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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 结合共同富裕谈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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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 结合共同富裕谈心得体会(九篇)
2023-01-05 03:46:50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一

女方: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系男方__________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贷款的夫妻共有财产房屋的贷款共同偿还: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贷款说明

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丘地号为:_________________权字第号)首付款_________元,贷款_________元,贷款年限_________年,贷款_________银行_________银行。房屋系夫妻两人共同贷款购置,所有的贷款均有夫妻两人共同偿还。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二

男方: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市区人民政府登记结。

婚后未生育子女。

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财产处理:

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其他财产:

__________归女方所有;

__________归男方所有。

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并无争议。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债务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

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女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女方对外无共同债务,男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男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男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女方自愿支付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用于男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此部分款项女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女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男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__________万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那作他用。

如男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男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女方: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三

1.本遗嘱一式    份,一份交        ,一份交        。

2.我二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我二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我二人自愿作出,系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二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我二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立遗嘱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范本二:

夫妻共同遗嘱

立遗嘱人: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立遗嘱人: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及死后事宜作以下安排:

1.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位于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房产证号:        ;下称该房产)在夫妻均去世时,由        (身份证号:        )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该房产属于先去世一方的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再由        (身份证号:        )继承该房产(或剩余份额)。

2.夫妻共有存款    元,其中    元由        (身份证号:        )继承,    元由        继承(身份证号:        );

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先去世一方的存款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按上款执行。

3.夫妻双方生前可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变更或解除本遗嘱;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在本人财产份额范围内进行处分,另一方无权干涉:若一方死后,后去世一方可在其财产份额范围内变更、解除本遗嘱,超出其财产份额的为无权处分。

4.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继承及受赠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可另立遗嘱处分。

5.继承人应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并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死后事宜。

6.上述财产属于我们二人的合法共同财产,上述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其他人不得有异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夫妻双方协商增补。

7.本遗嘱一式    份,一份交        ,一份交        。

立遗嘱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立遗嘱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有关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______委托乙方施工。为将乙方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纳入正常管理渠道,确保本合同工程的各项技术质量指标满足业主要求,质量最终目标为国家合格工程。

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质量责任:

1、乙方的现场项目经理是质量管理责任人。乙方必须精心组织、精细施工,确保所承担的本合同工程的质量等级。

2、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施工现场必须配有足够的施工技术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3、乙方施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图纸及甲方的交底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甲方、监理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与督促,对甲方、监理所提出的有关质量技术问题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5、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按甲方、监理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资料记录,如自检、交接检、专检、养护记录等,记录应符合甲方、监理要求。

6、乙方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试验、计量等方面要求,不得擅自变更。

7、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图纸及甲方的交底有不详之处,有权提请甲方作详细说明。

8、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测量标高、放线以及对工程施工方案等认为有不妥之处,有权提请甲方重新布置。

9、乙方必须承担工程保修期间的保修义务。乙方要努力提高职工质量意识和技术业务水平。

(二)、甲方质量责任:

1、甲方现场质量控制管理机构为_____________。

2、甲方必须于各工序开工前,及时组织对乙方就关于规范、验收标准、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方案等做详细交底。

3、甲方在施工期间应通知乙方参加各种质量例会,并及时向乙方传达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明确考核准则。

4、 甲方在施工期间,委托监理对乙方实施质量监督和检查,签发质量检查整改通知单,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以及有权按照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5、 甲方在施工期间,当发现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质量问题或事故隐患时,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或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甲方的材料浪费等返工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将其清退。

6、 甲方有权考评乙方在工程保修期间的服务质量。

(三)、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

1、 开工时乙方须向甲方项目经理部书面报告其质量员,并接受甲方管理。

2、 乙方的现场代表及质量员在甲方相关人员的直接指导下,开展施工现场的质量检 查与督促工作,杜绝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

