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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 感受到中国制度的优越性(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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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 感受到中国制度的优越性(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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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描写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一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含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第八条 工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各单位制订生产经营目标时,要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制订、实施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措施经费纳入生产经营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为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必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项目不得开工、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预案适宜性评审,增强各类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并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工作,不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演练,认真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xx〕317号),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xx〕367号),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落实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严禁违法行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焊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作业人员持证操作,设备按时检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保各类安全基础设施达标配置并有效运行。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配置完好、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所属(或控股)多种经营单位和战略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xx〕368号),切实加强以消防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管理;严禁将烟叶熏蒸杀虫、生产经营项目、物业、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监管,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设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潜在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和大纲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二十五条 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五章 安全检查、评价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评价考核办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隐患整改过程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监控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单位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技能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制度建设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基础管理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查有关部门分工履行职责情况,设计、评价、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各类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

(六)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配电、动力等重点区域或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章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少于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少于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少于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少于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少于5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

(一)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事故举报联系方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人员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单位,要立即报国家局。

第三十五条 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因工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报国家局。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现场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有关领导、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描写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含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第八条 工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各单位制订生产经营目标时,要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制订、实施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措施经费纳入生产经营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为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必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项目不得开工、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预案适宜性评审,增强各类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并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工作,不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演练,认真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xx〕317号),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xx〕367号),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落实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严禁违法行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焊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作业人员持证操作,设备按时检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保各类安全基础设施达标配置并有效运行。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配置完好、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所属(或控股)多种经营单位和战略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xx〕368号),切实加强以消防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管理;严禁将烟叶熏蒸杀虫、生产经营项目、物业、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监管,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设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潜在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和大纲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二十五条 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五章 安全检查、评价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评价考核办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隐患整改过程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监控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单位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技能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制度建设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基础管理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查有关部门分工履行职责情况,设计、评价、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各类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

(六)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配电、动力等重点区域或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章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少于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少于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少于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少于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少于5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

(一)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事故举报联系方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人员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单位,要立即报国家局。

第三十五条 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因工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报国家局。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现场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有关领导、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描写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三

党的xx大以来,不断强调党的自我革命问题,这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党是勇于自我革命的政党,在党的近百年的历史上,有几次重大政治决策、重大政治活动等,对实现党的自我革命具有重大意义,对党的历史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八七会议与党的自我革命

在大革命失败以后,在关系党和革命事业前途和命运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于1920xx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认真检讨党的工作,总结大革命后期的严重错误,决定新的路线和政策,确立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总方针。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枪杆子里出政权”的重要思想。会议着重批评大革命后期以陈独秀为代表的中共中央所犯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改组中央领导机构。陈独秀不再担任,选出新的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由瞿秋白负实际总责。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会议发布的告全体党员书指出:我们党公开承认并纠正错误,不含混不隐瞒,这并不是示弱,而正是证明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力量。

八七会议是党在幼年时期的一次具有自我革命意义的会议。它制定的继续进行革命斗争的正确方针,使全党没有为极其严重的白色恐怖所吓倒,重新鼓起同国民党反动派斗争的勇气,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巨大贡献。从此,中国共产党独自担当起领导中国革命的艰巨使命。

二、遵义会议与党的自我革命

1935年1月15日至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贵州遵义召开扩大会议,即遵义会议。会上由博古作的关于反对第五次“围剿”的总结报告,过分强调客观困难,不承认在军事上犯了严重错误。周恩来作的副报告,指出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军事领导的战略战术错误,并主动承担责任,作了诚恳的自我批评。毛泽东作长篇发言,对博古、李德在军事指挥上的错误进行深刻分析,并阐述了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战术问题和此后在军事上应该采取的方针。其他发言都拥护毛泽东的意见。会议改组中央领导机构,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恩来为党内委托的对于指挥军事下最后决心的负责者。

遵义会议之所以是党的历史上具有伟大自我革命意义的会议,是因为遵义会议实现了重大历史转折。按照遵义会议的精神,1935年2月5日,中央政治局在川滇黔交界的村子举行“鸡鸣三省”会议,政治局常委再作分工,由张闻天代替博古在党中央负总责,毛泽东参与军事指挥。3月中旬,中央政治局又召开扩大会议,根据毛泽东提议,重新成立“三人团”代表政治局全权指挥军事,以周恩来为团长,成员为毛泽东和王稼祥。由于周恩来非常尊重毛泽东的意见,实际上是毛泽东起决策人的作用,此后的军事行动,毛泽东就是“总指挥”。毛泽东成为党的实际领导人。

遵义会议是党的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它挽救了党和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开始走向成熟。从此,党就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正确领导下,克服重重困难,引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

三、延安整风与党的自我革命

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敌后斗争虽很困难,但总的军事形势没大变化,特别是党中央所在的陕甘宁边区比较稳定,中央决定集中精力开展一次全党整风运动。

整风运动通过批判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形态的主观主义,教育全党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和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为吸取过去“左”倾领导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教训,毛泽东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使整风运动通过读书学习、自我反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认识,增强党性,改进工作。

全党范围内的整风,以学习毛泽东的《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和《反对党八股》为主,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毛泽东强调,反对主观主义是全党整风的中心内容,“只有打倒了主观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真理才会抬头,党性才会巩固,革命才会胜利”。为了反对主观主义,毛泽东强调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全党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思想作风。

延安整风具有很强的自我革命意义,它通过学习理论、总结历史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了党性,提高了全党马克思主义认识水平,既是一次全党范围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教育运动,也是破除党内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和苏联经验神圣化错误倾向的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它对于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党的自我革命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的胜利,从危难中挽救了党,挽救了革命。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开始实现从“两个凡是”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封闭半封闭到全面改革开放的历史性转变。全会还充分肯定必须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及以前的“左”倾错误,审查和解决了党的历史上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并增选了中央领导机构成员。这些都标志着我们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1981年制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我们党敢于正视和纠正自己的错误,有决心有能力防止重犯过去那样严重的错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过去采取这个立场,曾使我们的事业转危为安,转败为胜。今后继续采取这个立场,必将引导我们取得更大的胜利。”所以说,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是我们党的历史上又一次具有伟大自我革命意义的重大政治活动。

五、党的xx大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开启了新时代新的伟大自我革命

20xx年12月,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从此,形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四个全面”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为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建设是贯穿各个领域的,只有把党管好、治好,各项工作才能做好。

全面从严治党从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展示出我们党新的伟大自我革命的历史担当。

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在思想建设中,强调用坚定理想信念炼就共产党人的“金刚不坏之身”,做到对党绝对忠诚。抓制度建设,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定和健全系统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特别是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做到既从教育上严起来,又从制度上严起来,彻底纠正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

将集中教育活动和思想教育的常抓、细抓相结合,同时,不断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纪律规矩,使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宽、松、软局面有根本转变,管党治党走向严、紧、实。另外,以雷霆万钧之势开展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坚持“打虎”、“拍蝇”、“猎狐”一齐抓,反腐败全覆盖、零容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强调:“要兴党强党,就必须以勇于自我革命精神打造和锤炼自己。只有努力在革故鼎新、守正出新中实现自身跨越,才能不断给党和人民事业注入生机活力。”不断勇于自我革命,是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法宝。为了始终保持中国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忘初心,实现肩负的崇高使命,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

描写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四

为切实把意识形态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如下: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根本在于党的政治信仰和执政宗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党的政治地位首先取决于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否稳固,党的执政基础首先取决于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否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制定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制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强调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局广大干部职工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增强忧患意识和阵地意识,以更大的担当和作为,落实好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各项工作。局党组要切实承担起对本局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执政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机关各股室要根据责任清单履行好相应工作职责。

局党组对本局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1、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及时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年度重点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3、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机关党建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内容。每半年向上级党委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制定意识形态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和年度任务分工。

4、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动权。建立健全互联网管理体制机制,充实和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力量。加强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和运用,坚决守好用好意识形态阵地。建强网军队伍,为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5、及时处置有关意识形态重大问题。对错误思潮和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加强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的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及时做好涉及本局职能的有关舆论引导管控和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处置工作。

6、团结引导服务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加强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联系。在宗教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活动,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7、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优势,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

8、严格追责问责,局党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出现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1.党组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做到“三个亲自三个带头”。对全局意识形态工作及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负总责,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每年至少2次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意识形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意识形态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抓好组织实施。

3、党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和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意识形态工作最新精神,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2)每半年对分管科室意识形态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督促指导和工作检查。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科室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

(3)对分管工作出现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要第一时间靠前指挥、现场处置、组织发声,妥善处理好各类重大舆情事件。

(4)把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本人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年终个人述职报告和履职尽责项目清单的重要内容。

(5)完成上级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意识形态工作事项。

各股室除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个人述职内容外,还要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责任。

1、办公室: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各股室年度考核内容,负责局机关意识形态领域的日常工作。

2、业务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纳入民族团结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联系团结引导工作。妥善处理民族方面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在宗教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活动,做好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团结引导工作,严防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

描写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五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含义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现象。上市公司信息质量失真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披露不真是,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总体情况

