的辩护之后,我们成功而顺利地递交了诉状。在选择题目时,我们充分考虑了另一方的心理和实力。诉状简明扼要地陈述了我们的利益和请求,并清晰地列出了证据。尽管这样的一个过程很长,要走过一个艰难的路途,但其实我的内心始终是有信心的。人生中的每一个胜利都来自于付出与努力,胜率无从说起,选择才是最关键的。

四、注重细节。

在整个的案件中,我们注重细节的方方面面,甚至是每个语气、每个动作,都非常谨慎。作为原告方的我们,选择有信心的诉状,并快速反应,及时进行沟通,调整方案;而作为被告方,敷衍而不痛快的回答,也让整个本应该平静、理智的诉讼过程愈发激烈。在这个案件的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并不像我们之前想象的那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可控性,绝大部分情况下,是需要耐心和细致的去沟通和不断的调整。

五、心得。

在整个借款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生活中也会将其融入自己的日常当中,比如说注重把握好细节,适当的沟通,以及冷静、理智地面对问题。人生路上总会遇到许多难关,但只要我们能选择正确的方向和意义明确的目标,再加上不断的磨砺、实践和加油努力,我们终将以胜利者的姿态站立于山巅,迎接着今后更大的挑战。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八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后,难免会有纠纷产生,那么,下面由为您提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参考!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被告曾祖风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6928.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元,至2011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

人民陪审员康某。

人民陪审员邓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金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九

一、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年1月14日零时起至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14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14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借款纠纷案心得体会实用篇十

最近我身边出现了一起借款纠纷案,这件事情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我所熟悉的人是借款的一方,他们和对方口头协议借了几万块钱。结果,慢慢地对方开始拍照催债,态度非常恶劣。为了尽快还清债款,借款人为自己立下“高门槛”,各种无理要求对方屈从,但对方依然不放弃索债,还起了无休止的争执。

从这件事情中我看到了法律的力量。虽然我们不能指望它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但它至少有这样一条作用——它能够让人们生活在一个可靠的、制度化的环境下。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刚开始依照合同交涉,事情不会演变成这样失控的状态。因为,从一开始,大家就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没有口头协议的习惯,迫使对方都要遵守合同的规定,而不是各自为政。

总之,通过这次借款纠纷案我体会到了,在生活中,我们要始终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要以为口头协议就能“自圆其说”。只有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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