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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模拟法庭个人总结(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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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模拟法庭个人总结(通用19篇)
2023-11-11 15:16:39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深入思考自己的成长和发展,以及找到进一步提升的方向。写总结时,我们可以运用一些统计数据和图表,以增强总结的可信度和有说服力。这些总结范文展示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一

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大三的第二学期末,按照河科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中,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实的体验到了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作为辩护人的我主要谈谈以下的几点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张磊故意伤害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磊的年龄问题。本案当中被害人右眼失明,构成轻伤,如果法院认定张磊年满十六周岁的话,那么张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张磊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磊就不构成犯罪了。因为《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我做无罪辩护的,就必须证明我的当事人未满十六周岁,本案的争议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的年龄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其次,作为辩护人我体会到了有利证据的重要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合法有效而有力的证据很可能就决定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命的保留与否。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证据的重要性,为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公诉人费尽心思的找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如果证据不重要的话,公诉人也就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来找一系列的证据了。作为辩护人自然也应更加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运用,在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主要就是张磊的户籍证明。在掌握了这一证据时,并不能如释重负,因为公诉人也出示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工作日记,这对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自然有不可小觑的证明作用。这就需要向法官证明谁提供的证据更应该被采纳,为了达到这一点,辩护人就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如指掌,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的我就是利用《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来证明关于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所以说掌握对被告人的也有利的证据,并合理的运用,充分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对辩护人来说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除了学习到了一些知识外,我还收获了一段美丽的回忆,散发着汗水的味道,飘荡着童真般的欢笑,还有孩子般的打闹。在这两周的时间里,为了做好这个模拟法庭的法律实践,我和我的同伴们协同共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着,流下了共同的汗水,我们也曾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争论着,像孩子一样,有时还会忍不住把吵架的.气势拿出来,管他淑女不淑女,和他们争个面红耳赤的。现在转过头来想想,总会忍不住的笑笑,有时见了他们还会拿出来取笑一番。这段经历我想我们都会珍藏在心底的,偶尔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晒,品味里面的点点滴滴。

实习结束后,开始了我们的实训课程。此次实训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考察我们能否结合最法院实习中所看到、学到的知识结合案例解决实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培养学生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我们组分配到的是一件关于产权转让纠纷案件,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训练。一个大组分为三大部分: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我被分到审判组担任审判员的角色。

刚案例时,经过我们审判组成员的反复讨论,分析现有的资料,我们将该案件定性为产权转让纠纷。房地产法对我们不陌生,但也说不上熟悉。要处理好这个案件仅凭我们现有对房地产法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们认定案件事实是首要任务。

撰写法律文书。这个实训课程中,我们审判组要写三份文书:阅卷意见、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写文书首先要对案情进行了解。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使我们对实体方面的认识增加了不少,疑问也不少。了解了出让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出让金产生方式也不同。这个案件中有一个疑问是根据我们现有的资料我们无法确定,本案中《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应该是企业净资产与企业负债之和。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还是说,《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包括土地出让金,应该由国资委认定。在庭审过程中,在法院实习我们已经对庭审有了一定的了解。庭审的调查阶段,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也是我们最混乱的一个阶段,很不经意就从这个阶段跳到另一个阶段。法官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驾驭庭审的能力有所欠缺。庭审是考验法官的及时反应能力。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方面。我们虽然知道要防止双方当事人转变成辩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能及时地把握。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提高了我们动手,动脑,动口的能力。在平时的学习中,说话的总是老师,老师主导课堂。而模拟法庭能使学生成为主导的法庭的角色。促使我们用法律思维去考虑事情,处理案件。培养我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庭前准备阶段,促使我们主动去搜集资料,增强我们的主观能动性。撰写法律文书时,加强了我们对法律文书格式、用语、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庭审阶段,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整个实训课程带给了我们很多感触,培养了我们的协作精神。建议学校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多加入些类似的实践性课程。培养我们成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灯塔,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二

模拟法庭克服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推进职业素质教育。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模拟法庭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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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大三的第二学期末,按照河科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中,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实的体验到了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作为辩护人的我主要谈谈以下的几点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张磊故意伤害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磊的年龄问题。本案当中被害人右眼失明,构成轻伤,如果法院认定张磊年满十六周岁的话,那么张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张磊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磊就不构成犯罪了。因为《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我做无罪辩护的,就必须证明我的当事人未满十六周岁,本案的争议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的年龄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其次,作为辩护人我体会到了有利证据的重要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合法有效而有力的证据很可能就决定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命的保留与否。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证据的重要性,为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公诉人费尽心思的找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如果证据不重要的话,公诉人也就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来找一系列的证据了。作为辩护人自然也应更加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运用,在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主要就是张磊的户籍证明。在掌握了这一证据时,并不能如释重负,因为公诉人也出示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工作。

