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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 城市执法人员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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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 城市执法人员心得体会(8篇)
2023-01-02 11:31:29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一

认真开展好初步为使网格化管理模式顺利推行,今年上半年,我局对中心城区进行摸底调查,按区域责任大小、管理难度等将中心城区进行划分网格,并将队员派驻网格进行试行管理,根据队员试行情况,将网格进行多次调整重新划分,并将责任落实及考核进行研究探讨,使网格化管理方案、措施不断成熟、完善。今年6月1日开始,我局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

一是优化整合人力资源。将原先的街道、市场、直属等四个中队的人员进行整合,按苏苑、龙西街道行政辖区重新组建苏苑、龙西2个中队,落实街道辖区管理责任;同时建立快速反应队伍,负责对各个网格查缺补漏,消除管理空当和盲点,解决执法队人员不足、城区管理力量分散的问题,从而构造一张覆盖整个管辖区域、疏而不漏的管理控制网。

二是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正式实行《吴中城区网格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合理地将6.94平方公里划分成33个网格,每6个单元网格形成一个小区域,定人、定岗、定责,每个队员都有相应的责任网格,按照城市管理职能,对责任网格进行立体式管理,实现以道路为主向全覆盖转变的网格式管理模式。网格化管理在空间层次上形成“区—街道—小区域—单元格”四个递进的、逐渐细化的管理层面,单元格是队员的责任,小区域是班组长的责任,街道是中队长的责任,区是大队长的责任,大队对中队,中队对班组,班组对队员逐级负责,大大提高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效率。

在网格化城市管理中,局领导高度重视,始终将网格化管理工作作为我局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多次召集中队长以上干部召开网格化管理推进会,对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部署并明确,使网格化管理模式得到有序推进。全体队员始终坚持做到四个“三”,促进网格化管理真正取得实效。即坚持做到三勤、三管、三会和三个熟悉掌握。

三勤:即勤转,勤看,勤发现。路段队员对自己的责任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巡逻查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管:即敢管、会管与巧管。以人性化管理为本,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城市意识为主,依法行政、行政处罚为辅,坚持文明执法,依法管理,积极倡导“服务即管理”的思想理念,体现良好的城管形象。

三会:即会做、会说、会写。通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每个队员都要熟悉掌握业务知识并具备良好的工作技能,能对行政相对人能进行细致的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劝导,化解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妥善处理好各类问题。

三个“熟悉掌握”:一是熟悉掌握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熟悉所在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知道该做何事,如何做事。二是熟悉掌握管理路段的基本情况。熟悉责任网格的情况,对责任网格内道路、街巷、河道、企业单位、商铺店家等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况了如指掌。三是熟悉掌握各队员情况及其所管路段情况。班组长、中队长要熟悉下属队员的个人能力、特长、工作、思想情况及其管辖区域的城市管理情况。

以网格化管理为契机,今年,我局开展了“城管制度建设年”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严肃组织纪律,发挥制度在城管执法中的重要作用,为网格化管理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一是突出抓好早操制度。确立每周二、四为早操日,结合今年的轮训工作,建立以跑步、体能、队列训练、擒敌拳、警棍盾牌术等为主的体能综合训练早操制度,从而在执法与管理过程中体现出每个执法人员的"精、气、神。

二是完善执法人员工作规范。重新制定和落实执法人员工作规范,从规范每一个队员的言行举止入手,把思想、纪律、作风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培养全体城管执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风范,形成讲文明、守纪律、令行禁止、勇敢顽强的工作作风,使队伍呈现出精神振奋、姿态端正、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态势。

三是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大队每月召开2次中队长例会,对网格化管理工作定期总结、加强指导、统一部署;中队每周召开一次队务会议,传达上级会议和指示精神,布置下一步网格化管理与执法工作;班组每天都要开碰头会,布置日常管理与执法工作,研究解决执法与管理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中队以上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备案。