3、 乙方应具备相应的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并根据现行规范、验收标准、设计图纸及 甲方提出的施工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层层交底,直至具体操作人员。

4、 为确保施工期间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真正将“谁施工,谁负责质量; 谁操作,谁保证质量”落到实处,在乙方履约期间,若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相应的要求,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扣除合同价款 __________,直至赔偿甲方损失,清除出场。

5、 合同条款中有关的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分管部门根据工作保修期间保修情况进行 核发。

(四)、质量宣传教育:

1、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质量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质量例会,教育职工按规程操作。

2、乙方必须教育职工自觉接受甲方、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查及并自觉进行整改。

(五)、其它事宜:

1、甲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第一次未按设计图纸及规范施工的罚款_____元,第二次加倍罚款,并责令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及规范整改到位、承担相应责任。

2、材料、设备进场必须报监理验收,主要材料必须在监理见证下取样送检。发现材料、设备进场未报监理验收合格开始使用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_______元。

3、每道工序必须在总包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发现一次未报监理验收合格开始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____元。

4、本协议中,所涉及的甲方或业主制定的相关规定、发布的相关文件等之内容,甲方已向乙方做出了全面的告知,乙方已充分了解并予以了认可,并同意将其作为本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遵照执行。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违约。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壹份,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与承包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此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包单位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有关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五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__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

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

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

丁方: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委托_________代行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

第十条 合同各方应保证其出资或提供的设备为企业或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存在任何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上的权利瑕疵,对_________的投资不存在任何障碍。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各方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各方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缴纳出资并经工商登记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各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如合同一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侵害了合同他方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失的,合同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承担。

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应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返还合同各方已缴纳的全部出资,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或合同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同方各持_________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有关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六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金属交易所

中国·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按上海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 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 交货:

(1)交货方式: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管道输送 离船过验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账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账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账户。

1.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及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标准合约

2.01 商品名称:汽油(gasoline)

定义:原油经直馏或直馏与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馏分的混合物,加有适当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制成的,用于点火式发动机的液体燃料。

2.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20__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2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2.03 交货:

(1)交货方式: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铁路装车 d.管道输送卖方将汽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约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账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账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2.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账户。

2.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附:汽油质量指标(gb489-86)

┌──────────────────┬──┬────────────┐

││质量││

│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

│├──┤│

││70号││

├──────────────────┼──┼────────────┤

│马达法辛烷值(mon)不小于 │ 70 │ gb503│

├──────────────────┼──┼────────────┤

│四乙基铅含量g/kg不大于│1.0 │ gb377│

├──────────────────┼──┼────────────┤

│馏程: │││

│ 10%馏出温度,℃不高于│ 79 ││

│ 50%馏出温度,℃不高于│145 ││

│ 90%馏出温度,℃不高于│195 │ gb255│

│ 干点, ℃不大于│205 ││

│ 残留量,%不大于│1.5 ││

│残留量及损失% 不大于│4.5 ││

├──────────────────┼──┼────────────┤

│饱和蒸汽压 kpa(1) │││

│从9月1日至2月29日 不大于│ 80 │ gb257│

│从3月1日至8月31日 不大于 │ 67 ││

├──────────────────┼──┼────────────┤

│实际胶质mg/100ml不大于│5 │ gb509│

├──────────────────┼──┼────────────┤

│诱导期min不小于 │480 │ bg256│

├──────────────────┼──┼────────────┤

│硫含量%不大于 │0.15│ gb380│

├──────────────────┼──┼────────────┤

│腐蚀(铜片 50℃3hr)│合格│ gb378│

├──────────────────┼──┼────────────┤

│水溶性酸或碱│ 无 │ bg259│

├──────────────────┼──┼────────────┤

│酸度mgkoh/100ml不大于 │3 │ gb258及注│

│││ (2)│

├──────────────────┼──┼────────────┤

│机械杂质及水分│ 无 │ 注(3)│

└──────────────--------┴--─┴────────────┘

注:(1)1kpa=7.5mmhg。

(2)加铅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测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测定。