日记。

这对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自然有不可小觑的证明作用。这就需要向法官证明谁提供的证据更应该被采纳为了达到这一点辩护人就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如指掌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的我就是利用《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来证明关于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所以说掌握对被告人的也有利的证据并合理的运用充分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对辩护人来说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除了学习到了一些知识外,我还收获了一段美丽的回忆,散发着汗水的味道,飘荡着童真般的欢笑,还有孩子般的打闹。在这两周的时间里,为了做好这个模拟法庭的法律实践,我和我的同伴们协同共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着,流下了共同的汗水,我们也曾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争论着,像孩子一样,有时还会忍不住把吵架的气势拿出来,管他淑女不淑女,和他们争个面红耳赤的。现在转过头来想想,总会忍不住的笑笑,有时见了他们还会拿出来取笑一番。这段经历我想我们都会珍藏在心底的,偶尔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晒,品味里面的点点滴滴。

我是李鹏,是第五组的成员,在民事模拟法庭中担任被告代理人民法,是民事法律的简称,即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模拟法庭是依照法院的民事法庭而进行的,它是学生在大学时期了解和运用法律,学习法律的最好实行的方法,它能够使学生更好的了解和运用法律,使同学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让同学们了解和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程序,让同学在出入社会后少点错误,为同学们多积累点经验,为同学们出入社会打下基础。

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看清了法庭的相关程序,让我明白了民诉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活动,让我明白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采用什么方式,什么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权利,并用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自己,在法庭上,法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公正审理。对案件认真负责,要坚持为人民负责的原则,用相关的法律维护人民的利益,诉讼当事人要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同时监督法庭和法官,使法官不徇私舞弊,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社会趋于稳定。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懂得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都要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约束自己,时常心中有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事情,无论什么时候都要记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事件.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三

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大三的第二学期末,按照河科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中,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实的体验到了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作为辩护人的我主要谈谈以下的几点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张磊故意伤害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磊的年龄问题。本案当中被害人右眼失明,构成轻伤,如果法院认定张磊年满十六周岁的话,那么张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张磊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磊就不构成犯罪了。因为《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我做无罪辩护的,就必须证明我的当事人未满十六周岁,本案的争议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的年龄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其次,作为辩护人我体会到了有利证据的重要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合法有效而有力的证据很可能就决定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命的保留与否。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证据的重要性,为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公诉人费尽心思的找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如果证据不重要的话,公诉人也就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来找一系列的证据了。作为辩护人自然也应更加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运用,在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主要就是张磊的户籍证明。在掌握了这一证据时,并不能如释重负,因为公诉人也出示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工作日记,这对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自然有不可小觑的证明作用。这就需要向法官证明谁提供的证据更应该被采纳,为了达到这一点,辩护人就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如指掌,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的我就是利用《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来证明关于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所以说掌握对被告人的也有利的证据,并合理的运用,充分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对辩护人来说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除了学习到了一些知识外,我还收获了一段美丽的回忆,散发着汗水的味道,飘荡着童真般的欢笑,还有孩子般的打闹。在这两周的时间里,为了做好这个模拟法庭的法律实践,我和我的同伴们协同共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着,流下了共同的汗水,我们也曾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争论着,像孩子一样,有时还会忍不住把吵架的气势拿出来,管他淑女不淑女,和他们争个面红耳赤的。现在转过头来想想,总会忍不住的笑笑,有时见了他们还会拿出来取笑一番。这段经历我想我们都会珍藏在心底的,偶尔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晒,品味里面的点点滴滴。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四

不过我真的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多么渴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我们缓步走出了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同学们纷纷谈论着这次庭审的优缺点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考核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

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庭审的准备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但经过指导教师的演练和指导,都能及时纠正。

二、庭审调查阶段。在演练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处理上,依照庭审程序,公诉人应在出示证本文共分为:第一页第二页据的时候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但到了实际考核的时候同学们却忽略了这一点,在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出示指证证据的时候,法警依程序呈上了指证证据,但公诉人却没有对此做出陈述,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整个庭审的过程完全理解,这就还需要我们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并从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改善今日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不足。

本次模拟法庭存在遗憾,但同时也给了我弥补的机会,我会不断地学下去,因为我还年轻,我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会对新生事物不断的追求,会不断的去发现。在此,我非常感谢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泉州分校永春工作站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平台,让我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的最佳场所,真实的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理解程度、运用能力。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五

“实践出真知。”这是不变的真理。对于本次我05(5)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范文模拟法庭活动总结由搜集自网络或网友上传,,本文主要是关于总结,活动,法庭,模拟,我们,自己,角色,实践,同学,开始,的,希望大家尊重原创者的知识产权。

“实践出真知。”这是不变的真理。

对于本次我05(5)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一、走过的路。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诈骗案。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整个活动的策划,确定演员和分工,及编写剧本。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这其中不能忘记指导老师的功劳。

