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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勤门禁系统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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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勤门禁系统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七篇)
2023-01-04 04:37:28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考勤门禁系统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现将四月份考勤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勤比对

局监察室对四月份考核数据进行汇总、甄别、比对,并对参与考勤人员签到、签退情况与各处室(单位)对接核查,同时对请假人员请销假情况进行核实。对因工作原因、个人原因未签到签退的人员,各处室(单位)均提供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

二、好的方面

1、从考勤结果和核查情况看,各处室(单位)十分重视考勤工作,主要负责人能够认真履行考勤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因公、因私请假人员均能够认真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2、局大院内集中考勤在岗人员参与考勤情况良好,因考勤机识别故障不能考勤的均能及时报告,未发现故意不参与考勤的特殊人员。

3、张永升、王世勤、刘建国、薛 蓓等四名同志能够克服工作上和生活中的困难,全勤考勤。

三、存在不足

1、迟到早退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上午下班和下午上班阶段。

2、在外局属单位执行《泰州市水利局考勤工作制度》(泰政水〔20xx〕216号)相关规定还没有完全到位。

各处室(单位)要对照本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上午下班和下午上班阶段考勤管理,坚决纠正迟到早退现象,监察室将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xx市水利局监察室

年5月27日

关于考勤门禁系统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3月16日,x x车间员工x 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x电子

生产部

3-19

关于考勤门禁系统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一、为严格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纪律

(一)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严格遵照执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

公司行政职能部门员工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包括公司总工办、综合部、财务部、经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行政职能部门周六、周日为正常公休时间。

(一)公司作息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四、考勤规定:

1、公司办公室员工实行打卡考勤,打卡有效时间为:上午: 9:00以前(夏季8:30前),午休:12:00,下班: 17:30以后。

2、公司总工办两位负责人每周必须在办公室出勤三天半;副总经理与总经理必须在办公室出勤五天半,否则视作旷工处理,旷工半天从工资扣除100元,旷工一天扣除200元

3、迟到、规定:员工上班时,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均属迟到。迟到10分钟以内扣10元(总工办、副总/总经理扣20元),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扣30元(总工办、副总/总经理扣60元),一个月内迟到2次以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可免于经济处罚。

4、旷工、早退规定: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没有到岗的即为旷工,凡未经许可,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私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计旷工一天,漏打1次卡计旷工半天,漏打2次卡计旷工一天,旷工一天从工资中计扣100元半天从工资中计扣50元。

5、加班规定:凡因工作需要需加班者,加班时间从18:30以后开始计算,凡加班者次日上班时间可相对往后延迟,延迟时限为加班时限的百分之五十(加班2小时次日上班时间延后1小时)当日加班时长超过6小时,次日上班时间为13:00。凡加班者次日来上班时均需要到综合部签字备档。

五、请假程序和种类:

(一)员工请(休)假应先依规定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并经审核完毕后将请假单上报考勤部门备案方可休假(休假前离岗、休假后到岗均需打卡),若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

(二)员工如遇特许情况(交通阻塞除外)不能按时到岗,因公务在外不能回公司打卡,应于上、下班前打电话通知综合部经理,得到许可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三)员工请(休)假时间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主管批准,三天以内,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董事长)签字批准。

(四)凡因故请假者,无论事假、病假均应填写“请假条”,请假应按实际天数计扣基本工资。经有关领导签批后送综合部备案,综合部依据请假条核计考勤。无假条又未打卡者,一律按旷工论处。所有请(休)假单据均由综合部存档备查。

(五)部分负有外勤任务的工作人员,如确有公务外出,不能及时赶回打卡,应提前打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再由部门负责人通知行政人事部考勤员登记并签字确认。

六、休假种类

(一)病假:员工休病假一天的,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处方签,超过一天的必须提供三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条方算病假,否则视为事假:病假连续二十天或当月病假累计达三十天及以上的仍需休息的,必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出具证明:特殊情况由综合部人力资源处拟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事假;员工因私事须本人亲自办理,可申请事假:

(三)婚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注册结婚的,可享受七天婚假,婚假必须提前一周向主管领导申请并附上结婚证复印件;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女性25岁,男性27岁),可享受14天婚假:再婚只享受七天婚假:

(四)丧假:若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五天丧假,若员工需要到外地奔丧的(重庆市以外地区),综合部人力资源处给予路程假二天,往返路费自理:

