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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消杀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 消杀技术培训总结(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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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消杀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 消杀技术培训总结(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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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场所消杀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求,许多新建的商场均采用大空间设计,原有的一些商业营业网点也经过改建,将原有的隔墙拆除形成大空间,每层面积小则数百平方米,大则数千平方米,尤其是一些大型超市,更是面积庞大,如广东省某市正在建设的一个大型购物商场,共有3层,单层面积就达到18000平方米,采取“共享空间”的设计方法,每层均有自动扶梯连通,造成了防火分隔问题突出。如此一来,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给控制火势蔓延和深入商场内部扑救火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多为封闭式建筑,自然排烟能力弱。多数商场都设置在商住楼的底部,或是高层建筑的裙楼部分,为了满足造型和中央空调系统的需要,或防盗安全的要求,商场内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小,有的甚至采用全封闭设计,自然排烟能力大大减弱。

人员众多,通道复杂,疏散困难。商场在许多城市里已成为人员最密集、流动量最大的公共场所。尤其是节假日,顾客云集,出入频繁,如深圳市某大型超市,平均客流量达到3.2万人/日,节假日一般可达6.5万人,最高峰曾超过8万人。另外,商家为了经济效益,突出商品和卖场功能,场内货架林立,布置复杂,加之出口标志不明显,人们习惯性地从主通道进出,商场疏散容易造成拥挤、速度慢。

商品集中,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商场内由于商品的储存量大,经营品种多为服装、鞋帽、布艺、木材、家具、家电等可燃物品,有的还有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加之内部装修材料也多为可燃材料,因而火灾荷载如同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电气照明设备多,导致火灾因素多。现代化的商场为创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往往采用大量的灯饰,致使商场内照明设备种类繁多。如安装在商场顶、柱、墙上的照明、装饰灯;安装在商品橱窗和柜台内的照明灯具;在节假日展销活动期间,商场内外还要临时安装各种彩灯,以增添节日气氛。这些照明设备多采用带状方式或分组安装的荧光灯具,各种射灯、霓虹灯和灯箱,还有临时敷设的灯具,数量巨大。而荧光灯的镇流器易发热起火;有些豪华商场采用满天星式深罩灯,深罩灯如采用功率较大的白炽灯,也能烤着可燃物;除了荧光灯,射灯(除采用冷光源的)外,其他光源的射灯,表面温度都较高,足以烤着可燃物;临时铺设的线路,处置不当,容易发生超载、短路及灯泡温度过高,引燃其他物品。

1.2商场发生火灾的原因晚上停止营业时,清场不彻底。商场经过一天的营业会产生大量的商业垃圾,加之商业场所流动人员多、营业面积大,难免遗留下烟头等不安全因素。这就需要经营单位在下班时有一套彻底清理商场营业性垃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制度并加以落实。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商场出现漏洞,或者是没有严格的制度,或者是有制度不能够落实,或者是长时间未出现事故产生麻痹思想,敷衍了事。

电源管理存在漏洞。大型的商业营业场所多为用电大户,除灯光照明以外,还有商品测试、食品冷藏、中央空调及消防中心控制等自动化程度比较高的电器设备。因此在下班前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很可能出现用电故障点,产生火险隐患。如不能及时发现,出现漏洞就会酿成火灾事故。

防火硬件措施不到位或者管理不善。商业性营业场所是物资集中的地方,历来是防火工作的重点。一般地说,商场的建造都要严格地按照国家规范搞好防火安全硬件设施,防火分隔、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防电梯、消火栓等设施和装置都要安装完备,调试良好,以备应急使用。不仅如此,营业中遇有上述设施装置临时修缮、改装等施工时,还要采取确保安全的硬性措施。但由于有些人,尤其是一些领导人员不重视消防硬件的投资设施,致使商场抗御火灾的能力差。

值班人员失于职守。值班人员是商场的夜间守护神,随时准备消除隐患,制止灾害事故的发生。可是往往有的值班打更人员失于职守,他们或者麻痹大意不负责任,或者不懂得消防安全知识,或者根本就没有经过安全保卫知识的培训教育,致使发现初起火灾晚,待发现时已蔓延,难于扑救。

2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目前,我国商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在一些城市里,消防部门在开展商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时候,还是发现了不少漏洞,商场消防安全隐患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疏散通道不畅通,如占用安全通道,紧急疏散门被锁等,不利于人员疏散;疏散标志不太明显,有些超市为了使整个装修风格一致,居然把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的颜色采用与周围环境一样的色调,使顾客难以辨认,不利于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出口数量太少,在当前超市的管理模式下通常为一个出口,在紧急情况下会影响人员疏散速度;违规使用多,堵住消防栓的情况相当普遍,影响灭火,有些超市的货架高度过高影响了自动喷水系统的喷淋头和自动报警系统的探头的正常启动;灭火器种类配置不够合理,不利于人员灭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够,如厨房消防探头油污严重、泵房设备锈蚀严重等问题;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知识缺乏,不清楚各种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作用和使用方法,遇到紧急情况不知如何处理;缺乏周全的应急预案,不利于处理紧急事件;商场管理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经济效益,随意调整货架摆放,更改内部布局,变换内部装修,关闭消防设施。

