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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交警抗疫心得体会和方法 交警疫情防疫心得(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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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交警抗疫心得体会和方法 交警疫情防疫心得(4篇)
2023-01-02 21:23:54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事故交警抗疫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xx市。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

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x年10月10日

描写事故交警抗疫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诉状书有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__________公司工作

住址: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汉族,__________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路号邮编:_________________200030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_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路、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沪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_)。原告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属_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 年 __ 月 __ 日

描写事故交警抗疫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某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x8]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廖某发现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x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x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某在发现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刘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刘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某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刘某主张的78467。40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某主张的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某主张的8720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某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刘某的该主张无依据。

4、刘某主张的5250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0元部分应予驳回。

刘某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x0元和支付杨某x0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0元,均为50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某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刘某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730。40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小学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月均收入为1907元。另,x7年12月19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某于该日上班途中的7点30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描写事故交警抗疫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从8月3日开始,变电检修工区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活动。4日晚上,工区领导方主任给我们上了生动的第一堂课,在这堂课里面,方总给我们介绍了安全生产的概念、组成要素、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让我们对安全生产有了一个概括的理解,对如何去安全生产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感悟。通过这堂课,给工区一线员工敲了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也在这个炎炎酷暑,给一线职工们下了一场“及时雨”,调整了大家的状态,平静了大家的心情。下面我结合在方主任课堂上学到的东西,谈谈我自己对安全生产的一点心得和体会。

我认为要在生产中搞好安全工作必须树立下列几种正确的观点:

人本观——以人为本抓安全

方主任在课堂上给我们讲道,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三样:机器防护缺陷因素 、环境不良因素、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而机器和环境都是受人控制的,可以说在安全生产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就是通过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治理,把制度建设为主的治理方法与提高个人积极作用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在工作中突出职工自身价值,引导职工树立安全新理念,养成安全生产良好习惯,创造安全生产优良环境,增强职工保安全的内动力,这是探索立体保安全的新渠道,提高安全治理的有效手段。

预防观——一切事故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

孔子说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不忘危,预防为主,是我们搞好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切事故可以预防,首先是体现在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方面。人总有疏忽的时候,安全意识的建立就是尽量地减少其产生的频率。我们要把安全意识融入心灵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打牢思想基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防微杜渐,努力做到:工作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切事故可以预防,还体现在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方面,法律、法规及条例等制度都是用来约束人的某些具体行为的,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大部分都是用前人的鲜血写出来的经验,那是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不要重蹈覆辙。为此必须确保“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实施,监督一线生产人员必须遵章守法。

美国杜邦公司十大安全信念的第一条,也同样是“一切事故可以防治”,与我们电力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谋而合。在培训课堂中,方主任特意通过工区发生在1993年姚家冲变电站和在2003年梦泽变电站的两起事故来警示大家,除了提醒大家以后不要犯同样的错误之外,更重要的是让大家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帮助大家树立安全意识。

责任观——安全源于责任心

既然一切事故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那为什么会有典型和非典型的事故发生,为什么会有人无法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也不去遵守相关的安全法规呢?

方主任把不安全行为发生得的心理因素大体分为: 侥幸心理、冒险心理、麻痹心理、惰性心理、逆反心理、凑兴心理、从众心理、自私心理,还有厌倦心理、好奇心理、无所谓心理等等。这上面的任何一种心理都是把个人感受置于工作责任之前的不良表现。

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心,首先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其次,制定安全责任制,以增强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心。第三,还要不断通过学习来提高业务技能素质。

效益观——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00-1=0”定律最初来源于一项监狱的职责纪律:不管以前干得多好,如果在众多犯人里逃掉一个,便是永远的失职。在我们看来,这个纪律似乎过于严格了。但从防止罪犯重新危害社会来说,百无一失是极为必要的。

同样的道理,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电力安全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供电稳定性,也同样影响到我们供电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任何一起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失,大于十次同样工作安全执行所产生的效益。

亲情观——一人安全,全家幸福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即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需要。他认为人们一般至少前一层次得到部分满足后,下一层的需求才变为迫切的主导需要,他指出要有顺序地按着层次进行激励才会获得好的效果。在需要的各层次中,安全需要处于仅次于生理需要的较为基础的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需要层次理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实际应用时,要注重调查分析本企业职工需要层次结构的状况,注意职工需要层次结构的变化,为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在生理需要,即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最原始的本能需要,包括摄食、喝水、睡眠、求偶等需要被满足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安全的需要,包括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不受侵害,身体健康有保障,生活条件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需要。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安全责任重大,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的安全,牵系着母亲的心,牵系着儿女的心,更是维系着幸福家庭的纽带!

最后,我想提的一个建议就是,希望能举行“安全经验分享”这样的活动:“安全经验分享”是将本人亲身经历或所闻、所见的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典型经验、事故事件、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实用常识等总结出来,从而使教训、经验、常识得到分享和推广。通过进行安全经验分享,营造了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氛围,也使员工受到了启发。大家互相学习借鉴,提倡正确做法;纠正不安全行为,遵守安全准则,增强安全意识。同样这也不失为帮助新进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快速成长起来一个有效的手段。

以安全保稳定,用安全促发展,靠安全增效益。安全就是我们电力系统永远的主旋律!

以上是我的一点浅见,还请各位领导和前辈多多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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