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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范文(大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11:57:27 页码:8
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范文(大全9篇)
2023-11-18 11:57:27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对某一经历或事件的深入思考和总结,有助于我们从中获取经验和教训。撰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遵循逻辑顺序,层次清晰,不要画蛇添足或跳跃式表达。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愿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借鉴。

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篇一

首先,我代表浦发银行感谢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各位同业单位对浦发银行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支持。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一届保理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元年,在国家沿着新的五年计划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保理业如何能够在其间乘势而上、开辟新的境界和新的局面,这是当下值得我们中国保理业界同仁深思的问题。

刚才听了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谭雅玲院长的精彩报告,我个人认为,中国经济要想强大,其中很关键的因素就是中国的实体企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这个题怎样破解,实际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如何让中国大量的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工商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则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过去,金融业在中小企业融资这个问题上,曾经有过许多尝试,大多采取了增强第二还款来源、强化担保的方式,比如动产质押,或者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等,但这些信用增级手段的实际效果却往往不如预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家把关注点都集中在企业的财务性因素与资产担保情况上,并未深入到中小企业的整个生产流程中去综合考虑。

而我们保理专业委员会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要针对中小企业的全流程生产经营环节,从订单的生成到货款的回笼,有效地配置与企业的贸易模式和周期相匹配的金融融资方案,从而基于对中小企业所处供应链的全视角考察和整体性把握,依托贸易自偿性的重要特征,解决轻资产类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我们要积极顺应国家服务实体经济的号召,做大体量,做实效果,这既是我们保理专业委员会的历史使命,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做大交易量的同时,我们保理专业委员会还需要借助互联网蓬勃兴起的东风、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积极整合银行业资源,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和挖掘,探索打造银行间协作服务中小企业的信息平台,构建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生态圈。

与此同时,面临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我们还要积极呼应国家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发挥好保理专业委员会这个中国保理业层级最高、影响力最大的'专业组织的平台作用,不但要积极倡导我国商业银行通过金融服务的介入,有效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经营风险,更要成为中国商业银行与境外同业机构保理业务沟通与交流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支持中国企业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志之所趋,穷山距海不能限也,志之所向,锐兵精甲不能御也。时代赋予了我们光荣的使命,更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十三五规划”下全新格局的经济发展东风已起,中国保理业要在其间乘势而上、开辟新的境界和新的局面,商业银行要自律引领、规范经营,强化优势、勇于创新,共谋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监管部门的引领和关怀下,在业界同仁的积极参与下,中国的保理业务将继续秉承国际惯例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做精国内市场、树立国际地位。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将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同业交流、推动产业合作、普及专业知识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以自律、维权、服务、协调为己任,继续为中国保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让我们大家同心协力、共同迎接新挑战,继往开来、携手共创新辉煌!

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篇二

基于中国银行体系对于中国未来经济增长至关紧要的影响力,近期世界不少有影响的金融研究机构、评级机构不约而同地发表了对于中国银行体系的一系列研究报告,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如2002年12月高盛公司发布的对于中国银行业的预测、2002年10月里昂证券发布的对于中国银行业的评论、以及2002年10月穆迪公司发布的对于中国银行业发展展望的研究报告。这些报告从不同的侧面观察和总结了中国银行业近年来的主要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尽管角度不同、数据也未必准确,但是这些研究报告确实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观察侧面。比如,高盛公司在研究报告中指出,从当前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看,中国的银行体系最值得担心的倒不是类似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东南亚国家的银行业所出现的摧枯拉朽般的倒闭风潮,最应当担心的倒是想日本的金融体系一样,因为迟迟不推出彻底的金融改革,不仅使得银行体系一蹶不振,而且还严重制约了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增长潜力的发挥。

在上述种种报告中,穆迪公司的研究报告相对更为中立,分析也更为全面,因而尽管其中可能有这样或者那样不全面和准确的地方,但是同样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在这份2002年10月发布的研究报告中,穆迪公司宣布在综合考虑了在政府主导下的银行业改革措施、市场开放带来的压力、整个银行业正在面临的挑战等因素之后,将中国银行业的评级确定为稳定。

一穆迪公司对于中国银行业的总体评价。

在研究报告中,穆迪公司注意到中国的银行业在改革中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并且是中国政府在制定其改革日程表时优先考虑的行业。这是由中国独特的改革路径所决定的:中国银行体系积存的高额的不良贷款,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转轨的成本;中国政府如果要试图建设一个健康的银行体系,必须要寻求适当的方式和渠道为这些巨额的成本买单,同时控制新的不良贷款在银行体系中产生。

