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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 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怎么写(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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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 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怎么写(9篇)
2023-01-03 15:27:35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一

认真贯彻落实《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建立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对标对表完成工作任务。结合去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修订本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员,联系人和联系对象发生变更的,第一时间做好报备和完善台账工作,严防在硬性任务落实上“挂空挡”。严格按照《转发的通知》要求,抓好网络联系和上门联系相结合,化解矛盾与帮困解难相结合,宣讲政策与听取意见相结合。拉近工作距离,丰富工作内容,拓展工作渠道,在做好共性问题集中解难的基础上,突出针对性、个体化的联系服务,将“一人一策”落到实处。

二、聚焦重点任务,加强工作统筹

围绕全年重点任务部署,突出政治引领,将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与中国共产党成立xxx周年系列庆祝活动有机结合,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知党恩、跟党走,奋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注重在联系工作中发现和树立退役军人典型,增强广大退役军人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强化政策宣传贯彻,结合“法律政策落实年”活动,将宣传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政策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推进矛盾化解,充分发挥联系工作“常态化”和“面对面”优势,帮助退役军人树立正确价值取向,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好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长效机制,抓好工作督办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纳入全市退役军人工作综合督查范围,列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年度重点任务和全市“xx建设”考核内容。规范运行“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网络。国家拟于年内制定出台《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量化评估标准》,为科学评判范围是否覆盖、联系是否经常、内容是否合理、工作是否有效提供依据。要着眼工作常态开展、机制长效运行,强化领导责任,科学统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上下联动,抓好任务落实和工作督办,确保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落细落实。

四、发挥平台效应,提升工作内涵

要积极引导系统人员深刻认识“常态化”开展联系工作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联系工作“既是服务保障,更是接受教育”的思想认识和情感认同,严防工作流于形式,影响实际效果。要把创新开展工作作为能力提升、积累经验的重要举措,做好工作平台共享,将常态化联系与典型选树、就业创业指导、红色教育和帮困救助等工作有机结合,打通服务退役军人工作“最后一公里”。要发扬首创精神,从基层实践中汲取智慧,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加强信息报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工作数据管理,做好更新对比总结工作,为精准施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扎实开展走访调研工作,拓宽意见反馈渠道,收集意见建议,科学分析研判,为建立完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长效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2022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二

努力扼制复员退伍军人的上访苗头。目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一局部复员退伍军人上访的根本原因目前仍没消除,且造成上访的因素较多,牵涉面较广,为此,一方面,切实保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近年来,涉军人员上访苗头明显加强,上访频率明显增加,涉及人数越来越多。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各个群体间的相互模仿与攀比,看来,现在企业军转干部待遇得到提高,不时上访的结果。摸准了各级党委、政府怕上访,认为“只要闹,就能解决问题,就能争取利益”因此,建议上级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众多群体间利益的平衡,防止“摁下葫芦起来瓢”现象的发生。同时疏通上访渠道,分清各上访群体是有理访还是无理访。另一方面,加大对少数无理上访、危整理该文章由:害社会稳定人员的惩治力度。对于个别人或个别群体为满足自己利益需要,不惜牺牲外地政治安宁、社会稳定局面的人员,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整治。如果一味地去迎合满足他不合理要求,反而侵害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与和谐,而且在某种水平上还可能引发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呈现。

退役士兵多、重点安排对象多、安排任务重是市安置工作的主要特点。工作中,市是人口大市、兵员大市和安置大市。坚持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依照“抓落实求提高、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创和谐”工作思路,狠抓政策落实,下大力解决安排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城镇退役士兵安排遇到严重困难。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上遇到矛盾和问题

就业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观念亟待转变。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家长采取从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把当兵作为就业的一种渠道,对社会的就业形势和当前的用工制度了解不够、认识不清。近年来,虽然我自谋职业宣传上不时加大力度,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许多退役士兵仍然寄希望于政府安置,有的选择自谋职业时患得患失,拿不定主意,虽然自谋职业率逐年提高,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不小的差异。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时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时发展完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排日趋困难。天威集团是市效益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每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都在50名左右,相当于每年给天威分配一个车间的人员,企业妥善安排这些城镇退役士兵的难度可想而知。所以,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排矛盾。

三复员退伍军人稳控工作难度增大。市每年接收退役士兵5000余人。由于我市优抚安排对象多。涉军稳控工作压力大、任务重。随着改革的不时深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的影响,城镇退役士兵下岗问题逐渐凸显。从年以来,全市共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名,其中下岗(包括未落实工作岗位、未报到人员名,占安排总人数的16%。有局部企业下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政府对他重新进行安顿,由于他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安排政策而无法满足他要求,便开始上访,给维护社会稳定增加了压力和难度。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难的主要原因