(五)产假及晚育假:女员工顺产假为80天,剖腹产产假100天,产前休息15天,女员工可享受晚育假20天;男员工可享受晚育假7天;已婚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可享受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根据市级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四十天产假。以上假日均连续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六)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送往医院救治或休养的,由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诊断书及休养报告,休息时间按工伤假处理;

(七)生日假:公司员工可在生日当月凭生日假条休假一天;

七、假期待遇

(一)说明

1、病假、事假逢周日、节假日计入请假期,但基本工资不作扣除;

2、婚、丧假、工伤假的请假期间含节假日天数,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3、婚、丧、生日假请休假时首先应满足项目需要,如遇项目不准许休假时员工可换时间补休。

(二)待遇

1、员工在法定休定假、婚、丧、生日、及调休假期间,所有薪资及福利按正常标准执行;

2、员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50%发放,

3、员工在事假期间,基本工资100%发放,

4、员工在工伤假期间,医治期间在三个月内的公司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工龄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只支付50%的基本工资及100%的工龄工资,

八、考勤员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统计考勤,不得徇私舞弊,如遇到上述规定以外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之后再行处理,重大问题应请示公司领导裁定。

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关于考勤门禁系统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1.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日常考勤规定

2.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如果周末加班,那么就是上午九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30分。)

2.2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位为迟到。

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2.3员工日常考勤实行打卡制。

2.3.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员工每天(包括加班)须保证至少两个考勤记录;

2.3.2员工上下班需打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双方各书面警告一次并处以100元罚款;

2.3.3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应最晚于下一工作日内填写《未按时打卡说明书》,注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原因,由授权领导签字,报公司考勤员留存;

2.3.4公司考勤员:人事专干、文员;

2.3.5迟到早退的处罚:

考虑公司办公地点比较偏远,目前公交车不太方便,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电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迟到岗十五分钟以内,不处罚,但必须对考勤员说明迟到原因,但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口头指导一次;每月累计10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单次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或早退一次按以下标准扣罚。

总经理级:200元/次

部门经理级:150元/次

部门主管级:100元/次

部门专员级:50元/次

部门文员级:40元/次

员工级:30元/次

2.4 所有人员上班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论处。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主管说明外出理由,得到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上班时间未办请假手续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天工资的70%,并给予警告一次。

2.5缺勤: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2.5.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5.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2.5.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2.5.4超过1小时未到(或离开)岗位,且无充分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

2.5.5请假原因不属实者。

2.5.6旷工的处罚:按照月薪资标准÷28÷8×旷工时数×300%扣罚。年累计旷工达五天及其以上或连续旷工五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请假的规定

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办理请假手续,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1员工因事、病、婚、丧、生育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书信或带口信等方式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应于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3.3请假报批程序:

3.3.1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填制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报部门主管签字批准;

3.3.2请假二天以上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4.假期计算及待遇:

4.1事假

4.1.1事假须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部门主管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公司业务者,公司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4.1.2公司员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

4.1.3公司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4.1.4员工请事假期间按事假时间扣除薪资。

4.2病假

4.2.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时,凭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病休可以免附诊断证明;

4.2.2员工连续病休超过三天,但不超过三个月时,按本人日工资的70%计发病假工资,福利照发,奖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

4.2.4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为长期病休,长期病休须凭医院住院证明或医师病假建议请假,并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4.2.5长期病休人员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4.3年假

4.3.1公司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具备享受年假的资格,年假期间薪资照发。年假遇节假及公休顺延。

4.3.2年假标准: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年假,1-20xx年可享受5天年假,10(含)-20xx年可享受10天年假,20(含)年以上可享受15天年假。

4.3.3每年元月一日为核定基准日,核定下年度年假天数。在当年度3月31日前(含)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可有4天年假;4月1日至9月30日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可有2天年假,10月1日后(含)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无年假。

4.4公伤假

4.4.1员工因执行公务受伤需休息时,须持省级医院的休息证明,经公司领导同意,办理请假手续,才能休假。否则,病休一律无效;

4.4.2公伤假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5婚假

4.5.1员工请婚假必须凭本人的结婚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进入公司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婚假需在结婚证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4.5.2员工婚假为七天,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4.5.3员工请婚假需连续一次申请完;

4.5.4婚假期间不扣除薪资。

4.6产假

4.6.1员工本人分娩凭医院证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准假。

4.6.2员工配偶分娩凭医院证明,准假3天;

