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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 清扫卫生的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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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 清扫卫生的心得体会(8篇)
2023-01-03 12:21:58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一

您好!

曾经的我也是我们学校的学生,也是从我们学校考上大学走上工作岗位的。我在大学里学习的也是师范专业,我想我做一个教师也是很好的选择,教师这个职业对我来说是一个梦想,而梦想在不断的实现中!

在大学里我也是一直认真学习,一直不断的努力进步的,在大学四年结束以后,我的能力还是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的,我对自己的前途和能力十分有信心!

八年前,我有幸回到自已初中时的母校x中学任教。蒙学校厚爱,我接了初一年级重点班和一个普通班的数学教学任务。刚工作那一阵子,心中有着各种美好的憧憬,觉得自已能够用自己的知识和热情来改变学生,影响学生。虽然工作很辛苦,但我还是干劲十足。有时后侯为了把第二天的试卷赶出来,会一直熬夜熬到一两点。

虽然经验不足,也遭到过一些人的怀疑。我的努力和付出却得到了学校与学生的认可,我一直把这两个班的学生送进大学。接下来的几年中,我又迎来和送走了几批学生。可以扪心无愧地说,这几年中,我把我大多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学生身上。

不过这几年也一直有一个问题困扰着我,那就是怎样尽可能让每一个学生对我的'课感兴趣,在我的课堂中受益。也许我对自己太苛刻了,也许我太理想化了。但我愿意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我希望教育既要有趣味性又要有创造性,还要有实用性。

可是现实终究是残酷的,个人的力量也很有限。社会大环境的现实对学校,教师和学生有着太大的影响:家长,学生对升学的要求左右着学校的教学。不断飙升的物价尤其房价让许多老师日益感到囊中羞涩,开始为前(钱)途打算。日积月累的工作压力也逐渐吞噬着教师的健康与热情。对于学生,外面的多彩世界往往显得比学校的课堂更具吸引力。繁重的课业负担实在难以承受。

但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不会放弃努力。为了我那可爱的儿子,我不能放弃努力,为了教育的未来,我不愿放弃努力。现在,我深深感到精力有限,当我朝着自己的目标努力时,会或多或少影响目前的工作,给学生带来损失,给学校带来不便。我深表歉意。

现实击碎了我曾经的信心和梦想,我在现实中受伤,我只好选择逃避,我只好重新考试,我要照顾我的儿子,我也要寻找新的工作岗位,请原谅。

我知道我的离开会对学校和学生带来很大的不便,可是我也是逼不得已的,生活的压力总是逼迫一个人选择现实,我不得不这么做!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x中学的教师工作,专注于我的教育理想的实践与推广。恳请校方领导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二

1、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2、普及普通话,四海是一家

3、构建和谐语言生活,营造共有精神家园

4、我说,你说,大家说,普通话是我们共同的'歌。

5、方言土语难通话,心心相融普通话。

6、大力普及普通话,共塑城市新形象。

7、说好普通话,走遍神州都不怕。

8、学好说好普通话,文明和谐胜一家。

9、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0、一句普通话,知心你我他;句句普通话,真情传万家。

11、华夏普及普通话,民族团结兴中华。

12、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

13、普通话:神州音,华夏情

14、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15、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

16、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17、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8、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

19、让普通话不普通,让平凡人不平凡。

20、说地地道道普通话,做堂堂正正中国人。

21、树立公民新形象,人人都讲普通话。

22、普通话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伴,与文明同行!

23、说普通话,用文明语,奏和谐音。

24、个民族56朵花,56种语言汇成一句话:请说普通话。

25、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26、讲好普通话,朋友遍天下。

27、商场---普通话通青春携手,文明语和时尚并肩。

28、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29、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30、“普通话——13亿颗心与心之间的桥梁。

31、人人爱说普通话,心相印,话相通,语相融,乐奔小康笑融融。

32、普通话是我们的校园语言

33、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进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

34、普通话——现代人必备的素养和交流工具。

35、海同音,万众一心,普及普通话,四海是一家。

36、人人学讲普通话,个个争当文明人。

关于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三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这天我们五年级三班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在九月这绿草如茵,书声朗朗的校园里,我们迎来了新学期,迎来了新同学,也迎来了第xx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当上个世纪英国人的预言成为现实,当普通话真的成了联合国六种工作语言之一,成了外国人争相学习的热门语言时,普通话,它已不再仅仅是交流的需要,它还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日益强大。我们发出的是神州音,涌动的是华夏情!