3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3.1严把源头关,消除先天隐患。

提高商场建筑的耐火等级。商场建筑的耐火等级一般应不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内的商场还要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xx年版)的要求,一类高层建筑内要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大空间商场的营业厅面积较大,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如设在二类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地上部分当超过1500平方米时,应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包括背火面温升做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来划分防火分区;如商场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即不超过3000平方米;如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

合理布局,确保疏散。安全疏散是商场设计中的首要部分,直接影响到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商场疏散宽度的设计,要严格按照“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人员换算系数(人/┫)×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百人)”来计算,在《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48-88)中,规定了人员换算系数: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第三层为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为0.60;《建规》规定了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第一、二层为0.65m/百人,第三层为0.75m/百人,第四层及以上各层为1.00m/百人;《高规》规定了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为1.00m/百人。即设在高层建筑二层内的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为1000平方米的商场所需的人员疏散宽度为:1000×0.85×1.00/100=8.5m.

另外,确保安全疏散还需按照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柜台应分组布局,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2提高工作人员意识抓好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人是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因此,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最重要的也是做人的工作。现在,一些商场管理者对于消防安全,仍存在侥幸心理,对消防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总是敷衍了事,表面上满口“重视”,实际上却表里不一。作为商场管理者,首先要从根本上改变“效益第一,安全第二”的安全观,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要我安全”的被动管理提升到“我要安全”的主动管理。同时,还要采用理性灌输、活动熏陶、言传身教等教育方法,把这种“我要安全”的主动型安全观念灌输到每一位员工的思想中,主动抓好各种消防知识的传授和灭火演练的开展,提高员工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

3.3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运作是否正常;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是否故障;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和违规操作行为;是否有遗留火种等。消防部门和商场本身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时候,都要明确以“消除隐患,防范于未然”为目的,认真仔细,不能放过任何细节,确保企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3.4加强电气照明设备及其线路的消防管理由于商场的电气照明设备多,空调系统及经营家用电器、灯具的部门都需铺设线路,因此商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公共建筑中是最复杂的。由于不能集中控制,同时切断一切电源,相对来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商场的电气照明设备及其线路的消防管理工作也应加强。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安装时应合理规划;在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接头必须用接线盒密封;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符合局部集中控制又便于检测的原则,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注意霓虹灯防火。对霓虹灯线路应经常检修,建议夜间最好关闭霓虹灯;商场内自动扶梯的一切带电的器件都必须封闭,以防止意外接触而造成事故。其构架、活动运转部分和座底部应经常清除垃圾尘,杜绝可燃物的堆积;机件应加油润滑,以防止因摩擦发热,或被丢进隙缝的烟头引发火灾。

3.5完善消防设施现代化的商场应配备现代化的消防设施,商场的消防设施,应按公共场所标准从严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甚至运用大空间智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配置足量的、适合灭火对象的灭火器材,以保证在初期火灾的扑救过程中有效地发挥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场、超市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场所,而且将会更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它的消防安全与我们的生命息息相关,加强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商场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大力提高商场本身火灾防控能力,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最新场所消杀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最新场所消杀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________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甲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__________________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甲方将_________宾馆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_________宾馆财务管理:乙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予干预,但要接受财务处和审计室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乙方应依据省市有关政策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参照旅游业旅馆、饭店服务标准,做好服务。优先安排来校进行外事、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的中外宾客的接待工作以及学校承接的各种会议服务,在接待__________________时其住宿标准按当时对外的最低价再优惠_________%收取(实际收费标准与上述规定的差价由学院签单),在确保以上任务的情况下,寻找机遇,开拓市场,挖掘潜力,争取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甲方监督学院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承包基数

第六条乙方年承包费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年总承包费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整,在每年_________月底前付清承包费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整,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每月欠交额的_________收取滞纳金。

第七条承包数的构成为现金、银行转帐及学院签单方式。关于学院内部签单结帐事宜:甲方内部各种签单结帐以院办签单为准。

第三章承包期限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五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予乙方装璜时间八十天,期间免交承包费,其余费用全部自理。

第九条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交费,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权利

一、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为乙方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监督机构,监督乙方合法经营,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有权对乙方员工进行健康抽查,对乙方客房、餐饮及娱乐业收费标准适时进行审核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市旅馆饭店服务业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四、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宾馆现有经营场所、经甲乙双方认可的设施和设备(详细财产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二、努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乙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乙方水、电、气的正常供应。