4.6.3妊娠三个月以上的流产或死产,凭医院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假;

关于考勤门禁系统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为加强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校)实际,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勤范围

1、实行坐班制的行政管理、教学辅助、科研、后勤等部门的教职工,按每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

2、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按教学计划排定的授课时间,以及每周二下午院(校)和二级院系事先安排的活动时间进行考勤。专任教师因各种原因不承担教学工作量时,应坐班并按行政人员考勤办法考勤。

3、按师资引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硕士毕业生、新引进助教,均实行一定年限的坐班制。其中本科毕业生坐班两年,硕士毕业生、新引进助教坐班一年,坐班期间按行政人员考勤办法考勤。

第二条 病假

1、教职工因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女职工计划生育或需要保胎休息的可请病假。

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到医院就诊,事先须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凭医疗就诊记录(复印件)作病假处理。

3、教职工病假须由本市医疗保险机构定点医院出具门、急诊病假证明或住院治疗证明。

4、请长病假的教职工,复工时需由原医院出具试工证明并报干部人事处审核批准。试工满六个月后,能坚持工作的恢复其工作;试工六个月期间,因原疾病请病假的,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5、病假期间工资、绩效津贴计发标准:

(1)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医保补贴等工资及工资性津贴(下同),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90%计发;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80%计发。

(2)上下班交通费和伙食补贴,病假一个月以内的照发,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停发。

(3)书报奖、目标管理奖、节编奖、教育工作者津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停发。

(4)绩效津贴(岗位津贴、节日补贴、学期奖、年终奖等,下同),一个月内累计病假一至三天,按病假天数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按20.92天计算,下同);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四至六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一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病假七至九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二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十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十五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5、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三条 事假

1、除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及其他规定的假期外,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均属事假。

2、教职工请事假,全年连续事假一般不超过十天,累计事假一般不超过二十天。连续事假三天以上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送干部人事处备案;连续事假超过十天的,应报院(校)领导批准。

3、教职工因私出国(除按规定年限探望境外配偶或父母外)均按事假处理。出国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作自动辞聘处理。

4、事假期间工资、绩效津贴计发标准:

(1)全年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或累计事假不超过二十天,基本工资照发;全年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但不满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的70%计发;全年事假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的50%计发;全年事假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工资及工资性津贴停发。

(2)书报奖、目标管理奖、节编奖、教育工作者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伙食补贴,事假期间按月扣发。

(3)一个月内累计事假一至三天,按事假天数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事假四至五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一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事假六至八天,扣发当月三分之二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八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5、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四条 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凡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婚假十天。配偶在外地,并要求在外地举行婚礼的,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2、婚假三天以上者,岗位津贴按日扣发。

第五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下同);晚育者(女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另外,其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男教职工也可给假三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十五天。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产假期间,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自生产或流产后的九十天内,可由职工本人去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待遇。校内的岗位津贴停发,节日补贴、学期奖、年终奖按比列计发,上下班交通费、伙食补贴按月扣发。

3、不执行计划生育者,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因带领孩子有困难且部门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干部人事处批准,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一般为六个半月。

2、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工资及工资性津贴80%计发,其余各项停发。

3、不申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的,其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每天可照顾授乳二次,每次三十分钟。

4、当年哺乳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七条 探亲假

1、到校(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凡配偶在外省(市),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下同),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三十天。

2、到校(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凡父母亲均在外省(市),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能与其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的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教职工探望境外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参照1、2款执行。归侨、侨眷职工探亲按有关侨务规定执行。

4、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探亲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使用。如寒、暑假休假期较短,经部门领导同意,可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5、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教职工探望境外配偶或父母,其境内往返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境外路费自理。

6、探亲假车船费报销范围:火车报销硬座,其中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轮船报销四等舱及以下舱位;长途汽车按最低票价凭据报销;中途必须住宿的,按普通房间床位费报销;超过部分的金额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 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三天的丧假。教职工的旁系亲属(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如原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直系亲属去世的当年又未曾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不再安排丧假;如不符合探亲条件或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按丧假处理,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3、丧假超过三天以上者,按比例扣发岗位津贴。

第九条 旷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续假、补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不到校上班的(含教师周二下午到校时间);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规定日期报到且不到校上班的。

