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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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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模板8篇)
2023-11-18 01:05:02    小编:ZTFB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成长轨迹和价值观变化。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联系自己的实际经验和感受,增加文章的真实性和个人色彩。通过阅读他人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建议和启发,帮助我们更好地整理自己的思路。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一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____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____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计划。

第七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___%(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有咸水资源的城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咸水资源。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___‰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___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二

水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但是全球水资源日益减少,因此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变得异常必要。我们需要每个人都通过自我节约行为来参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就此,我在学校中学习到了有关用水的节约管理规定,并且感到受益匪浅。

第二段:认识到用水的重要性。

在学校的一则校园用水的事故中,学校曾经免费供水,但是师生浪费了用水,使得学校的水费直线攀升。这件事情也告诉我,同时也提醒我们,任何一滴浪费的水都是对我们身边环境的污染和浪费。在了解生产用水成本后,我开始更好地理解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并且对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为了更好地实施用水节约管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如定期检查学生住宿区、教学区等用水情况,并采取决策来提高水的使用效率。我也积极做出了一些行为,如淋浴时间缩短、家里的漏水现象及时处理、洗手过程省水等。这些似乎微小的行为,但在长期的节约使用中,其意义和影响可越来越大。

第四段:有意识地传播五千年文化的智慧。

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千年,我们的先民们留下了许多关于用水的智慧。比如“小手动大手,缝缫须叠用”,“不减一滴,不浪一丝,”等等。我们应该从中国千年文化中吸取智慧,号召全民实行学习、传承进一步加强对用水的重视程度。一旦大家从心底理解、认识,认真地落实在生活中,也必定会为我们健康人类的未来积蓄以下无穷的友爱、温馨、美好的基石。

第五段:结语。

在浓烈的生态环境正苦苦呼吁下,节约用水必将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生命在于水,节约水同样伴随着节约能源,节约绿色拥有的使命在完成。我们同样可以找到更好的方法和途径,去寻求一个更为环保更为节约的美好生活。通过节约水这一简单有效的行动,可以建立绿色家园,倡导环保的生活方式,共建和谐的自然伦理。我们都应该在平时细节中发现,掌握每一个节约用水的法则,从自身做起,用小小的行为去呼唤每个人的责任和行动,一起行动起来,换来的是目送着环保的绿色天堂!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三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水资源将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许多单位和个人开始考虑如何使用水并节约其使用。本文将探讨“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的主题,重点介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该如何节约用水。

第二段:正文(节约用水的必要性)。

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丰富的水资源给我们的环境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水消耗量越来越大,水资源日益紧缺。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节约用水变得尤为重要。通过节约用水,不仅可以保护水资源,还可以降低生活成本并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这也是一种对未来的负责任的行为。

为了帮助人们节约用水,许多地区都制定出了用水节约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针对不同领域和场所,如家庭、学校、办公楼、公共机构等,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此外,为了更好地宣传用水节约的重要性和普及用水知识,许多单位和机构还举行了一系列宣传和普及活动,例如演讲、宣传广告、宣传标语等。

第四段:正文(节约用水的实践经验)。

如何实践用水节约管理规定?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少用水,如洗澡时缩短洗澡时间、用水次数等。其次,我们可以改变用水方式,如采用水龙头节水器、用水壶烧水等。最后,我们还可以关注用水质量,如使用净水设备、排查水管漏水等。

第五段:结论。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对水资源的认识逐渐加深,节约用水的意识也逐渐普及。但是,在实践节约用水时,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场所和条件进行调整,因此,更多的人需要了解有关用水节约的知识和规定。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水资源,降低生活成本,减少环境污染,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篇四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是全国性规定,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社会公众的用水意识和水资源管理意识,实现更优化和节约的用水。我认为,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遵守规定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从我做起、从点滴开始,以正确的方式使用水资源,比如,尽可能缩短沐浴时间,减少冲水量和排放次数;降低洗车次数或减少水的使用量;定期检查和修复水管漏损等。这些看起来简单的措施,只要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地践行,就可以成为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重要步骤。

