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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 关爱自我,健康成长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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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 关爱自我,健康成长心得体会(8篇)
2023-01-02 14:56:14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2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和深圳xx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_____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xx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_____、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_____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_____帐,_____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或_____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_____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6.大会_____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_____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_____。

7.除非大会_____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_____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_____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计提额=(vn-vo-n/48_________vo)_________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_____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_____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_____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_____、调解书或_____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2022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厂“大计共商、目标同识;责任共负、风险同担;效益共创、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建设,发展和巩固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激发职工全员参与管理、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实现我厂“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结构优化,狠抓电炉工程建设,攀登百万特钢高峰”的方针目标,特由厂工会代表全厂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签订_________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第二章双方目标

第二条_________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

1.产量:钢:_________吨;商品材_________吨;

2.产值:_________元;

3.销售额:_________元;

4.利税:_________元;

5.利润:_________元。

第三条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1._________年内完成大电炉、lf炉、vd炉和连铸机施工设计图,提出标准设备清单,开始设备订购工作。非标准设备选择制作单位,并落实订购合同。开挖大电炉、连轧机氧化铁皮沉淀池。

2._________年内完成转炉厂3#连铸机移地改造和一轧厂成品料场改造。

3.带钢厂引进小四辊冷轧机电气系统更新项目一季度基本完成。

第四条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确保全年安全目标实现,即全年无因工死亡事故;年千人重伤率≤0.25;月千人负伤率≤0.75;粉尘合格率≥60%。并完成以下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1.新上机动处化铁炉除尘设备。

2.耐材厂250m3石灰窑除尘及co2回收项目上马。

3.厂职工医院增设高压氧仓。

4.完善一炼厂11#炉除尘设备。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四有”职工队伍建设,实施“三文明”工程,办好职工运动会,力争文明“七连冠”称号。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根据《企业法》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对全厂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七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政联系群众的纽带。工会依照《工会法》代表和组织职工参政议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厂长的管理权威,并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第八条根据工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职工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上岗前应签订《上岗合同》。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九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厂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实行经厂职代会审查通过的《厂劳动作息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及工龄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规定的专项津贴。企业执行《_________》。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由企业职代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等群众性生产活动,实现94年企业质量创优、结构优化、降低成本等重点生产经营目标:

1.确保电炉钢全年完成_________吨。其中,一炼厂_________吨;二炼厂_________吨。精炼钢不少于_________吨。

2.力争带钢热送比达到_________%以上。

3.一炼、二炼厂粗炼吨钢电耗比_________年下降_________%(一炼厂为_________kwh/t;二炼厂为_________kwh/t)。动力厂锅炉用煤比_________年节约_________吨。煤气厂煤耗要降到_________kg/km。

4.工厂质量体系接受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

第十三条继续开展和深化班组升级活动,推进班组民主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厂班组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积极落实建房资金,全年新建住房_________平米,力争_________平米;分房_________平米(_______户)力争_______平米。

第十五条关心职工生活,年内完成下列生活福利设施:

1.冷库扩建一季度竣工,高温前投入使用。

2.老托儿所改造_________月份竣工。

3._________年底完成带钢厂食堂、浴室的基础结构部分。

4._________年底完成_________门新建综合楼的_________%工作量。

5._________年底完成职工医院病房楼扩建工程的_________%工作量。

第十六条企业执行《_________》,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逐步建立补充保险制度。企业为每位职工集体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十七条企业每年安排有毒有害、高温作业工程的职工体检一次。在逐步完善医疗保健条件下,接受体检人数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企业年内安排_________人次职工疗休养。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职工因工负伤或受职业病伤害产生后果时,按《工厂关于适当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发现违章指挥,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向企业行政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行政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行政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二条企业组织和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企业行政支持工会丰富职工文化娱乐生活,陶冶职工情操,不断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第四章协议履行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半年向厂职代会二次,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咨询。为加强协议中途管理检查协议履行情况,协调履行中遇到的困难,特建立共商制度予以保证:

1.共商会制度。厂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厂党政领导、工会和职工代表,以及生产一线工人参加的共同利益协商会,对协议履行中的难点进行共商。共研、共决,相互沟通。

2.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厂工会每半年一次组织职工代表和有关人员,就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把查出的问题和难点提供共商会研究解决。平时针对临时出现的问题开展动态检查。

3.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厂长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就协议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4.工会与行政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厂工会与厂行政每季度举行一次联系会议,就协议履行情况,互通信息,交换看法。

5.双方临时约见协商制度。遇协议履行中发生突发性情况,行政和工会任何一方可提出临时约见协商,及时解决难题。

第二十五条因各种不可抗拒力(包括自然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等)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终止协议。变更或终止情况应报告职代会和双方各自主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厂长、工会主席签字之日起至_________年底。

行政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职工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2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和深圳xx公司本着共同发起"",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

基金单位指代表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xx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xx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或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章程指《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1.x名称:。

2.发行规模: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存续期: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上述资产(以下统称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x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x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x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x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x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x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x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x单位的受益人在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x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x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资本的较大增值。

2.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x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x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x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资产总额来计算。

4.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x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资产中支付。

7.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核数师应为在中国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x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x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x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x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x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x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x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结业和清盘

1.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时,经主管机关批准,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提前结业的建议。

4.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清算小组,经理人在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x单位停止转让。

5.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所有资产;

(2)清理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资产;