2、凡是旷工的,除按日扣发本人工资外,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的绩效津贴;半年中累计旷工一周(五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扣发一年的绩效津贴;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考勤职责

1、院(校)干部人事处是本院(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校)的考勤工作。各部门应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2、各部门兼职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每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附相关缺勤证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次月五日前送院(校)干部人事处。

3、本院(校)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出勤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电话与部门领导沟通,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及三天内补上请假手续。如须续假,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部门党政正职因病因事请假,须征得主管院(校)领导同意并送干部人事处备案。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并做好相应记录。

4、各部门负责人如对本部门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连续发生事故或不按规定考勤,纪律松弛影响工作,学院(校)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或扣发一至三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附则

1、各类请假,起止时间为工作日的,即假期中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寒暑假、法定假(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则连续计算各类请假天数;起止时间有一头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头公休假、寒暑假、法定假。

2、教职工考勤工作,采取ic卡考勤机和手工考勤表相结合的办法。机考由院干部人事处负责汇总,手工考勤表由各部门兼职考勤员负责记录汇总上报。

3、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相抵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院(校)长室。

4、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财贸党校、商职院(2000)21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考勤门禁系统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各科室:

为严肃上下班工作纪律,局机关实行上班“照相打卡“考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实行职工上下班“照相打卡”考勤制度。按照市政府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照相打卡”,作为是否到岗的实况记录。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7:30。实行上班打卡考勤,上午上班打卡时间为8:30以前,下午上班打卡时间为12:30-14:00。

二、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打卡考勤的,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填写《未打卡考勤登记表》;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打卡考勤的,需电话告知局办公室考勤人员,在事后1日内补填《未打卡考勤登记表》。《未打卡考勤登记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交局办公室留存备查。

三、上班时间,应集中精力做好工作,严禁玩纸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由分管领导带队或由局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职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四、迟到或早退1次的,科室提出批评,3次以上提交书面检查,并扣除按1个工作日折算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年终奖金中扣除。旷工1个工作日的,扣除1个工作日的工资;旷工3个工作日的,扣除3个工作日工资外再扣除按3个工作日折算的年度目标考核奖;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所扣金额在年终奖金中一并扣除。

五、考勤记录每周公布1次,并记入个人考勤登记表。考勤结果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中予以体现,累计扣款超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的,在次年元月工资中予以扣抵。累计迟到、早退超过20次或旷工超过3天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

六、考勤记录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分管领导定期对职工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各科(室)负责人要督促本部门职工遵守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

关于考勤门禁系统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时制度、电子考勤操作流程、加班调休管理以及请假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在职人员。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内考勤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的提出和报批,并组织、指导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

3.2 集团公司各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根据职责分配,负责分管范围内电子考勤规定的宣传、协调和执行。

3.3 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落实各点警卫人员,监督员工按规定打卡,同时做好电子考勤设备的日常卫生及正常运行管理,发现故障及时上报网络信息部进行维修维护,保证电子考勤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4 集团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负责严格执行电子考勤管理制度,自觉规范考勤,客观公正审核上报考勤数据。

4 程序与规定

4.1 考勤管理

4.1.1 集团公司的工时制度

◆ 日班每周六天工作制,即每日工作6小时40分,每周工作40小时;

◆ 倒班工时制度,具体有三班二运转(中途安排轮休2小时,每班实际工作不超过10小时),四班三运转,根据倒班轮休,实行综合计时,对因生产需要,在正常倒班日工作时间超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要求的,对超时工作时间按日基本工资的150%核算加点工资。

◆ 弹性工时制度,主要是针对国内外销售公司员工的工作特点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的员工,不严格限制员工上下班时间,在完成当月业务工作目标的前提下,由单位负责人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不核算员工加班工资。

4.1.2 集团公司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1天。

2)法定节假日:

a. 元旦,放假1天;

b. 春节,放假3天;

c. 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d. 清明,放假1天;

e. 端午,放假1天;

f. 中秋,放假1天

g. 国庆节,放假3天;

h. 妇女节,女性员工放假0.5天。

4.1.3 考勤设置种类:

1)出勤。

2)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3)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4)旷工。无故缺勤。

5)请假。可分为事假、病假、婚假、探亲补助、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和带薪年休假。

6)出差。

7)工伤。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按要求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经审批同意后视作出勤。

8)加班。

9)调休。在当月及之前有加班累计天数的情况下,员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休息,并相应调减加班日。