上海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

│ 买入方(全称) │ 卖出方(全称) │

├────┬───┬────┬───┴──┬───┬────┬────┤

│││ 数量 │ 价格 │ 金额 │││

│品名规格│生产厂││││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 (吨) │ (元/吨)│ (元) │││

├────┼───┼────┼──────┼───┼────┼────┤

││││││││

└────┴───┴────┴──────┴───┴────┴────┘

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 买入方单位 卖出方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 本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 ││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国税函发〔1990〕1573号文│

──────────────── │ 暂免征收印花税 │

└─────────────────────────────┘

───┬───┬───┬───┬─────┬───────┬──────

产地│ 品 名│ 等 级│生产期│ 数量(吨) │ 价格(元/吨)│金额(元)

───┼───┼───┼───┼─────┼───────┼──────

││││ 0│ 0│ 0

││││││

1.发证: 发货单位;

2.到站 收货单位:

3.交货时间:19 年 月→19 年 月

4.运输方式:

5.质量验收:

6.外装议定:

7.费用负担:

8.结算方式:

9.保证金: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

买方交: 0.00元

卖方交: 0.00元

10.手续费: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手续费。

买方交: 0.00元

卖方交: 0.00元

11.附则:①合同经市场确认后生效。如有异议,需经双方协商并经市场同意方能修改有关条文。

②合同有效期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合同。否则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③如因铁路运输计划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货,剩余部分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62号《粮油调运管理规则》、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实施细则执行及商务处理规定执行。

⑤买卖双方依据本市场有关规定,允许合同转让。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场三份。

⑦本合同的发站、到站、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诸内容较多时,可另立附件说明。

──────────────────┬─────────────────

买 方 │ 卖 方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

───────┼──┬────┬──┼──────┼──┬────┬──

电话号码││ 电挂 ││ 电话号码 ││ 电挂 │

───────┼──┼────┼──┼──────┼──┼────┼──

传真号码││ 邮码 ││ 传真号码 ││ 邮码 │

───────┴──┴────┴──┴──────┴──┴────┴──

买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 市场监证人: 签名(盖章)

卖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 合同确认(盖章)

交易主持人:____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有关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和深圳xx公司本着共同发起"",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

基金单位指代表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xx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xx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或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章程指《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1.x名称:。

2.发行规模: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存续期: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上述资产(以下统称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x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x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x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x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x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x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x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x单位的受益人在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x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x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资本的较大增值。

2.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x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x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x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资产总额来计算。

4.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x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资产中支付。

7.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核数师应为在中国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x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x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x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x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x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x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x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结业和清盘

1.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时,经主管机关批准,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提前结业的建议。

4.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清算小组,经理人在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x单位停止转让。

5.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所有资产;

(2)清理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资产;

(3)设立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x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存续期内,享有时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x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x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有关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八

按照《关于全区教育系统认真开好和加强民族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的工作方案》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语教学改革的重要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重要讲话、法律法规。会前,与3位党员教师谈心谈话,虚心接受意见建议,并对照所学内容逐条进行检视、找差距,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查摆自身存在的不足,深刻反思剖析根源,制定了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刻反思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等方面的问题。

1.对关于民族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学习不够,心存侥幸意识。认为只要跟着党支部、党小组学习就已足够,没有将加强自我学习提高政治觉悟放在完善自我的高度,没有系统地学习关于民族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导致自己理论水平不够高。

2.理论学习存在学用两张皮、落实空对空的现象。平时工作生活中没有主动挤出时间来学习,对民族理论知识一知半解。认为民族政策、语言文字法规能满足于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就行,没有完全做到学懂弄通做实,具体工作上存在明显差距。