自1720xx年在英国发生世界上第一例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南海公司”事件以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就成为了投资人和债权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虽然在过去的二百多年里,由此催生的现代审计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世界各国也普遍建立和完善了财务会计准则,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了很大的保障。但是,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并未如投资人和债权人所希望的那样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相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案件还时有发生。在中国,这种现象也同样存在:据有关资料披露,财政部1999年抽查100家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时,有81家虚列资产37、61亿元,89家虚列利润27、47亿元;在20xx年度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中,在被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有147户。这147户共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在上市公司方面:20xx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深沪两市上市的1000余家公司共被审计出应调减虚增利润189亿元,挤掉利润水分达15、9%。其中,审计调减利润317亿元,审计调增利润128亿元,调增调减利润总额445亿元;审计调减资产903亿元,调增资产842亿元,总体调减资产61亿元,调增调减资产总额1745亿元。特别是有6家上市公司资产调减幅度超过50%。同时在上市公司中也发生了如红光股份欺诈上市案,琼民源、银广厦、麦科特、st黎明、猴王股份、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这些舞弊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使会计的诚信 基础受到了严重挑战,而且也严重损害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利益驱动的因素,也有制度缺陷的影响,同时还存在道德层面的问题。我国处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在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综合考察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我认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背景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存在着市场机制缺失、市场结构单一与市场行政化等方面的问题。由于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低,企业融资渠道少,具有“壳资源”属性的上市资格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而依据现有的制度,公司上市、配股、退市等均是以会计盈利能力作为标尺,为了满足上市或配股的条件或避免退市,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从事了合法但不合理的盈余管理或会计造假活动。同时,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人为分割,流通阻滞,“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加之国有股一股独大,小股东所持股权较少,较少关心企业经营实际,投机风气严重,很容易引发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如“郑百文”在自身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为获得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虚构财务赢余以获得上市资格;“银广夏”为维持和重获配股资格,虚构交易、夸大利润以哄抬本公司股价;“蓝田股份”采取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固定资产、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等手段虚增利润套取银行贷款;以及在20xx年1月9日国家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后,以锦州港、大庆联谊为发端,掀起了一股证券民事赔偿的高潮。这些事件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具有较强的政策拉动的特征。

(二)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每个个体都在他所依存的体制所允许的有限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而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动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的信息。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赖”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有时由于个人、部门和地区的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的需要,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这些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的目的不利的话。从债权人角度分析,它们关注债权是否能按期收回,也应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并尽早采取对策。目前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是否所有银行真的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呢?恐怕未必。这里同样涉及到银行的利益问题。目前我国的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的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如果说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所要求的话(实际上连这一点都存在疑问),那么贷款发放之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了。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和信贷人员自身业绩考核的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不见得有好处,二是就算他们知道借款企业的真实情况(当然是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做些什么。剩下股东,应该说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因为他们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最明晰,其利益相关性最大。但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论,投资与投机并存,后者占的比重较大,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民”甚众,而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却为数甚少,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广大股民来说并不重要,他们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是否会令股价上升,因为这才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有时,不同的产权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但又是一致的利益目标,可能相互串通,合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虽然这不仅可能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或低效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发现、防止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起码应该达到以下目的: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来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的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从而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保证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所以从理论上讲,一切的错误和舞弊是能够被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的。但是,如果一个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着缺乏,则很容易发生发生会计舞弊。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控制环境的好坏也直接地影响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发挥作用。舞弊信息之所有能通过会计系统最终形成财务报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已极不正常,这才使得会计舞弊行为有机可乘。

(四)外部监管不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泛滥

在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制度及监督实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按理说,我们的监管应该是有效的,能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但是,实际上监督乏力、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监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各个监管部门缺乏配合,各自进行监管,没有达到各家齐抓共管,形成有效的和相互补充的监管机制。就拿受到监管比较多的上市公司来讲,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是有目共睹的。企业上市后,经营不善的,就采取各种手段,虚增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获得增资配股的资格,进一步套取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有的上市公司还配合庄家,违规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到了亏损得无法维持下去的时候,就进行债务、资产重组,出卖手中的壳资源。这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一道风景线。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997年底,郑百文公司在实际亏损1、5亿元的情况下,采用虚提返利、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年报中向社会公众披露盈利8560万元,并在1998年通过配股筹集资金1、5亿元。郑百文公司巨额亏空和造假事件于20xx年披露后,证监会才介入调查。由于证监会监管的力量和手段都有限,很难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其他部门也未起到相应的作用。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直接与市场经济规则严重背离的行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资金和市场。上市公司向公开市场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是外界了解企业企业经营状况的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指标。上市公司公布其会计报告后,企业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人,包括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和其它社会公众,都会根据这些报表所反映的信息(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情况等)来做出自己的决策。如果企业向公开市场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不真实的,投资者就会感觉上当受骗了。而如果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感觉到上市公司在利用这些虚假的会计信息向他骗钱,他就不会向上市公司投资;同样地,如果银行知道公司提供的报表是假的,他们就不会再借钱给企业。如果大家都不向上市公司投资,则企业就会象无水之鱼,迟早会陷入难以为继的窘境。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直接与市场经济规则严重背离的行为。它不但会严重销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危害了广大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使社会公众对会计诚信基础产生怀疑,也会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削弱和扭曲了证券资本市场的资金筹集和资源调配功能,危害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会计信息失真也助长了腐败行为,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措施建议

治理上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要提高上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改善股权结构,明确市场机制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问题。通过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导的会计监管体系反应太慢,当发现问题时,通常后果已无法挽回。以市场为主的会计监管机制主要依*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发现和揭示问题,发现速度往往要快得多,而建立这一机制需要调动投资者挖掘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的积极性,需要以股东多元化、股权微观分散化与宏观集中化的股权结构为前提。因此,降低国有股比重,构造多元化股权结构,依*市场机制增加股权流动性,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首要任务。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是企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该合同广义地规定了哪项任务应当由企业中的哪些成员来完成,在这里,基本权力(收益索取权、使用权、让渡权)实际被分割给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在产权不明晰的企业里,权力的让渡不足,使得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未能按市场的规律实施企业行为,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并未按市场的需要提供。

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的效用,按照市场而非所有者的旨意来实施经济行为。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

2、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将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体现“独立”的价值。独立董事具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并就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舞弊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1、制定发布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迫切要求强化内部会计监管,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了尽快推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财政部应制定和发布统一的单位内部控制标准,供所有单位执行或参考。一般地,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制定的标准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二是将共性的内容制定详细具体的标准,对复杂和特殊的内容制定原则性的标准;三是对于关系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会计控制内容和单位履行法规制度的控制内容,应制定规范性标准,对于仅涉及单位内部管理控制的内容可制定示范性标准。

2、组织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首先,要大力宣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其次,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三,通过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指导、帮助各单位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同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力量,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加强企业外部监管机制的建设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

要充分发挥会计法在发扬正气和打击歪风方面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继续完善企业会计制度。针对各个行业的特殊业务,抓紧研究制定分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强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化,减少交易双方信息差异,并完善包括司法调查、证券监管、违规预警、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等在内的全方位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并在立法方面,加大对虚假披露的惩戒力度,从制度上提高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成本。

2、完善独立评审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相关政策不配套,因而在前进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职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多,职龄内人数不足,缺少必要的风险基金;有的事务所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由于组织机构部门化,审计业务行政化,介绍业务按比例分成,收入按比例上缴,成为主管部门搞福利、发奖金的重要经济来源,因而严重损害社会中介组织的形象和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地位等等。党的xx大确定了我国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目标,把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提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因此,我们应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通过脱钩和改制两步走推进事务所体制改革,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及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使社会会计监督机构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会计监督机制对会计审查的结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描写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六

第一条 遵法纪

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某公司的规章制度,争当一名好公民、好职员。

第二条 爱集体

和某公司荣辱与共,关心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勤奋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多提合理化建议,牢固树立“团队、竟创、协作、责任”的企业精神。

第三条 听指挥

服从领导、听指挥,全面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

第四条 守纪律

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第五条 重仪表

保持衣冠、头发整洁。统一着装上岗。男职工不留长发,女职工要淡妆上岗,装扮适度。

第六条 讲卫生

常剪指甲,注意卫生,无汗味、异味。

第七条 讲礼貌

1、使用“您好”、“欢迎您”、“不客气”等礼貌用语,与客户相遇,要主动相让。

2、电话铃响尽快接听,铃响不得超过三声。

3、接转电话时,要先说“您好! 中国某公司”,然后细心聆听,声调要温和,勿忘使用岗位礼貌语言。

第八条 敬客户

1、接待客户时面带微笑,与客户谈话时应站立端正,讲究礼貌,用心聆听,不抢话、插话,不争辩,讲话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文雅,不大声喧哗。听到意见、批评时不辩解,冷静对待,及时上报。

2、遇到客户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 “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对待客户。

第九条 守机密

不向客户或外部人员谈论某公司的秘密事务。一切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等,都应做到先收锁再离人。