语言是一个民族的声音,从小处看,它是不一样地域不一样文化背景中的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需要;从大处讲,推广普通话,说好普通话是我们祖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需要,是祖国向全世界展示自我独特魅力的需要。

学校是推广普通话的主要阵地。营造规范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也是我们推行素质教育,用心向上的校园大文化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学校精神礼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天早上,当我们进入校园,彼此相见时,都会用普通话互道一声问候,那甜甜的问候让我们心中涌起了一种无比亲近的感觉。在学习中、在交谈时,我们感觉只有用普通话,才能使我们彼此顺畅地沟通。

我们这天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灿烂文化的积淀,热爱祖国的语言文字是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为此我们向全校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1、坚持课堂内与老师、同学的交流使用普通话,并能到达准确流利。

2、课后与老师同学交流使用普通话,构成良好的语言交际环境。

3、尽量带动家人在家庭生活中使用普通话,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用心主动推广普通话。

4、尽量坚持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普通话,为城市形象的塑造,城市礼貌程度的提高尽一份力。

同学们,56个民族56朵花,56种语言汇成一句话:请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我们的演讲完毕,多谢大家!

关于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四

1. 大力推广普通话,华夏文化传天下。

2. 华夏一语连心,大爱永驻;四海同声相应,和谐共生。

3. 异口同讲普通话,齐心共建现代化。

4. 南腔北调陌路人,普通话亲一家人。

5. 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6. 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7. 大力普及普通话,提升市民素养和城市礼貌新形象。

8. 普及普通话,推行规范字,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社会礼貌进步。

9. 推广普通话,沟通你我他。

10. 人人都说普通话,个个都是顶呱呱;爱讲普通话,人人都夸他。

11. 社会就是一个家,人人都讲普通话。

12. 说好普通话,朋友遍天下。

13. 同在一片蓝天下,人人都说普通话。

14. 减少方言差异,拉近你我距离。

15. 说普通话,交四方友。摘自:短美文

16. 树立国民新形象,人人都讲普通话。

关于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五

([1] 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共[]人。其中[]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关于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六

1、心相印,语相通,共奔小康乐融融。

2、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3、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4、推广普通话从娃娃抓起,从你我做起。

5、请讲普通话,请用规范汉字。

6、说好普通话,学习顶呱呱,每天笑哈哈。

7、用普通话构建一个语言家园:心,可以住得更近。

8、大力普及普通话,架设人间交际桥。

9、说好普通话,朋友遍天下。

10、大力普及普通话,共塑城市新形象。

11、人人都讲普通话,五湖四海胜一家。

12、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13、使用规范字,方便千万家。

14、普通话,用处大,利国利民少不了它。

15、南腔北调陌路人,普通话亲一家人。

16、便于沟通有办法,请您讲好普通话。

17、人人都讲普通话,校园文化靠大家。

18、普通话是你我他顺利沟通的桥梁。

19、让流利的普通话成为你最精彩的名片。

20、语言美也是一种美,普通话更能体现语言美。

21、方言土语难通话,心心相融普通话。

22、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23、牵手普通话,把握成功方向。

24、说的好不如做的好,做的好更要说的好。

25、时尚大上海,魅力普通话。

26、提笔写规范字开口说普通话。

27、为了使我们的生活更和谐,请您讲普通话。

28、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29、同在一片蓝天下,人人都说普通话。

30、社会就是一个家,人人都讲普通话。

31、四海同音,万众一心,普及普通话,四海是一家。

32、学说普通话,朋友遍天下。

33、人人都讲普通话,处处盛开文明花。

34、服务用好普通话,真情沟通千万家。

35、说普通话,用文明语,奏和谐音。

36、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37、说普通话,走遍天下。

38、普及普通话,四海是一家。

39、大家都说普通话,世界因你而精彩。

40、说好普通话,方便文明又高雅。

41、人人都讲普通话,个个书写规范字。

42、要想闯天下,先说普通话。

43、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44、学好用好普通话,方便文明又高雅。

45、说好普通话,沟通你我他;使用规范字,方便千万家。

46、让青春与普及的语言作伴,让知识与文明的语言携手。

47、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48、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