3.依然认为生活在祖国的这个边疆小镇,与新疆和西藏的情况大不同,认为暴恐和反对民族团结极端思想在我们这个边疆地方没有生存土壤,在思想上有所放松的现象,对形势盲目乐观,忧患意识缺乏,思想意识松懈。

(二)深刻反思对党中央关于推进双语教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等方面的问题。

1.从事教育工作24年了,虽然仍保持着初心,但由于近些年从事行政工作多一些,所以深入教学一线的时间不多,导致对教学改革认识存在片面性,尤其今年党中央关于推进双语教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更是只浮于表面的文件学习,没有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贯彻。

2.在学校由于分管党建和德育工作,所以对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以及做好民族工作大局的高度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尤其对于工作中设计民族因素的工作,只是单纯的按部就班以学习来代替,系统思考筹划、创新都没有。

3.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大,不够坚定。工作中缺乏责任感、紧迫感,平时的工作上级如何要求就如何落实,从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主观上降低了工作要求,存在太多工作上的敷衍意识。

(三)深刻反思对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做好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1.在推进国家统编教材使用工作中,坚决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但是因为深入一线教学时间有限,所以落实时只浮于表面的文件学习,实践中贯彻落实还有些差距。

2.工作中,也经常性的学习《宪法》,了解宪法规定的义务,也明白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民族团结,更是懂得做好民族地区工作的长久之策和固本之举的信念,但是在工作中具体落实时还是缺少着力点,没有认真思考过工作中该怎样整合民族团结的各项内容,只是为了完成民族性工作而完成落实,缺少政治、全局、战略的高度。

3.每天享受着和平时代的安逸生活,从未深层次的想过身边仍存在着狭隘民族主义思想、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以及既得利益群体的抵触情绪的现象。对媒体中报道的国际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人权”等旗号对我国进行的西化、分化活动,向来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未有加强民族团结,才能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的政治觉悟。更是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总是认为做好份内事,上好自己的课就可以了,从未把立足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这个重大政治当做责任去推动。

(四)深刻反思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原创性重大论断贯彻落实等方面的问题。

1.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干部,我对思想政治修养的自觉性不够,我对学习存在“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我没有严格的学习计划和约束自己学习的制度,只能说有求知欲望,但缺乏持之以恒的自觉性、观念和方法。

2.对待民族工作还存在一些偏差和不足,工作中虽不存在强化民族的差异性,但却忽视和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育情况。尤其今年我区开展了创建民族示范区的活动,多数的时候我只是去开开会,回到学校照本宣科的落实,部署多,跟踪少,检查更是没有,甚至有时候遇到困难有逃避思想。

(五)深刻反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问题。

1.工作已10年时间了,虽然一直分管党建工作,但真正与教师们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并不多,工作中还存在自我批评多、互相批评帮助少,批评与自我批评意识还不到位,导致日产工作被动,达不到思行统一,沟通、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推动工作主要依靠开会发文件,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情况,很多时间耗费在文件会议事务上,扑下身子抓落实的精力不足,不能够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工作推动落实劲头不足。

3.政治站位不高,“四个意识”树的不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式方法单一,没有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尤其在做好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工作上推进力度不够。实际工作中,理论指导实际作用发挥不充分,没有很好地从学习中总结提炼,对在工作中产生的新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

(六)深刻反思作风顽疾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问题。

1.贯彻落实的坚持性不够。一方面表现在注重抓“热点”“重点”工作,上级要求现在抓的、必须完成的和出现了问题便强调一阵子,忽略和淡化了其它工作;二是表现在同一项工作,往往开始干劲足,方案好,但过程督查、指导和总结不够,效果打了折扣。

2.工作中有时存在打不开情面的情况。很多时候把人际关系看得较重,对教师教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指出,帮助和督促教师改正,部分教师教学业务水平提高不大。