第十条 勤节约

克服“浪费难免论”,消灭长明灯、长流水。节约使用文具,爱护各种设备和物品。要发扬勤俭兴业的好传统,为某公司的增收节支做贡献。

第一条:某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由各部门提出招聘计划或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缴验下列证件资料:

1、个人履历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资历、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5、一寸彩色证件照片4张;

由行政部告知有关某公司的规章制度、福利待遇及有关规定。办妥以上入职手续后,进入一个月的试用期,某公司会对新员工作出评估,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试用期或者辞退。

第三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

第四条:正式任用

1、员工入职提供

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如发现有虚假隐瞒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甚至开除。

2、员工如有以下变更事项应在一周内上报单位:

1) 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及婚姻状况。

2) 遇紧急事故联系人。

3) 现时参加的学习课程(学历证明)、现时参加的团体。

第一条:工作时间

某公司每天的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二条:考勤制度

1、某公司员工除规定假日外,每日应按照规定时间到某公司上班或值班,作为出勤的依据。

2、行政部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某公司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到财务,核算工资及奖金。

3、上午出勤必须签到。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如有违反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罚款20元;

2)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加扣半天工资;

3)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含1小时),加扣全天工资;

4)迟到或早退在一周内满二次者,加扣1日工资;

4、员工请事假最迟应于前一天办妥手续,若有紧急事情应先电话通知各分部负责人,否则按旷工论处。

1)有事不来必须提前1天请假,私假无薪,病假必须有证明;

2)事假病假扣当日工资,请假1天由部门领导批准,超过1天由秘书处批准,

3)请假必须有假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事后补假,一律按旷工对待,月累计事假超过4天均以旷工处罚;

4)旷工扣3天工资,月累计3次旷工,视自动离职,扣全月奖金并酌情处罚。

5、考勤记载符号为:出勤√ 事假×病假△ 旷工○ 婚假☆ 丧假□ 产假◇

第三条:各部门员工应严格遵守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某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有调动各部门员工的工作岗位的权利。

第四条:工作期间,必须忠于职守,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串岗,不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打瞌睡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如有违反,一次罚款20元。

第五条:关心某公司,注意维护某公司形象,为某公司的利益积极出谋献策。处理好内部人际关系,严禁散播不利团结的言语。发现有损于某公司形象及利益的不良行为,要敢于批评纠正。

第六条:保持某公司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乱倒剩饭剩菜等。爱护公物,不得盗窃或故意毁坏某公司的财物,损坏公物需照价赔偿。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人离关电关水,严禁公物私用。

第一条:薪资构成

薪资体系主要包括:责任底薪+业绩提成+补助+奖金+其它等几部分。

第二条:员工薪酬

1、新进员工,有工作经验的试用期为15天,试用期待遇为无责任底薪800元/月,未通过试用期无工资,试用期满如果留用,待遇为1000元责任底薪+业绩提成+补助+奖金+其它;考察期为2个月,考察期内不合格将予以劝退;

2、新进员工,无工作经验的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待遇为无责任底薪800元/月,未通过试用期无工资,试用期满如果留用,待遇为1000元责任底薪+业绩提成+补助+奖金+其它;考察期为3个月,考察期内不合格将予以劝退;

3、未毕业学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无工资,酌情发放生活补助,试用期满如果留用,待遇为800元责任底薪+业绩提成+补助+奖金+其它,考察期至毕业,考察期内不合格将予以劝退;

4、通过试用期留用的新员工,在考察期后即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险。中高层领导的薪资待遇另行制定,属保密资料,不予公开。

第三条:业绩提成

普通员工为试用期15%、聘用期15%-20%;实习生为10%;提成比例视业绩可提高。

第四条:奖金补助

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日常表现而定。补助包括:午餐200元人民币、住房100元人民币、交通50元人民币、通讯50元人民币,视员工工作表现酌情发放。

第五条:薪酬发放

1、基本工资:员工工资计算以月工资制为基准。

2、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的1日至该月底,与下月的8-15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节假日时,则延长于下一个工作日发放。

3、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用、离职或辞退时的工资,按当月的实际工作日与月标准工作日所占比例计算,每月标准工作日数为30天。

第七条:员工福利

1、所有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薪资照发。如节假日上班,可由行政部安排倒休时间。

2、带薪年假

1)员工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年者,皆可享有七天有薪年假,而后工作期每增加一年则增加一天年假,最多增至十天。

2)年假可以分多次使用,但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并应于休假日前一周提出申请。

3)员工每年年假应在当年使用,如该年未使用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如因工作需要而无法于当年休假时,须先经核准后得以在次年补假。

3、其他假期

1)婚假:符合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凭结婚证和有关证明给予婚假三天。

2)产假:孕产期的女员工可申请产假,给予产假一个月。

3)慰唁假: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凭区级或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申请病假。

5)事假:凡因私人原因无法上班者,得依规定申请事假,在事假期间不发给薪资。

业 绩 考 核

第一条:某公司会不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并作为该年度工作业绩之依据。

第二条:某公司就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调动、培训需要和每年薪金调整的依据。

第三条:某公司为员工制定、实施及完善培训计划,并密切跟踪培训结果,以配合某公司的扩展。

第一条:奖励制度

1、工作积极、有上进心、业绩突出者,月奖励50-100元。

2、具有团队精神、不怕吃苦、拥有奉献精神者,月奖励50-100元。

3、对新员工态度好、主动帮助新员工者,月奖励50-100元。

4、综合能力达标者,月奖励100元。

5、连续三个月业绩突出,且综合能力达标者,季度奖励300元。

6、全年综合能力达标者,年终奖励500-1000元。

第二条:特殊奖励(详见工资制度文件)

1、部门员工和部门领导根据综合考评予以适当提升职务和薪资待遇;

2、个人超额完成基本任务或目标任务,超额业绩部门20%差额提成作为奖金发放,60%给个人,40%给部门;

3、部门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超额业绩,另行拿出10%作为奖金发放给部门,10%作为奖金发放给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

4、高层领导和业绩特别突出者,可获得某公司内部股权的分配,股权持有人可将所持有股权分配给下属或内部转赠;

5、根据具体情况额外适当增加物质、旅游、培训、假期或其他(住房、车辆)等奖励;

6、个人和部门业绩全年累计超额完成任务,某公司将额外重奖,具体标准另行补充。

第三条:惩罚制度

1、工作不积极、没有上进心、业绩较差,月扣50-100元。

2、没有团队精神、给团队带来负面影响者,月扣50-100元。

3、综合能力连续三个月不达标者,季扣300元,并给予劝退处理。

4、离职时不及时妥善交接工作、造成工作拖延者,罚款200元;拒绝交接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者,罚款500元。

5、离职时隐瞒客户资源、造成客户流失者,罚款200元;拒绝交接客户资源、造成客户严重流失者,罚款500元。

6、泄漏某公司机密、给某公司带来一定损失者,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甚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在某公司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罚款500-1000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直接开除,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离职后对某公司进行任何干扰或破坏性行为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描写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七

根据学校《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开展了一系列的意识形态工作。现将近期意识形态工作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院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实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主要领导负责制,认真落实“书记抓”和“抓书记”工程,切实担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成立了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副职处级干部任副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二、组织学习

学院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组织学习《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办法》、《南华大学网络舆情管理实施办法》、《南华大学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管理办法》、《南华大学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南华大学各级各类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五个文件的精神。学院各个支部也对每个文件的重要精神进行了专门的学习。

三、思想引领

学院书记通过专题党课,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的重要讲话。启发全院职工要以思想引领为核心,进一步深化理想信念教育。

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成绩

(1)成立由郑宇为组长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建立由12名学生骨干组成网络舆情管理员队伍,经常性地关注学院师生的网络舆情。

(2)学院推选屈慧琼负责网站的维护更新工作。

(3)学院建立了各类讲座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要求审批。

(4)加强教职工的联系和信息发布,学院建有教职工qq群、各系部教师qq群。

(5)学院组织6次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学院处级干部均按照学校要求攥写了“学讲话用讲话”心得体会和微心得各1篇。学院完成了以20xx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为题材的实践案例材料1篇。

(6)查找“不严不实”问题8个,整改“不严不实”问题8个。

(7)20xx年7月2日,邀请马列学院李晓衡教授进行了举办以“全面深化改革中国改革进行时”为题目的理论文化讲坛。

描写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八

中国现代教育以20世纪初废除科举、建设新学为起点,正好约百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鲜明分为两部分。20世纪上半叶,现代教育制度可以建立和基本定型。20世纪下半叶,伴随着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的激烈波动,教育制度多次重建,教育政策不断调整,提供了相当特殊的案例。

中国现代教育制度在民国期间逐渐成熟。在新文化运动的背景下,以1922年的新学制和北京大学的更新为代表,象征着现代教育的老化。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一方面实施党治国,加强社会控制

同时使各项事业制度化、规范化。在教学领域,通过对1922年学制的修改和调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学法制体系,学制和学校教学体系逐渐成熟和完善。中国现代教育制度在30年代基本定型。