三、协助乙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四、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_________宾馆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六、当学院需宏观调整房屋使用用途时有权提前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七、宾馆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

一、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

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如乙方经营需要,对宾馆进行改造更新,及宾馆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_________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设备更新)的批量购买要事先报甲方认可。对零星购买,以不影响乙方经营、提高运营效率、减少审批程序的原则,可由甲方事后确认。

院审计室每年度对宾馆的装修改造和固定资产投入进行一次审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按实际造成损失的2倍给予处罚)。

四、乙方若以_________宾馆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义务

一、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宾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负责宾馆的装修改造,首次投入不少于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乙方所报甲方审批同意的维修改造方案为准,且乙方在五年内投入装修改造及购置设备费不得低于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审计结果为准,五年投入的改造资金少于________万元人民币需以现金方式补齐,如乙方超额完成上缴数,超额部分可以冲抵。负责甲方移交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杜绝资产流失。除此之外乙方因经营需要添置的设备,合同期满,乙方有处置权。

三、严格按照省市旅馆业标准做好宾馆服务工作,加强职工的服务技能培训工作,兑现对职工培训费用的承诺,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四、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交纳水、电、蒸汽(按甲方核定的成本价执行)等费用。

五、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物安全等工作规范,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由于经营需要,在校园内进行经营宣传和广告设置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单方面或遇学校重大决策须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___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文字材料,结清有关费用和理赔事项后方可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或有严重的违约行为的须交纳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第十六条考虑到乙方初次投入装修改造费用较高,第一年缓交上缴费用,其_________万元上缴费用在以后两年补齐,即第二年上缴_________万元,第三年上缴_________万元,后两年每年上缴_________万元。按以上标准,如果乙方当年完不成上交学院承包金额的_________%或连续两年不能按时完成应上缴的承包费用,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场所消杀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部分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事宜,打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场地面积约___平方米(呼叫坐席88个,电脑50台,电话机98部、办公室三间和办公桌、椅、电脑伍套)。提供一个坐席系统服务器。

二、租赁场地用途: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一年。

四、租金:小写:____________元/月;大写:人民币___元/月。

五、押金:___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合同期满后,双方无续约意向,押金退还乙方(不计息)。如继续出租,乙方有优先权。

六、租、押金支付方式:押一付一,现金支付。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交付给甲方租金。没延迟交付一天,甲方将向乙方收取月租金的1%作为违约滞纳金,以此类推。

七、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

八、乙方负责承担并支付出租场地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及相关税费。

九、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改造或转租,如需进行装修须报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合约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时,乙方应在7日内返还租赁场地以及甲方提供的电脑、桌椅、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并保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十一、合约解除:

1、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1)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2)乙方不按时交付水、电、电话等其他乙方应付费用的;

(3)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2、乙方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需要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甲方有权不返还上述押金,但乙方最少要保证租赁3个月以上。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那个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俩份。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日期:

最新场所消杀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最新场所消杀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 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 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最新场所消杀工作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使用场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用地点

甲方为乙方提供位于酒店院内,给乙方举行会议/活动。

二、使用期限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止。

三、使用服务费用共仟佰拾元整(¥元)会议超出双方约定时间,按《锦都酒店会议室使用收费标准》另行计取费用。

四、使用费用支付期限

乙方须在签定本协议的同时一次性付清使用服务费用。

五、乙方责任

1、不影响甲方及锦都酒店宾客的正常业务活动,遵守甲方制定的锦都酒店管理制度。

2、保持会议中安静,严禁在会议室内及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嘻戏打闹。

3、保持使用场地的清洁卫生,严禁在会议室范围内乱吐痰、乱扔垃圾,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在使用场地内搭设棚架。

4、不得损坏使用场地的墙体、地面、镶嵌物及其他物品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5、乙方参加人员未经甲方准许,不得使用会议室其它的设备、设施。否则因此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6、须在签定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付清租用服务费、其他费用,否则此协议无效。

7、需提供会议/活动方案、场地布置方案、营业执照和工商许可证;任何申报手续由甲方自理。

8、保持会议室的空气清新,严禁在会议室内或其它非吸烟区吸烟。

9、请于使用前如实提供会议内容,不得在会议室内进行非法违纪活动,如经发现即停止服务并做报警处理。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在双方议定的租用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场地,并提供照明等使用必备条件。

2、乙方要求提供其他特别服务,甲方视具体情况尽力予以协助,并收取相关费用。

3、凡乙方放置在甲方管辖范围内的物品,甲方一律不承担保管责任。

4、参加乙方会议或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老年人)由乙方全权负责。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需更改使用地点及使用日期,均须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该场地三天的会议场使用费用作为违约金。

2、签订协议后,乙方如取消使用,甲方不退回乙方所交费用。

3、如因乙方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___方式解决。

九、双方应严格执行协议,如有异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书未作规定的按照《民法典》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甲方提供设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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