因为中国银行业目前问题的形成有历史的原因,其解决也需要一定的'步骤和阶段,同时也考虑到银行改革过程中可能来自金融、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压力,穆迪公司认为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目前如果断然全面在银行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必然是弊大于利。这种渐进的改革思路显然与前述高盛公司激烈的银行改革思路有明显的区别。

由于国有银行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一直占据主导性的地位,因此国有银行改革的进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对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进展的评价。在穆迪公司看来,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垄断中国的金融系统,它们也是整个系统风险的来源;穆迪公司在研究报告中指出,由于业务范围狭窄、国有企业表现不佳、沉重的税负和僵硬的利率政策,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很高,而资本水平则很低。四大银行由于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核销自己的不良贷款。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穆迪公司在研究报告中强调,如果单纯依靠银行自身的经营,四大银行很难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偿付能力;从长远角度来看,中国的银行有可能需要注入更多的公共资金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经常提及的“谁应当为国有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买单”的问题,巨额的不良贷款已经形成,损失也已经形成,要回避这个尖锐的问题显然是难以持续下去的,在穆迪公司看来甚至可能会威胁到国有银行对于金融体系偿付能力的支持水平。显然,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评价。如果按照穆迪公司的看法,研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就必须要注入更多的公共资金,但是如果在注入公共资金的同时又不能给国有银行形成预算软约束的预期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目前看来还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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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篇三

(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第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篇四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篇五

本站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问你整理分享关于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具体细则,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希望能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积极发展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

第四条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第五条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员工在工作时,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着装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努力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

第七条保证营业网点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切实解决客户排长队的问题。

第八条保证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周到的便民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提供客户书写用具等,并通过增加网上银行等自助设备保证营业网点有多种服务渠道。

第九条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第十条按规定对atm、cdm、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客户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加强反假钞工作,并做好有关宣传。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培训。

第十三条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会员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

第十五条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篇六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银行业已进入了稳健经营的发展阶段。后,国有大型银行和部分中小银行加快了引入外资的步伐。在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得益于宏观经济平稳发展,我国银行业资本实力持续增强,风险管控能力稳步提升。在至间,银行业不良率一直保持在2%以下的国际良好水平。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银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审慎的行业监管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扩大开放环境下,有效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基本保障。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中国银行业不会出现风险恶化、需要大规模引入外资、通过财务重组或收购兼并等方式来改良整个行业的需求。

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月,原银监会宣布银行业对外开放新举措:放宽对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放宽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促进国内金融体系多样化发展;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金融市场等业务;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我国银行业扩大开放步伐加快,市场的反应总体为正面和积极。但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基于部分拉美和东欧国家曾经发生的案例,扩大开放会带来银行业的外资化。这似乎是有些多虑了,基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状况、银行业扩大开放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总体方针,在可预见的将来,银行业外资化的现象不会在我国出现。

改革开放40年以来,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银行业的综合实力得到了很大提升,已经跃居世界首位。从资产规模来看,按照当时的汇率,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已达33万亿美元,超越欧盟的31万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一。同期,美国银行业总资产为16万亿美元,日本银行业仅为7万亿美元。

从《银行家》杂志主要考虑一级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的全球银行排名来看,年世界前1000家大银行中,中国上榜银行家数达到126家,较前增加了110家。其中,四大国有银行排名稳居前十。而欧美传统老牌商业银行排序却逐步后移,如汇丰控股、三菱ufj金融集团、美国银行、花旗集团的排名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我国上榜银行的资产总计为25.3万亿美元,税前利润共计2930亿美元,与其他国家的银行相比均有较大优势,并且这种优势仍在进一步扩大。比如,上榜银行的一级资本总额在20即已超过美国,以1.19万亿美元的规模成为世界银行业的新龙头。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分别为2812亿美元、2258亿美元和1991亿美元。同期的美国银行、花旗集团和汇丰控股的一级资本分别为1903亿美元、1783亿美元和1380亿美元。在后,外资银行的资本扩张速度明显放缓,美国银行、花旗集团和汇丰控股的一级资本年平均增速分别为10%、9%和3.5%,而同期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年平均增速分别为19%、20%和17%。

商业银行的经营实力来自于规模与质量的结合。迄今为止,发达国家的先进商业银行可能仍有质量上的优势,但却已经没有了规模上的优势。而要在一国银行业实现“外资化”,外资银行仅有质量优势是不够的,反而规模优势显得更为重要。很难想象,外资机构在不拥有规模优势的条件下就能获得一家银行的控制权。同样难以想象的是,外资机构在不具有压倒性的资本优势局面下就能使一国银行业“外资化”。事实上,拉美和东欧部分国家的银行业曾经出现的外资化现象,都是在外资具有绝对的或压倒性优势的情况下才形成的。当然,外资银行业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也是重要的促进因素之一。未来,不排除一些中小商业银行被外资控股的可能性。鉴于中资商业银行整体雄厚的资本实力,在未来一段时期,外资银行以其目前的资本实力要获得我国大型银行的控制权,基本上没有这种可能性。