第三段:从工作实践中总结的体会。

在实际工作中,我所在单位也积极响应用水节约管理规定的号召,因为我们的核心生产环节就需要用到大量的水。比如,我们优化了工艺流程、合理控制用水量、提高了作业效率和水资源的利用率,利用废水进行二次利用,以此来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提高企业用水的可持续性。同时,我们也鼓励员工参加水资源管理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让他们在工作和生产中都能意识到用水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第四段:实践的成果和收获。

用水节约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我们的日用水量比以前下降了20%左右,而我们的生产效率却不减反增,并且在维持生产的同时也减少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同时,很多员工也逐渐把水资源保护意识融入到了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了环保、节约、爱护洁净水资源的行动者。

第五段:结束语。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对每个人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我们能否更加合理地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关系到人类的后代子孙能否继续享用洁净的水资源。我们要始终牢记保护水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不断加强用水节约和管理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并且积极行动起来。只有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都做出微小的贡献,才能够实现全社会用水节约的目标,保障水资源的持续使用。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五

(1998年1月30日国务院国函[1998]137号批准,199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号令发)。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用水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蓍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据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吕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有咸水资源的城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咸水资源。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六条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本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苊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0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寻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帛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经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同建设行政主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篇六

水资源短缺,特别是在北方地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因而,在教育环节,提升节约用水的社会公众意识,采取行之有效的节水措施,对于提升水资源利用率、增强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杜绝长流水。加强教学、科研、生活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间、学生宿舍盥洗室、实验室等用水设备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

2、自觉养成节约用水、随手关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洗涤衣物等尽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

3、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倡导水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环使用。

4、校园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须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5、积极采用节能型供水系统和用水设备,加快对全校地下给水主管网的老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安装和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

6、学生浴室、开水房实行设备智能化节水系统改造。

7、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水费1-3倍的处罚。

1、水是生命之源。

2、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3、人人节水,共抗缺水。

4、节约能源,扶贫救济。

5、浪水费水之举不可有,节水俭水之心不可无。

6、节约能源,人人有责。

7、节约用水,珍爱生命。

8、国之栋梁不可无,生命之水不可枯。

9、如果不节约用水,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将是人类的眼泪!

10、节约用水光荣,浪费清水可耻。

11、木无本必枯,水无源必竭。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

12、节约每滴水,造福全人类。

13、珍惜每滴清水,拥有美好明天。

14、保护水资源,人人应尽责。

15、请大家保护水资源。

16、人人护水,拯救生命。

17、水是人类公有的资源,人人应保护水资源。

18、请珍惜、爱护每一滴生命的.源泉。

19、人人护水,保护环境。

20、珍惜点滴,珍惜生命之源。

21、节约用水,浪费可耻。

22、龙头打开水哗哗,转身莫忘关掉它。

23、请动一下手,关好水龙头。

24、一周无水,人则虚;一年无水,则国损;百年无水,将如何?

25、水是生命之源,请珍惜每一滴水。

26、当你让水白白流掉时,我们离干旱又近了一步。

27、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28、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29、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

30、珍惜水就是珍惜您的生命。

31、请珍惜每一滴水。

32、世界缺水、中国缺水、城市缺水,请节约用水。

33、浪费用水可耻,节约用水光荣。

34、水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35、今天不节水,明天无泪流。

36、人体有70%是水份,节约用水,尊重生命。

37、节约用水,请从身边做起。

38、每天节约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

39、水是一切生命的起源点。

40、流水是大自然不息的血液,破坏水源等于污染自己的鲜血!

41、含一滴水,还一份真情!

42、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43、大力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44、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45、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46、流水不腐亦不复。

47、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48、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

49、节约水资源,责任人人有。

50、提倡节约用水。

51、节约资源,造福后代。

52、国之栋梁不可无,生命之水不可枯。

53、浪水费水之举不可有,节水俭水之心不可无。

54、节约用水就是珍惜生命。

55、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56、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57、拥有时不知珍惜,失去时方觉可惜。——请珍惜每一滴水。

58、水池边:不要让流失的水成为后人的泪。

59、水房:别让我的眼泪陪我过夜。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市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本市区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活动。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其中需要增加城市公共设施供水量的,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统一由供水企业建设并负责投入使用后的管理工作。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的设计,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供水。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凡用水户投资或合资的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附属设施,一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应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产权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转移,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

