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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仪使用规定心得体会和方法 规范执法仪的使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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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仪使用规定心得体会和方法 规范执法仪的使用(3篇)
2023-01-04 23:43:39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执法仪使用规定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约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查处。

同一区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本区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发生其他情形管辖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协助)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行为的协助认定以及非法物品的鉴定;

(三)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案件移送与接受)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同时一并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条(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街面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但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除外。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确认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当事人填写要求以及拒绝提供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对法律文书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逾期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信用管理和信息公示)

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以公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日常督察;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一)围堵、伤害城管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城管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规范和队伍建设)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工作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有关执法仪使用规定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为积极贯彻《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民政办发〔2019〕74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并按照工作推进要求成立了法制领导小组,切实把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和推动当前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及服务质量的重大事项来抓,做到了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工作创新,措施有力,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一是召开三项制度专题会议。在机关干部学习会、执法人员工作例会、执法人员专题培训会等会议上多次学习及部署落实,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职能岗位和工作岗位职责,切实推进三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局属各执法单位也加强对三项制度实施的组织工作、学习培训,通过宣传和学习,强化诚信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做到人人熟知三项制度,人人遵守三项制度,人人自觉执行三项制度,为此项工作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加大三项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民乐政务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公示栏公示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进一步确立执法权限和明确执法责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定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督检查。目前,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均取得交通部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并于2019年11月15日参加了县司法局组织的岗前通用法律知识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培训学习。在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行业执法规范,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按照法定职能,强化道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依法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责任。此外,根据县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制度,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内容,发挥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保障作用,有效地维护了行业稳定,促进了行业发展。

(三)落实三项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省市县行政执法工作要求,我局积极拓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范操作,注重实效。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要求,在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公示了本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需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的相关内容,由政务大厅规范标准,所需材料由我局制作提供给政务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了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二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我局在执法过程中全程拍照留证。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并逐步推广应用说理式文书,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三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局机关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执法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并形成处理意见后上报。对列入重大执法决定范围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由本部门在实施依据、认定事实、履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开展法制审核,出具书面意见。通过严格、规范的法制审核,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公正、公平、合法、适当。截至目前,我局共审核6起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同时已上报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是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是实现公平公正执法的有效载体,也是衡量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综合体现。我局领导班子对案卷评查工作高度重视,每年举行一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按照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对行政处罚案卷从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案卷归档等七个方面对整个执法案卷的规范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评查。

一是“三项制度”在具体实施上不够深入,在公示执法结果的内容、方式上有待完善,在影像资料的入卷方面不够规范。

二是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在法律专业知识上明显缺乏、缺少培训,执法经验不足的情况较多。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局贯彻落实“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职能,充分认识实施“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执行“三项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在改进我局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形象上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宣传。组织学习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文件,更加深刻地领会实施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对三项制度的学习理解和把握,确保三项制度的正确实施。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载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进行宣传。

三是建立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用制度来确保各项服务承诺事项的兑现和落实,确保三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加大公开力度,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为群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便捷方式,畅通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

有关执法仪使用规定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今年以来,xx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学、细查、实做、真改,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组织保障到位,及时传达县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精神,成立协调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将学习教育作为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重要任务,纳入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中层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考核重点;责任落实到位,制定了《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落实了具体责任。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探讨会和座谈会,安排部署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党组书记讲了专题党课;宣传引导到位,在该院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宣传资料,制作“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宣传展板2期,发放“两学一做”学习资料数十余册,撰写“两学一做”信息简报12期,并在门户网站设“两学一做”学习专栏,定期更新学习教育文章、党员心得体会等。

领导率先垂范“以讲促学”。充分发挥院领导示范引领作用,党组领导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带头参加各支部活动,指导“两学一做”工作,并结合身边的事例,通过先进典型和反面案例现身说法,带头讲党课,带头谈体会,教育引导干警做合格党员、合格法官。党支部积极谋划“以悟促学”。该院各支部分别组织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两学一做”组织生活会,通过学《党章》《准则》《条例》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再一次重温党规党纪,牢记党的宗旨,锤炼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党员以身作则“以谈促学”。支部座谈会上,党员干警联系自身岗位实际,谈认识、谈感想、谈体会,加深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认识与理解,确保学深学透、入脑入心。同时,将支部集中学与党员自学相结合,向每位党员发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笔记本,要求党员干警一周一学习、一月一心得,并做好读书笔记。

强化案件评查“以查促改”。以案件评查促进审判质效,由审管办牵头对案件的立、审、执进行全方位评查,对发、改案件和超长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确保案件质量。强化案件回访“以访促改”。以案件回访规范干警执法办案,由纪检监察室牵头不定期对案件进行抽查回访。强化监督检查“以抓促改”。运用多种督查方式,对司法岗位、审判执行、庭审活动、诉讼服务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岗位目标考核严肃追责。

与执法办案相结合。截止今年1-7月,共受理各类案件672件,结案464件。由于2015年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收案幅度上升而结案率偏低的现状,院党组要求各办案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强化措施、创新方式,化解超审限案件,力争年底结案率达到97%以上。与攻坚克难相结合。按照省、市法院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认真清理执行积案,强化措施,化解执行难,打好集中执行攻坚战。抓好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不定期到结对帮扶贫困户家中走访、慰问,制定脱贫计划,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按期脱贫摘帽。与改进司法作风相结合。扎实开展“作风规范建设年”活动,把“五项规范”(规范岗位要求、规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庭审活动、规范诉讼服务、规范考核工作)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在学习教育中不断改进司法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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