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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部门心得体会及收获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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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部门心得体会及收获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四篇)
2023-01-05 01:25:49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三个规定部门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通过传达《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的通知》,为深入推进防止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等“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院党组的安排部署,7月11日,派驻**中国法院纪检组长主持召开了我院贯彻落实学习“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工作会议,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

针对《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内容,进行了重申学习,加大力度惩治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审判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法院公正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过问案件要全程留痕”等办案纪律,对违规过问案件行为以及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严格查处追责,为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架起“高压线”。以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典型,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增强法纪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改进“四风”,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把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判作为我们树立人民法院形象的关键环节,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提升司法公信力。认真查找队伍管理和内部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

为巩固各项规定落实,切实抓出实效、落到实处,我院要求全院以这次学习为契机,完善长效机制。

(一)要继续深入学习“三个规定”。要采取自学和集体讨论的形式,深入学习“三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到熟悉条文、深刻领会、把握实质,让“三个规定”内化于心、落实于行。要提高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真正将“三个规定”当做每一名办案人员的护身符,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同事、朋友等关系,过问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和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禁借管理、监督、指导之名,违反规定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严格执行《规定》明令禁止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六种接触交往行为。

(三)坚持全面如实记录《**中国市人民法院案件全程留痕卡》。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还是司法机关外的相关领导或其他人员;无论是以单位组织的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无论是以命令的态度直接干预、过问,还是以指导的方式间接干预、过问;无论是直接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干预、过问,还是通过承办人的亲属、领导进行干预、过问,都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时刻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

通过学习《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充分认识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警钟长鸣,耐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考验,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我警醒,自我约束,切实把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记在心里,把责任扛在肩上,把要求落实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

最新三个规定部门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这次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以赵正永违纪违法案为镜鉴,打牢“学”这个基础,抓住“查”这个关键,突出“改”这个重点,既是一次初心使命的再锤炼、再培塑,也是一次思想灵魂的再清扫、再洗礼。按照计划安排,我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通报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警示教育部署要求,深入剖析反思典型案例反面教训,紧密联系个人实际,围绕政治、工作、管理和作风四个方面进行了对照检视,切实把问题找准、根源剖透、措施定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中央对赵正永违纪违法问题作出严肃处理,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立场,彰显了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强决心,彰显了勇于自我革命的顽强意志。深刻剖析赵正永违纪违法案件,他严重背弃初心使命,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表里不一、对党不忠,阳奉阴违、拉帮结派,与党离心离德,是典型的“两面人”;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搞特权活动、大搞权钱交易,家风不正,道德败坏,贪婪成性、腐化堕落,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巨大损害,性质特别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我个人从中得到五条镜戒:一是信仰信念是定盘星,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偏了就会迷失方向、失去自我;二是党纪国法是高压线,任何时候都不能碰,碰了就会头破血流、身败名裂;三是党性修养是防火墙,任何时候都不能塌,塌了就会引火烧身、招致祸端;四是人品官德是必修课,任何时候都不能停,停了就会毁名毁誉、令人不齿;五是权力责任是双刃剑,任何时候都不能滥,滥了就会害人害己、自食恶果。

(一)在政治方面,还存在践行“两个维护”不够坚定的问题。一是理论武装的自觉性还要加强。虽然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但有时不能持之以恒,存在零散化、碎片化、快餐化的现象,没有真正把学习作为改造思想的必修课,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政治立场,尤其从政治上把大局、看问题、想事情,还没有完全形成自觉,欠缺把握形势、前瞻预见的敏锐性。二是维护核心的敏锐性还要加强。有时存在关系不大的思想,觉得得自己职低位轻,轮不着、够不上;有时存在标准太高的误区,觉得难以做到绝对、纯粹、完美;有时存在“实践太难”的想法,觉得大方向能把握,但具体到日常的一些小事小节,难免有注意不到、做不好的地方。三是严守纪律的主动性还要加强。虽然自己在政治立场上是坚定的,但对一些政治敏感性、坚定性很强的问题,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性认识不够、把握不够,对一些错误言论旗帜鲜明抵制不够,要求大家严守纪律、不出杂音,自己也表态很好,但有时内心却有不同的看法;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有时理解意图不够准确、对标执行不够到位、落地落实不够精准,有些工作无形中出现偏差、打了折扣。