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调整改革,安排政策落实的难度不时加大,退役士兵安排难的问题近几年一年比一年严重。据调查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安排政策和安排渠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一安排法规政策改革进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速度不相适应。国家退役士兵安排政策经历了一系列渐进式的改革和调整。安排政策仍具有相对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逐年减小;二是现行政策对自谋职业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吸引力不够。目前,国社会保证体系还不够健全,社会就业与滞后的社会保证体系矛盾日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的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尚未得到较好的保证的情况下,通过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将退役士兵推向社会,肯定引起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三是对分配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的维护政策和措施及各种优惠政策规定不具体。

二企业用工自主与政府指令性分配退役士兵做法的不相适应。随同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时深入。由国家的统分统配,过渡到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负盈亏“等四个自主权,最终形成了由市场起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指令性的安排政策,越来越难以控制企业的用人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拿我市着名的*营企业长城汽车集团来说,无论是大中专毕业生还是城镇退役士兵,都要考试进入。正是两者之间的严重脱节、不合拍,才形成了安排工作越来越难的主动局面。

*役士兵文化技能水平与企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城镇青年入伍后。政治素质高了组织观念强了身体素质棒了可是不容置疑的很多人的文化素质并没有得到多大提高,退伍回来后,尽管有国家的安排政策作保证,但是企业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劳动者的就业门槛也越来越高,成为就业的弱者,缺乏竞争力。拿驻我市的乐凯集团来说,因一名工人的操作失误(退役士兵给该企业造成了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造成局部企业对退役士兵缺乏热情,甚至抵触,这主要是退役士兵自身文化素质的弱势造成安排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城镇退役士兵要求安排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他权利,也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但劳动力市场的游戏规则是竞争,企业用人规范是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和专业才能。

三、解决安排难的几点建议

针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家现行退役士兵安排法规和政策没有做出根本性改革前。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行多元化安排对策,合理解决安排工作存在问题,坚持复员退伍军人的稳定,努力开创安排工作的新局面。整理来源:第一范文网

一严格落实政策。从维护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动身,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排方法,多渠道、多途径、发明性地做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继续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对拒绝接收安排任务和完成不了安排任务的单位,必需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促使退役士兵就业,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权益。

二加大工作力度。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解决当前安排难问题的根本出路。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工作岗位。目前,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方面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优惠政策,二是资金保证。要切实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减免税、工商管理费和教育、招工优先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投入上,建议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弥补金标准,同时提高国家和省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资金补助规范。只要解决了资金这个瓶颈问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一定会步入广阔天地。

三加强服务保证。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安排部门协助劳动就业部门建立本市(县、区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劳动就业服务大厅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建立退役士兵个人求职信息档案,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就业意向和市场用工需求,通过多种方式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

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同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教育部门的协调,根据市场需求,为退役士兵提供适应市场需要的技能培训,协助他掌握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技能。退役士兵经过12年的专业技能培训,让每个参与培训的退役士兵都能获得一技之长,取得国家供认的专业技能证书,由学校推荐就业。培训经费由国家、省、市政府各负担三分之一。

2022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三

同志们:

在“八一”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此欢聚一堂,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9周年,共叙军民鱼水深情。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始终把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当成义不容辞的责任,坚持建设不忘国防、富民不忘强兵的原则,扎扎实实为驻凌部队官兵多办实事,千方百计为部队的战备、训练和生活创造条件,在科技拥军、智力拥军、解决部队“菜篮子”、支持部队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认真贯彻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想方设法为广大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在促进部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驻凌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目标,不断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全市三个文明建设都取得了丰硕成果。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农业增产、工业增效、财政增收,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改善,全市呈现出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喜人局面。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都凝聚着全体官兵和广大优抚对象的辛勤劳动和无私奉献,全市人民衷心感谢你们!

“双拥”工作连接军地,根植城乡,情系万家,做好这项工作,就能够产生战胜各种困难、推动改革前进的强大的精神动力,就能够把军地双方各自的优势发挥出来、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就能够形成保障社会稳定的强大威慑力量,为xx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获得“省双拥模范城”称号,不仅是对我们以往成绩的肯定,更对今后双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双拥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教育不深入、优抚政策不落实等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在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上狠下功夫。市乡两级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双拥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双拥创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大局着眼,服从和服务于双拥创建工作的整体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军地互助的工作合力,真正把双拥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在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上狠下功夫。双拥创建工作,具有很强的群众性,必须把宣传发动、思想动员作为一个重点来抓。要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加大对双拥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的四代领导核心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思想,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宣传我党我军的光荣历史,宣传《国防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军政军民团结的先进典型和事迹,使双拥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进一步形成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是在转变观念,创新举措上狠下功夫。要想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双拥工作,就必须用新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去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当前,要在做好“选送好入伍的,服务好在伍的,安置好退伍的”的同时,以高标准的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为载体,切实把创建过程变为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提高拥军优属整体水平的过程。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起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市场经济,越要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新观念,以此推动拥军优属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是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上狠下功夫。军地双方要突出重点,实现“三个转变”。首先,要以节日慰问为主向经常性互办实事为主转变,要按照“部队所需、地方所能”的原则,从抓基础、办实事着手、多为部队排忧解难,推动双拥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同时,驻军部队也要牢记宗旨,主动承担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和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要以解决驻军日常生活问题为主向解决部队热点难点问题为主转变。要认真落实双拥工作的政策法规,尽力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烈军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三难”问题,保障维护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要以解决部队一般性问题为主向科技拥军提高部队战斗力为主转变。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和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养技术人才,扶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活动,把地方的科技优势和潜力转化为部队的战斗力,为实现科技强军多作贡献。

