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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月活动心得体会总结 常规活动月总结(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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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月活动心得体会总结 常规活动月总结(六篇)
2023-01-03 22:28:44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制度规定月活动心得体会总结一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职责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务必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潜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推荐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能够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推荐,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带给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个性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职责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5、事故有关职责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务必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主题制度规定月活动心得体会总结二

为进一步规范厂区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

一、出入厂区人员、车辆管理

(一)人员管理

1、本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出入厂区必须佩带上岗证;未办理上岗证的员工,应在门卫室登记,门卫经核实身份后,方可放行;忘记携带上岗证的员工一律须在门卫室登记后出入公司。上班期间员工外出,需出具经部门主管审批后的《员工外出申请单》,未出具《员工外出申请单》的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通报,并做出相应处罚。

2、实行迟到登记入厂制度,公司上班时间到点以后,门卫必须将迟到的员工逐一登记后方可放行。

3、外来人员(业务洽谈、技术交流、客户等)因办理有关业务出入厂区的,来访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进厂登记手续,并经门卫核对无误后,领取并佩戴“访客证”后方可进厂,业务结束出厂时,由门卫收回“访客证”并签注离厂时间。严禁小孩、离职、被公司除名人员进入生产区,推销人员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二)车辆管理

1、车辆入厂管理

(1)本公司内部车辆

公司公用车、员工私家车,凭公司制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厂。

(2)外单位车辆

①、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常出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含外协单位以及在厂区短期施工单位的车辆),凭公司制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厂。

②、送货车辆,经门卫登记车牌号、送货单并确认后进厂。

③、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予以免检放行。

④、接待上级领导、来宾车辆进入厂区,由人力资源部通知门卫处,予以免检放行。

2、车辆出厂管理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接待上级领导、 来宾车辆,职工通勤车辆出厂,予以免检放行。

(2)除上述情况外的所有车辆出厂,都必须接受门卫例行检查。

(3)对运载物资的车辆出厂,门卫要严格、认真、细致检查核对车牌号、《货物出门证》等,确认无误后放行。

二、门卫执勤管理

(一)门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二)门卫应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和服务意识,着装整洁。同时,要严格按公司人员、车辆及货物出入厂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物资安全和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三)门卫管理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流执勤,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岗,串岗,有急事要离岗需向领导请假,不迟到、早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门卫值班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严禁在门卫值班室饮酒、打牌、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值班室逗留、闲聊、嬉笑。门卫管理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司、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五)负责做好邮件的登记、签收、分发工作。

三、其他管理

(一)厂区车辆通行证管理

1、“车辆通行证”由各部门到人力资源部申报办理。人力资源部负责“车辆通行证”的发放、回收、补办及监督使用等管理工作。

2、“车辆通行证”严禁转借、伪造。

3、车辆通行证持证人未使用该证时,应及时上交,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回收。

(二)损坏公物处理

对非故意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由行为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故意损坏或强行闯岗,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主题制度规定月活动心得体会总结三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主题制度规定月活动心得体会总结四

为了加强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望有关人员遵照执行。

1、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行下棋、打牌等活动。

2、门卫工作人员在一天24小时中,必须有两人上班(具体人员内部安排),做好门卫管理工作。

3、非作业人员、未戴工作卡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内的,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进入作业场所。

4、准许进入现场的,必须让其戴好安全帽,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5、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现场的便利条件。

6、除第五条规定之外,非送货或者工地内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内的,必须进行车牌及人员信息登记之后,方可进入。送货车辆一律登记车牌,离开时检查。

7、做好工地材料、机具的防火防盗工作,遇到无法处置的意外情况,应及时报警。

8、各班组退场或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工具等,必须持有项目部管理人员签字的物品清单,才可放行。

报警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火警:119

主题制度规定月活动心得体会总结五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1-2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

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项数78项

2、二等奖奖金每项6000元;项数1720项

3、三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数3033项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

(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每项奖金10000元。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

(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重点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取得国家专利证书(即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四)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五)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贡献突出的

(六)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七)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

(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开发出具有省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院校;

(三)市直重点企(事)业可直接申报;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十九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剽窃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主题制度规定月活动心得体会总结六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加班管理制度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上海采埃孚转向系统(烟台)有限公司管理技术人员。

二、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三、加班认定

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一般情况下工作做不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自己不能控制的情况如审计、盘点、月末结账、配合外单位设备安装等特殊情况下增加工作时间的,作为加班计算,

四、加班规定

1、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已经考虑了一般性加班因素,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申请,事后不补(特殊情况除外)。当月加班时间小于等于16小时的,由所属科室经理审批;当月加班时间大于16小时的,须经所属部门总监审批;原则上当月加班时间必须控制在36小时之内,如当月加班时间大于36小时的须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会审批同意后有效。

2、为有效控制加班和简化操作,对于因工作需要经常早出晚归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可采用加班协议制。

3、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事先申请,事后不补(特殊情况除外),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会审批同意后有效。

4、技术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原则上应由各部门/职能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及时换休,原则上必须在随后2个月内换休完毕。

换休需填写请假单,并注明加班和换休原因,由所属科室经理或总监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未设部门总监级别的子公司,由所属职能科室经理审批。)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换休的,按规定进行加班工资的结算。

5、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全部以加班工资结算。

五、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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