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和感想 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心得体会(五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4 14:35:15 页码:14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和感想 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心得体会(五篇)
2023-01-04 14:35:15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被告钟某,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5月18日在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手续,1993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现在++++小学读书。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5个月时,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动手殴打告,还用甘蔗刀吓原告。1998年4、5月,被告开始在夜总会坐台,长期包嫖,今年还把坐台女带回家,20__年3月8日,在+++出租私房嫖娼时被+++++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鼻出血,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乌青。20__年11月9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20__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殴打,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夏某某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这就是老年人离婚起诉书范本了。

对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为切实开展好20xx年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给我镇劳动保障所的各项指标任务,现结合我镇实际,作出如下计划: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镇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工作业务技能,努力掌握为劳动者服务的本领,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扎实开展基础性工作,建立建全各类工作台帐及工作制度。规范各项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报表,做到资料齐全、统计准确。认真做好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基础台账,台账数据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认真开展返乡农民工调查和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

(三)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免费培训农村贫困劳动力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与专门培训机构的联系,优化培训科目,提高培训质量。

(四)完善就业服务,积极开展用工信息发布,积极协助市人力资源市场做好劳动用工信息的发布、宣传和人员的组织。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控制失业率的增长。对于"4050"就业困难群体要加强群体援助和跟踪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群体上岗率。

(五)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依法做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小额担保贷款及《就业失业证登记证》的依法核查、办理工作,对相关对象进行动态的跟踪服务,定时对申报人员进行走访。

(六)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找准对象作重点做通思想工作,把各项方针政策和千千万万的劳动者联系起来,让党和政府的好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完成参保任务。

(七)加强管理,健全劳动力资源、就业情况登记及联系制度。由各村配合,在原有资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外出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制。

(八)加强自身学习。社保所人员在分工明确、干好本职的前提下,人人都要学透文件,学习社保各项手续的办理。

对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7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8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9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0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2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18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9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0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1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2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3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第2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25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2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8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9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30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31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32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33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3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烟区吸烟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5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36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7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38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39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 附则

第40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1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4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3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44条 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对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依法执教,违法案例  

案例1 一学生因教师罚抄作业自缢身亡案

案情简介:

新疆某市附小六年级小学生徐某,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徐某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平。某日上午早读课上,徐某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派徐某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让徐父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徐某父母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徐某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徐某的脖子。徐某父母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事发后,引起该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

分析:

在本案中,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徐某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班主任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作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作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对班主任应当如何处罚呢?在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了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应由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他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因为尽管他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案例3 班主任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案情简介:

某高中高二年级学生于1996年5月份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了高二(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得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学生王某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赵老师不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得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老师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老师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后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三天站在赵老师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教室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生诊断,确诊她患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

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勇,男,1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宏伟。    原告赵勇之父。

被告:第一小学。        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757.68元。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钟强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赵勇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钟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于2007年5月16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60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分析: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理由是:第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某市第一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钟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钟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赵勇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第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喜欢推荐

对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今年以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奋力开拓,全局机关党建、精神礼貌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及招商引资等工作都取得了较大成绩。现将工作情景汇报如下:

今年以来,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不断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班子建设、作风建设、阵地建设等都有了明显加强。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按照区委的统一部署和机关党工委的安排,先后组织开展了劳动保障系统“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教育活动、“严明工作纪律,落实《区直机关工作日常行为规范》”学习活动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坚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学习中,采取集中宣讲、个人自学、收看电教片、举办辅导讨论、开展研讨交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灵活方式,坚持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照着学和比着学相结合,学理论与促业务相结合,收到了明显的效果。经过学习,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二是加强班子建设。局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团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班长”带头发扬民主作风,注重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搞一言堂。