4.2 电子考勤操作流程:

4.2.1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网络信息部根据各单位员工的数量、出入通道情况,确定电子考勤打卡的设置规划,并由网络信息部负责实施。

4.2.2 员工上下班及中途进出科技大楼、厂门的,必须按照就近原则在考勤点进行打卡,外出的须出示出门证,警卫负责查验出门证并监督进出人员打卡。对员工按时上下班,但忘带卡、卡异常的,由警卫负责出具临时打卡凭证,由员工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考勤人员手工录入修改当天考勤记录,否则,按缺勤处理;员工迟到早退而未打卡,经警卫查处的,由安全保卫部每月27日前收集警卫登记记录并按单位汇总,上报管理监控部进行通报和反馈。

4.2.3 所有考勤机的时间由网络信息部定期统一校准,打卡时间以考勤机显示时间为准。

4.2.4 若出现忘记打卡的,须在当天及时补打,并向所在单位考勤人员说明,作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当日未及时补打的,一律按未出勤处理。

4.2.5 员工在打卡时必须做到文明、有序,爱护考勤机设备,按时打卡,严禁弄虚作假。

4.2.6 考勤机设置地点的警卫、总台人员负责对考勤机的日常卫生、运行状况进行管理,对考勤机简单故障进行复位处理,出现考勤机损坏的及时汇报,并监督员工文明有序、实事求是打卡。

4.2.7 对于三班二运转的倒班人员在中途休息的两小时内需要外出的,需向当班组长说明,并由组长开具出门证,凭出门证出门,进出厂门打卡操作,同时必须保证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例会。

4.2.8 各分厂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专员负责每周审核校正、导出考勤异常记录,并反馈给所在各单位,以便所在单位负责人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加班、调休等情况;在次月2日前对当月人员的出勤、加班、请假(调休)等情况的电子考勤信息进行核对,并将全员考勤信息反馈所在单位、工段,由所在单位、工段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各类审批表上报所在的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

4.2.9 各行政部、办、中心、供应公司、国外销售公司人员的电子考勤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周导出考勤异常记录并反馈,次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并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进行信息资料的核对;其中,国内销售公司、食堂、总部餐厅和小车班司机仍然实行人工考勤。

4.2.10 如实际出勤与电子考勤记录不符的,应写明原因并将各类审批表在次月9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或分管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否则将视电子考勤信息为准。

4.2.11 如出现工伤,人员未曾上班的,由所在部门填写请假/调休审批表,上报人力资源部/管理人事科更改考勤记录,可视作出勤。

4.2.12 如电子考勤记录显示迟到、早退,又无外出审批表的,按迟到或者早退在1小时以内扣减当日固定工资的50%,超过1小时扣减当日固定工资,迟到或者早退超过4小时的,视作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其个人1.2倍的固定工资,依次类推。

4.2.13 若出现加班、请假、外出、出差等情况的,需在事先或之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关审批表(见附件)报负责人审批并备案。

4.2.14 各类审批表及临时打卡凭证必须在当月内上交,否则将不予更正。

4.3 加班调休管理

4.3.1 各单位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员工本人必须事先填报《加班申请审批表》,并由直接领导负责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作加班处理。并在月底指定专人负责如实填写汇总所在单位人员《员工加班汇总审批表》,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加班,由总裁审批;

2)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的加班,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厂、部级单位副职及以下中层干部的加班,由本单位厂、部级第一负责人审批;

4)普通员工的加班,由本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

4.3.2 工作日延长加班原则上为3小时以上算半个工作日加班,6个小时以上算1个工作日加班,少于3小时的不作加班处理;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按正常上班时间出勤。

4.3.3 加班工资具体为:工作日加班为日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为日工资标准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为日工资标准的300%。

4.3.4 加点工资计算方法为:日工资标准/日工作小时*工作日1.5倍加班*加班小时。

4.3.5 在当月及之前有加班累计天数的情况下,员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休息的,经直接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相应调减加班日。

4.3.6 次月7日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对上月人员考勤信息进行核算,确认上月可调休天数、当月剩余可调休天数、累计可调休天数,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后上交人力资源部或分管人事科。本人未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不作为当月考勤和工资计发依据。

4.3.7 调休加班天数原则上必须遵守先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再调休休息日加班,最后调休工作日加班的顺序,并遵循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一天调休一天的原则,但遇到突发性、指令性加班后适当的调休可不安上述原则处理,具体有所在单位审批人负责把关。

