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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先进单位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机关先进事迹报告会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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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先进单位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机关先进事迹报告会心得体会(3篇)
2023-01-03 19:45:05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公安先进单位心得体会报告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2022公安先进单位心得体会报告二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踏踏实实工作,清清白白做人,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公仆,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下面我就自己在20xx年所做的主要工作述职如下:

(一)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改进工作作风,明确工作目标,解决思想误区,提高决策水平的有力武器。20xx年,在工作非常繁忙的情况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国公安厅局长、全疆公安处局长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积极倡导全局以此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活动,将之作为抓好民-警队伍建设的重要方法,在民-警队伍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意识,执政为民、立警为公的大局意识,牢记公安机关三大历史责任,从而为全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牢了坚实的思想基矗

(二)作为边疆多民族地区的一名公安机关基层领导,我始终能保持明确而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认清当前形势,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0xx年作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委,按照“四个服从”的要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我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积极主动配合党委抓好全局工作,自觉维护公安局及党委的权威,做到令行禁止,言行一致。我的主要做法:一是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对集体形成的决定,坚决予以执行,绝不搞“一言堂”;二是在贯彻执行局党委决定的过程中,能够从实际出发,不搞主观意志,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使班子成员感到有权有责;三是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始终把党的利益作为自己思想和行动上的最高准则,在执行局党委集体决定时,不搞实用主义,坚决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四是在日常工作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局里的重大事项,如:基础建设、人事调整、评功受奖等,尊重集体决定,努力使党委成为一个有凝聚力、向心力的班子,团结奋进的班子,维护党委工作的一致性和严肃性,自20xx年以来,我们认真落实了《**县公安局从优待警十条规定》,落实了民-警体检、休假及民-警生日、生病,局党委都去慰问探望,每逢过节和民-警家里有喜事、丧事,我都抽时间前往探望。

(一)继续以维护稳定为中心,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犯罪。20xx年,我局按照奥运安保工作总目标,紧紧围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这个中心工作,坚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的方针和“压着打、追着打、挖着打”的斗争策略,始终保持对“三股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抓获了一批危安犯罪嫌疑人,狠狠打击了“三股势力”的分-裂气焰。20xx年,我局共打掉了2个暴-力恐怖团伙,侦破了“8.27杀人抢劫案”等一批大、要案件,抓获了23名网上在逃人员,消除了危害社会的重大隐患,实现了奥运期间我县“不出大事,力争连小事也不发生”的目标。

(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和规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消除枪爆隐患。圆满完成了大型活动、重要对象和重大节日安全保卫工作18场,做到了万无一失。

(三)队伍建设情况。20xx年,我们继续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以“三基”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年实现队伍零违纪。

(四)加强公安信访工作。认真开展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专项活动,按照“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扩大社会宣传,确保接访质量,完善工作机制,共接待上访群众16人,受理9案,办结9案。

(五)加强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强化管理建设,严把出入境管理关,全年上报出入境材料772户896人,报备法定不准出境人员22人,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注销护照202本。

20xx年,为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我本人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一是严格学习制度的执行,坚持参加中心理论学习小组的学习。二是加大自学力度,写出了近四万字的读书笔记,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剖析和反思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提高了我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0xx年,通过不断的学习中共中央颁布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我树立正确的权利关和利益关,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廉政自律的各项规定,没有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办人情案,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我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来谋取私利,才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廉洁从政,使我们的工作符合群众的要求,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作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我对违法违纪现象查处态度坚决,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职责,坚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本单位违纪违法人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20xx年,在上级党委、政府及公安领导部门的支持、关心下、在全局民-警的共同努力下,我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公安工作千头万绪,整天忙于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对自己理论学习方面无论是从时间和质量上都达不到要求,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理论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有信心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自我,充实自我,把工作做的更好,让上级领导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局长述职报告 | 副局长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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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安先进单位心得体会报告三

按照县公安局党委《关于召开队伍教育整顿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通知》要求,交警大队党支部班子组织全体党员扎实开展理论学习,深入开展谈心谈话,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问题根源,研究制定了解决思路和举措。下面我代表交警大队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如下:

(一)对公安队伍教育整顿的认识

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是从政治上建设公安队伍、确保忠诚纯洁可靠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推进公安队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公安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公安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就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进一步纯洁队伍,真刀实枪来一场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进一步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筑牢党员干部政治忠诚,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国发展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公安干警履职尽责赋予新的使命,公安队伍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就必须开展一次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努力打造一支有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的公安铁军,为助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保驾护航。