二、收获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过更加深刻的'了解。

2.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尽管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是对于本班的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公诉人制作证据,撰写公诉意见;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3.一些不足。在这次活动中同样认识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认识到自己平时太过拘泥于课本,缺乏对实践的了解;在法庭准备当中,过于注意法庭上的事项,对法庭外的程序诸如审问、侦察等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学们在做自己角色的时候缺乏在实践中应有的那种对所担任角色的负责精神,大家只希望把模拟法庭做好,却忽略了角色中应有的职业精神,比如,辩护人缺乏和自己的委托人交流,被告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等等。这些和现实中的法庭有很大出入,也需要日后改进。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活动在公演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法庭上亮点也不少,大家在演出过程中都能进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但其中问题也不少,需要日后改进。当我们结束演出,回到现实生活的时候,我们应该对这场法庭进行思考,因为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子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以上所举的这些观点。最后,祝愿05(5)班在实践结束后越走越好。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六

模拟法庭是法律系的一项特色实践性教学活动。20xx年6月日14时10分,我系民事模拟法庭顺利举行。

(一)通过此次活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探索,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二)通过此次活动,对在校的大学生也是一次法制教育,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通过此次活动,使民商法课程建设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一)选案阶段。

同学们多方查找资料,审阅了大量的案例,最终确定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例作为本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经过同学们的努力和指导老师的帮助,同学们做好了需要的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演练阶段。

这一阶段要清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这对同学们是一个考验。这个问题对于同学来说是陌生的,但同学们并不恢心,观看了民事审判录像,了解掌握法院的审理程序。通过同学们的细心观察、学习,基本掌握了法庭审判程序,并进行不断的排练。虽然第一次排练非常不顺利,但同学们都非常认真。在第二次排练中总结了教训,有了进步。

(三)正式开庭阶段。

同学们走进模拟法庭,就像真的走上法庭一样,每个同学表露出的神态都非常严肃、庄重、非常投入。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开始,到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所有参加庭审的同学都十分认真。整个开庭过程完整、流畅,程序正确。

(一)通过此次模拟法庭,同学们回顾了所学民商法律知识,并加以实际运用,增强了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完成了教学计划,达到了教学目的。

(二)现场旁听的学生感受了法庭的气氛和审判程序,增加了同学们的法庭常识。

(三)激发了同学们的参与意识和表现欲望,也为今后参加工作积累了经验。

此次模拟法庭过程中也存在和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是由于时间紧迫,案件的选择和修改还可以再完善,部分同学对案件还不够熟悉。

其次,在法庭审理中,有的同学对法律的`相应实体、程序规定有所遗忘,法庭调查中对于证据的质证没有切中要点,辩论中重点不够突出等。

最后,从整个模拟法庭的过程来看,有的同学非常积极认真,但是有的同学参与的积极性还不够高。

1、准备应该更加充分。

2、每一项工作应该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角色,避免有的同学参与很多,但有的同学参与少,自然也就达不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3、排练可以再增加,反复排练,也是很好的学习方式。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举办,同学们将获得更多的经验,为在以后举办的活动中表现更为出色积累了经验。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七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八

11月3日,法学院法律协会模拟法庭活动在五号楼六楼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此次活动法律协会主办,并得到了学院的大力支持。模拟法庭是法学院的专题活动,目的是通过此次活动丰富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探索,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新疆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及法学学子的风采向全校师生展示,同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本次的模拟法庭中,我们选取了此次模拟法庭活动于10月初开始筹备,法律协会专门组建了“模拟法参演人员小组”,并做了详细而具体的分工,总负责人、审判组、表演组、宣传组、外联组和后勤组各司其职。负责人于10月中旬开始寻找案例,案例是整个模拟法庭最重要的部分,案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活动的进程和效果。案例未确定,其他的工作就很难开展。因此,寻找和确定合适、恰当的案例成了整个活动的首要任务。法律协会各个负责人开始与成员合作搜集案例,经过近一周的努力,我们确定了几个案例作为候选案例,经过老师和师兄师姐的筛选,十月下旬终于选定。由于时间紧迫,扮演角色的同学经常利用课余的时间在教室里讨论案情。案例确定后我们又开始查找视频与资料改写剧本,这是最考验我们的地方,因为剧本的好与差又将决定活动的'精彩程度。时间紧,任务重,大家只能利用周六、周日的时间商讨剧本,并分工合作,写完了修改,修改后再写,如此反复直到案情有曲折,合情合理为止。应该说,一本完整的模拟法庭案例剧本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选择案例和写剧本的同时,表演角色的同学也在忙着确定各部分演员。他们周六、日的时间在空教室进行角色揣摩,主要从肢体语言,表情,谈吐,气质,声音等部分进行基本训练。10月下旬开始指导演员进行排练,由于排练涉及的人数较多,加上大家都有课,因此排练时间和地点的协调和确定都需花费一番功夫。排练时要让每一位演员对号入座,熟记台词,投入到剧情中去,言行举止自然得体大方,并且与其他演员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加上负责人的言传身教,演员们的表演已达到较好的效果。法律协会挑选法官,书记员,律师,陪审团等角色的人选,根据案情的专业度和复杂程度确定演员并安排他们全身心投入到审判中,排练中我们觉得最困难的是审判人员进入角色比较困难,言语平铺直叙,没有抑扬顿挫的感觉,肢体语言不够得体自然大方,让人觉得别扭和尴尬。对此,扮演审判人员的同学也可谓费尽心思,找来庭审现在的视频及图片集体观看,学习,讨论,经过多次的观摩、演练,法官,书记员,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表演在气势,言语,动作,走位等方面均有了极大的改进和提高。