(3)设立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x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存续期内,享有时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x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x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2022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甲方(男方父亲):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乙方(男方继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丙方(男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丁方(女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是夫妻关系,甲方系丙方父亲,乙方系丙方的继母,丁方系丙方的妻子。现各方对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称"上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系 ________年 ________月(甲乙婚前)修建,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乙方对此房产不享有任何权益。

二、现各方确认一致,甲方将上述房产赠与丙、丁双方,作为丙、丁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三、 若各方撤销赠与的,需重新签订协议,单方解除赠与无效。

四、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没有任何债务、租金等纠纷。若有任何纠纷,甲方均应在赠与前处理完毕。否则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甲各方认可签订本协议后立即生效,未办理公证或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生效。

六、甲各方承诺对该协议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丁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2022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甲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期限

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___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总投资额的____%;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总投资额的____%;

(二)双方以_____________方式出资,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并汇至指定的账户:?。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_____%?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_____%?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_____%?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一方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经另一方同意后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各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_____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对该合作人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2022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经营位于 的美发店,法定人为 ,本店投资金额为元,乙方持有本店 %股份,余下股份由甲方分配,甲乙双方基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宗旨,共同制定了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托为本店经营执照的法定人代表。

二、乙方持有本店%股份,负责出资人民币 元,

三、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共享盈余,按比例分配;产生债务亏损或再扩大投资,按比例承担。

四、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一方如终止合作,退出或转让股权,需征得股东会同意后,按本店当时市场价(以近一年12个月的平均利润乘于18个月回报率)减25%折久费评估清算,盈余或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或承担。

五、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租赁期满不能续签、政府迁拆、倒闭等),双方按当时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如产生债务同样按比例承担。

六,甲乙双方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a,参与制定和修改店铺经营方针。

b.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c,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店铺财务会计报告。

d,依照店铺股份协议的规定转让出资。

e,优先认购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或店铺新增资本。

f,对店铺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g,按照持股比例参与分红分配

七、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八、本协议实行过程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讨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各执一份,

十、其他。

甲方:

乙方:

2022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同志们:

你们好!

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红星小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现场会,主要任务是以红星小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为突破口,掀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高潮,迅速改变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以新的城市容貌迎接文明城市创建考评验收。刚才,我们实地查看了红星小区周边环境状况,贺雷秘书长布置了任务分工,有关单位和部门作了表态发言,下面就如何做好这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城市环境是城市的脸面,是城市的形象。为人民群众营造优美舒适,安逸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各级各部门的使命,是我们执政能力的体现。刚才我们实地查看了红星小区周边的环境状况,红星小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我市环境状况的一个缩影。应该说,经过我们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前几年相比有了显著进步,但也不可否认,目前我市城区的环境质量从具体上说还不尽人意,某些片区,某些部位还存在脏、乱、差现象,有的还比较严重。离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特别是离文明城市考评验收标准,还有不小差距。夏季已经到来,随着蚊蝇滋生和大量瓜果上市,城市环境治理的难度将更大。5月25日,省里对我市创建文明城市进行考评验收,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大家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在短时间内,打一场迅速改变城市环境面貌的歼灭战。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彻底改变红星小区周边环境面貌和秩序,并以此为突破口,促进和带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再上新水平,以崭新的城市环境迎接文明城市创建考评验收。

确保各项工作落倒实处,确保迅速取得整治效果今天的会上贺雷同志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整治任务完成时限作了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限标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目前红星小区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市场外溢、占道经营严重;二是乱停乱放、乱摆乱堆突出,秩序混乱、阻碍交通;三是门头牌匾不规范沿街容貌破旧;四是小饭店、小餐馆及摩托车维修点、电气焊加工点污染严重;五是露天烧烤和夜市摊点群比较突出,六是乱搭乱建,乱贴乱画及经营噪音不同程度存在;七是部分基础设置缺损和陈旧。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措施,砸实责任,不推诿,不扯皮,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扎实开展工作,搞好综合整治,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这一地区的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彻底改善,确保符合文明城市考评验收要求。并以此为突破口,在城区迅速掀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热潮,促进和带动城市环境质量再上新水平。

创建考评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搞好分工协作,协调配合。市委、市政府对这次综合整治工作非常重视,市委常委宣传部祝部长亲自来会。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这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实行配套联动,齐抓共管,开展联合执法。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强化舆论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坚持文明执法,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多从正面做工作,说服、教育、劝导,注意不人为激化矛盾。不因综合整治引发社会问题。二要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于说服教育不听、不予配合的决不姑息迁,要敢硬碰硬。该取缔的取缔、该处罚的处罚。对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要给予严惩。三要做好巩固提高,避免一阵风、大呼隆,把综合整治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治理一片,巩固一片,防止出现反弹。同志们,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以良好的城市环境,力争顺利通过文明城市考评验收,圆满完成承担的各项整治任务。

2022共同呵护健康成长心得体会及感悟八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现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号。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现住址同上。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现住址同上。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现住址同上。

上述协议人王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系近亲属关系,共有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号祖业房产一处。经协商一致,该房产9间,属3家共同所有,各依现状使用。具体协议如下:

一、南边一排北房3间归王_____________居住。

二、中间一排北房3间归王_____________居住。

三、北边一排北房3间归王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___居住。

四、3家中任何一家出卖房产,必须征求另外两家意见;如果其他两家不要,才可卖与他人。

五、本协议经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协议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

陈_____________

王_____________

王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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