(二)在工作方面,还存在勇于干事创业不够担当的问题。一是积极进取精神有所下降。随着年龄增长,工作干劲反而有所下降,对一些工作感到自己轻车熟路,有时求稳有余,闯劲不足,满足于工作平平稳稳,缺乏在全局、全系统范围内确立地位的意识。有时考虑个人问题比较多,过多关注能不能提职进步,导致心态比较浮躁,不能静下心,稳住神;有时抱有无所谓的“佛系”心态,不愿争先创优、不愿站排头、当第一,有时工作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二是敢闯敢试劲头有所弱化。长期形成的一些思维定势、工作习惯,还不敢大胆突破,按部就班多、常规打法多、遵循以往多还习惯任经验考虑问题和办事,工作原则性有余,灵活性不够,缺乏新思路,新办法,缺乏敢为人先、勇于争先的劲头和激情,还习惯用一些老办法、老套路、老思维来想问题,干工作。三是攻坚克难勇气有所衰退。尤其对于一些政策难题、棘手矛盾、遗留问题,有求稳怕乱的顾虑,担心抓多了,精力会偏移,工作出纰漏,影响党委全局,大多以维稳心态推进,能放就放一放,能拖就拖一拖,主动出击、积极作为还不够。四是胜任本职素质有所不足。常常以工作忙等为借口,忽视了对专业理论的学习、忽视了专业素养的提高、忽视了专业技能的强化,自身的能力素质与时代要求、岗位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三)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履行监督责任不够严格的问题。一是思想引领作用还不强。存在重业务轻教育管理的倾向,在抓干部教育管理方面,有时口头强调比较多、传达学习文件比较多,经常性教育有时走形式,以搞过了代替搞好了,以“留痕”了代表落实了,导致个别干部思想放松,自我要求放松。二是原则性斗争性还不强。对发生在身边的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事,有时虽然进行了批评指正,但有时考虑感情、面子等因素,拉不下脸、狠不下心、较不起真,说多了怕挫伤积极性、讲重了怕影响感情,抓狠了怕伤害彼此间的和气,缺乏追根究底、“小题大作,抓住不放”的韧劲。三是自身模范带头还不强。虽然能够做到不搞特殊化,但自觉接受监督和其他方面监督不够。双重组织生活坚持不经常,有时参加组织生活,没有完全放下行政领导的架子;纪律观念还不够强,有时执行政策纪律还习惯于口头表态、依赖于上级强调,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下大力度去纠治、去整改。

(四)在作风方面,还存在弘扬实干精神不够自觉的差距。一是政绩观念还不够端正。有时存在实用主义思想,抓工作对个人进步、领导印象、上级评价考虑得比较多,对群众能不能满意想得比较少;有时存在急功近利思想,工作一部署就想出成果,活动一展开就想见效益;有时存在追求效应思想,过多追求的不是“给人民造福”,而是“给自己造势”。二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不够有效。比如,行文办会方面,有时还以电话通知、内部行文代替正式文件,大事小情都要求报材料,各类推进会议、视频会议较多,耗费了各级大量精力;减轻基层负担方面村报了,还存在“工作留痕”现象,不管工作大小,都要求有记录、有登统计、有资料留存,导致基层忙于应付材料。三是服务解难还不够主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作风不够扎实,有时到基层满足于听汇报、看材料,向基层要情况多,给知识、给信息少,不能很好地尽到服务的职责;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虽然没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倾向,但仍有推托敷衍情况,尤其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主动沟通意识不够。对于扶贫帮困、对口帮扶等活动,有时忙于事务性工作比较多,集中精力深入基层、解决问题不多。四是督导落实还不够有力。虽然规范的比较多、要求的比较细,也注重抓好落实,但有些工作过于放手让基层去抓,自己亲力亲为,深入一线较真督导落实、检查落实、跟踪问效还不够到位,导致有些工作落实的比较好,有的则不尽如人意。

(一)强化理论武装,时刻对党忠诚。按照这次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要求,把解决对党忠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摆在首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融入思想、进入工作,,通过强有力的理论武装占领思想阵地,筑牢思想防线;时刻牢记习总书记“政治上站得稳、靠得住”的教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教诲,坚决守住政治底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强化政治信念、政治纪律,修好“心学”,做政治上、行动上的明白人。

(二)强化进取精神,勇于创业担当。始终以平常心对待名利,保持良好的心态,以积极的进取心对待事业,努力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成绩;始终保持昂扬干劲,积极主动作为,不浮躁、不偷懒、不混日子,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好各项工作;始终盯住制约改革发展的难题矛盾,勇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敢于尝试,主动研究攻关,在破难解难中提升工作效能;始终坚持以身作则、亲力亲为,把重难点问题搞明白,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搞具体,把监督落实的举措抓落地,确保各项工作在末端落实。

