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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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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优秀12篇)
2023-11-19 01:21:02    小编:ZTFB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和沉淀知识。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语言简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经典语录,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灵感和思考。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一

(一)行文方式要“形散神不散”

学习体会的行文方式灵活多样,篇幅可长可短,但是主题一定要鲜明。

(二)写作目的要“务实不务虚”

学习体会不能写成干巴巴的“新八股”,其生命力在于“针对实际,有感而发”,即紧密联系实际,从现实出发,阐述对党章党规、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思考。一般以自己的语言为主,适当地引用原文作例证,表达自己的观点,写出真情实感。

(三)主题切入要“在精不在多”

“纵有弱水三千,我只取一瓢饮。”在写学习体会时,应细读深思,盯住一点,以此作为切入点进行深入阐述。不要贪多,用一篇学习体会就想把所有的感受写完。

(四)语言风格要“朴实不虚夸”

学习体会是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真实感受的反映,实用性强。为了更清晰、准确地将自己的想法、感受表达出来,学习体会应直截了当、简洁明了。

(一)“引”——围绕“感”点,引述材料

学习体会重在“体会”,是由特定的“学习”产生的。“引”是“感”的落脚点,所谓“引”就是围绕“感”点,有的放矢地引用原文。“引”要简练、准确、有针对性。

(二)“议”——分析材料,提炼“感”点

在“引”出“读”的内容后,要对“读”进行一番评析,亮明基本观点。要选择感受最深的一点,用一个简洁的句子明确表述出来。这样的句子可称为“观点句”。“观点句”在文中的位置非常灵活,可以在篇首,也可以在篇末或篇中。

(三)“联”——联系实际,纵横拓展

写学习体会不能就事论事、泛泛而谈,而要围绕基本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当然在联系实际分析论证时,还要注意时时回扣或呼应“引”的部分,使“联”与“引”藕断而丝连。

(四)“结”——总结全文,升华“感”点

“结”既可以回应前文,强调“感”点;也可以提出希望,发出号召。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结尾,都必须与前文贯通,浑然一体。学习体会始终要受“学习”的约束, 开头要引“学习”,中间还要不时地回扣“学习”的内容,结尾也要恰当呼应“学习”的内容进行升华。

通过学习十八大报告后体会到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必须做到三个自觉。

首先,自觉改造自己,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世界观方面,要有坚定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明确三个基本定位;在人生观方面,要有坚定的人生目标和追求,安全度过“功成”与“身退”两个危险期,不要自毁人生;在价值观方面,要正确体现人的社会价值,牢记“取一文则官不值一文”的道理。

其次,自觉警醒自己,在权、钱、色方面不伸手,不纵欲,不侥幸,时时把自己置身于监督之中,想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提,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

勿忘司马迁的“有而不知足,失其所以有”。

善于处理与家庭、后代的关系,记住林则徐祠的对联“子孙若如有,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增其过”。

第三,自觉充实自己,有正确的追求,健康的心态和实在的寄托。

善于学习,不让头脑空虚;善于“倒骑毛驴看人生”,想想“人家骑马我骑驴,细细思量我不如,回头看见推车汉,比上不足下有余”,时时保持平衡的心态,在名誉、职位、报酬、个人利益等方面知足常乐。

善于尽力服务社会服务他人。

为民就必须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群众是最讲实际的,他们往往从身边最细小的事来审视我们的工作,体验我们的`政策,观察我们的干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务实的精神,必须要有切合实际的意识,加大办实事的力度,提高办实事的能力。

尤其要切实解决好那些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急事,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主动性。

胡-同志指出:“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同那里的干部和群众一道,努力排忧解难,打开工作局面”。

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主动把群众最难办的事挂在心上,抓在手里,以非凡的力气,极大的毅力予以解决。

要敢于到困难最大、矛盾最集中、群众意见最多的地方去,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困难的办法。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

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不仅要有愿望和热情,更要有过硬的本领。

我们必须把自己担负的任务使命联系起来,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在具体岗位上切实提高执政为民的本领,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胡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要求。

这不仅是个人行为,个人需要,更是社会责任;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成长进步,更关系到党、国家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

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学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努力提高领导和创新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科学决策,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才不会偏离执政为民的轨道。

当前最根本的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以实际行为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根本目的。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作出任何决策,都要把实现和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必须时刻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的每一项决策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宽,面临的情况就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防止盲目决策。

要以改革促进发展,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

要抓大局、抓大事、抓主要矛盾,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内容牢记心中,努力保证我们的决策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多办利民之事,做名副其实的人民利益代表者。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到群众中去,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使决策充分体现民意,充分集中民智,决策中要依靠群众,调动群众广泛参与,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回到群众中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进行改进,对群众反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通过这次两个条例专题纪律教育活动,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为了贯彻落实胡-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和中纪委、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作为一名企业的一把手,一定要牢记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我”做起,千万不能放松自身的努力和学习,从而淡忘了“公仆”意识,一定要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筑严筑牢思想政治防线,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做到不愿腐b,不敢腐b,廉洁奉公。