有关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二

关于加快温州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的议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温州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推进,人口在中心区高度集聚,对城市中心区交通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虽然先后5届市政府连续努力,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新建和拓宽了众多的道路,但是我市现时的道路系统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交通拥堵已成为阻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人民工作生活的突出矛盾。国内外城市建设的实践经验证实,单纯依靠增加道路交通设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问题,而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是主要的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加快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是解决人民群众“出行难”的重大民生和民心工程。从当前我市交通现状来看,城市核心区的相当多路段高峰时段已呈饱和,拥堵路段越来越多,拥堵延续时间越来越长。以交通秩序混乱、安全保障水平不高、运输效率低下为特征的“出行难”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成为影响人民工作、生活的突出矛盾。建设轨道交通,是落实市委、市府提出的公共交通优先战略的一项决策,是优化我市生活环境的重大举措,更是兼顾眼前和长远的群众根本利益,扩大市民出行范围,节省出行时间,解决群众出行难矛盾的一项民生和民心工程。

2、是顺应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设沿海产业带、建设温州大都市,是事关今后温州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两大主题,而加快以交通为重点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这两大主题的

前提条件和基础。轨道交通的建成是一个都市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象征和体现,它完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从而调整和优化我市发展布局,为沿海产业带平台建设和大都市建设提供必要和必须的交通环境,从而增强了城市功能。

3、是提高温州整个社会运行效率的需要。公交车、出租车、和私家车因为不具有准点到达功能而制约了它们的运行效率;与其相反,轨道交通运输车以其快速、准点、运量大的绝对优势,不仅使大量人群节省了出行时间,而且满足了他们准时到达目的地的需求,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4、是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城市交通方式。轨道交通具有节约土地、运量大、耗能少、污染小、环保等特点,是资源节约型、环保型的城市交通方式。据国外统计资料表明:在土地占用方面,公交车单位乘客占用土地面积0.9m2-1.6m2/人,小汽车单位乘客高达26.7m2/人,而地铁则只占0.1m2/人。我市城区土地已是寸土寸金,再大量增建、扩建道路交通显然是不可取的。在能耗方面,公交车和小汽车的能耗分别是轨道交通的3倍多和12倍。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市近年来机动车快速增加,尤其是牌照放开后,私家车数量更是突飞猛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城市大气污染物的40%以上。加快实施利用电力推动的轨道交通建设,可以有效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的质量,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5、是改变我市城市交通滞后局面的需要。在我省,杭州和宁波两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热火朝天地进行,这两个兄弟城市的地铁建设已按规划铺开。而我市的轨道交通处于规划的前期。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含量高、影响面广、时间跨度长,必需提前准备,未雨绸缪,等到交通拥堵不堪时再来研究,很可能为时已晚。

二、我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条件已具备

1、物质保障条件已具备。据市统计局今年3月27日发布的《温州市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xx年末全市常住人口达790.1万人;全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7.03亿元;全年完成客运量已大大超过20xx年的26148万人,即单向高峰远远超过1万人/小时,接近3万人/小时。换句话说,20xx年,温州的人口规模、经济指标、客流规模指标均已符合国办发[20xx]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中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轻轨申报的基本要求并接近发展地铁的基本要求。

2、现在启动我市轨道交通在时机上比较有利和合适。国家“”规划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大城市和城市群地区把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的发展战略,表明国家对轨道交通已经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而且,轨道交通工程浩大,技术要求高,相当部分是地下开挖作业,一条线的开工到建成往往需要5年以上时间,因此,应该超前规划和建设,决不能等到城市

交通拥堵不堪时才建设。

3、我市城市中心区的主要路段交通流量已饱和,交通拥堵现象日益严重,而建设轨道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的最有效措施。

4、“出行难”已成为全市居民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和突出矛盾,不仅影响了广大群众的生活工作,也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瓶颈”问题。

三、几条建议

1、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要向杭州、宁波两市学习,尽快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资委、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监察局、鹿城区政府、瓯海区政府、龙湾区政府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温州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将现存的温州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撤消或合并在新建领导小组之内,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抓紧编制《温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相关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预测、预研报告。