(三)强化作风历练,树好求实导向。在抓基层打基础上求实,始终重心向下,多做打基础、蓄底气、利长远的工作;在依法办事上求实,下发指示文电、部署工作,严格依据政策规定,不随意制定“土政策”;抓工作落实,应当坚持按级负责,不搞政出多门;检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一把尺子论长短,不能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不搞华而不实的东西;在岗位尽责上求实,始终以夙夜在公、寝食难安的精神把落实抓到位、责任尽到位、工作干到位。

(四)强化形象意识,严格自我约束。时刻牢记总书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要求,坚持清白做人、公道处事、正直为官,牢固树立靠品德立身、靠素质干事、靠政绩进步的鲜明导向,时时刻刻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勤俭持家、厉行节约,确保各项建设经得起时间、经得起群众、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考验;坚持正己风、严家风、树新风,管好自己、管好家人、管好身边的人,决不让贪腐破戒之门从自己打开、从亲属突破,牢牢守住清正廉洁的人生防线。

最新三个规定部门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关单位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现摘要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三个规定部门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市县巡察本质是政治监督,巡察的方向在基层、重点在基层。赵乐际同志在全国市县巡察工作推进会上强调,政治监督越到基层,越要具体、实在。深化政治巡察,应在“三个聚焦”上下功夫,即紧盯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聚焦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进一步促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进一步强化政治功能、打造坚强战斗堡垒。

南漪湖的鱼儿鸟儿都回来了

“风回云断雨初晴,返照湖边暖复明。乱点碎红山杏发,平铺新绿水蘋生。”这是唐代诗人白居易笔下的安徽省郎溪县南漪湖的美景。

然而,几年前,受暴利驱使,南漪湖及其周边流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机器轰鸣、死鱼遍地,反映南漪湖流域非法采砂的举报始终不断。

改变,从郎溪县巡察组进驻开始。县委决定将非法采砂问题作为巡察重点之一,派出巡察组深入了解非法采砂屡禁不绝的原因,以及县水利局作为监管单位在其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充当“保护伞”等问题。这也是郎溪县委巡察聚焦并推动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9年春天一个上午,村民带着巡察干部来到南漪湖岸边。

“平时这会正是捕鱼的好时间,可是最近捞上来的基本都是死鱼死虾,没办法,只能把船都停在岸边,没人去捕捞了。”

“这鱼虾死亡主要原因是非法采砂所致,噪音、污染……”有经验的渔民告诉巡察干部。

“我们经常打水利局的举报电话,反映非法采砂问题,他们有时候也来人,但是基本上都是来看看就走了,所谓的检查都是应付……”

听着群众你一言我一语,巡察组干部心情颇为沉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采砂造成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利益,严重违背党中央决策部署,必须坚决打击。可是,为何持续非法采砂,却没有部门来制止?这里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保护伞”问题?

带着疑问,巡察组兵分多路,走访群众、调取资料、核查数据。这时候一个名字浮出水面,引起了巡察人员关注,他就是郎溪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李俊。

2008年以来,李俊先后担任郎溪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也是水政水资源股负责人,长期从事水政执法和水资源管理。经过多方调查,在众多非法采砂人员的“围猎”之下,本应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的李俊,大肆收受采砂人员的钱卡和烟酒,并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为他们提供帮助、通风报信。巡察组立即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县纪委监委。

2019年9月,县纪委监委对李俊采取留置措施。经查,李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河道采砂上予以关照,共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高档烟酒等共计人民币22万元。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李俊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郎溪县纪委监委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组织全县重点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旁听了该案庭审过程,现场警示教育。针对巡察中发现的监管不力和制度漏洞问题,向县水利局下发了监察建议书。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南漪湖流域采砂整治清零行动,切割清除采砂船、废弃船等93艘,拆除输送带7条,清理堆砂场10处。

“现在好了,没有采砂船上的黑烟,鱼儿鸟儿都回来了,巡察组真是为咱渔民办了件大好事。”南漪湖的渔民无不拍手称赞。(李雪原吕昂)

从2户到41户的饮水“全覆盖”

“以前我家自建井水量很不稳定,现在通上了自来水,不但水量稳定,而且饮水安全有了保障,我是百分之百的满意……”近期,江西省上犹县东山镇石坑村龙潭组村民郭家生把回访的镇纪检干部带到厨房,边说边拧开水龙头。然而,就在去年8月前,这还是他和村民们的烦恼事。

这就得从县委第一巡察组入村走访说起。为巩固脱贫攻坚质量,上犹县委第七轮巡察把落实脱贫摘帽后“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情况纳入巡察重点内容,对各乡镇实施扶贫项目工程的连续性及实效性开展“过筛式”巡察。去年8月,第一巡察组来到东山镇石坑村对验收完的村饮水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没想到刚走访郭家生等3户村民,新建饮水工程未发挥作用的问题就暴露了出来。