法律协会宣传部成员则负责宣传此次活动,制作网页(法律协会微博及微信),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同学参与到活动中来;外联部成员则负责邀请观摩同学,还有文字材料的打印,装订及整理等工作。

活动当晚的流程大概如下:主要负责人大概介绍案例案情,介绍法律协会成员代表在活动中担任的角色——案情重演——第一场庭审——中场休庭(提问观众并进行讨论)——第二场庭审——宣判结果——尾声——负责人点评——结束。

总的说来,此次模拟法庭活动选择具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情,敢于尝试,敢于突破,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达到了各成员展示法学专业及法学学子的风采,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目的。但是,活动也存在和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是由于时间紧迫,案例的选择和剧本的完善不够理想,集中表现在案情过于复杂,证人过多,辩论的重点不够突出等。另外,本次活动的宣传做得不够,其他学院的同学参加的人数不是很多,最后是工作的效率不够高,分配工作不够合理等等。通过总结本次模拟法庭活动中的得与失,积累经验,以便把下次的模拟法庭活动搞得更成功。

本次活动把整个12级与13级学生的团结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提高了整个年级的积极性和协作性,也增进了与高年级和低年级的互动。我们相信,在学院各老师与个学长学姐直接指导下,我们一定能再接再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把活动搞得更成功!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九

广泛深入地开展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学生学法用法热情,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营造蓬勃向上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借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日之际,我校举行了模拟法庭展示活动。

此次展示活动旨在努力探索学习法律知识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相结合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新方法,全面提升小学生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鼓励他们争做合格守法的小公民。这是我校认真落实青少年法制教育进课堂的又一新举措,也是推进“法律进校园”的又一新进展。该活动通过选取不同学生学龄段易发多发案例,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或观摩模拟法庭,不仅到学生们体验了多姿多彩的法制教育新形式,也教育孩子们懂得了法律是维护良好秩序,创建和谐校园环境的基本行为准则,培养了他们我要学法、快乐学法的学习态度。

今后,我校将继续开展模拟法庭教育形式,全面提升我校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教育的整体水平。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

模拟法庭活动在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的指导关心下,在同学、老师与普法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各个环节开展的都比较顺利。并且本次活动得到了文法系学生会各部及各班班委的大力配合,取得圆满成功。总结本次活动:

(一)我们认为有以下值得继续努力和发扬的方面:

1、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在活动前一周便进行彩排,每个参与角色扮演的同学都认真准备,并在模拟庭审现场表现优秀,获得老师与同学的赞扬;在活动当天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并准备好各种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2、活动得到学生会各部的全力配合。在活动前期,宣传部就大力进行打版宣传,实践部帮助拉赞助筹集活动经费;在活动现场有自律部帮助维持活动现场纪律;并且各部都派人进行现场观摩,直接促进活动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使活动获得圆满成功。

3、增加学生的法律文化知识。通过现场表演的方式,使同学们能真实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使同学们产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提高同学们的法律修养,以保证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加强部内成员的交流与配合。在前期准备工作期间,部内各成员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次活动出谋划策。并且在现场布置时,相互配合,共同为举办好此次活动而努力,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与智慧,这是我们举办好这次活动的根本所在。

(二)通过本次活动我们也认识到很多不足:

1、前期调查工作不足。

2、宣传力度不够。当晚到场人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以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宣传部的联系与沟通,给他们更多的准备时间,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3、角色服装不够正式。本次活动未能借到正式的法官袍与律师袍,使模拟庭审现场不逼真,同学们从中体会到的法庭严肃感觉有限。与真实庭审现场有一定的差距。

4、活动程序未提前告知同学。庭审过程中有休庭15分钟,这只是庭审过程的一部分,但未能及时告知同学,使许多同学误认为活动结束而提前离场。应在活动前宣布相关规则,便可避免此次失误。

模拟法庭活动虽然在实际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未预料到的困难,但在老师同学、各班班委的配合与团支部学生会的指导下还是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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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一