努力使自己成为“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就一定能够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二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三

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商业活动,还是日常交往,合同都是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实践的价值。下面我将从对合同法的理解、学习体会、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

合同法是一种管理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它确立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正确掌握了合同法,才能更好地处理合同关系。合同法包含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和关键的一环,如果合同的成立存在问题,则会影响合同的后续运作。

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了解到了“合同精神”和“契约精神”的内涵。合同的实质在于人们自愿建立关系,诚实守信,共同遵守协议。对于合同的违约行为和损害,我们需要认真对待,采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学习合同法也让我了解到了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如何处理虚假陈述、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等。

三、实践应用。

合同法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生活和事业。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签订租赁合同、购买房屋合同、购买商品合同等,都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则。在工作场合,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在所有这些场合,适当的了解和运用合同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四、寻求法律帮助。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我们不能自行处理,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因为对于合同法的使用和适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等专业机构的帮助。这些机构可以帮助我们弄清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案。

五、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合同法是必要的,对于实践有非常实际的意义。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类实际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应用,不仅可以切实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诚实守信文化,推动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四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五

近日,我在法学课程中学习了合同法规,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各种类型的合同以及其应用,还受益匪浅地领悟到了合同精神。以下是我学习合同法规的心得体会。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在购物、租房、签订工作合同等方面都需要合同的约束。因此,法律要对合同进行规范。我在法学课程中学习到了各项法规,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民法典》等。通过了解法规,我了解到合同法规的重要性,在合同签订中,作为当事人的我们就必须确保自己了解和遵守相应法规。

第二段:不完善合同的后果。

合同弊病,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弊病包括欺诈、威胁等。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完善,则有可能会导致将来的纠纷或其他问题。我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尽可能减少避免和减轻纠纷可能性。同时,当发现合同存在问题时,应该及时终止合同或寻求专业帮助。

第三段:合同的种类和标准。

在学习合同法规时,我学习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在购物合同中,可以了解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了解租户和房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合同中,则涉及到薪资、岗位、工作时间等方面。通过学习这些合同标准,我们能够更好的了解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执行标准。

第四段:合同精神及其重要性。

在学习合同法规时,我认识到合同所体现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合同法》中所述,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履行各自责任,减少因合同虚假、瑕疵等造成的争议和损失。当我们签订一个合同时,我们应该说话算话,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合同的遵守是维护诚信和商业信誉的体现,是保障商业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第五段:结语。

学习合同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了解合同法规可帮助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我相信,在学习合同法规后,大家都能够更好地遵守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更应该保持一份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的精神,保证所有当事人所引起的交易都能够公平、公正,同时促进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六

学习是每个人成长的基础,然而学习的方法却因人而异。在过去的学习经验中,我从中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方法和心得体会,帮助我更高效地学习。首先,我相信建立学习目标是学习的关键,然后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接着善于利用资源,体验学习的乐趣,并最后通过总结反思巩固所学知识。通过这些方法,我在学习过程中取得了不少进步。

第一,建立学习目标对于学习的规划和推动非常重要。设立明确的目标可以让我知道自己要达到的是什么,进而安排学习时间和制定学习计划。比如,我在每个学期开始前,都会制定一个详细的学习计划,计划每天要学习的科目和完成的任务。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我合理分配时间,还可以让我对每阶段的学习进展有一个清晰的了解。通过设立目标,我能够更加有目标地学习,并且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第二,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也是学习的关键之一。良好的学习习惯可以帮助我保持专注和坚持,从而更好地掌握知识点。例如,我经常保持集中的时间段学习,每天都会安排专门用于学习的时间。这样做的好处是,我可以摆脱其他事务的干扰,专心致志地学习一个固定的时间段。此外,良好的学习习惯还包括定期复习和做笔记,这有助于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提高记忆力。通过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我能够更加高效地学习并更好地应对考试。

第三,善于利用资源是学习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技能。借助现代技术的发展,学习资源变得丰富多样。我善于利用互联网和图书馆等资源来帮助我学习。比如,通过搜索引擎,我可以找到很多相关的学习资料和教程。此外,图书馆也是我学习的重要资源,我经常去图书馆借阅相关的图书和参考书籍。利用资源的好处是,我可以拓宽学习的渠道,并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善于利用资源不仅可以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的知识,还可以激发我对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第四,体验学习的乐趣是我学习的动力之一。学习并不仅仅是为了应对考试和取得好成绩,更是为了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我努力将学习视为一种乐趣和兴趣,而不仅仅是一种任务。例如,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会寻找一些有趣的案例和实例来帮助我更好地理解知识。此外,和同学们进行讨论和交流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通过体验学习的乐趣,我能够更加主动地学习并保持热情和动力。