事实证明,坚强的军政军民团结,是胜利之本、发展之本、稳定之本,也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保证。今年是第七轮双拥模范城创建之年,让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发展生产力、增强军民凝聚力为宗旨,加大力度、突破难点、打造品牌、营造亮点,为xx市的双拥工作再创辉煌而努力奋斗。

2022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四

各位领导、战友们:

大家好!

在八一建军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此欢聚一堂,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周年,共叙军民鱼水深情。借此机会,我谨代表xx镇党委、政府以及镇人民武装部,向全镇广大现役官兵、预备役军人和广大民兵,致以节日的祝贺!向全镇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军人、军烈属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表示诚挚的慰问!并对光临会场指导的各位领导致以深深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1920xx年8月1日,南昌起义一声炮响,人民军队在战火中诞生了,中国革命从此揭开了崭新的篇章。在战火纷飞的革命战争年代,我军以大无畏的英雄气概、超乎寻常的革命毅力和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克服了无数艰难困苦,历经无数次浴血奋战,最终战胜了强大残暴的敌人,夺取了全国政权,赢得了最后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继承革命优秀传统,弘扬革命精神,抜卫了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尊严,积极支持、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为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和社会稳定,为推动我国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历史雄辩地证明,无论是烽火连天的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都不愧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抜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钢铁长城,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子弟兵。

近年来,我镇广大现退役军人、军烈属在投资创业、富农增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贡献出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做出了较大的成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镇经济社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20xx年,我镇被永川市确定为“小城市”发展,荣获了xx市尊师重教、农业重点项目晚熟龙眼基地,永川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非典防治、安全、统-战等20多个先进集体称号。

今年1-6月,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实现2.6亿元,同比增长30%;财政收入实现268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4%;招商引资成效明显,协议引进资金4300万元,江永铸件厂、朱家沱货运站、川锋制伞厂、国家级土地整治等一批知名企业和重点项目相继落户我镇;港区建设、长江大桥已列入xx市“”计划。成绩来之不易,是镇党委、政府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镇人民紧密团结群策群力的结果,是广大军人、军烈属大力支持勤奋努力的结果!

成绩固然可喜,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自去年区划调整以来,我镇辐员面积达128平方公里,总人口8.24万人,农村人口比例大,农业结构不协调,农民增收后劲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落后,还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镇、产业弱镇。村居建制调整后,全镇52个村、8个居,调整为18个村、2个居委会,头绪更多,任务更重,情况更复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我们军人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严格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本资料权属文秘写作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全力支持党委、政府的工作,要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在我镇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时期、各项任务中,和广大军烈属一起,以实际行动团结和带领全镇人民,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无论何时何地,无论各行各业,我们广大军人、军烈属,都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更加团结务实的工作作风,争做表率,敢为先锋,在以后的工作中创造出更大、更好、更新的成绩。

同志们,战友们,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带领全镇人民,手挽手、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为推动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实现我镇跨越发展的宏伟目标,为早日建成“长江上游第一镇”而努力奋斗!

最后,衷心祝愿全镇广大现、退役军人、军烈属们,工作顺利,节日愉快,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谢谢大家!

2022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五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转业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转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参保对象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退休军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来说就是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如果您觉得小编描述的还不够清楚,请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相关问题。

2022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区关于星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创建工作要求,在新铺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具体指导下,社区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星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创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镇委镇政府召开星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创建工作会议结束后,社区“两委”高度重视,迅速召开社区星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创建工作部署会,主要是传达会议精神,安排部署社区创建工作,按照专人、专事、专责的要求,安排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徐宝兵、退役军人为服务站专干,专门负责服务站各类资料收集整理、文化氛围营造等工作,并在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重点保障,确保服务站创建中硬件和办公场所达到要求,通过近半个月努力,英雄图像、室内荣誉墙、制度牌、标语牌和服务站文化墙全部张贴到位、20余本资料分门别类一一整理成册;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创建,不仅使社区退役人军有了家的归属感,更能激励退役军人秉承革命传统,保持军人本色,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还为社区更好地服务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提供阵地。