3、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温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尚未确定的轨道交通结构形式。

4、在列入《温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内容中的温州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规划中,对拟建的“快轨1号线”、“快轨2号线”、“快轨3号线”沿线途经温州城市中心区的地下部分要有前瞻性的规划和设计,建设为地铁规模。

5、铁路温州新客站启用后,把原火车站改建为温州的轨道交通枢纽。

让代表们深感欣慰和振奋的是,3月19日,我市首个科学的、规划在先的滨江商务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方案通过会审。该方案将未来地铁建设纳入整体框架,将地下第二层设计为未来地铁站台兼车库,超前地发出立体开发地下空间资源的强音。虽然该方案还只是个案,但是说明本届政府对城市主要功能区建设的信心和规划在先的新理念。

我们期盼:温州城市轨道交通早日结束规划,这项重大民生、民心工程,能早日开工建设并建成。

有关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三

同志们:

近几年,我县县城区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住房数量剧增,促进了城区繁荣,改善了群众的居住条件。但由于我县长期以来,未开展土地分割登记工作,购房者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无土地使用证,不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土地权益,也不利于住房的上市交易流通。为规范住房市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县政府干府字[20xx]23号文件要求,我县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开展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城镇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是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的土地分割登记。这项工作的开展,涉及的单位多,已售房的单位都包含在内;涉及的住户也多,据初步统计,共有四千多户。同志们,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通力合作,确保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得到优质、高效的开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分割登记,是一项利国利民、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工作,在维护购房者权益,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等方面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为维护购房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者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现在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购房者将同时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体现了公平原则,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每个购房者都可以在转让自己的房屋时收回其已经支付的地价款,并公平地分享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而且,一旦发生整幢房屋毁损或者需要拆除、重建或拆建的情况,购房者有权决定对该地基的处分事宜,并获得应得的补偿。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相对独立的产权进入市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和流转日益增多,在房屋交易中,容易出现购房者难以弄清所购房屋用地是否合法、购房后不知道怎样办理手续等土地权益问题。实行土地分割登记,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也为购房者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县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不规范,存在许多违规操作行为。一些群众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不在相关部门办理,而是私底下签订协议,进行买卖。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将已购房屋上市出售的,必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后,房屋上市交易除了必须要同时拥有两证外,还必须到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分别进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否则该交易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必将促使购房者通过正常途径来购买房屋,规范交易土地行为。

(三)增强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识。有些同志认为,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后,单位的土地分割到个人了,单位的利益也就分割给了个人,单位受到了损失。这种思想是不对的,现在单位使用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给单位只能用于办公设施的建设,属于办公用地。若单位建设办公设施以外的建筑,必须向国家交纳该土地的出让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和其地基所附的土地必须产权一致,单位将房屋出售给个人,就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

二、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确保土地分割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土地分割登记是一项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内容繁杂的工作,各部门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要不断强化各项措施,把握重点,简化办事程序,一定要在年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第一、各住房出售单位要做好自我摸底,自我准备工作。在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开展中,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等部门是主角,各住房出售单位是配角,主角的工作很重要,但配角的工作同样不可缺少。各住房出售单位要按照国土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前期调查,摸底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土部门顺利地开展工作。

一是售房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土地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直接用于分割登记单元土地变更登记,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到井冈山报公告遗失,一个月后申请补发。售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造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未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必须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才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是售房单位认真填写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该表由国土部门统一发送,各单位按要求经过调查后填写相关内容,主要有:现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房屋的房产权证办理情况;房屋的交易情况和是否办理了相关的交易手续等。该表填写后,统一送到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三是售房单位准备好房改办出售公房审批表,包括成本价房审批表和成本价房买卖合同,若本单位未存底的,可到房改办查找相关资料。此外,各售房单位还要准备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所需的其它必要资料,并且必须指定专人协助完成本单位的登记发证工作,做好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联系工作。

第二,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土地分割登记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国土部门的工作是关键。整个土地分割登记程序分为土地分割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五个阶段,工作量大,而且复杂,国土部门要紧抓几个重要环节来开展工作。