20xx年6月11~15日,我们10级法学班全体同学在孙老师的带领下,进行了长达五天的模拟法庭实习。通过此次实习,我受益良多,现就这五天的实习,发表以下感想。

实习的第一天,主要进行了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案例的商选。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进行了一天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后,我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有了较为清楚地了解,之后,在孙老师的带领下,观看了由兄弟院校的同学表演的模拟法庭视频,并以三个经典案件为例,讨论并深入分析了相关案情,为接下来的模拟法庭作准备打下扎实的基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错误。接下来的两天就是为模拟法庭的表演做准备。首先,我组以此为素材,在各成员的讨论下,撰写了剧本,确定了角色,之后,我组成员在教学楼集合,各自熟悉所担任的角色,熟记台词。实习的最后一天,两组成员分别就各自的案例进行了模拟审判。模拟审判中,我组为了使模拟审判的效果愈佳,特借来了“法缒”“手铐”“水果刀”等相关道具,得到了老师的好评,但其中也有许多不足,比如说:服装不是很到位,在进行模拟审判时,遗漏了最为关键的一项,即审判长要求证人在证人证言上签字,方可产生法律效力。这是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所不能犯的低级错误,不过也让我认识到了做事应严谨。在模拟法庭实习的过程中,虽然有许多不足,但是通过此次模拟审判,让我们受益良多。模拟法庭是在课堂教学基础上开展的实践性教学,提高了我们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我们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毕业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对法院审判活动有更直观更深刻的了解,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演绎,使平时所学的专业知识得到了运用,从而加深了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大家对本次模拟还是付出了许多精力,查找了许多资料,也在事前向双方了解了一些情况,与合议庭进行讨论,积极准备正式开庭。正式开庭中,很多发言还是照着稿子念的,有些不足,以后可待改进。

同学的庭审表现,我觉得都挺好的,当然肯定有一些失误,但这是成长中所不可避免的,只有经历过才会懂得如何更好的前进。所以我认为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整体表现很好,各位同学为此也准备了很多,也的确能够学到很多知识。如果以后有机会,或者下一届诊所课堂,建议可以在正式庭审时各相关人员着正式服装,更为逼真,而且配备全程录像设备,供大家学习讨论,也作为诊所课堂最后留念之载体。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二

大三的第二学期末,按照河科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中,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实的体验到了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作为辩护人的我主要谈谈以下的几点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张磊故意伤害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磊的年龄问题。本案当中被害人右眼失明,构成轻伤,如果法院认定张磊年满十六周岁的话,那么张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张磊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磊就不构成犯罪了。因为《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我做无罪辩护的,就必须证明我的当事人未满十六周岁,本案的争议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的年龄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合法有效而有力的证据很可能就决定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命的保留与否。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证据的重要性,为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公诉人费尽心思的找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如果证据不重要的话,公诉人也就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来找一系列的`证据了。作为辩护人自然也应更加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运用,在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主要就是张磊的户籍证明。在掌握了这一证据时,并不能如释重负,因为公诉人也出示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工作日记,这对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自然有不可小觑的证明作用。这就需要向法官证明谁提供的证据更应该被采纳,为了达到这一点,辩护人就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如指掌,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的我就是利用《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来证明关于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所以说掌握对被告人的也有利的证据,并合理的运用,充分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对辩护人来说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除了学习到了一些知识外,我还收获了一段美丽的回忆,散发着汗水的味道,飘荡着童真般的欢笑,还有孩子般的打闹。在这两周的时间里,为了做好这个模拟法庭的法律实践,我和我的同伴们协同共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着,流下了共同的汗水,我们也曾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争论着,像孩子一样,有时还会忍不住把吵架的气势拿出来,管他淑女不淑女,和他们争个面红耳赤的。现在转过头来想想,总会忍不住的笑笑,有时见了他们还会拿出来取笑一番。这段经历我想我们都会珍藏在心底的,偶尔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晒,品味里面的点点滴滴。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三

按照xx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检验我们主修法学专业三年以来的学习情况,20xx年5月19日,xx大学兴湘学院04级法学二班的同学在北四阶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这同样也是我们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环节的高潮部分。

这次活动,我们生动、全面地演练了曾争才抢劫、故意伤害一案,经公诉机关审查后将被告人起诉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程序合法,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回忆当天的庭审过程,其实存在不少的缺陷与错误,例如公诉方的人数过多、公诉词基本上是起诉书的重复,判决结果理由不充分等程序上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我们基础知识不牢固、缺乏实践经验和粗心大意所造成的`,但是纵观当天的整个庭审过程,还是比较流畅、完美的,同学们的表现也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地方,例如审判人员沉着稳重,控辩方准备充分,对对方提出的意见积极答辩,主持人与在场观众有实质上的互动等,值得今后在再次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中保留、借鉴。

下面我将结合模拟法庭的审判,经过和案情对此次的模拟审判活动,谈谈我的心得与体会。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四

为期三周的模拟法庭举行完毕了,期间我们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我们分组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同学们的表现跟平时比都积极很多。

我认为,从个人来说,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从整体来说,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在这次实践活动中我担当了民事案件的原告和刑事案件的证人,虽然角色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整个案件演练过程我都全程参与,熟知了法庭的程序,辩论的技巧,案件的分析思维等等,同时也捕捉到一些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以及语言上的气势,所以对案件的整体还是有一定把握的。下面,我将就在案件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做一一陈述。

首先,对案件的陈述和争议焦点的总结。

在民事案件中的案例是真实发生在我校诉万隆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是真实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所以实践起来有一种责任感,对于每一段程序都认真的揣摩演练。这个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原告中原工学院委托被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建造一批商品房,在建房的过程中,原告方中原工学院与被告方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就建房的开工日期等一系列的问题发生了争执,进而最终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纠纷。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二、谁先构成违约。三、双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四、被告的开工通知单是否送达。我们主要围绕这几个争议焦点展开了对案情的理解和拓展。我总结本案的的重点在于区分是买卖合同是承揽合同,因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我感觉,如果法院支持对方的请求承认合同是承揽合同的话,对方享有留置权,那么对方的售楼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了。最后,担任法官的同学判处被告方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