尽管外资持股商业银行的比例上限已放开,但是目前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大部分仍为国有控股。以五大国有银行为例,截至3月末,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东中,财政部、社保基金、汇金和证金合计持股比例分别为84.48%、72.68%;在中国银行的股东中,社保基金、汇金和证金合计持股比例为70.56%,国有持股均占绝对地位。尽管大型银行的国有持股比例未来可能会逐步降低,但不大可能降至50%以下,国家仍会保持四大国有银行的绝对控股。即使是股权已相对多元化的交通银行,财政部、社保基金和证金合计持股比例也达到44.47%,超过第二大股东汇丰银行约25个百分点。

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和区域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的国有股通常都占有较高的比重。即使是为数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代表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或国有企业的持股比例也通常较大。而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融资需要,一般也不会轻易放弃对地方性银行的控制权。近年来,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公司和各类民营企业大举进入银行业,即所谓“产融结合”得到了快速成长,发展金控公司具有很高的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下,外资机构要快速、大规模地进入中小银行尤其是获得控股地位也并非易事。

按照现行规定,外资持有一定比例商业银行股份需得到监管许可,而这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国民待遇。20出台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办法同时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商业银行关乎一国经济命脉,是金融业内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主体。从战略上看,国家会保持对银行业整体的控制力。如果有部分中小银行为外资控股,其实并不会影响大局。市场上若有更多一些具有外资色彩的中小银行,可能会较好地发挥“鲶鱼效应”,有助于促进中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改善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推动银行业市场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中国银行业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资银行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外资银行的相对竞争优势并不明显。

本次扩大开放并非我国首次放宽对外资银行的限制,经过多次监管政策的调整,目前外资银行面临的经营限制事实上已经较少。在业务范围方面,外资银行目前除债券业务仍受限制外,其他业务牌照已基本与中资银行一致。在分支机构设置方面,即已放开外资行在一个城市一次仅能申设一家支行的规定和支行营运资金最低限额。而数据显示,从20至今,外资银行roa持续大幅低于中资银行,市场份额大幅下降。反而是中资银行在开放过程中快速发展,增速远超外资行,各类业务的拓展能力和风控能力均得到了大幅提升。

尽管上述现象可以部分归结于20金融危机后部分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实施了战略性收缩,但其背后仍存在一系列主客观原因。其中包括,外资行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和产业发展趋势的把握可能与中国的实际有偏差,风险偏好实际上偏低。外资银行运用的风控模型和体系可能并不一定很适应中国国情,其复杂的审批程序也可能限制了业务效率。外资银行的网点布局远不及中资商业银行,制约了其获客和展业的能力。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因此,在进一步开放的条件下,未来一段时期内,外资银行仍难以构建足够的竞争力对中资银行造成大范围冲击。在中国市场上,外资银行在质量上的优势尚未完全形成实实在在的市场竞争力。

在上世纪后期,拉美和东欧部分国家相继推动金融自由化,有的国家银行部门迅速被外资占领。当这些国家实体经济比较优势丧失或金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外资随即大量出逃并引发金融危机。如阿根廷在金融自由化中,银行大规模私有化和外资化,近70%的商业银行总资产为外资所控制。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阿根廷经济不景气,外国银行资本大规模出逃,引发了金融巨幅动荡。

毋庸置疑,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相比,东欧、拉美银行业的体量要小得多。发达国家的银行业以具有压倒性的资本实力,可以在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轻易地控股拉美和东欧的本地银行。即便如此,鉴于金融尤其银行业是一国的重要经济命脉,如果一国金融状况平稳运行,则不太容易出现银行业外资化的现象。上述国家银行业外资化主要发生在银行业风险恶化、急需以重组兼并等方式消化不良资产、改良银行业经营的阶段,因此可以形象地比喻为外资“趁虚而入”。而在我国,无论是从行业体量抑或是国家控制能力来看,这些国家均无法与我国同日而语。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银行业已进入了稳健经营的发展阶段。20后,国有大型银行和部分中小银行加快了引入外资的步伐。在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得益于宏观经济平稳发展,我国银行业资本实力持续增强,风险管控能力稳步提升。即使是在年至的全球金融危机阶段,中国商业银行运行总体依然平稳,并对经济增长给予了很大支持。在年至2017年间,银行业不良率一直保持在2%以下的国际良好水平。