“只有2户人家用上了村里的自来水,还是因为主管道就从家门口经过。”巡察组走访时,村民们纷纷反映,饮水项目建好后,村里让他们自行买水管铺设、接水入户,可之前一点没提这事,大伙心里都觉得有点堵。

巡察组通过深入了解,获悉石坑村饮水工程项目属于2017年扶贫项目,总投资32万元,受益范围覆盖龙潭组、蛇形组农户,但该项目只设计了主管道,未设计入户管网。

“饮水工程是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但项目实施中,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作风不实,未深入农户征求意见,导致项目设计不合理,建成后未能发挥实际作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饮水。”巡察组向东山镇党委严肃指出问题所在,建议在今后项目立项中加大前期调研力度,并要求举一反三,着力改进基层党员干部作风。不久,镇纪委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石坑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警示谈话。

按照巡察组要求,东山镇党委及时整改,组织村“两委”认真剖析整改存在的作风问题,并安排专人与施工方进行对接,派出工作组多方走访和协商,在原有主管基础上新铺设了2000多米的水管,对龙潭组、蛇形组32户村民实现全覆盖。

在镇纪委的督促检查下,村党员干部立行立改,带领村干部走访排查,认真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安排施工方将邻近龙潭组的塅上组9户农户一并纳入饮水入户范围,最终让饮水项目满足了41户农户的用水需求。

看着村民们都用上了安全饮用水,东山镇纪委书记尹中玖高兴地说:“巡察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党员干部作风转变,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黄英彪杨文国)

重点信访村变成无访村

“村里班子换了,新班子干劲也足了。”“现在有什么困难向村里反映,都有人来办,再也不用到处乱跑了。”“村里有钱了,2019年底结余20多万元,这两年办了不少实事。”……2019年12月,江苏淮安盱眙县在桂五镇东园村组织开展群众参与评议巡察整改成效会议,现场群众代表你一言我一语,争相讲述巡察整改以来的新变化。

然而巡察之初,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我要反映村干部危房改造优亲厚友。”“去年粮食直补的钱一直没有发下来。”“水位田确权问题一直拖着不给答复。”……进驻没几天,县委巡察组挂在村口的信访举报箱就塞满了举报信。进驻该村一周,累计来信来电来访70人(件)次。

“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群众频繁赴省进京越级访,集体经济收入几乎为零……东园村是个典型的干部散、班子软、矛盾多、根子穷的村。”盱眙县委巡察组组长李从前提起东园村巡察前的情况,记忆犹新。

2017年初,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因骗取国家粮食直补、套取危房改造资金被“一锅端”,其他村干部也无心干事,群众戏称“只做自家事、不管公家差”。东园村发展陷入恶性循环,2017年上访24批次,其中到省纪委信访举报2批次,成了远近闻名的信访重点村。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看到这样的软、散班子,县委巡察组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下发督办通知书,推动桂五镇党委加强东园村班子建设。两周后,镇里下派一名副科级干部任村第一书记,同步调整了2名村“两委”班子成员。

“东园村信访问题突出,跟党支部软弱涣散、村‘两委’战斗力不强有直接关系,同时一半以上的信访件反映水位田确权问题,我们在走访中要重点关注。”县委巡察组副组长江立辉在信访处置分析会上讲到。

东园村与龙泉湖接壤,不少村民是70年代的库区移民。针对村民反映集中的龙泉湖水位田确权问题,县委巡察组及时向县职能部门了解政策,和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群众工作。

化解水位田信访矛盾,一方面要讲明政策,公正执行;另一方面要妥善解决失地村民的后顾之忧。调整后的东园村“两委”班子,积极推进3000亩稻虾共生和食用菌项目,吸纳不符合确权条件村民投资入股,每亩年均增收1000多元,村集体经济收入从2017年的2000多元增长至2019年底的20多万元。

“巡察前村干部的话是喊不到底的,因为群众不信任,现在看到村里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做事,大家的看法都在改变。”村民张明由衷感慨。

2018年以来,东园村没有一名群众越级上访,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无访村。这一变化,生动体现了在巡察整改中,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带来的初步成效。

为确保巡察整改落地见效,淮安市探索建立整改质效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整改公开述职、接受群众评议活动。近期,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对村(社区)巡察整改质效提升专项行动。盱眙县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对巡察发现的软弱涣散党组织挂牌督查,推动包括东园村党支部在内的14个软弱涣散党组织“强”起来,实现了全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动态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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