成员之间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相互谅解、相互补台,坦诚相待,一心一意干事业,营造了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个人心境舒畅、生动活泼的局面,为班子成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政治环境。三是加强作风建设。结合全区关于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活动的开展,继续深入开展“为民服务联动”、“党员干部挂牌服务”、争创“三优礼貌窗口”等一系列活动,认真落实“社会服务承诺”,推行首问负责制,在增强群众观念,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培养和推荐干部。加大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力度,从思想、工作、学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培养,坚持“两推一公示”制度,提高了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新发展党员2人,5名预备党员按期转正。五是加强阵地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党员电教制度、党课学习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加强了党员电教室、教育学习宣传栏等阵地建设,把局机关的党组织生活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局党组高度重视精神礼貌建设工作,多次召开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精神礼貌建设工作,将精神礼貌建设与政府提速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为民服务联动和社会服务承诺的形式,在全系统掀起了精神礼貌建设的热潮。一是继续深入开展为民服务联动活动。对来电、来信、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和科室承办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职责落实。同时,认真办理市长公开电话承办事项,积极为群众、职工排忧解难,切实做到了为民、便民、利民,树立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今年以来,共接到群众求助电话和来信来访110多人次,承办市长公开电话32件,都给予了及时的处理和答复,满意率达98%以上。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四个一”,积极开展各种帮扶活动。

局领导班子主动深入所包村了解情景,多次参加村两委、党员代表座谈会,走访老党员、村民20多户,与6户老党员、老干部结成了帮扶对子。在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对老党员和困难户进行了走访慰问,并送去慰问品,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建立落实了调研工作、工作联系点,民主决策等三项制度,要求每名科级干部确定一个联系点,每个科室确定一个联系点,职责人定期到联系点调研并撰写调研日记。今年以来,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到工作联系点调查研究12次,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开展以失地农民的转移为主题的专题业务工作调研4次,并作了翔实的工作记录,构成了调研报告,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为所包村的经济发展和村庄建设出主意、想办法,搞协调,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给他们带去就业和致富信息,拓宽他们的脱贫致富之路,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的号召,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心一日捐”活动,共捐款4000多元,为新疆灾区捐衣物449件,充分体现了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浓浓爱心。三是加强干部职工素质教育。

一方面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培训班。另一方面,在机关内部开展业务知识讲课活动。使全体干部职工对本职业务精,对全局工作通,大大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本事和业务工作水平。四是加强文化教育,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积极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工作。今年共拿出近万元资金,用于《人民日报》、《求实》、《潍坊日报》等党报党刊及业务报刊的征订,圆满完成了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征订任务。同时还积极组织参加区里组织的体育活动,定期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内的文体活动,激发了全体干部职工拼搏、奋进、勤劳、团结的精神,丰富了他们的精神生活,改善了全体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五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局与各科室、单位层层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职责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维护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企业异常是困难、欠费企业,对涉及下岗失业职工以及劳动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等方面的情景进行了全面调查,摸清情景,及时解决和处理问题,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了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六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议、提案。全年共承办5件提议、意见和提案,领导把关率、走访见面率、办复率、满意率都到达100%。

今年以来,我们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制度,坚持做到执政为民,为政清廉。一是认真落实各项廉政制度。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督导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追究制度》、《廉政建设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规定细则》等十几项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人。二是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书。局党组与各事业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书,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并结合工作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一齐部署、一齐检查、一齐落实、一齐考核。今年来,全系统没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树立了部门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三是加强内部审计。在全力配合搞好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审计的同时,局里每年都进行两次内部财务审计。经过对各单位的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的审计,有效地防止和杜绝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到达了全区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要求,保证了各项基金的安全运营。市劳动保障局在调查与考核中,对我局的作风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

今年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项工作都有较大的突破和提高。

(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一是社会保险扩面取得新进展。认真落实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的职责书,加大扩面征缴及清欠力度,截止12月底,新增参保职工3204人,实增2106人,完成市下达计划的105.3%。