1、国家教育行政体制。

清末教育改革的任务包括除旧和布新两个方面。1901年8月,清政府发布了《兴学诏书》,称兴学育才,实际上是当务之急。京师已经设立大学堂,除此之外,各省所有书院,省城改建大学堂,各府厅直属州军设立中学堂,各州县设立小学堂,设立蒙养学堂。[1]全国掀起新学堂兴起的高潮,初步建立了包括大、中、小、幼各级学校在内的现代教育体制。由于倡导和奖励出国留学,20世纪初年出现了中国留学史上第一次高潮。新政时期教育转型最重要的三件大事:颁布新学制、废除科举制、设立学部。

1905年12月,清政府成立学部,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独立、专业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建设。此后,清政府中央官制全面改革顺利实施。各省设立学校部门,各厅州县设立学校,各县官立、公立、私立各类小学堂成为学校主管,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教育行政系统。

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采取紧急措施改革封建教育。1月9日,教育部成立,教育部直属总统。教育部设立总长1人,次长1人,下设3司1厅。该改革系蔡元培参照欧洲国家,简化原则,遵循民主集权思想。组织非常简单,除了总长、次长是政府的任命外,其他工作人员都不求任命,称为部员。之后,教育部组成了一些修订。

地方教育行政建设主要以教育机构的独立设置和大事权为中心。民国初年,大部分省区在省都督府民政司下设教育科,管理全省教育事务。1912年12月,实行军民分治后,省行政公署设立内务、实业、财政、教育四司,教育部门设立司长一人,由总督推荐,由总统委任。教育机构的地位有所提高。1914年以后,教育部门被解雇,只在政务厅设立了教育科。1917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各省设立教育厅,设立厅长1人,由大总统简任

大厅下3科,各科长1人,省视学4-6人,科员3人。

县级教育行政经历了从裁局设科到恢复设局的周折。民国初年各县仍保留清末劝学所。1923年颁布《县教育局规程》,正式实施县教育局建设,市乡由教育局适当划分学区,每学区设立教育委员一人,由局长指挥,处理本学区教育事务。规定县教育局设立董事会,为教育立法机关。董事会设立董事5人,除县视学1人外,其馀根据条件选举发生。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实施了重大教育行政改革,实施了大学和大学区制。中央撤销教育行政委员会,采用法国制度组织中华民国大学院。大学是全国最高的学术教育机构,设立了大学正副院长、各国立大学校长、大学教育行政处主任和专家学者构成的大学委员会,成为最高评议机构。省市教育行政实行大学区制。也就是说,以大学区为教育行政机构,各学区内有国立大学,由国立大学校长统一大学区内的教育行政和学术。大学区设立评议会是最高审议机构,由大中小学校长、教师、教育团体、学术界人士等构成。

蔡元培开始的改革反映了教育独立的理想,旨在学术化代替官僚化,学者主持学务,促进教育行政学术化和大学委员会民主化。但是,这项改革实施一年多后死亡。1928年8月,蔡元培退休,11月,大学恢复为教育部。1929年6月,废除大学区制度,恢复教育厅制度。一些学者认为失败的原因是理想太高,人们无法寻求臧,想使教育行政学术化,但结果却使学术机构官僚化。地方反对大学区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学统一中小学,忽视中小学的实际需求,削减中小学教育经费,中小学成为附属地位,中小学教育界激烈反对。[2]大学院制和大学区制的改革是20年代自由主义氛围下浪漫制度变革的结束,之后社会逐渐纳入权威主义的规范、严格。

教育部组织、职能的完善,从1928年12月发表《教育部组织法》到1947年发表的第10次《教育部组织法修正》基本完成。确定的机构设置为秘书室、参事室、监督室、高等教育部、中等教育部、国民教育部、社会教育部、边疆教育部、国际文化教育事业所、总务部、会计部、统计部、人事部、资料研究室。

教育部制度的特色之一是设立专委会。教育部专科委员会始于大学时期,《教育部组织法》将其列入编制,数量呈增加趋势,如教育研究委员会、国民体育委员会、语文推广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国民教育指导委员会、医学教育委员会、学术审议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制定,各有章程和条例,在教育部部长和次长的指导下,规划教育方案,议复部长提出议事。成员多为各领域着名专家,如规定教育研究委员会有25至40人,其中有教育研究经验的国内学者占20至32人,在中国从事教育多年成绩的外国学者5至8人,有助于教育决策的科学化。

1931年发表的《修正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行政组织采集委员制,设置5厅,教育厅与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秘书厅并立,教育厅长为省政府委员。教育厅管理的事务包括各级学校、社会教育事项、教育和学术团体事项、图书馆、博物馆、公共竞技场等。教育厅虽然不同于民初直属中央教育部,但大,人员多,职权和地位比民初提高。该省区教育行政制度已实施至1949年。

30年代县级教育行政经历了从裁局设科到恢复设局的变化。1930年发表的《县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四局

1933年后,县政府规定一律以设科为原则。1939年国民政府实施新县制时,重申改革局为科,全国各县教育局改为教育科。县长统治教育权,教育科只是辅助,不能单独行文和独立对外谈判,教育地位明显下降。之后,教育部和教育团体多次委托行政院县级教育局制

但直到1947年才恢复县教育局。

2、基本学制和学制。

中国现代学制从清末新政时的龟卯学制到1922年新学制基本成型。与此同时,学校制度、大学制度也完成了旧的转变。

1904年1月,清庭批准了张之洞主持的《奏定学堂章程》,称为龟卯学制。龟卯学制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正式发表并在全国普遍实施的学制,结束了中国数千年来教育无章程、学校无系统的状态,确立了中国现代学制的基本模式和框架。

龟卯学制的学校体系基本上是模仿日本的。纵向分为三段七级,即初级教育段(蒙养院、初级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中级教育段(中学堂)、高等教育段(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分科大学、通儒院)。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5年,中学堂5年,高等学堂(大学预科)3年,大学堂3~4年

也就是说,从小学到大学毕业大约需要22年。除此之外,还有最高等级的通儒,学制5年。龟卯学制对蒙养院的规定是中国幼儿教育制度正式建立的开始。龟卯学制体现了中体西用的方针,但在教育内容上打破了儒家古典统一天下的局面,突破了培养官僚精英的单一目标,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在普通学堂以外建立了师范教育和实用教育体系。小学堂、中学堂均分为官立、公立、私立三种。该学制一直延长到1911年清朝的霸权。

民国之初,1912年9月发表了新的学制,第二年陆续发表了各种学校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历史上被称为壬子龟丑学制。该学制以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取代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各级学校都废除了学校

取消贵族学校;

体现男女平等思想,初等教育执行男女同学,普通中学、师范学校、实业教育可以为女孩独立设立学校。学校系统基本上继续龟卯学制,但各级学校的学习年限缩短,初中4年、高中3年、初中4年、大学预科3年、大学4年,初中17年到大学18年,合计缩短了3年。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背景下,1922年的民国新学制成为现代教育成长的象征性事件。它是由民间全国省教育联合会组织讨论制订的,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孟禄直接参与新学制讨论制订。1922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教育会第全国教育会第8次年会讨论修正。1922年11月1日,大总统命令发表了《学校系统改革方案》。

1922年的新学制受杜威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和美国模式的影响。中小学的学制从原来的七四制(小学七年、中学四年)变成了美国式的6-3-3制(小学六年、中学、高中各三年)。该基本学制自1922年确定以来一直沿用。另外,改变了原学制中相对独立的实业学校体系,改变了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混合的综合中学制,即美式单轨制。明确中学实施学分制和选择制。高中分普通科和职业科。大学废除预科,采用选科制。1922年学制发行后,各级教育迅速发展,学校教育处于自由宽松的发展状态。

作为学习西方政治制度的产物,民国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视立法。1927年以后,国民政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华民国宪法》下有《教育法》或《教育基本法》和《教育部组织法》,部门法下有各种规程、条例,以下有规则、细则、方法,教育立法数量多。据统计,从1927年到1949年的22年间,国民政府发表的重要教育法规法令达到了1200多件

从1930年到1945年的15年,单一高等教育法规有335项。立法重视稳定性和连续性。例如,大学规程自1929年公布以来一直没有变化,直到1974年台湾当局才修订。[3][3]

30年代教育立法的背景之一是纠正20年代放任主义的偏差,整习滥用的弊病。教育立法、整顿的方向是面向权威主义、整合性、严格训练主义,一反五四后的自由风气和比较灵活、开放的美式教育,建立中央集权的教育体制和严格训练的教育模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这些教育法规详细规定了各级学校的大纲、培养目标、修理年限、课程、设置、设备管理、编制、教师、行政、经费、成绩调查、入学、毕业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标准,将个人学校和华侨学校牢牢地放在政府的控制下。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教育法》和1933年颁布的《中学规程》,改变了20年代建立的美式综合中学体制,改为欧式单科中学制,普通中学、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单独设立,取消学分制和选修制,实行严格的毕业会考试制度。1933年颁布的《中小学正式课程标准》,确定完全实行学年制,学校科目和课程整齐,没有融通馀地,教育钟摆又回到了以前。这是在一定发展阶段提高教育质量、规范、统一教育的需要,也包括国民党的认真思考。