4.3.8 各单位严格控制申报加班费,员工产生的加班,原则上要求合理安排调休,不计发加班费,当月未能调休的,列入可调休天数。可调休天数每年清算一次,不跨年度累计。

4.4 请假管理

4.4.1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表,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经各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及备案。

4.4.2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以确保工作连续性。

4.4.3 确因实际需要超假期的,应在假期截止前一天以上报告,并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同加班审批权限)。

4.4.4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4.5 未办手续或已办请假手续但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4.4.6 请假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请假,由总裁审批;

2)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请假,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厂、部级单位副职及其他科级干部请假5天及5天以内的,由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4)普通员工(非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3天及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科级干部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由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

4.4.7 事假

1)请假条件:

a.因个人事由请事假,须提交请假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休息。

2)待遇:

b.根据请假天数,按实扣发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等工资项目;

4.4.8 病假

1)请假条件:

a.病假一律凭就诊的市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上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休假。无就诊医院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2)待遇:

a.病假少于一个月的:按实际病假天数,以40元/天的标准计发病假期固定工资,出勤期间的固定工资按规定正常核发,浮动工资按实际考核发放;

b.病假多于一个月(含)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及其他各类工资项目,按当年本岗位基本工资发放薪酬。

4.4.9 婚假

1)休假条件:

a.婚假凭结婚证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分管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开具结婚休假条,并交回原工作单位,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假期:

a.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b.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c.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在300千米以上、800千米及以下的,给予路程假2天;路程超过800千米的,给予路程假4天;

3)待遇:

a.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4)其他:

a.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b.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得转存。

4.4.10 探亲补助

1)适用对象:

a.为集团公司引进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条件:

a.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路程在300千米及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补助;

3)期限:

a.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补助一次;

b.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补助一次;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补助一次;

4)报销:

a.统一按0.2元/公里(往返分别计算里程公里)定额报销,市内交通费、行李托运费、保险费等自负;

b.探亲员工因路远而需中途转车(船)的,途中可报销一夜住宿费,住宿标准控制在100元以内(超过部分自负);

c.路费报销应使用集团公司内统一的报销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财务会计部报销;

5)其他:

a.对于探亲补助对象没有探亲的,由本人填报《探亲补助申请审批表》,经逐级审批同意后,计发一次性未探亲补助300元/年,并均视为享受探亲补助;

b.当年本人可享受探亲补助,且不申报探亲补助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得转存;

c.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补助。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后,若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补助;若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补助;

e.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每满四年给假一次。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f.若遇结婚、丧事的,不享受探亲补助;

h.结婚、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补助;

4.4.11 产假

1、休假条件:

a.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2、假期

a.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若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b.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均需出具医院证明,方能休假);

c.妊娠内自然(人工)流产或人工引产及早产的,均需出具医院证明方能休假;

3、待遇:

a.按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b.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确认的,每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发至子女满14周岁);

c.产假期间,按当年桐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发;

d.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为其哺乳一小时(具体按岗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安排);

e.对超计划生育者,停止工资发放和各种福利待遇,分娩、产褥期等一切费用自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经济处罚,直至开除。

4.4.12 计划生育假

1、假期:

a.放环、摘环、埋线各享受3天(应出具医院证明);

b. 绝育手术凭医院证明休假。

2、待遇:

a.放环、摘环、埋线、绝育休假期间,固定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b.放环、摘环、埋线、绝育等医疗费用按医院实际正常费用给予报销;

c.如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发生计划外怀孕,休假期间作病假处理,待遇按病假办法处理;

d.未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发生计划外怀孕,休假期间作事假处理,待遇按事假办法处理,并处于经济处罚。

3、其他:

a.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4.4.13 丧假

1、假期:

a.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员工可休丧假3天。

2、待遇:

a.丧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3、其他:

a.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具体按第4.4.10规定执行。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差旅费自负;

b.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4.4.14 带薪年休假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固定工资待遇。

3、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但除应当支付员工固定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将每日按照该员工3倍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在下一年度3月份统一核发;对享受年休假的人员,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浮动工资按实扣发。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固定工资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 其他

5.1 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年休假及探亲补助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5.2 除带薪年休假外,应休假期未休的,视作自动放弃,不作加班处理。

5.3 本制度修改后于2009年1月开始实施。

5.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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