第五,通过总结反思巩固所学知识是学习的关键环节。在每个学习阶段结束后,我都会进行总结和反思,帮助我巩固所学知识和检验学习成果。比如,我经常用思维导图的形式总结所学的知识框架,这有助于我理清知识之间的关系。此外,我还经常通过与同学们互动,复习和讨论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通过总结反思,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所学的知识,并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水平。

综上所述,建立学习目标、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善于利用资源、体验学习的乐趣和通过总结反思巩固所学知识是学习的关键要素。通过这些方法和心得体会,我在学习过程中取得了不少进步。学习是一种持续的过程,我将继续努力并不断探索更好的学习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和成绩。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七

首先,感谢学校领导为我提供这样一个学习的平台,让我有一个学习与提高专业素质的机会。虽然这次考察学习活动已经结束了,但所参观的学校的校容校貌、教育理念、办学特色、师生风采无不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感触颇深,内心久久不能平静,胸中似有千言万语,却无从下笔。现从以下几方面说说我的心得体会:

一、温馨和谐的校园文化。

首先一进校园门口便看见一条长长的生命廊,这一条长廊是结合他们学校的德育教育而设,我觉得非常有特色。这一所学校的绿化做得好,让人在校园有一种美的享受;其次他们学校的标语用得很恰当。再往教学楼走去,一楼有一个科技节的展示,我感觉他们学校比较重视科技教育,性教育等。

二、独到的教学研究。

听了一节语文课,我觉得做课的老师,她现代的新课标理念、新颖的设计、清晰的思路、灵活的教法、愉悦的情感、亲切的语言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各位老师的评课就象是一顿丰盛的大餐,精美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老师们毫无保留的把自己在教学中的经验体会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深入浅出,让人久久难忘,让我们深深感觉到教学技艺无止境,教学创意无极限。叹服她们的口才,叹服她们的自信,叹服她们的敏锐,叹服她们的知识渊博。平时上课时,我也想尽量展示我的亲和力,我也为此一直在努力,听了做课老师的课,我才觉得那种大方,平易近人是历练来的,她是用心在教学、用心灵与学生沟通。

在这次参观考察活动中,我深深感觉到:“走出去,总会有收获”。作为一名教师,任何一次听课或参加其它教研活动,都是学习的大好机会,可以取得不少教学经验。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八

学习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是我们不断进步和成长的源泉,不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生活中,学习都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项技能。然而,学习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它需要我们付出努力和时间。在我多年的学习经验中,我总结了几个关键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学习要有目标。学习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自己想要学习什么,是为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还是为了开阔自己的眼界。然后,我们要设定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安排学习的目标和进度。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我们才能更有动力和计划地进行学习。

第二,学习要有方法。学习方法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关键。我们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学习方法。例如,对于记忆类的科目,我们可以采用反复记忆和整理笔记的方法;而对于理论类的科目,我们可以通过解题和实践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另外,要善于利用各种学习资源,如图书馆、互联网等,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第三,学习要有计划。一个好的学习计划是成功学习的基础。我们可以制定一个长期的学习计划,将学习目标和时间表分解成更为具体的小目标和计划。每完成一个小目标,我们都会有成就感,这样不仅能增加学习的兴趣和动力,还能提高学习效果。此外,学习计划要灵活调整,及时对自己的学习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学习要有恒心。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挫折和困难。这时,我们不能轻言放弃,而是应该有足够的耐心和恒心。如何保持学习的长久兴趣呢?一方面,我们可以多和他人交流学习心得和方法,互相激励和帮助;另一方面,我们要多看一些成功的例子,了解他人是如何克服困难和取得成功的,这样可以激发自己的积极性和信心。

第五,学习要有反思。学习不仅仅是获取知识,更是培养思维和能力的过程。因此,我们应该经常反思和总结自己的学习经验和方法,找到不足之处并及时改正。同时,我们可以将学习和实践相结合,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去,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学习是一项艰巨而又充实的任务,它需要我们有目标、方法、计划、恒心和反思。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不断提高自己,实现自己的梦想和目标。希望以上的心得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让我们一起努力学习,成就自己的辉煌!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

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它对商业和社会的意义,同时也掌握了一些关键的知识和技能。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合同法时的心得体会。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以及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合同法是指用于规定合同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它是商业和个人之间约定事项的法律框架。合同法规定了如何达成、执行和解决争议的合同。在合同法的指导下,当事人能够在公平、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商业活动,而不会遭受最初所预想的重大损失。

2.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标的。其中,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合同的签订方,包括个人、商业企业等。合同的内容包括所有的协议和规定。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一经签署,便生效。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必须有合法的标的和合法的当事人等。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将成为无效合同。

4.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条件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是补救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未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合同所需要的义务。无论是因为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条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都可以寻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当合同被解除或变更后,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法的关键作用。当我们进行商业交易时,我们不能简单地依靠我们的信任和口头约定。相反,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各个要素,并遵循合同法的规定。这样可以为我们和其他交易方提供更多的保障,减少潜在的风险。合同法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我们应该熟练掌握其内容和应用。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一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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