刑事案件是关于故意伤害的案件,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郑某因不满被害人李某多次对其进行敲诈,于是伙同被告人王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在李某口吐鲜血,双小腿粉碎性骨折的情况下将李某送往医院,在医院抢救的过程中死亡,第二天即被火化。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则是,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公安局出示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李某的双小腿粉碎性骨折,但是不排除李某因为其他原因死亡。也就是说,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是否能够作为证据,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由此,看以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我也因此更加深刻的理解到老师以往告诉我们的那句话,打官司首先打的就是证据。最后判处判处被告人郑某和王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两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其次,对案件背后问题的思考。

在这两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思考一些表面看来和案件无关,但是在我看来却代表了所有案件内涵的问题。

一、诉讼的起因。

诉讼源于纷争。那么,纷争又源于什么呢?我认为,源于两点:一是过分要求,一是无知。

1、过分要求。

何所谓过分要求呢?因为一方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另外一方,于是抓住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对方要求本来不应该是自己的东西。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比如,在这次民事模拟法庭中的被告河南万隆方正置业有限公司。总有那么一些人这样子想:反正纠纷已经形成,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我有的是精力,水混了还不乘机摸上几尾鱼,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也!难得的机会,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反正败诉的成本不高,抓紧机会告上一状,胜诉了就是发横财,败诉了就当是逛了一回街,区别不过是这个商场或店铺是法庭罢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些死皮赖脸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明明知道自己存在过错,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他们应该是这样子想的: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你要是敢动我一根毫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状。你要是没有本事使用暴力,不敢动我的毫毛,我就赖着不承认,看你能把我怎么样。

当然了,这样子的人,在确定的法律事实面前,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之外,是没有其他任何事情可以做的。生动的奴性主义的阐述。

另外,很多人感叹社会多纷争。在感叹之余,我们是否想过至少在自己一方,很多纷争都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坦然点,只要我们阔达点,不该是自己的东西坚决不要;是自己的东西,但是不涉及原则性根本性的,并且可以让以的东西,我们适当让与。这样,至少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减去了因为过分要求而带来的纷争。

生活需要智慧。把人家的东西争抢过来只能满足自己的小心眼,懂得放弃往往是更大的智慧。话说到这一点子上,我倒觉得生活得智慧点也很容易。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别人时勇于放弃就可以了。更何况,放弃的又不是自己的东西。这个借花献佛貌似也是很高的智慧。

2、无知。

那什么又是无知呢?因为当事人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当其遇上了一些看似不平的事情,就想当然的以为应该怎么样,于是蠢蠢欲动的、或者是贸贸然的糊里糊涂的就进行诉讼了。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当事人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之后,就不会坚持自己的立场,以至于悻悻然地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了。

二、诉讼的解决。

解决纠纷为何非得到法庭不可?同样的事理,为什么原告和被告之间说不清楚,非得要到法庭去不可?去到了法庭,跟在自己的家里,有什么区别呢?多了一个国徽,多了几个法官。仅此而已!我们不得不拜倒于国徽的威严!可是话又说回来,多了几个法官,至少我们的诉讼费用增加不少。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在自己家里协商为什么就不能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呢?既然在法庭上可以克制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的摆事实讲道理,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之间私下就不能这样呢?如果在自己家里协商就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我们将会省却多少的心力,多少的时间,多少的金钱。人性的弱点,为什么就不能为着共同的利益而至少暂时克服呢!?呵呵,人就是这样,在是是非非面前往往不明智,甚至是愚蠢。

但是话也还是得说回来,面对纠纷,与其争吵得面红耳赤还是久拖不决,还不如狠心一点追加一时的成本,上法庭去。威严的国徽之下,严格的法律面前,把问题解决了,还乐得心安理得、高枕无忧。

神圣的诉讼,原来还是效率与公正的妥协的结果。

三、诉讼的主持者。

首先,说到法官,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审判:“不告不理”是我国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当事人告什么法院就受理什么,当事人不告的部分或者全部法庭万不能自作主张。真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然后法院根据审出来的事实依法判决。

既然法官正确的认定事实,并且依法判决,那么同样的法律事实又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判决呢?因为不同的律师或者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法官是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依照法律条文,结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的。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三者任何一个有所不同,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不同。

其实法官也不是想像中那么难当。为什么?因为,法官并不必要让每一个判决都是绝对公平的。

法官判决还不必要公平?对!公正就行。正如上文所述,抛开人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法官只需要公正审理、公正判决就可以了。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判决不是应该有的公平,也是合法合理的。也就是说,法官往往也不需要刻意还原每一个审判最应该有的判决。法官只要让判决符合法律事实,符合法律条文,并且与诉讼请求相对应就可以了。

