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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讲座心得体会大学报告 共同富裕培训心得(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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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讲座心得体会大学报告 共同富裕培训心得(三篇)
2023-01-02 21:49:34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共同富裕讲座心得体会大学报告一

投资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公司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投资方为:

1、_________,身份证:_____,住址:__________

2、_________,身份证:_____,住址:__________

3、_________,身份证:_____,住址:__________

二、公司的成立:

1、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三、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投资人:_______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

2、投资人:_______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

3、投资人:_______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

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公司章程。

四、利润分配:

五、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投资各方各执一份,共份。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对于共同富裕讲座心得体会大学报告二

作协议书样本(共同投资合)

第一条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投资建设苗木基地,张建文作为发起人与杨文涛、张俊峰、李俊佩四人共同成立陕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苗木基地(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丁方出资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7、乙方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费用________(含________元)元以下的,可自行根据业务情况支配,

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元以下的须书面报甲方同意方可执行,________元以上的须经全体股东审批同意。

8、乙方受全体出资人委托,负责户县蒋村镇韩村苗木基地日常事务管理与经营,设定长远规划、实施,经全体出资人协商同意,以每月________元给予乙方薪酬和每月享有________天休假,但乙方必须保证每周一至周五到岗(苗木基地)。

9.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1、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乙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

乙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以下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责任,自然灾害、政治动乱、市场因素及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于共同富裕讲座心得体会大学报告三

自从1988年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以来,这一观点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话语。在国家意识形态话语中,中华民族整体性话语叙述也越来越多地得到阐发。但由于过去民族理论主流话语是强化中华民族内部56个民族的特点,按照“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主旨,建构了一套民族政治发展、民族经济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民族人口发展等体现差异性的话语体系,其中有些话语体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是相互抵牾的,甚至直接解构了中华民族的整体性。今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亟须重新审视过去习以为常的一些话语叙事。

在有些政策解读、学者研究等场合,总有人不自觉地使用“主体民族”这个词语。有的人把人口占绝对多数的汉族说成是中国的主体民族,在这里,“主体民族”等同于“人口占多数的民族”;有的人把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说成是“主体民族”。在反对“疆独”“藏独”的斗争中,我们注意到“主体民族”话语已经被“疆独”“藏独”包装成政治动员的重要词语,构成冲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隐患。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制度安排,通常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这种表述明确告诉我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某些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不等于主体民族,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高于其他民族的特权。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各级自治地方戴了民族的“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因此,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没有“主体民族”表述。

实际上,在国际视野中,“主体民族”建构论,往往被看成是大民族“同化论”的翻版,也正因为如此,“主体民族”由于概念的诸多歧义越来越遭到人们的诟病。从世界范围民族关系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更加注重尊重多元文化,强调公民权利平等,而不是突出“主体民族”性,更遑论给予“主体民族”更多的特殊权利。比如,哈萨克斯坦宣布放弃“哈萨克主体民族构建”,就说明“主体民族论”的缺陷。我们国家从梁启超提出“中华民族”,到费孝通论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是对汉族作为中国“主体民族”的否定,也是对自治地方某个民族的“主体民族意识”的否定。

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首先是全体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共同体,不仅包括大陆范围的各族公民,也包括港澳台、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世界各地有几千万海外侨胞,大家都是中华大家庭的成员”。因而中华民族应该是包括今天56个民族在内的生活在中华大地上所有民族及其海外华侨的统称。

有一点需要明确,中华民族不包括原来拥有中国国籍、现在加入其他国籍的华人,这些人有的生活在国外,有的可能生活、工作在中国境内,“虽然他们心向祖国,但已经不拥有中国国籍,他们在公民意义上不属于中华民族成员”。有些华侨加入住在国国籍后,作为住在国公民,根据宣誓效忠的法律规定,有对这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不再对中国这个原国籍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但他们,特别是移民后获得住在国国籍的第一代华人,对原来的“祖国”还有很深的感情,他们的生活工作心理认同还不能完全与中国分开,他们对加入国籍的国家公民身份认同和主流社会的接纳不是一代人可以完成的。因此,他们以中华文化为纽带相互抱团,逐渐形成华裔族群,有的华人社区传承了中华文化,但这些“唐人街”文化社区,已经完成或正在经历与住在国文化相互交融后的重构,有中华传统文化部分形式,但不具有中华文化之灵魂,只是中华文化的一块碎片,不能等同于中华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也不包括这部分群体。