(二)支部或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形式单一,学习不透彻。虽然支部严格按照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要求,组织党员开展了政治教育、党史教育、警示教育和英模教育,并结合我县丰富的红色资源和廉政教育基地等资源,开展了红色基因传承教育和廉政教育,但还存在学习形式单一、学习不透彻的问题,个别党员对党的一些理论文章和政策文件缺乏深层次理解和思考,从而导致学习不够深入,精神实质领会不够透彻。

二是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没有处理好学用结合的关系,在理论体系把握上和融会贯通地利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成果去指导交管实际工作上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学习方式,没有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

三是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够有力。领导班子按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要求,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还有不足之处,对队伍思想、纪律、作风建设抓得还不够严,谈心谈话制度落实不够经常,个别民辅警执法不规范现象仍有发生。

(三)本单位及民辅警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一是干事创业精气神还不够,对重点工作抓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大,缺乏攻坚克难的精神和破解难题的勇气,突出表现在常态化推进“一表考”工作中缺乏一以贯之的勇气,还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

二是个别民辅警在日常的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执勤执法不规范,对待群众耐心不够、语气生硬态度差的问题。

(四)对“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

能组织民辅警认真学习“三个规定”,严格遵守实行,在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做到管理监督到位不越位,坚决做到不打听案情,同时鼓励民警敢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司法办案的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支部班子成员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的情况

支部班子成员都能严格遵守党纪党规,不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的情况。

(六)本单位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领导班子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较多用在业务上,在研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上花的时间还不够,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和管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是对民警的管理有待加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还有不足之处,对队伍中还存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有时仅仅是当面提出予以纠正,而没有做更进一步的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支部班子深刻反思,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想信念不够坚定。虽然组织党员民警通过集中学习、“一把手”专题党课辅导、研讨交流等方式系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但学习形式单一,载体不够丰富,趣味性不足,个别党员干部对学习产生厌倦心理,存在应付了事的过关心理,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不高,学习效果不够明显,致使个别党员民警政治理论根基不深。

(二)素质锤炼不够过硬。领导班子对党员工作要求不够严格,部分党员理论知识掌握不够深入、透彻,自我提升、自我加压不够自觉,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不足,对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透彻的分析研究,对面临的危机和差距认识不足,工作指导不够深入,缺少主动创新、主动破题的意识,工作按部就班,满足于工作表面上不出问题。

(三)监督管理不够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压得不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够严格。面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缺乏深入的思考,特别是工作繁重、压力大的时候,为了完成任务,有时存在降低工作标准的现象,攻坚克难的热情不够,致使一些工作亮点不突出、特色不明显、进展缓慢。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理论学习。针对学习形式单一,领会不透彻的问题。坚持把加强学习教育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将学习教育贯穿于队伍教育整顿的全过程,坚持好每周三次集中学习制度,认真组织交流研讨和个人自学,不断丰富活动载体,增强学习的趣味性,领导班子带头开展政治教育、党史教育、警示教育和英模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补足精神之“钙”,始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定期召开研讨会,加强对新形势、新任务的研究,强化能力建设,提升工作水平。针对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对“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公安工作根本立场”的认识,把教育整顿与正在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紧密结合,扎扎实实地解决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交通管理工作。坚持把队伍教育整顿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减量控大”“智慧交管”“放管服”“实战大练兵”等找点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多措并举、齐头并进,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检验,不断把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做好公安交管工作的强大动力。

(二)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履职尽责。充分发扬好“钉钉子”精神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正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倾向,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强化工作统筹,创新工作机制,加大精文简会力度,着力改变会风文风。增强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崇尚实干、务求落实,忠诚履责,对重大任务、重点工作实行挂图作业,加大工作调度和落实力度,做到困难面前勇挑重担,矛盾面前善作善为,时刻反思任务有没有完成、工作有没有起色,在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中抓落实、促发展、出成果,确保各项工作质量优、效率高、结果好,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强力推进。

(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结合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及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培养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力。进一步加强队伍纪律作风、执勤执法、案件办理及日常教育管理的督导检查,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以最强担当抓好党建,真正把规矩立起来、把纪律挺起来、把要求严起来,抓“关键少数”,管“绝大多数”。同时,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扎实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把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做好公安工作的强大动力,努力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公安交警力量、营造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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