首先,培训队伍,热情服务。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经过短期强化培训,一方面使工作人员懂得确权的法律政策,熟悉登记操作的规程,把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过他们落实下去;另一方面,要提高工作人员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在具体工作中热情服务,努力为群众办实事,从组织上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其次,摸清情况,制定规定。城镇住房土地登记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大量的土地确权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权益,政策性法律性很强,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好政策和法律、依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新干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土地确权的法律政策开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再次,转变作风,提高效率。要正确处理登记工作中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在保证土地确权质量,明确住房用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要从便民、利民的要求出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思路,设立专门的住房用地登记窗口,抽调专人负责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结合我县机关效能建设要求,规定办理土地证书的期限,做到尽早审核,从快办理。

第三、严格收费标准。要加强对住房用地登记收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版土地证书的使用,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减轻权利人办理住房用地登记的经济负担。这次土地分割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收费。

1、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费用,要按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赣价房字[20xx]5号、赣财综字[20xx]43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每证收登记费、工本费共48元。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开发商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有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已建成房屋并已出售的,由购房者补办转让手续,缴纳有关费用,主要有4%的契税和4%的交易服务费。

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或转让的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有关税费。按照《江西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项价款的收费标准是按房屋交易额的1%以上或标定地价的10%以上缴纳。但考虑到我县实际,按最低标准来收费,也就是按房屋交易额的1%或标定地价的10%缴纳,这个收费标准已经远低于我省的其它县市。房屋进行再次转让的,其土地增值部分,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领导,狠抓落实,切实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土地分割登记是繁荣我县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坚持真抓实干,努力取得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的实效。一要加强宣传。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涉及面广、牵涉千家万户,没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很难搞好这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要向社会特别是用地人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还可以充分利用布告、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促成用地依法登记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要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工作领导,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全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技术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三要紧密配合。相关单位要按照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程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齐心协力,形成合力。每个单位都要切实做好各自的工作,决不允许出现推诿、拖拉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国土部门应积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搞好住房用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衔接,房产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力度,杜绝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尽量一次性完成这项工作。

同志们,土地分割登记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在我县的房地产快速发展中将取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让我们大家携手同心,努力工作,共同把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开展好,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助推一把力。

有关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四

我是,现任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20xx年8月底从县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监察工作室调入后,因工作需要又兼任局监察室主任,执法人员年终总结。在全县开展百名股长考评活动中,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员,根据组织要求,现汇报工作情况如下:

一、加强学习,尽快进入角色

城管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强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负责临街破墙开店及建筑物外表装饰的审批;负责市区建筑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绿化带、绿岛等公共地临时占用的管理;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临时占道摊点和夜市排档的管理,对擅自挖掘道路、侵占城市道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各类出租车营运的审批和管理等。

职责要求我必须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快速进入角色,才能出色完成任务。利用业余时间系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的法律条规知识,20xx年5月份还参加了市法制办在**市举办的执法资格认证培训班,收获很大。为履行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制度,以制度管事管人

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人事变动后,及时调整了局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会议精神,特别是县纪委第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研究制定了我局20xx年党风廉政工作实施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计划,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同时与二级单位负责人层层签订了责任状。

依法办事,以制度管人,在过去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车辆管理,设备管理,招待费管理,工作制度与工作纪律,完善了网格化管理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开设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等,实行“一站”式简洁高效服务,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ab岗制制度等。加强效能督查、建设效能型机关。

三、坚持原则、认真履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要求我们工作永不止步、永不懈怠。作为监察室主任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纪,秉公办事,对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电脑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进行清理,对市容市貌的管理情况以及违法建设的巡查、拆除是否到位,进行严格的督查,经常对执法人员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使他们能牢筑拒腐防变的防线,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在工作中,严以律己,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始终廉洁自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警钟常鸣,谦虚谨慎,构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群众观念和大局意识,为搞好城管工作献计献策。坚定不移的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与局党组保持一致,有损团结的话不说,有损团结的事不做,维护本部门的团结。坚决做到严守组织秘密,不跑风、不漏气,真正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敢于担当不推诿,工作中特别在拆除违法建设时顶住人情风、说情风,为城市建设尽一份力。