与此同时,中国境内边疆地区有些少数民族,由于各种原因,分布在国境线两侧,是同一族群的两个国籍公民,比如蒙古族、哈萨克族、朝鲜族、俄罗斯族等,有三十多个。分布在中国境内,拥有中国国籍的这些少数民族成员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一员,在中华文化沃土中成长起来的中国边疆各民族文化,经历了中华文化的全面洗礼,已经成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人类学把这种现象称为“文化涵化”,说的是一种文化进入另一种文化环境中,经历了文化重组。由于地缘因素,这种“跨境民族”受境内外两种力量的影响,两种力量的作用力来自不同方向,甚至是来自完全相反的方向,会引导这部分群体的心理认同走向不同的方向。比如国际上时起时伏的泛民族主义思潮就是典型的“跨境民族”政治运动。如要求蒙古国与中国、俄罗斯联邦的蒙古人聚居区合并的“蒙古统一”运动,其基点是主权独立的蒙古国;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斯坦回归”运动,内容是“主体民族”号召“同胞”回归“历史祖国”;“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思潮,已经成为“疆独”政治动员的理论依据。显然,这种“跨境民族主义”思潮,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有害的。

台湾学者吴启讷指出了大陆民族理论关于“跨境民族”话语的风险——强化“跨境性”,弱化了“中华民族”性,直接冲击这些民族从心灵深处生发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心理认同。今天我们要在边疆少数民族群体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亟须加大对这部分群体社会生活、文化习俗的中华文化化研究,将“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作为这些民族(族群)研究的叙事前提,围绕这个前提重构学术话语体系,并在宣传报道和政策实践上弱化这种跨境意识,强调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中华民族意识,通过缩短文化距离,培养中华民族心理认同。

对各民族同胞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体现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共同体意识。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命题。此后,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主体,建设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成为新时代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论述了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他说,中国有五千年文明史,各民族及其先民共同缔造祖国悠久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今天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兼容并蓄的共同体,“把汉族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是错误的,把本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也是错误的;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由于种种复杂因素,人们对中华文化认识还有诸多偏差,对中华文化作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也有潜在的抵触。最典型的表现是有的人将中华文化窄化成传统文化,甚至窄化成儒家文化;还有的人不自觉将汉族传统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将少数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有人认为作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中华文化,指的是各民族文化共同性内容,不包括个性内容,比如,有人认为,我国各民族群众信仰的伊斯兰教文化不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传统文化内容不属于中华文化。还有的人看不到56个民族文化之间的有机联系,认为中华文化就是56个民族文化的总称或总和,56个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加在一起就是中华文化。

笔者认为,上述种种中华文化观都有将中华文化虚化的风险。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理解成56个民族共同性文化因素,不包括个性文化内容,直接割裂了民族文化。一个民族文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属于中华文化,在传统的民俗文化层面则不属于中华文化是难以想象的。而“把56个民族文化简单加在一起解读中华文化,淡化或忽略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兼容并蓄性,割裂了各民族文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联系,实际上虚化了中华文化”。

可见,新时代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需要引导个体民族意识健康发展,不能放任个体民族意识发展成狭隘的民族情绪;需要纠正“主体民族”偏差意识,警惕“跨境民族”政治化意识,澄清“中华文化”模糊化意识,深化全体中国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意识。这就意味着亟须对传统民族理论话语体系进行重构,从个体民族话语叙事转型到“中华民族整体”性话语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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