、加强控制的需要。

大学制度在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1912年,蔡元培作为民国政府的首届教育总长亲自制定《大学令》,确定了大学“以教授高深学问,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的教育宗旨,并明确建立“教授治校”的制度。1917年,蔡元培任北京大学校长,开始大学的改革,奠定思想独立、学术自由、兼容并蓄的价值,以及“教授治校”的制度,实行民主办学。北京大学逐渐成为现代思想学术的重镇,并成为新文化运动的源泉。

南京政府时期,对高等教育制度进行多次修正改变。一方面是规范和引导。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教育部颁布《大学规程》以及《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对高等教育系统重新加以修订,规范大学、学院的设置,鼓励发展理、工、农、医等实科。从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计,教育部建立统一标准,统一学系名称、统一课程,乃至成绩评定,在抗战开始后,加紧进行这一规范。如1938年公布《文理法三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后制定《文理法三学院共同科目表》、《农工商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等等。这一做法虽然有利于规范、提高高校的课程质量和教育水平,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大学的自主权,削弱了大学教育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遭西南联大等校的抵制。

为提高大学教育质量,严格规定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任职资格,提高教员薪水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1927年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的月薪,教授为600-400元,副教授400-260元,讲师260-160元,助教160-100元。教授最高月薪600元,与国民政府简任部长基本持平。在30年代初,大中小学教师的模糊平均月薪分别为220元、120元、30元;

而同期上海一般工人的月薪约为15元。[4]

3、多元化教育格局

在国家和政府之外,民间组织的发育、“公共领域”的扩大,从而形成所谓的“市民社会”,是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基本趋势之一。

民初以来教育制度的设计,在民意表达、民主决策方面多有新意。例如在教育部设专门委员会,省教育厅设立教育参议会或教育委员会,县教育局设董事会,以在教育立法、评议、咨询方面发挥作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均设置独立行使职权的视学,发挥其视导与监督作用。在大学设评议会、教授会,实行民主办学。而且,十分重视体制外的民间教育组织和教育机构的培育。早在1906年,清政府即颁布《教育会章程》,规定各省和府、厅、州、县均可设教育会,作为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襄助机关,推动教育组织的建立。民国之后,1912年,公布《教育会章程》、1944年颁布《教育会法》,建立省、市、县、市区和乡镇的各级教育会,“以研究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并协助政府推进教育政令为宗旨。”

民国时期结社组党蔚为大观,知识分子群体异常活跃,教育社团、教育组织更是如雨后春笋。据不完全统计,1911年至1927年,新成立的民间性质的教育社团有85个,而官方性质的教育团体仅为16个,民间教育团体的数量远远多于官方。教育社团创办刊物之风盛行。据统计,在1912-1926年间,社团创刊最为活跃。由于国家分裂,中央权力衰败,各级教育学会成为创办教育期刊的主力,当时新创刊的101种教育刊物中,由教育社团创办的达41种,政府机关22种,学校28种,书局等10种。教育社团的创刊力量居于政府、学校的力量之前。[5]这些民间社团对于现代教育发展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实际的推动力。从民初的教育重建到1922年新学制的制定,教育决策过程不仅是开放的,而且是主要依靠知识分子教育家集团进行的,各项议案经有关教育会议讨论、修改后,交由政府颁行。这些制度较多地体现了“民治”和教育民主的理念。当然,许多地方评议会、董事会制度并未能真正实行;

大学院和大学区制改革的昙花一现,则显示民主化是一个缓慢艰难的过程。

知识分子教育家成为一个现实的现代化动力集团,成为举办、传播、推进新教育的主体。民国时期教育家的“谱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旧学出身、有科举功名的士人,如蔡元培、黄炎培、梁淑溟、唐文治、蒋梦麟等,其中有些人又有留学的经历。另一类是留学生群体,民国之后,留学生群体的作用日渐彰显。对现代教育产生重大影响的陶行知、晏阳初、陈鹤琴等,均为留美学生。

在新教育的现实发展中,形成多元化教育格局。1932年和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小学法》、《小学规程》及《小学课程标准》,小学分为市立、县立、区立、坊立、乡镇立、联立、私立等类型。种类包括修业年限为6年的完全小学、修业年限为4年的初级小学、三年制的简易小学和一年制的短期小学。大学分为国立、省立、市立、私立四种。此外,还有规模很大的教会教育,成为新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教会教育的广泛影响、社会对出洋留学的推崇,民国政府对教会教育的态度十分宽容。据统计,出席第一次国民党会议的600名代表中,基督徒占十分之一。[6]据另一个统计,20年代初,外国人办理的学校学生数约占全国学生总数的30%,其中初等学校为4%,中等学校为11%,高等学校达80%.[7]至1925年时,教会大学的学生人数为3500人,约占当时中国大学生总数的17%.[8]1922年后,声势浩大的“收回教育主权运动”和“教育独立运动”,致使北京政府规范外国人办学管理,以及教会教育“中国化”的变革。

4、新教育的推进

晚清在口岸城市由外国教会举办的女子学校,为中国近代女子教育之始。1907年颁布《女子小学堂章程》及《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女子教育开始取得合法地位。1919年初,教育部颁令,允许高等小学和部分中学男女同校,女性进入学校接受教育逐渐增多。1920年2月,北京大学冲破女禁,录取9名女生入学旁听,开创中国大学男女同校首例。同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也在陶行知倡议下招收女生。此后,所有大学都开始招收女生。

义务教育的概念,最早见于政府法令的,是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蒙养院、初等小学堂,意在使全国之民,无论贫富贵贱,皆能淑性知礼,化为善良”,“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盖深知立国之本,全在于此”[9].学部成立后,1909年拟定的分年度的工作计划,预定在宣统七年(1916年)“颁布强迫教育章程”,宣统八年(1917年)“试行强迫教育章程。行各省学司、所有厅、州、县中、小学堂兼学官话。”[10]但两年以后,清政府就灭亡了。

1935年,经行政院批准颁行《实行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决定分三期,用十年时间实现四年制义务教育。为此,大量增设短期小学和三年制的简易小学,学生数增长很快。1929年,全国初等教育各类学校数21.2万所,学生数888.2万人;

到1936年,学校数增至32.0万所,学生数则为1836.5万人,分别递增了50%和106%.[11]从1928年至1930年,中学数由954所增至1874所,学生数则由18.9万人增至39.7万人。到1936年,中学数达1956所,学生数为48.3万人。[12]

在二三十年代特定的政治格局中,国民教育成效较著的,一是在阎锡山控制的山西(见第二章),一是在桂系军阀控制的广西。

20年代的山西省成为社会稳定、教育发达的“模范省”。民国之后,阎锡山执掌山西军政大权,1917年起任山西省长。他对于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有很高的认识,采取“激进主义政策”推进义务教育,使得山西教育后来居上。阎锡山在从事的村政建设,整顿乡村秩序的过程中,将推行义务教育作为开启民智、改良风气的重要手段。从1918年起,山西教育便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超过了清末教育最为发达的江苏省。

30年代,广西以李宗仁、白崇禧、黄旭初为代表的新桂系军阀提出“建设广西,复兴中国”的口号,在教育家雷沛鸿的领导下,推行以救亡、救贫、救愚为旨的国民教育。从1936年起,发布《广西各县实施强迫教育办法》,全省出现设校办学高潮,取得显著成效,取得“模范省”的美名。

但对新教育的批评一直存在,最集中的批评是指它的“城市化”和“食洋不化”。新式学校教育比旧式教育更为昂贵,增加了普及教育的困难;

其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城市,而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较脱离,致使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深蒂固的旧传统,使得学校内在的教育价值、教育精神尚未更新,成为“假教育”、“无用的教育”。陶行知明确将自己的使命归纳为“反洋化教育”、“反传统教育”,反对以城市为中心、死读书、读死书、培养小姐、少爷、书呆子的教育。

5、党化教育

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另一个教育变化,是1927年之后,国民党实行的“党化教育”。

1927年5月,蒋介石提出“党化教育”的思想,提出“以党治国”,“以党义治国”。1927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制定《学校实施党化教育办法草案》。1928年5月,决议废止“党化教育”,代之以“三民主义教育”。在各级学校进行三民主义教育,小学设置三民主义、党童子军课程,中学开设党义、军事训练科目(1932年后,“党义”改为“公民”或“公民训练”),高等学校也将“三民主义”或“党义”作为必修课程。

1928年,教育部公布《教科图书审查规程》、《审查教科图书共同标准》,规定教材内容必须“适合党义,适合国情,适合时代性”,强调“以三民主义为教科书的中心思想”,“以管、教、养、卫的真义为教科书的一贯系统”,在三四十年代建立起严格的教科书审定制度。同时,在各级学校实行训育制度,建立训导制度。30年代初,制定《各级学校党义教师及训育主任工作大纲》、《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等一系列文件,规定中小学校长和训育主任需由国民党党员充任。1930年国民党中央公布的《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和《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明确提出“评定学生成绩时,应当把学生的政治觉悟放在重要的地位,并且应当以学生的实际行动来衡量学生的政治觉悟的程度;