以上是我在20xx年所作的一点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业务知识有待提高,工作方法简单有待改变等。这

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对此,我以这次百名股长考评为契机,认真回顾和反思这半年的工作,对一些不适宜的方法和思维加以调整和改正,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顽强的斗志,尽职尽责,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有关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针对特定事项集中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疏导与治理相结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执法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实现城市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其执法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职权:

(一)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或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六)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建设施工或清运建筑垃圾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对临街商业门店产生音响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九)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综合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后,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但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

第十二条因城市管理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有关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六

1.健康校园,携手打造,文明风尚,同声倡导。

2.喜迎天下客、满意在武汉!

3.创建文明城市——渴望你的参与

4.滴滴情深自来水,请你拭去我的泪。

5.公德人人践行,文明处处彰显。

6.健康的你真棒,尊敬师长礼当先。

7.做文明师生,创文明单位,建文明学校!

8.一卷山水画,一城文明风。

9.只有文明的市民,才有文明的襄阳。

10.共创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家园

11.开一心四城新局,创文明卫生城市。

12.共建文明襄阳,共享襄阳文明。

13.共享文明成果,共创美好未来!

14.文明让校园更美好,我们让校园更文明。

15.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16.手牵手共建文明绵阳,心连心共筑和谐家园

17.新时期佛山人精神:敢为人先崇文务实通济和谐

18.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新风尚。

19.争做文明xx人,建设文明xx城;

20.你若文明,便是榜样。

21.道德从点滴做起,文明从细节做起,和谐从你我做起。

22.文明襄阳齐创,美好生活共享。

23.创建文明城市,打造“文明xx”的城市名片;

24.安全与文明携手,健康与美丽同行。

25.说文明话,行文明路,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26.立足本职岗位、争做文明使者!

27.全面提高市民素质,努力创建文明城市;

28.从我做起告别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尚

29.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做文明武汉可爱市民!

30.德育重在坚持,文明贵在行动

31.让文明常留家园,让和谐永驻绵阳。

32.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33.文明行为你我他,共创文明新校园。

34.武汉城市精神:勇立潮头、敢为人先、崇尚文明、兼收并蓄!

35.守法交通文明出行用实际行动支持“创文”

36.道德从点滴积累,文明从你我做起!

37.襄阳干干净净,你我开开心心。

38.构筑绵阳文明大厦,源于市民道德砖瓦

39.除了汗水,什么都不要带走;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

40.以人为本,以质立校。

有关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约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查处。

同一区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本区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发生其他情形管辖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协助)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行为的协助认定以及非法物品的鉴定;

(三)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案件移送与接受)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同时一并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条(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街面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但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除外。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确认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当事人填写要求以及拒绝提供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对法律文书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逾期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信用管理和信息公示)

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以公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日常督察;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一)围堵、伤害城管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城管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规范和队伍建设)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工作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有关城市执法五个严禁心得体会范文八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积极贯彻“外树形象、文明执法,内强素质、争创一流”的基本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保持优良的执法整体水平,坚持以严格执法推动行业管理、以严格执法促进城市化发展、以严格执法提高建设系统行业文明程度。局党组班子一手抓规划建设,一手抓行政执法,有效地促进了“”规划开局之年城市建设任务的完成。