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持续引进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以及资产流动性等方面,加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并积极推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应用。

银行在扩大开放环境下,有效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基本保障。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中国银行业不会出现风险恶化、需要大规模引入外资、通过财务重组或收购兼并等方式来改良整个行业的需求。(来源:前瞻网)。

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篇七

中国的银行业发展迅猛,各银行相争不休,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多年来,我作为一名银行员工,亲身体验了银行业的发展与变革。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中国银行业的一些特点和心得,下面将从创新发展、风险防控、客户服务、人才培养以及金融科技等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中国银行业在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银行业面临着新的竞争和挑战。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各大银行纷纷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引入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和技术,银行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于个人客户,银行推出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增值服务,方便了客户的日常理财和支付。对于企业客户,银行推出了财务管理系统和电子商务服务,助力企业提升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

其次,风险防控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增加。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中国银行业在风险防控方面经历了一个不断学习和完善的过程,逐步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加强了风险预警、评估和监控。银行加强了对贷款、信用和市场等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降低了风险暴露。同时,银行也加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防控,保护了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客户服务是中国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客户的支持和认可。因此,银行必须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中国银行业在这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通过不断改进服务流程、扩大服务网络以及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了客户的体验和满意度。银行加大了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同时,银行还通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客户的金融素质,增强了客户对银行的信任。

第四,人才培养是中国银行业长期发展的关键。中国银行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拥有优秀的人才队伍。因此,银行业始终注重培养人才,积极推行人力资源开发战略。银行从招聘、培训到晋升,都注重全面考量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实行了一系列科学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银行通过内外部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培养员工的多元技能,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同时,银行注重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最后,金融科技是中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中,中国银行业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应用,加速银行业的转型升级。通过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的引入,银行业改变了以往的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性。无论是电子支付、虚拟货币还是数字化金融产品,都在中国银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客户提供了更多样化的选择。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业在创新发展、风险防控、客户服务、人才培养以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些经验和体会不仅对中国银行业的继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其他国家的银行业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我相信,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银行业会继续走向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篇八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制定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二)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五)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未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三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三)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

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当存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

第五十三条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为信托财产。证券公司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除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证券公司和客户依法另有约定的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客户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单位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融出资金可以买入证券的种类,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融资融券的期限,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被授权单位或者证券交易所做出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且不得违反国家货币政策。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指定商业银行的名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一)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二)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六十二条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超出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应当拒绝;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抄报有关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银行业心得体会篇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20____年,我在州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五个抓好,五个突出'的工作思路,结合'讲党性、重品行、守廉洁、作表率'主题教育活动,时时省视自我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班子成员团结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服务促进科学发展'的精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我认真回顾了自我一年来学__、工作方面的情景和存在的不足,在那里向大家汇报,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我多提宝贵意见。

一、加强自身学__。

今年以来,我进取适应主角转变,认真总结自我在思想和实践等方面的不足,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__,认真学__领会十九大精神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明显提高、理论修养上得到了增强、政治信念上更加坚定。认真学__金融管理等业务方面的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本事,做学__型、进取型的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发挥率先垂范和模范带头作用,在工作中廉洁从业、勤于律己、宽以待人,获得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

二、工作方面情景。

1、在工作中,我始终注意找准自我的位置,适应自我的主角,全力配合行长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助手的作用。进取维护团体意志和决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支行支部坚持高度一致。

升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行20___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控工作,从思想上重视案防工作,抓好内控案防,突出日常管理。

3、把'教育实践活动'融入到日常业务发展的具体行动之中,结合实际将十九大精神转化为指导我们经营管理的动力。在今年的旺季营销活动中,()我进取配合各部门开展营销,与班子一道参与重要客户的营销维护,努力拓展存款来源,频繁走访客户、营销客户,了解客户需求,密切客户关系,加快客户结构调整。在年末工作中,力争'确保计划完成,确保占比提升'的全面落实。

4、做好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前台业务供给后勤保障和业务技术支持,为前台员工减轻负担,全力搞好客户服务。

三、自身存在的不足。

1、主角转变后,工作重心仍在柜面管理工作上,营销上投入精力不多,客户营销本事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2、工作存在坐等思想,主观努力有待提高。

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善和提高:

2、是要承担更多的职责,为支行的整体发展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多做工作,加强客户营销。

4、多倾听员工的呼声,经常与员工谈心、交心,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解决员工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增强凝聚人心、向心力和决胜市场的竞争力。

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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