49、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50、说普通话,交四方友。

关于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七

自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原原本本的学习了《论群众路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其他活动规定的必学书目,观看了《焦裕禄》、《生死牛玉儒》等教育影视片,参加了“做群众贴心人”、“入党为什么、为党做什么”和“五项反思、五项教育”等专题讨论活动,对“四风”问题的根源及危害性和自身党性的不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促进了自身反思,也使自己在思想上受到了一次大容量、高密度、集中性的教育和洗礼,达到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增强党性为目的,进一步增强了我的群众观念、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现将自己的个人对照检查剖析如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委有关规定精神、转变作风方面的基本情况及不足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自从加入共产党以来,我个人一直坚持按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从工作上、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对照党章、对照“三严三实”,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从未违纪。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有关规定情况

中央的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的十项规定下发后,我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深刻认识到了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作风问题的顽固性,认识到了强化作风建设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进一步提升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意识,积极参加局里开展的整顿机关作风、强化劳动纪律等活动,个人从未违反有关规定。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

1.存在工作不实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工作上有时为完成任务而工作,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就做什么,不去深究工作的是否有不足之处,而是照搬现用。如在一些总结材料、方案制度建设上,有时就认为这些都是摆设,随便上网搜了一点或把往年有关的材料拿出来,稍微修改了一下就交差了。

2.存在办事拖拉的问题。办公室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工作任务重,自己有时候就东做一点,西做一点,把一些工作拖拉了下去。如自己是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记录员,但自己经常忙于其他的一些工作,会开了很久了,会议纪要还没有做出来,对工作产生了影响。

(二)官僚主义方面

1.存在身在群众之中却不了解群众的问题。在工作中,往往只重视事务性的工作,对一名党员干部应该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坚持的不够。如在工作上,联系群众不够广泛紧密,尤其是不属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群众联系的少。有时接到一些群众的咨询,自己忙于处理手头上的其他工作,对群众的咨询答复的不够及时,不够全面,简单的告诉群众到哪个办公室去找相关科室具体咨询,没有考虑群众的急迫心理。

2.存在工作底数不清的问题。xx部门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单位,办公室又是综合性很强的一个科室,需要全面了解单位情况,才能完成工作上交办的各项任务,但自己到房产局已经有一年半了,对业务还不是很熟悉,对工作有一些影响。如办公室工作经常会接到群众来的业务咨询电话,但自己有时候都不是很清楚,无法及时给予答复,只好把其他业务科室的电话转告咨询群众。

(三)享乐主义方面

1.存在因循守旧、按部就班的问题。在工作中,自己因为调入单位时间不是很长,很多业务不是很熟悉,有时候虽然觉得现有的工作方式效率不是很高,但也是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没有很好的发挥自身作为一名年轻干部应有的开拓思路,创新手段的作用。如在自己负责的公文收发存档的工作上,现有的办法明显不利于查询和保存,自己还是按照原有方式在工作。

2.存在玩心很重,玩风很浓的问题。个人作为年轻干部,应该要有*,有动力,不怕吃苦、不怕吃苦的精神,但自己在这方面显得还不够好。如自己在办公室岗位工作,经常性的需要加班,有时自己却想着回去打打球,和朋友聚聚餐,就找各种理由不来加班,这不应该发生在自己身上。

(四)奢靡之风方面

在这方面,自己属工薪阶层,生活工作上都谈不上奢华,不存在奢靡之风的问题。但自己在始终要求自己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洁身自好、保持平常心方面做得不够,图安逸过舒服日子的想法有所滋长,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意识有所淡化。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查摆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从根本上讲是自己的理论知识储备还不够,党性修养还不够,理想信念不够坚定。

1.理论学习不深,理论联系实际不够。思想上对理论学习的认识就不够,觉得当务之急是抓好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从而把学习放在次要位置,甚至当成可学可不学,有时候学了也是应付了事,马虎过关,个人自学也是业务学习的多,党政理论学习的少。理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是很高,在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不够。一是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存在片面性,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作为一名年轻干部,更要重点加强自身理论知识储备,正是因为这一方面的缺乏,产生了一些四风问题。二是欠缺用理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时候工作就存在找不到目标,不清楚方向的问题,产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迷惑。