”“在提拔师资的时候,要首先注意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资历应当放在次要的地位。在鉴定学生的时候,要首先注意政治觉悟的程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注意课内学习的成绩。”[24]1960年国务院通过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明确“应该以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

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25]

对许多知识分子及其子女,对他们的另一重限制来自家庭出身和政治经历。60年代初,这套歧视性的政策逐渐制度化,称为“党的阶级路线”。所谓的“阶级路线”,是指在入学、出国、晋升技术职务、毕业分配、工作使用等许多方面,根据家庭出身、政治面目予以不同对待,优先选拔、使用所谓“根正苗红”、政治上可靠的出身于工、农、革命干部家庭的子女;

同时,限制剥削阶级子弟、非劳动人民子弟接受高等教育和向上流动。于是,一个人的阶级成分或家庭出身,作为“政治标准”的组成部分,成为影响命运的重要因素。

60年代初,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贯彻阶级路线成为明确政策。1962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规定》,提出对考生进行政治审查,“有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的,主要看本人;

有历史问题的,主要看今天的表现;

有问题要看大小。”[26]1963年关于高校招生的《规定》,要求正确掌握新生的政治审查标准,“对于思想发反动而屡教不改的学生一律不得录取”,对在中学担任社会工作政治上表现好的优秀学生,如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应适当照顾录取[27].1965年的高校招生办法,提出“在每一分数段里,首先要挑选政治条件好的学生。对政治思想好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工农和烈士子女及学生干部……在他们的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相近时,优先录取。”[28]随着贯彻阶级路线,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工农家庭出身和本人是工农成分的比例不断上升,1953年为27.9%,1958年上升为55.28%,1965年上升为71.2%.[29]

通过贯彻阶级路线,使干部子弟这一阶层的特殊利益以新的形式得以存在;

而非无产阶级家庭子女遭到明显的不公正待遇,许多人因此而失去学习机会。家庭出身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身份。1966年文革爆发之后,以干部子弟为主的“红卫兵”直接以封建“血统论”作为自己的组织理论,与“阶级路线”是一脉相承的。70年代高校免试招收“工农兵学员”的制度,由于强调政治表现,家庭出身不好的人难以被推荐上学。据1971年5月,对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7所大学当年招收的8966名工农兵学员的统计,出身工人、贫下中农、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占99.80%,出身剥削阶级家庭的占0.2%;

其中党员占46.2%,团员38.1%,非党员15.7%.[30]免试推荐的办法,在实践中完全失去了公平和公正性,上大学逐渐成为后门和关系的竞争,以及各种黑暗交易的结果。1977年之后,随着新的政治路线的确立,具有浓重封建意味的“阶级路线”政策被摈弃。

(3)“接班人”教育

60年代初,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目标。除了反修防修、防止和平演变的政治教育外,参加体力劳动被视为是培养接班人的重大措施,并被逐渐制度化。1958年的《指示》要求“在一切学校中,必须把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普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1961年颁发的《高教六十条》对教师、学生参加生产劳动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是参加校内外的工农业生产和其它体力劳动”。196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行条例》,规定凡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回国留学生,在分配工作后,都应该参加为期一年的劳动实习。1964年10月召开的高校理工科教学工作会议,提出的教改措施包括:把阶级斗争锻炼作为一门主课,将参加“四清”和军训正式列入教学计划;

五年中,学生应有一二次比较集中的时间(约20周左右)参加工农业劳动。

60年代初,并且进行了从大学毕业生中定向选拔、培养接班人的尝试。1963年高校毕业分配中,在部分重点学校的理、工、农、医各科和浙江大学,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采取提前选拔、单独分配,予以重点培养。1964年,高等教育部发出通知,每年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拔60名工农家庭出身、政治思想好、历史清楚、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党员,进行重点培养提高。先集中到高级党校进行短期训练,再由思想好、作风好、能力强的老干部带领,分配到基层工作和锻炼。[31]两年共选拔了96名“特别优秀的毕业生”。这一政策只实行了两年,1965年停止试行。

4、精英主义与大众主义的冲突

以大量培养各类专门人才,迅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为目标,新中国在50年代初期进入了制度化、正规化建设的新阶段。这与进城之初面向工农大众和以普及为主的教育方针是相冲突的。涉及教育的重心在高教还是基础教育、城市还是农村,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实行尖子教育还是大众教育,重点学校制度,等等。

作为学习苏联的成果,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新学制,为新中国唯一正式颁布的学制。1951年学制最重要的变动,一是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不再分初、高两级,认为原先小学六年学制并分为初高两级,“使广大劳动人民子弟难以享受完全的初等教育”。另外,破天荒地将工农速成学校、业余学校、识字学校、各类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等正式纳入学校系统,从而形成工农速成教育、成人业余教育和正规教育三足鼎立的格局,延续了解放区的教育方针和教育价值。由于在全国实行小学五年一贯制完全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一年后即停止推行,仍沿用小学6年、分初高两级。1955年,工农速成中学停止招生。教育部、高教部通知今后不再举办工农速成中学。[32]随着向苏联学习,教育的正规化建设和对教育质量的重视,使得在平等与效率的天平上,重心逐渐移向了后者。

(1)高教管理权的分合、收放

不同时期,教育政策和重心在高等教育还是基础教育,以中央为主,还是地方为主,面向城市还是面向农村的变化,导致中央教育部与高等教育部几度分合,教育管理权几次收放。

1952年11月,在院系调整的高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设高等教育部,这是高教部与教育部第一次分设。1958年,在强调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下放教育权力、多种形式办学的新的指导思想下,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合并。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改变以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下放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中小学、职业中学、中专等交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并且下放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的管理权,原中央部委领导的229所高校中的187所和大部分中专下放归地方管理。在“大跃进”结束之后,作为整顿秩序的一部分,1963年中央将下放的高等学校管理权重新回收,决定对高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同时,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再次分设。周恩来指出,教育部工作不能“大大、小小”,即重视大学,轻视普通教育。合并的原因是两部合一,必然要挤了普教,所以还是要分开。1966年7月,两部又重新合为教育部。

文革期间,新的教育路线一反以培养专家的高等教育为重的方针,重视农村教育、基础教育的方针重新占据主导地位。它伴随着又一轮全面下放教育管理权。基础教育的管理权下放到了最基层。中小学下放至农村的公社或大队一级,城市的中小学则下放到区或街道,许多城镇的中小学则由工厂接办。1969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下放问题的通知》,对高校管理实行以“块块为主”(地方为主),绝大多数院校由地方领导,比1958年曾实行过的更为彻底。同时进行大规模的院校调整,原则是工科院校一般予以保留;

农科、医科、师范院校多数予以保留,少数改为中专或合并;

综合性大学一般先保留下来;

政法、财经、民族院校拟多撤销一些[33].文革期间,通过撤消、合并、搬迁、分散等方法共减少了106所高等学校。文革结束后,恢复60年代初的管理体制,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重新回归中央。

(2)两种学校制度

在学校制度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和实践。体现工业化、正规化、制度化的精英主义教育价值,教育的重心在高等教育和城市,通过实行中小学重点学校制度,实行面向少数人的“尖子教育”,将基础教育纳入升学教育的轨道。体现大众教育的价值,则重在普及基础教育,尤其是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发展农村教育。

1953年,教育部建立重点中学制度,是来自毛泽东的指示。首批确定194所重点中学,占全国中学的4.4%.重点中学的主要功能是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与高等教育的需要配套。在60年代初教育调整、整顿的过程中,又一次强调重点学校建设,要求各地选定一批重点中小学,与高一级学校形成“小宝塔”,并集中精力先办好一批“拔尖”学校。1963年,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中学共487所,占公办中学的3.1%.[34]这一政策有违教育公平的价值,在现实中表现出很大的负面作用。由于重点学校绝大多数设在城市、城镇,从而更为有利于城镇学生的升学。据1963年对北京、吉林、江西等9省、市、自治区共135所重点学校的布局,城市有84所,占62%;

县镇43所,占32%;

农村8所,占6%;

有7个省、自治区没有选定农村中学。[35]对重点学校在经费、师资、设备等各方面实行优惠,人为地加剧了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差距,追求升学率的竞争恶化了整个基础教育的氛围,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它成为酿成80、90年代严重的“应试教育”的制度原因。

毛泽东同时主张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办教育,包括发展民办教育、半工半读、半农半读、农业中学、简易小学等各类学校,加速普及和发展教育。1958年之后,在农村大力推广农业中学和耕读小学。在农村和牧区,大量发展办学形式灵活多样的简易小学、工读小学、耕读小学,到1965年,全国已有半工半读、半耕半读的小学84.9万所,在校生占全国小学在校生的21.7%.[36]与此同时,刘少奇提倡的“两种劳动制度和教育制度”的试验也在很大范围内进行,在全日制学校之外,发展半工半读、部分时间学习的学校。1964年,教育部提出进一步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逐步实行两种教育制度,城市一般不再发展全日制普通中学。