至于判决是否符合事实上的公平,法官往往也是身不由己。

由于从小受从事法律工作的父亲的影响,我对于法官有一种特别的感情,对于法官的认识,我用一句话表达:一个正直之人,不仅是谨守法律之人,也不仅仅是忠实法律之人,我们不常说所谓”谨守法律的“法官,而只是谈”正直的法官";因为,一位谨守法律的法官本应如此而且只有如此,也本是一位正直的法官。只有本应该去从事法官职业的人,自己才苛刻地意识到:法官不是正义的奴仆,而仅仅是法的安定性的侍者。

四、诉讼的关键者。

诉讼的关键在于律师,律师的关键在于斗法也斗谋。

律师不但应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该具备出色的谋略。怎么说呢?业务素质不好的律师非常容易糊里糊涂的就输掉了官司,所以也就不必多说这一点了。

具备了好的业务素质,为什么还必须具备出色的谋略呢?在此我们先抛弃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三者任何一个变化,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变化。那么,如何把握好三者的关系,从而让最后的判决朝着我们设计的方向迈进呢?这就是需要谋略来解决的问题了。同样的法律事实,着眼于不同的角度,就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同样,不同的诉讼请求,也会引导法官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从而影响着判决的走向。所以说,为了赢得诉讼,一个好的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真可谓非常重要。

面对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问问自己我们理想的判决是怎么样的。为了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面对这一系列的法律事实,我们应该把握好诉讼请求的切入点,以便适用有利于我们的法律条文,从而达到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的目标。

律师,学好法律,也应该学好谋略。

最好是用谋略来做我们的事业!

五、幽默的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在庄严的国徽之下,在严明的法律面前,通常都是严肃的。君不见,各个大法官一上法庭来就都是板着脸的。严肃成了法庭审判留给人们最鲜明最深刻的印象之一。也正因为这样,才恰恰表现了法庭的幽默。试试想象一下,一个幽默的法官,又或者一个幽默的陪审员,上到法庭来,却不能笑,并且还不能逗其他任何人笑,甚至连律师和其他当事人也不能应用幽默的语言。在一个缺失幽默的地方,着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大的幽默。

法庭的幽默还表现在整个审判过程中。

答案非常幽默,整个法庭审判并不是按照某一方的意图来进行的,而是在他们相互拉扯的同时而进行的。威严的法官与犀利的律师相互拉扯着进行法着庄严的法庭审判。

因为我们国家的民事审判制度之一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告什么就受理什么。也就是说法庭审判一开始,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就受到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制约,法官审理什么得由律师和当事人说了算。从而也可以这么说:法官是被律师和当事人拉扯进该案件来的。

但是,在整个审判过程当中,律师和当事人什么时候该说话什么时候该闭嘴,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样的话,有什么样的话不能说,得完全由法官说了算。

所以说,这个过程是不是他们相互之间“拉扯”之下进行的。

再次,感受的浓缩总结。

这次模拟法庭教给了我太多平时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特别是是从宏观整体上对法律和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我总结了一些短小的却能表达很多意思的类似法谚的东西老表达。

一、在对待法律的时候,不能什么都想当然。

二、与别的学科相比较相比,法学更训练人的逻辑思维。

三、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属于法学的不可抛弃的本性。

四、一种纯粹似是而非的知识无论在哪个地方都不会比在法学上更可怕。

五、法律思维要求人们既着眼于具体的生活又反过来注意生活的抽象轮廓。

六、从事法律是一种理智的工作,是通过概念的条分缕析来调控混乱模糊的人际关系。

七、对我们习法者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既要对我们的赖以生存的职业有所信仰,而同时又在我们的深层本质中一再地对此加以审问。

我认为,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总结了以下几条特点和意义:。

一、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二、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四、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最后综述。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让学员们易于接受、领会、理解、消化。同时,熟悉庭审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实践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

同时,我对于法律的整体认知有了长足的进步,我懂得了: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的法律节日之书,人们学习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和寻得乐趣。

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当然也会用不同的眼光来审视法庭审判。生活在永远的进行,而笔却总应该停下来了,言有尽而意无穷。关于模拟法庭的感想,言尽于此。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五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重中之重就在于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而整个审判过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进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弊病,这都与我们所倡导的公正审判、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控、辩、审三方权利制衡等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所以我们在模拟审判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前,由公诉人宣读了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的身份、询问被告人历史上有无受过法律处分,并口头公示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之后被害人陈述了案件事实,经控、辩方询问后,进入法庭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公诉方举证,辩护方以及被告人进行了质证,随后由辩护方举证,公诉方及被害人进行了质证,双方所举的证据都一一提交给法庭。法庭调查结束以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方宣读了较为详细的公诉词,辩护方针对公诉词进行答辩后也宣读了代表自己看法的辩护词,由公诉方进行答辩。整个审判过程最精彩的部分也就是控辩双方进行自由辩论的过程,本次模拟审判的控辩双方将这一环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与扎实的专业功底诠释得很完美。自由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后,合议庭休庭对此案进行了评议。经过合议庭评议之后最终对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在本次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中,我有幸担任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审判长,在指导老师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庭审任务。虽然我做到了审判长该有的沉着冷静、严肃稳重,但是在整个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两次微小却极为严重的错误:在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后,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没有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和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意义。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公然剥夺了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被告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上诉,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布判决结果时,我们合议庭没有起立宣读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忽视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损审判工作人员的形象。总之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审判机关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为我今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六