第十九条。

凡由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的水表称为注册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为内部核算和分摊水费,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为内部分表(以下简称分表)。公共供水工程与用户供水设施的具体划分是以建筑物墙体或墙体连线为界,界外的属公共供水工程,界内属用户供水设施。没有围墙的,以总水表组为界,总水表组前段属公共供水工程,总水表组及其后段属用户供水设施。

用户水表组之前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进行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

用户水表组之后的城市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其用户负责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低质水、自吸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污染自来水水质的设施与供水企业的直接供水管网连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二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必须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工程。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保护措施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承担城市供水的法人。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水业务。

第二十六条。

设立供水企业,应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申领供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公众报告本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供水服务目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水服务水压;

(二)供水水质;

(三)抢修及时率;

(四)抄表、收费服务;

(五)其他服务指标。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卫生防疫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水压。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水表读数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水表底度计算实际用水量。水表底度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不间断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施工;

(二)设备维修;

(三)其他确需停水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应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工业企业、机关团体用水;

(三)商业用水;

(四)基建用水;

(五)园林绿化、环卫用水;

(六)其它用水;第三十六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用水性质;

(三)生产规模;

(四)月用水量;

(五)耗水状况;

(六)节水措施;

(七)供水企业认为与用水有关的相应资料。

用户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已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城市供水。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与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城市供用水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用户改户名或停用水,需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停用水6个月以内者,可作截(停)水留表处理,在此时间内恢复用水者,要办理恢复用水手续。超过6个月后恢复用水者,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用户总表一律经佛山市水表检定站检定,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

总表的管理权属供水企业,用户有责任保管完好,不得随意拆迁。总表如人为损坏或遗失由用户负责,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拆换。供水企业按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和拆换水表,用户不得拒绝,用户的户内管或表前掣在拆换水表时发现锈蚀霉烂失效,影响水表拆换,用户应出资及时维修。

第四十条。

用户新装分表,在安装前须经市水表检定站检定合格才能安装。对擅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安装工程,供水企业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申报用水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户认为总表不准确可向供水企业申请验表,按水表口径大小计收检验费。检验结果误差在正负5%以内为合格,不合格者退回检验费,按水表快慢比例计算追收或退还水费,但只以验表当月为限。

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用水户、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对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时进行更换,更换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应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配合做好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门机构的操作人员和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二次供水的储水池清洗结果由省水质监测网佛山监测站负责监测验收。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应对公共蓄水池的清洗和消毒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四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水费。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应按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按成本价收费,其他用水合理计价。

第四十六条。

调整水价应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调价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调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十七条。

供水企业经营城市供水应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并按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标明以下内容: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按日加收应交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交纳的,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交纳了足额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应即时恢复供水。

第五十条。

抄表时,如水表发生故障、停坏或被关栏、阻隔等原因,无法抄到水表和正确计量时,则按上月用量收费,如新户无上月行度水量参照时,则预收当月水费,待换新表后,按新用水量推算计收,多退少补。

第五十一条。

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自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答复之日起7日内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供水企业及用户。

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五十二条。

供水企业不按规定收取水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供水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城市供水工程损坏的,赔偿供水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由供水企业自行维修的,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转让城市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0倍的罚款;造成供水企业或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不合格的,应立即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造成供水管网水压低于最低服务水压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供水企业或用户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赔偿有关损失。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用水的有关规定或供水企业自行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用水节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收获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是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重点。对冷却、洗涤等用水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必须经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许可证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单位,应选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向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第十一条省、市(地)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二条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水定额的管理,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用水定额和当地水资源情况及供水能力,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费。

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一至三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四至七倍计费。具体加价倍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用水必须取消“包费制”,实行装表计量,按量计费。

第十五条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海岛和沿海城市要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七条各级统计部门、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凡己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城市,供水企业所节约的用水量应视同其售水量。

第十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各用水单位不得私自转供。如私自转供,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扣除其计划供水量。

第二十一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期限向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冷却用水未采取重复利用措施和有节水设施而无故停用的单位,由当地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扣减其用水计划指标,并可处每吨二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增容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增容费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地下水回灌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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