文革期间,上述两个方向的改革均被否定。重点学校制度被认为是面向少数特权阶层、培养精神贵族的教育制度而取消。城市的半工半读教育也被否定、取消,认为是刘少奇提倡的“资产阶级双轨制”,限制了劳动人民子弟接受更高一级教育的权利。农村的耕读小学、农业中学等很有希望的实践,由于不断加码的政治化要求、对生产劳动不恰当的强调,使之迷失了发展方向;

对它的另一重责难则来自“教育质量差”这样的精英主义评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它们最终在文革中被取消。因而,文革时期取消了各种职业技术性质的教育而单纯发展普通教育,从而使70年代我国农村普通高中的发展达到极高的水平。

1969年之后,全国普遍实行小学5年、中学4年的新学制,从而使中小学教育由原先的12年减为9年。在1970年大学恢复招生后,本科学习年限改为3年,少数学校为4年。因而,文革时期实行的是小学五年、中学四年、大学三年的“5-4-3”学制。中小学废止了升学考试,普遍实行就近入学。在教学过程中也基本取消了考试、考核,并且废除了留级制度。但毛泽东的教育理想,既不是“双轨制”也不是单一的普通高中,而是一种新型教育。1958年的《指示》中即提出“今后的方向,是学校办工厂和农场,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办学校。”江西兴办的“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受到毛泽东的高度赞扬。在文革中,这一模式发展为“七二一大学”、“五七道路”,是一种取消社会分工、亦工亦农、亦文亦武、村社式和半军事化的教育乌托邦。

(3)大跃进和运动式发展

与经济上的赶超战略相一致,1958年之后,依靠高指标、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的方式发展教育渐成为主流,中国教育数次经历这种由于体制性原因和“运动式”发展方式造成的震荡。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全国在三五年内基本扫除文盲、普及小学教育、农村社社有中学、大多数儿童能入托儿所和幼儿园的高目标。从1956年起,教育发展进入“跃进”状态,高等学校的招生猛增一倍,达18.5万人。此后,经1959年的庐山会议和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由1957年的227所、在校生44.1万人,猛增至1960年的1289所、在校生96.2万人。普通中学的规模,从1956年的中学数6715所、中学生总数516万,增至1958年的28931所、中学生总数852万。小学生总数从1957年的6428.3万人,增加为1960年的9379.1万人。在60年代初的调整、整顿中,教育规模大幅度削减,学校大量精简教工和学生。1962年,高校招生回落到1955年的水平。1961年至1963年,高等学校学生减少22%,高中学生减少16%,全日制初中学生减少18%.[37]

文革期间,又一次提出了普及教育的高指标。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记要》提出争取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农村普及小学五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七年教育。1974年,提出大力普及农村小学五年教育、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普及七年教育、逐步在大中城市普及十年教育。不少地方提出“小学不出村,初中不出队,高中不出社”的口号,与1958年“大跃进”时的目标很相似。

因而,70年代初在高等教育一蹶不振之时,中小学教育却得到了大发展。从统计数字看,1976年全国小学生数比1965年增加了29.1%;

普通中学的发展更为迅速,1976年中学学生总数达5836.58万人,比1965年增加6.25倍,其中高中生1483.64万人,增加了11.3倍;

初中生4352.94万人,增加5.4倍。教育重心下降,面向农村的发展是实质性的:初中生中农村学生的比例,从1965年的33.7%提高为1976年的75.2%;

高中生中农村学生的比例,从1965年的9.0%,提高为1976年的62.3%,[38]是十分惊人的。作为一个比较,它大致与1997年的水平相近(初中生中农村的比例83.01%,高中生为62.96%)。

文革期间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无疑是以降低质量为代价的;

但是,如果不是以“升学教育”的标准去评价,那么应当承认,这种低重心、实用型的教育毕竟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学生基本的学习需求,正如当时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一样,它固然是低水平的,但切合实用,首先解决了“有无”的问题。文革结束后,伴随对文革政治上的全面否定,教育的重心重新回到城市、重点学校和高等教育。各地大规模调整学校布局,压缩普通高中,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中学最多的1977年比,1981年全国普通高中学生减少1085.03万人,减幅60.3%,初中生减少835.32万人,减幅16.8%,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这种缩减和调整一直持续到80年代中期。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学生的教育机会受到最大的伤害。1985年与1977年相比,农村小学毕业生的初中升学率下降了25个百分点,从90.8%降为65.0%,而同期城市学生的初中升学率仅下降了3个百分点。

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农民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教育发展的重心究竟应当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是高等教育还是基础教育?教育究竟应当首先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需求,提高国民的基本素质,还是培养少数专家?教育究竟应当采取严格竞争淘汰、旨在选拔少数“尖子”的“升学教育”,还是能够适合大多数人的实际需要、改善生活质量的“生活教育”?这一教育发展的矛盾和冲突从清末新教育发展之初即已存在,一直继续至今。因而,文革时期有别于1949年之后大多数时期的另一种教育实践,在文化价值和发展模式的选择上,具有特殊的认识意义,不是贴政治标签的简单方式可以应对的。

1976年之后,国家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发展路线。1983年,邓小平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提出了教育现代化的任务,随后提出了新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随着恢复高考制度、恢复重点学校制度、重新颁发60年代初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等等,教育的恢复和重建基本上是重新回到50年代。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启动了教育领域具有实质性的变革。近20年来教育制度、教育政策的变化,可以从政治文化的演变,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转变,教育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体制外教育的发展,教育自身价值、品质的变化等几个主要维度去考察。

1、校长负责制:受挫的政治体制改革

现代教育的重要价值,在政治与学术的关系上,是恰当地划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建立学术本位的价值和学术内行的管理。这意味着改变教育的意识形态化、行政化、官本位的价值,恢复教育的公共性、全民性,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80年代中期在高等学校实行的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试点,启动了这一变革。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高校领导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39]从1984年起,北京师范大学等15所院校即已开始进行校长负责制试点。至1989年初,全国已有100多所高等学校实行了校长负责制。深圳大学在制度创新、体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学校实行“校长治校,党委治党,教授治学”的领导体制,要求“基层党务干部兼职化”,从党委书记到支部书记,均实行兼职,党委只设党办一个部门;

党组织活动尽量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准影响日常工作。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事件中断了社会变革的进程。1989年7月,国家教委指示,“不再扩大校长负责制的试点范围。”[40]此后,这一改革名存实亡。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用立法的方式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宣告高校校长负责制实验的终结。

90年代初,采取对大学生实行军训、减少高校招生、调整留学生派遣方针、开展反和平演变教育等收缩政策。北京大学、复旦大学1990级新生到军队院校军训一年。1989年,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比上年减少10.8%,本专科招生减少19.4%.,[41]且文科研究生不从应届生中招收,工、农、医科研究生从应届生中招收的比例不超过40%.从1989年至1991年,研究生和本专科招生数连续三年低于1988年。

90年代中期之后,伴随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强硬的政治控制逐渐软化。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停滞,导致社会生活中官本位的弥漫和回潮,由于主要的资源和管理权仍控制在主管部门,教育管理、学术评价中行政化、长官意志的弊病愈演愈烈。2000年,国务院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0余所大学升格为副部级,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在80年代的改革中,为了淡化高校的行政色彩,将所有高校一律定为局级。副部级大学的出现,伴随着下派党政干部出任高校领导的热潮。这同时呼应着大学领导应当成为“教育家、政治家”这样的要求,从而在整体上改变了80年代由学术权威出任大学校长的选择。各地也纷纷向高校派出党政干部,很大程度上满足的是安置干部、提职提级的需要。

90年代以来,打破部门办学体制,多数部委高校下放地方。但在高校成为“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方面并无实质性改变,高校的“自主性”并未增加。教育部直属的高校增加至71所后,一些高校设立驻京办事处以降低管理成本。下放到地方的高等学校只是更换了一个行政主管。2002年教育部准予5所大学可自行设立本科专业,2003年准予几十所高校有5%比例的自主招生权,可视为扩大高校自主权方面的小小进展。

作为学校行为,2000年东北师大在学院一级实行教授会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改革。北京大学2003年人事改革的方案,提出在各院系建立“教授会”,赋予教授会“对聘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进行民主评议”的功能。此外,围绕武汉大学领导班子的调整,新任党委书记顾海良提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教”的思路,[42]高校领导体制和党政关系问题被重新提出。

2、下放教育管理权

在中央-地方关系的层面上,是国家集权还是地方分权,几十年来,教育管理权几收几放,不断反复。从80年代开始,与市场化进程相适应,国家教育管理权的下放和调整,90年代以来,以地方为主的新格局逐渐形成。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义务教育法》也确定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以县、乡(镇)政府为主,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筹措。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由此下放给地方。

90年代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针,下放、调整和合并高校。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拆了中央部门的“庙”,从而成为对中央部门办学体制的真正革除。1998年,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等9个部门撤部改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拓展体制外的教育空间,从而使教育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实现教育的多元化和多样化。