我是李鹏,是第五组的成员,在民事模拟法庭中担任被告代理人民法,是民事法律的简称,即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模拟法庭是依照法院的'民事法庭而进行的,它是学生在大学时期了解和运用法律,学习法律的最好实行的方法,它能够使学生更好的了解和运用法律,使同学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让同学们了解和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程序,让同学在出入社会后少点错误,为同学们多积累点经验,为同学们出入社会打下基础。

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看清了法庭的相关程序,让我明白了民诉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活动,让我明白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采用什么方式,什么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权利,并用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自己,在法庭上,法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公正审理。对案件认真负责,要坚持为人民负责的原则,用相关的法律维护人民的利益,诉讼当事人要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同时监督法庭和法官,使法官不徇私舞弊,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社会趋于稳定。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懂得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都要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约束自己,时常心中有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事情,无论什么时候都要记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事件.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七

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

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八

“实践出真知。”这是不变的真理。

对于本次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一、走过的路。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诈骗案。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整个活动的策划,确定演员和分工,及编写剧本。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这其中不能忘记指导老师的功劳。

二、收获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过更加深刻的了解。

2.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尽管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是对于本班的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公诉人制作证据,撰写公诉意见;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3.一些不足。在这次活动中同样认识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认识到自己平时太过拘泥于课本,缺乏对实践的了解;在法庭准备当中,过于注意法庭上的事项,对法庭外的程序诸如审问、侦察等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学们在做自己角色的时候缺乏在实践中应有的那种对所担任角色的负责精神,大家只希望把模拟法庭做好,却忽略了角色中应有的职业精神,比如,辩护人缺乏和自己的委托人交流,被告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等等。这些和现实中的法庭有很大出入,也需要日后改进。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活动在公演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法庭上亮点也不少,大家在演出过程中都能进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但其中问题也不少,需要日后改进。当我们结束演出,回到现实生活的时候,我们应该对这场法庭进行思考,因为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子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以上所举的这些观点。最后,祝愿我们班在实践结束后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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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个人总结篇十九

大学两年期间,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上两个星期,我们理工学院法学全体同学在冯哲老师的指导之下举办了模拟法庭。这次举办模拟法庭是按照学校法学法律实践报告的要求,规范而进行的。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全班都参加了,大家都很兴奋,不过不足之处是我们班的卷宗跟别人的不一样,卷宗里面除了口供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这无疑给我们一个巨大的考验,但是经过我们全体同学和冯哲老师的共同努力,我们还是很功的完成了任务。

在这次模拟法庭当中,我担任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律师一直是我的梦想,所以第一次模拟自己梦想中的角色,除了兴奋还有忐忑。拿到卷宗的时候我就迫不及待的开始看,不仅看它的内容,还看它订卷的顺序,因为在这之前我从来都没有见过真正的卷宗,这给了我一次从理论到实践转变的机会。

本次模拟法庭的案件是“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案件事实是:四个被告人涉嫌共同盗窃五次铁路运输物资,一个被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通过整个庭审,我了解到整个庭审是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组成的。庭审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辩论阶段,它让我了解到一个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课外知识,言论技巧和超强的应变能力。例如:辩护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盘问证人,向告人发问的时候,这就需要技巧。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崇高与正义,也加强了我成为一名律师的决心。

在参与这次模拟法庭过程中,我对盗窃罪,区分主从犯,特别自首有了更深的认识。

经过模拟法庭,我对于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区分和立案标准有很深刻的理解。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的数额在500元-xx元期间,“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5000元-2万元之间,“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3万元-10万元期间;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

对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个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模拟法庭之前,我一直以为这没有什么好说的,主从犯在题目的案例中一眼就能看的出来,可是一旦接触到真正的案子,我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在真实的案例当中,我们很难判断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所起的作用,除非是那中很简单的案例。在这一起“团伙盗窃”中,我就是从第二被告作案工具的来源,盗窃意图、销赃所得、在共同盗窃中具体分担的角色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的,最兴奋的是我的辩护意见被审判长所采纳。

模拟法庭快要的结束的时候,也就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对我的辩护发表意见的时候,提出我运用法条错误很是让我震惊,我一直都以为特别自首只是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当公诉人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的规定是说向司法机关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种罪行才能构成特别自首,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我从来都没有发现过这个问题,也从来都没有认真仔细的扣过字眼,不过这为我以后的法律道路敲响了警钟,使我认识到法律是一个严肃认真的东西,以后我会加强对这方面的注意,我感谢模拟法庭中公诉人帮我指出我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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