二是企业养老保险征缴取得新突破。工作中,采取上门蹲点.宣传政策.召开调度会.加收滞纳金.发放催缴通知单.制约调动和退休审批等措施,不断加大社会保险金的征缴.扩面和清欠力度。截止12月底,全区共有250家企业单位的15220名在职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应收养老金2584万元,实收3546万元,基金到位率为137.23%,实收本年度养老保险金2535万元,基金收缴率为98.10%,征缴基金完成143.56%;为4974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2987万元,社会化发放率到达100%。

三是机关养老保险稳步推进。全年,共对全区147个机关事业单位的7251人征缴养老保险金2532万元,比去年增收13%,基金收缴率达99.6%;为1360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金258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4%,发放率达100%。

四是农村养老保险迈上新台阶。收取农村养老保险51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27%,为372名到达领取年龄的投保农民发放养老金23.5万元。

五是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收缴医疗保险费1640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848万元,企业797万元,划入个人帐户680万元;核发参保人员医疗保险金3891人次.850万元。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办理了大额医疗保险,使报销数额最高到达18万元,提高了保障本事。

六是工伤.生育保险稳步增长。全区共有9911名职工参加了职工工伤保险,收取工伤保险基金27万元,新增参保1005人,完成市下达计划的100.50%,拨付工伤保险266人次,拨付工伤保险金26.62万元;共有8169名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新增1004人,收取保费27万元,完成市下达计划的100.40%,为80名投保职工拨付生育基金21.91万元。

七是失业保险作用不断加强。收缴失业保险金196万元,超额完成36万元,完成计划122.5%,累计为611名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157万元。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严格按照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的《就业再就业目标职责书》的任务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区政府与各街道、有关部门签订了职责书,将任务层层分解,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督察调度,保证了各项任务指标的顺利完成。我局立足部门工作实际,从推进就业再就业服务进社区、大力开展职业介绍、强化技能培训入手,认真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全年组织参加市劳动力市场132次,供给就业岗位3940个,办理求职登记4238人次,达成用工意向2418人次,办理就业聘用手续1303人次。免费为722名失业人员进行了转业转岗培训。目前全区实现就业再就业人数达3721人,超额完成1027人,劳务输出814人,超额完成114人。

一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实现社区“零失业”。工作中,我们定期举办业务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制订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同时,我们坚持每月一调度,每季一总结,对社区平台做好业务指导和检查,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本事,确保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从而保证了全区8个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和53个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稳定和发挥职能,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供给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一方面,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每个下岗职工都能享受到再就业优惠政策。今年以来,累计为700多名贴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使他们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加强了与区工商、税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为领取《优惠证》的人员办理减免税费27.48万元。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区财政拨付30万元资金,用于林产品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保证了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及时,和各项政策待遇的落实。

三是依托平台,搞好“零失业”社区创立工作。我们要求各街道至少选择2个居委会开展“零失业”社区创立工作,要采取逐户调查的方式,对社区居民全面调查,每栋楼建档案,每户建登记表,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建登记卡。对社区内各类企业进行调查,开发就业岗位。同时,积极经过市、区劳动力市场推介各类就业岗位。对社区求职登记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承诺“只要不挑不拣,保证48小时内就业”。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设立了宣传栏,发放了明白纸,把党和政府温暖送到每个下岗失业职工心中去。四月底,各街道创立“零失业社区”基本完成,我区有9个社区实现“零失业”,其他社区创立“零失业”社区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四是强化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本事。本着服务社会,方便群众,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竞争力的原则,不断改善和完善就业培训制度。一年来,组织培训各类再就业人员1266人次,完成年计划的103%,使参训人员掌握了一技之长。完成就业前培训544人次,完成年计划的136%。经过培训,切实提高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和创业本事,保障其基本生活,真正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加强了对社会力量办学实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逐步使社会力量办学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职业技能培训水平不断提高。截止12月底,共申报成立社会力量办学单位3家。做好技校毕业生的分配安置工作,共安置技校毕业生41人。认真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发放工作,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近200个。