2.群众观点不牢,没有正确的把自己的身份摆正。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工作上群众观念淡薄,看不到群众的首创精神,为群众想的少、做的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思想上还觉得自己就是一名普通群众,谈不上为群众服务,有时还想做自己还需要他们来帮助,但自己在工作上还是可以为群众做一些事情,虽然微薄,但也该尽一份力。

3.自律性不强。工作上标准降低了,生活上要求放松了,作风上小节不太注意了,对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用的不到位。有时候还产生了“只求不是最差,不争做得”的错误思想,工作上没有做到的地方,就想到其他人做得更差,我也就这样做做算了。

四、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一)明确努力方向

对照党章、对照“三严三实”,按照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提高自身政治觉悟,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反对拜金主义、享受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带头移风易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爱岗敬业,塑造出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勇于承担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高质高效的完成本职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关心群众,尊重群众,向群众学习,积极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对群众态度热情、文明服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对党忠诚;遵纪守法。维护稳定,坚持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参与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态度认真,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

(二)落实整改措施

1.加强自身理论学习。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特别是学习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关于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重要论述,真正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第一位的任务,特别是自己刚加入共产党不久,更要注重加强党政知识学习,注重向优秀模范党员学习。每年学习2本以上的党员教育有关书籍;每月至少向两名党员同志交流学习;认真参加党支部所有活动。

2.提升工作效率,增强执行力。要杜绝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向焦裕禄等优秀共产党员学习,敢于担当责任,攻坚克难,敢于发挥年轻干部的朝气和活力,敢于创新,敢于承担各项工作任务,坚决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办公室各项工作。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做一个“干事、干净”的党员干部,力求做到防微杜渐,经得起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总要求,严格执行局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去向告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绝不违纪违规。

4.坚持艰苦奋斗,弘扬奉献精神。要始终按照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先辈先进那样,不为物欲所惑,不为名利所累,始终坚持艰苦奋斗,树立好党员干部形象,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三严三实,坚定“不怕吃苦、不怕吃亏”的精神,牢记自己加入共产党的誓词,为党、为群众奉献一生。

关于普通家庭清扫卫生心得体会八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你们好!

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推广普通话,共筑我的中国梦》。

这个星期是我校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普通话是我们每个学生都应该会听会讲的语言,是全国的通用语言,推广普通话,对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经济腾飞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在这里,我向大家提议,在我们美丽的校园中,推广普通话,不断地提高自己讲普通话的水平,让普通话成为我们校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从小我就常常做着一个梦,梦中的天真蓝,水真清,草真绿,花真香!

我在祖国的蓝天下自由飞翔。我上学前的梦想是:妈妈更健康、更漂亮,我更快乐、更茁壮,我的一家幸福美满。上学后,老师教导我:梦要更高更远,不能只有小家,还要有国家,国家的梦更伟大。于是,中国的梦就成了我的梦,我的梦就是中国梦!小梦连着大梦,一个个小梦想加起来,就组成了国家的梦想!

这梦啊,就像目的地,等待着我前往;这梦啊,就像是一座高峰,等待着我去攀登。

我的梦是像妈妈一样当一名小学老师。因为老师像红烛,照亮了孩子们的前程。老师像春雨,把点点滴滴的知识撒在孩子们的心里。

我还想成为一名科学家。我要发明一种“智能机器人”,它有着和人一样的智慧,会干许多事情。这样可以让姥姥不再辛苦,可以轻松度过每一天!

我更想成为一名飞行员,驾驶着祖国的战鹰,飞翔在蓝天,守护祖国的领空。

一个人一生中有许多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个新的梦想,当你实现了这个梦想,下一个阶段的梦想随之而来。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与祖国息息相关,两者少了谁都不行。

有了梦,我们才能长大;有了梦,我们才能有未来;有了梦,我们的祖国才能更加强大;有了梦,我们的世界才能更美丽!

来吧,让我们大家从今天做起,“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用我们的热情,用我们的行动,一起来把祖国的语言文字发扬光大,来实现我们自己心中美丽而骄傲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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