一、工作回顾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行政执法问责制。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始终把行政执法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20xx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按照县法制办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设立法规办公室,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与行风评议密切结合,与文明创建工作密切结合,与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认真清理,定性准确,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监控运行。全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专项工作部署后,我局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工作精神,提出标准要求,明确责任范围,制定了《xx县建设局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加大了工作力度,采取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一是查找廉政风险点。把所行使的行政权力纳入风险点查找范围,采取自己查找、同事帮找、科室研究、领导批阅、组织审定的“五查工作法”,人人查找在思想道德、内部管理、岗位职责三类廉政风险。二是评定风险等级。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按照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等进行分析评估,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对已确定的各类风险,经局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三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政策、措施时,都要对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注重防范在前,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通过摸清廉政风险底数,编制了《建设局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填写了《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评估表》,并围绕思想道德、内部管理、岗位职责共制定了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提高素质,树立形象,开展多形式教育培训。依法行政是一项基本国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防止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程序错误、引用条款不当以及不文明执法等原因引发社会矛盾,我局紧紧抓住法制建设一这主线,深入开展岗位学法活动,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高度重视政治思想教育。以全县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为契机,在政策宣传、规划执法行动中,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仪容仪表、文明用语提出严格要求,全体执法人员始终保持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和执法秩序。二是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知识的学习,积极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年度学习和考核,结合市县执法培训,开展公共法规、专业法规知识学习,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达100%,并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市建设系统“四五”普法验收。三是按规范标准办理《行政执法证》,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清理、更换、补发,并在规定时限年度审验,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继续严格落实市建设局制订的行政执法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范档案管理,有效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二、主要工作

第一、 加大稽查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针对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新办法、新措施,坚持监防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机制,严把施工许可、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节能、工程清欠、竣工验收备案等多道关口,建立和完善业主的市场信用约束机制,解决恶性压低、拖欠工程款和不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二是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严肃查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坚决杜绝不做评勘或不做勘察就搞设计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截止上半年,全县在建工程全部实施了评勘,工程勘察覆盖率100%。

三是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切实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和质量监控措施,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管,努力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严格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工序等,监理人员必须现场跟踪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五是“两欠”清理工作成效显著,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解决网上化工厂拖欠工程,今年新偿还欠款17.3万元,很好地保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平安xx县”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二、贯彻招标投标法,稳步推进监督管理。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以完善有形市场体系为目标,以遏制“围标”、“陪标”、“串标”为切入点,健全招标投标操作规程,上半年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依法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建设局交易市场内进行公开招标。为了维护标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底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开标评标中发现标底和其他报价有明显异常或有投诉的均要重新进行审查。同时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低价中标和工程担保三项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全部在公开栏内予以公布,实施“阳光招标”。

二是严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范围。严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年检等资质审查关,从源头上杜绝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变相出卖资质行为和挂靠行为。

三是严格制度确保工作有章可循。我局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实际,不断加强招标投标规范制度建设,完善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工程报建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增强了招投标监管力度,消除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达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营造了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竞争新平台。

第三、全面推进,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方面。我县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的所有劳务未进行分包,各施工企业均按要求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出现非法转包和分包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严把施工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关口,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工程担保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被列入信誉不良单位,暂停新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吊销或降低资质、禁止参加招投标等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务工人员实名制方面。按照省、市、县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等若干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全部建立了务工人员花名册、工资表、班组记录等工资支付保障措施,按要求各施工企业指定场所予以公示。同时,健全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并将监督电话、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与广大农民工告知,形成了多渠道、深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工程款拨付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审及备案管理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结合xx县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底编制管理办法》等措施,规定开标评标中发现标底和其他报价有明显异常或投诉均要重新进行审查。这种措施的实施,许多施工企业改变了以往先做通业主的关系,再投标的做法,而是直接到有形市场公开竞标,依靠自身实力,承揽施工任务,创造出一个阳光、公平竞争的环境,从源头上杜绝了阴阳合同的现象。另一方面,按照我县农民工工资保障相关规定,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工程,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后续资金要有保障,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消除了因工程款拨付不及时造成拖欠工资的隐患。

外埠进县建筑企业方面。对外埠进县施工的建筑企业,在全面简化审批程序前提下,把好清欠书面证明第一关,严防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信访苗头,为稳定、和谐、有序的建筑市场创建良好的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及思路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距上级的要求与创建和谐社会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一是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五五”普法验收掀起新一轮的城建法律、法规学习高潮。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检查制度。三是在贴近中心工作、服务全县发展大局上下工夫,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措施,把各项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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