80年代以来,消失已久的民办和私立教育重新出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地位。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民办教育获得发展,体制外的教育空间逐渐得以恢复。

然而,国家的民办教育政策一直是防守型的。1993年8月,国家教委发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民办教育提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重心实际在“引导”、“管理”。1997年8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经过长期的修改讨论终于颁布。《条例》肯定“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教育机构审批,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等,其实际重心仍是在控制、管理。

因而,我国的民办教育虽然获得一定发展,但总体而言,仍然十分薄弱。至1998年底,全国民办小学在校生72.8万人,仅占小学生总数的0.52%;

民办中学在校生76.9万人,占中学生总数的1.22%.远没有达到1949年的水平,也远远落后于世界各国。目前的1200多所民办高校,没有一所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多科性、综合性,能够授予本科或研究生学位的大学。相当多的民办大学其实只是高考辅导班和补习班。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基本不对社会力量和海外开放,民办学校在招生、学生学历资格等许多方面不能享受“国民待遇”,难以与公立学校进行公平竞争。

民办教育之所以步履维艰,因为在理论上有一些难以突破的“禁区”。如对教育功能、教育主权的认识,以及对民办教育机构是否能够“营利”的认识。经长期讨论修改,2002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后一问题上有所突破,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正在制定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诸多规定上以限制、管理为主,引发了更多的忧虑,许多民办教育人士认为其有违《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将会事实上成为束缚、伤害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剑。

导致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恶化的另外一些政策,是公立中小学大量举办所谓“民办公助”、“公办民营”之类的“转制学校”,实为非公非民的“假民办”。一些公办高校则举办按照民营机制运行、降低录取分数、实行高收费的“二级学院”(即独立学院)。此类学校同时享受两种体制的好处,造成与民办学校极大的不公平竞争。2003年5月,教育部出台规范和发展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政策,确定了大力发展独立学院的政策,从而加剧了民办学校的生存危机。此类教育政策中暗含着一种“公办学校通吃”的思维,即通过“三管齐下”——公立高校扩大招生,大量举办独立学院,“收编”水平好的民办学校、将其纳入公办教育模式——大幅度地占据教育市场份额,形成公立学校独大、民办学校难以发展的局面。

另外一类民办学校——城市中的打工子弟学校的命运,突出反映了教育政策的盲点和价值偏差。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数量巨大的流动人口教育是在主管部门视野之外的。而以公立学校的办学标准“规范”打工子弟学校,使其沦为“非法”的“黑校”将其取缔的管理行为,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其“贵族化”和“城市中心”的嘴脸也暴露无遗。2003年9月国务院召开的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对此做出了新的裁定:按流入地为主的原则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7、教育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

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发展中,教育界关于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讨论热烈。目前较具共识的认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等教育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改变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其特征包括增加非国家的(市场、个人或家庭)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强化高等教育与工商业界和私营经济部门的联系,加强私立、民营高等教育机构扮演的角色,较多地采取市场管理原则,加强竞争性和提高教育效益,更积极地回应经济体系和市场的需求等。[46]

就国内的实际发展而言,市场化的表现主要为高校实行收费,教育经费的来源更为多样化;

学校举办公司、企业等商业活动;

学校通过“转制”来扩大教育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在这一过程中,学校逐渐建立与政府、社会和学生新的关系,教育市场已经出现,教育服务、教育消费概念已经形成。与此同时,出现各种不规范寻租行为,学校的功能、属性、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异。

由于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政策,教育经费的构成已经多样化。来自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集资办学经费,学费、杂费和其它收入的非财政性教育经费收入,1996年占全国教育总经费的26.11%,2000年已占33.42%.[47]但其中有很大部分是来自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系统。例如,1996年农村集资办学的经费达111.72亿元,占当年社会捐、集资办学的总经费的59.3%,2000年这一比例下降为23.1%.各级学校学、杂费的收入,1996年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收入的11.5%,2000年,这一比例上升为15.5%.[48]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从90年代后期始,高中和大学实行收费。从建国初期到80年代初,我国实行的是“免费上大学”加“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政策。大学学费由国家全包,学校并以奖学金、助学金的形式补贴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开支,并免费提供医疗和住宿。1983年,国务院通知“改革人民助学金”资助办法,设立“人民奖学金”,标志着变革的开始。1989年3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毕业分配制度的报告》,报告中中首次提出“学生上学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要交纳学杂费,……一般掌握在每年100元—300元为宜。”这个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人民助学金制度走到了历史的尽头。1994年9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联合发文批准了37所高校进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试点,实行“公费”和“自费”招生“并轨”。1997年全国高校实现并轨收费,形成缴费上大学的局面。高校是学费标准从1998年的1000余元快速攀升,2000年北京地区一般高校为每年4200元,重点院校为5000元;

理工科专业一般高校4600元,重点院校为5500元;

外语、医科类专业一般高校为5000元,重点院校为6000元,如果加上其余的各种费用和生活费,学生实际支出的费用要高得多。大约相当于一个城市职工一年的收入或两个农村劳动力一年的收入。由此,导致大学出现约占学生总数20%左右的“贫困生”阶层,每年都有家长因缴不起学费而自杀的悲剧发生。虽然国家有“奖、贷、勤、减、补”等五种方式帮助贫困生,但作为主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因种种原因难以大面积推进。

在举国经商的气氛中,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90年代掀起大办校办企业的热潮,以1994年北京大学推倒南墙、破墙开店为标志。至2000年年底,全国近400所高校共有科技企业近2100家,高校科技企业资产总额577.41亿元,负债276.34亿元,净资产301.07亿元;

全年实现销售收入368.12亿元,利润35.43亿元,上交税金18.79亿元,上交学校8.46亿元,[49]2000年北京大学科技产业产值120亿元人民币,居全国高校之首;

清华大学的净利润3.00亿元,排在首位。越来越多的高校科技企业走上了上市融资的发展道路。截止到2001年年底,全国高校已有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33家,其中在上海、深圳两地上市的公司29家,总市值约占深、沪两市市值总额的3%左右。

这一经济成就背后的事实是北大方正、清华同方那样的企业屈指可数,多数校办企业都是不赚钱的,高校深感风险巨大,无利可图。由于企业运作不规范,校企不分、产权不明晰,造成校企“小的亏了,大的跑了”的骑虎难下之势。尤其是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冲突,营利创收成为大学实际的兴奋点和工作重心,商业化价值对大学精神的侵蚀和对教育行为的扭曲十分明显,影响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2001年8月起,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进行校企改制试点,将区别情况规范不同类型的校办企业,明晰学校与企业的关系,学校占有企业的股份将越来越少,直至学校不再作为企业股东,而由独立的基金会来管理学校的财产,最终使校、企完全分离。

由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学校体制、收费和教学的多样化,家长和学生对教育的选择性开始出现。一个突出的例证,是近年来每年参加高考的学生中,约有10%~20%的考生放弃已被录取的机会,选择复读。

教育市场化的发展并非都是正面的。教育资源教短缺形成的巨大市场与陈旧落后的体制相接,出现了种种“寻租”活动,致使教育行为扭曲,教育腐败丛生,教育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严重下降。各种价值模糊、产权暧昧的“改制学校”,如“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的学校,实行“一校两制”的“校中校”、“二级学院”等等,利用国有资源和名校品牌名大赚其钱。社会腐败风气对学校、教育的侵蚀日益明显,连年发生的高考舞弊案、学术剽窃案、“注水文凭”、逐渐制度化的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人为制造的“择校热”和巨额的“择校费”,以及严重的教育乱收费等等,使教育被视为“充满铜臭的商业活动”。2002年8月,国家计委公布上半年价格举报情况,教育乱收费在各类举报中居于首位,超过了对药品及医疗服务、房地产价格及物业管理等的举报。[50]在2001年沈阳市的行风评议,教育系统在被评议的30个重点部门中排名最末,舆论认为教育腐败已超过司法腐败而最为市民关注。[51]

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外开放和实现社会现代化,80年代以来教育制度改革和教育政策的调整取得了一些进展;

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教育是发展大于改革,教育在数量、规模上的发展令人瞩目;

但在体制的更新和教育价值、教育品质的提升上乏善可陈。

1、政治与教育、学术的关系的变化。社会现代化是一个日益倚重知识权威的过程。对教育、学术而言,需要从阶级斗争、政治至上、官本位的党治文化,转为建立教育的主体地位和学术本位的管理,以及实现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在制度层面的裹足不前,体制障碍成为影响中国教育和学术发展的严重因素。

2、新的教育方针,从为政治服务转为为经济建设服务,是一个有限的进步,其价值依然是国家功利主义的。但在教育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力量的消长都在发生某种变化,教育地方化、多样化的局面开始出现,体制外的教育开始生长。

3、就教育决策而言,政府包揽过多、行政主导的弊病并未解决,国家教育资源配置的方式并未根本改变,教育管理、教育决策中行政化、长官意志主导的倾向严重

描写中国制度优在哪里心得体会实用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等。

第四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委会议议决事项;

4、党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委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2、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党委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通报一般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党委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委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第十五条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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