(三)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管理不断加强。按照“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总体思路,努力做好企业工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实行企业工资发放和欠薪登记调度制度。加强新建企业劳动立户的管理工作和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及时为贴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劳动管理立户备案手续,办理立户备案59户。全年共调动职工491人,其中调入224人,调出84人,区内调动193人。进一步规范企业退休行为,严格审批程序,积极推行退休公示制度,共为681名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正常退休362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111人,病退(军转干、退职)208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鉴证劳动合同5328份。认真做好职工工伤调查认定工作,调查工伤事故24起,认定职工工伤22人,并按规定落实了待遇。

(四)劳动保障执法工作。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不断完善。认真执行劳动仲裁办案规则,强化办案程序,积极搞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截止12月底,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0起,案外处理40起,立案处理10件,全部结案,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有效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劳动信访进一步加强。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到目前,共接待职工来访156人次,较好地控制了团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不断强化。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区政府批准,我局成立了由6名专职人员组成的劳动保障监察队,配备了车辆、微机等工作设备,壮大了工作队伍,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工作中,一方面认真做好200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年检工作,检查单位100家,其中合格48家,共补缴各项保险费289万元,补签劳动合同2300份,补发职工工资150多万元,清退集资押金55万多元。另一方面,认真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6次,共检查用人单位180多户,受理举报投诉案件158起,依法取缔了3家未取得许可证的劳务中介机构。立案查处案件25起,办理市长热线36件,做到了100%结案,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做好老龄工作。认真贯彻《老年法》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落实老年人优惠政策,为三位百岁老人及时发放长寿补贴3600元,为765名老年人办理了《优待证》。为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开展了“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以及敬老宣传月、老人节庆祝活动,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组织我区老年人参加了潍坊市老年人文艺精品大赛,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了社区老龄工作试点,把“六个老有”落实到基层社区,推动了全区老龄工作向经常化、规范化发展。

(六)全力搞好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业务工作和招商引资两手抓、同落实,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经过狠抓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职责,供给优质服务等措施,1—11月份,共完成招商引资5447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47.22%。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必须的成绩,可是新形势下劳动保障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新情景、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加。一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度大。二是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大。三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不断增多,劳动争议纠纷日趋上升。在下步工作中,必须深入探讨和把握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政策,加大调研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以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20xx年劳动保障工作将以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开展“三民”活动为总抓手,围绕一个中心(经济建设),突出两个工作重点(就业和两个确保),推进四项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劳动争议调解进社区、劳动保障改革、招商引资)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突破。

(一)立足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强化服务保障意识,为企业改革发展出主意、解难题,最大限度地争取政策支持,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树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突出重点,切实找准工作突破口。首先突出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落实优惠政策,落实小额贷款,落实社会保险补助。二是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搞好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供给优质快捷的服务。三是继续推行“零失业社区”工作。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强技能培训工作,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充分就业。四是扎实做好帮扶结对工作,尽快使帮扶对象就业和致富。五是积极做好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主动帮忙下岗失业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其次是突出抓好“两个确保”工作。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团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增强社会保险费的支撑本事。二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清缴力度,弥补社会保险费支付的缺口,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一天不拖,一分不少,一人不漏。三是加大失业保险金征缴力度,保证失业人员救济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四是认真研究解决城中村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建立适合于失地农民特点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五是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解决事业单位改革带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积极推进四项工作,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发展。一是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搞好调查研究,落实有关政策;加大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抓好试点,积极稳妥,力求实效。二是推进劳动争议调解进基层工作。针对劳动争议上升的特点,将劳动争议工作重心下移,在基层加强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举办1—2期培训班。以建立健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和争议。三是推进劳动保障工作的改革。首先抓好劳动保障行政审批进审批大厅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把行政审批工作做好,分工专人分管,选派精干人员,为企业和经营者供给优质高效服务。其次,推行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妥善处理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不断强化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认识,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力争在大项目上有所突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