一是结合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系统和社区服务站摸排情况,建立社区退役军人信息名册,确保能及时更新掌握社区退役军人的基本情况。二是通过走访、慰问、主动询问等方式建立培训需求、创业就业、来信来访等台账,分类施策,为退役军人提供教育、就业、救助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上报上级党委政府解决了3名困难退役军人在生活、看病就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困难军人基本生活和就医有保障;通过与驻社区辖区企业湖北爽露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介绍许家桥退役军人许忠就业。三是通过悬挂横幅6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电话、微信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在社区的退役军人和在外务工的退役军人能及时享受和了解相关服务和保障。

一是在服务站设施建设上还需要进一优化、充实。

二是服务站专干在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业务能力上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社区将邀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加强对社区服务站专干业务培训。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区星级退役服务站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服务体系,创新优抚政策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三是严格落实优抚政策,借鉴“枫桥经验”,用心用情用力做好社区退役军人服务工作,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和解决。

四是在强化服务意识、细化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模式、改进服务作风上下深功、用实劲,不断提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认同感、获得感、幸福感。

2022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七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将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稳定就业的政策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我市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全市全年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731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一)培训内容。

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适应性培训应在退役军人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二)补助政策。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6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三)资金筹措。

技能培训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一)确定培训机构。

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训条件好、教学质量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二)合理设置专业。

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

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

市财政根据实际培训完成人数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纳入市以上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金。对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400元/人的标准予以保障,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生活补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按规定拨付。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把退役军人的培训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完成任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好退役军人参训实施细则,做好参训人员统计和年度培训实施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电子档案,每月报送不少于2条的民生工程信息(包括工作动态、重要活动、典型经验、创新做法等)和任务完成进度,年底报送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参训人员信息和年度总结。根据省市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对退役军人培训政策、实施过程、结果等情况进行政务公开。坚持调整改进、稳步发展,注重总结经验、着力提升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双提升。

2022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八

根据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为弘扬雷锋精神,大力开展“学习英雄张富清,不忘初心担使命”活动。让广大退役军人融入到社会志愿服务事业,传播正能量,为推动鹤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坚持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继承优良传统,弘扬雷锋精神。全面深入开展“学习英雄张富清,不忘初心担使命”活动,激励广大退役军人永葆军人本色。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与军人“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结合起来,把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结合起来,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军人贡献。

县成立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总队,总队长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志担任。副队长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同志担任,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总队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办公室,章海平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办理及活动组织。乡镇成立分队,分队长由各乡镇分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领导担任,乡镇服务站站长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分队联络员。

为便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工作开展和管理,县直设立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总队,全县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九支分队,明确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并团结引导退役军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学雷锋、学张富清等典型大力弘扬退伍军人退役不褪色,离军不离党的优秀精神品质,树立广大退役军人良好形象。

针对退役军人群体进行志愿者招募,采取自愿报名及主动吸收相结合,总队招募人数40人,每分队招募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其中必须吸收两至三名党政单位在职退役军人,党员比例要达到30%以上。招募的志愿者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单位考察、政治考核的程序进行,有犯罪、治安处罚记录及政治思想底数不牢、不可靠及有其他不宜参加志愿服务队情况的一律不得招募。

志愿者的招募管理,所有退役军人志愿者必须按要求填写鹤峰县退役军人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并在中国志愿服务系统网站上进行实名注册,注册后选择申请加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其中九支分队由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分队联络员按要求完成注册登记并上交注册登记表,各分队志愿者由分队联络员分管,总队统管并发放统一服装。进行相关志愿活动时,参与志愿者必须统一着装进行志愿者活动,各分队组织活动时须先报备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总队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中国志愿服务系统网站,由鹤峰县志愿者协会审批通过后进行组织活动,并进行服务时长计时。

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退役军人志愿者,我承诺:永葆军人本色,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和谐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迅速成立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组织,并明确志愿服务队负责人,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2.严格招募对象。对招募的志愿者对象首先具备孝善品行,无不良记录。单位考察和政治考核主要领导必须审核把关,特别是思想底数方面要充分考虑综合酝酿,不宜招募对象一律不得作为志愿者招募。

3.注重典型引领。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旨在擦亮退役军人名片,弘扬退役军人正能量,要将乡、镇的最美退役军人作为吸收对象,发挥个人影响力带动身边人,树立退役军人良好形象。

4.强化宣传报道。从成立至开展工作要全程进行内外宣传,提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影响力,让广大退役军人通过组织和活动找到归属感、荣誉感、责任感,利用自媒体和其他信息化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退役军人志愿者服务工作氛围。

2022退役军人坚守战线心得体会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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