3.工作常常疲于应付各种事物或突击性任务,真正深入教师中了解教师、了解学生、了解家长很不够,精细化管理和制度管理还不到位。

4.高标准的意识还不强。虽然自己对待工作是认真负责的,但在工作任务繁重、头绪多的情况下,有时有满足于过得去、还行的现象。

1.理想信念有所松懈。虽然理想信念是坚定的,但在民族工作中出现上述问题,说明在理想信念方面抓得不够紧、学得不够深,还存在薄弱环节。在思想上有懈怠感,面对新思想、新要求、新理念,存在缓一缓、歇一歇的想法,没有第一时间补足精神之“钙”。

2.工作中简单地认为坚定理想信念就是落实好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放松了自我教育、自我提升。

3.宗旨意识有所弱化。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博大为民情怀,在与为群众办实事上还存在一定差距。没有时时刻刻把教师的利益放在首位,把教师的疾苦放在心上,对教师的情况了解掌握的不够充分,对教师的诉求回应得还不是很及时。

4.担当精神有所减退。在民族工作中虽然能率先垂范,切实做到干在先、走在前、作表率。但有的事后大局意识不够强,认为把份内工作做好就尽到了责任,往往考虑自己分管工作多一些,支持分管以外工作少一些。

5.对加强和改进民族团结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够强,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过于谨慎小心,有时就算有一些新思路、新想法,也没有大胆的去尝试。自我加压不足,缺乏紧迫感和恐慌感,攻坚克难的劲头有所减弱。

6.大局意识不深化,在统筹兼顾上有差距。在推进民族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虽然体现在表象上,但实质却透视出大局意识不够强。满足于上级安排什么就干什么,没有时刻提醒自己,在应对民族工作时既要站在全局角度去谋划统筹,又要充分结合实际去贯彻落实,没有把推进民族工作考虑得再全面细致一些,做得再周密稳妥一些。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对照中央精神查找自己在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提高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和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综合素质。

2.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政治担当,主动扛起政治责任。积极开展推行国家统编教材使用工作,不讲条件、不搞变通、不做选择、不打折扣,从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严格落实。准确把握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深刻内涵,培养和增强自己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意识,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稳定。

3.严以律己,增强服务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识。继续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尽心竭力为师生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要为每一个学生、教师和家长服务好,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激发他们工作的原动力。

4.克服倦怠感,增强责任使命意识。今后我会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而且在管理中,注重深入调查,不急于求成,以高标准,认真的态度,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为学校进一步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

有关共同富裕结合医学心得体会报告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钟祥市人民政府20__年11月16日印发的第8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甲方拟将郢中镇东街2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出售后用于企业改制。属乙方所有的462.2㎡房屋所有权及284.24㎡土地使用权位于甲方(郢中镇东街28号)院内,与甲方房、地毗连。为了解决甲方房、地的规则整体和乙方道路通行问题,经市轻工纺织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组织双方协商,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临东街的四层砖混房屋由西往东的二间四层房屋及附属土地(7.3米宽、10.73米深,土地面积约75㎡,房屋面积约300㎡)与乙方的73.2㎡房屋(土地面积73.44㎡)互换(置换后的房地四至详见附图,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二、乙方将二层砖混房屋由南往北的二间二层房屋及附属土地(7米宽、6.8米深,房屋面积约94.78㎡、土地面积约47.39㎡)和甲方原所欠乙方的房屋租金7.7万元,置换甲方从北往南进去的1.5米宽通道的土地使用权(置换后的房地四至详见附图,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三、产权置换后,乙方的房屋面积约为611㎡,其中乙方原有房屋产权462.2㎡,甲方置换给乙方的房屋面积约为300㎡,乙方置换给甲方房屋约为168㎡。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钟国用(20__)第245号、246号二宗土地使用证及钟房权证郢中甲字第20__—072号房屋所有权交给甲方,甲方负责将置换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置换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本协议开始生效。

六、置换后双方房屋现状及土地四至详见附图,附图与本协议合并使用,共同具有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鉴证方(公章):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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