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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 法官先进事迹的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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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 法官先进事迹的心得体会(九篇)
2023-01-05 11:28:04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

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xx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出路不便”。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原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告浇筑巷道的说法。20xx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筑水泥路道。案涉巷道系集体公巷,其土地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建设路道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交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由相关有路道建设质证的建设公司来承包建设,而不是原告想浇筑就浇筑,想建设就建设,原告根本不能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设,甚至可能影响并侵害到被告的物权。另外,根据20xx年6月13日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予被告的批示及出具“关于我村公共巷道建设有关情况说明”,原告没有取得修路权利,也无权剥夺被告的修路资格,原告目前也不具备修路的条件,同时也没有征得同排及前排有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故无权修筑案涉水泥巷道,即使要修该巷道按照村委会规定也应当由被告浇筑道路。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不应当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在原告上不准水泥路浇筑的妨碍,保障原告出路畅通”。事实上,原告没有实际开始浇筑,没有堵塞巷道,阻止原告通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7至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本案应当为相邻关系纠纷,被告没有影响被告相邻通行,故不存在排除妨害的说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对于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答辩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做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_____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对于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申诉人(原审被告):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

现在xx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xx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以应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xx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对于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_____________)民初号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____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对于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答辩人:李某

被答辩人:阮某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出租人)签订房租租赁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8日到20xx年4月17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年租金的'付款时间,此外因为出租人存在以下过错,故答辩人没有缴纳20xx年-20xx年4月17日的租金,答辩人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本质上也属于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一种行为。1、合同约定用途是开办敬老院,出租人承诺提供手续一切证照,但是因出租人证件不齐,建筑设计有缺陷,无法办理消防手续,导致民政部门长期不办理开业登记,甚至取缔答辩人的敬老院,故答辩人无法按照合同目的利用承租的房屋,因出租方履行义务有违约过错,答辩人只有延期支付租金,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2、出租方承诺产生债务纠纷由其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事后得知,出租人负债严重,该房于20xx年6月29日被法院进行拍卖公告,随时有转手可能。出租人明显出现了《合同法》68条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故答辩人有权中止并延期支付租金。

答辩人认为,合同产生逾期付款责任不在答辩人。为了早日办理消防手续,答辩人投入了五十余万资金进行改建。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明知该房屋证照不齐无法办理有关手续,而又(下转反面)故意隐瞒不具备消防审批条件的事实,这一行为属于欺诈。这种情形下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属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约定的租金应作变更。

由于答辩人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购置家具、设备打算长期进行敬老院经营,这种情况下虽然出租方存在隐瞒的事实,但是解除合同将使答辩人损失更为巨大,为了履行合同,答辩人现已通过积极努力办理相关证照,力争近期开展合法经营。故,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此致

答辩人:

20xx-7-14

对于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晟泽

20x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份。

对于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上诉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对于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报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对于民事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及收获九

答辩人:王某,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系巴林右旗某局职工。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常某等121名牧民诉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某嘎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终字第344号判决,提出再审,答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某嘎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所谓无效的主张没有证据与法律的支持。

从承包程序上讲,答辩人的承包行为经过当时村民超过三分之二(共计180多户,已签字124户)同意,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民主议事规则,且得到苏木政府鉴证(法律意义上的批准),完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法》48条,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该承包行为不存在法律要件上的瑕疵,申请人所谓主体不适格的说法,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无视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说法。

申请人对承包荒沙荒滩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现在又想以证据虚假为由推翻,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答辩人承包土地当时因为由村民对治理荒滩作了概括的意思表示(124户同意治理荒沙荒滩的签名),且有苏木政府对承包荒滩的招商广告,并且承包事宜的办理都在同一时段,因此没有做到每份合同都要求村民签字,这也符合常理,且有政府签章进行鉴证的保障,答辩人认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直接把全体村民的生产资料拱手送给外地人”的事实。村民同意答辩人等人治理的行为,就等于是放弃自行治理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能谈侵害其优先治理的承包权问题。

在承包程序上找不到更有利的支持的情况下,申请人又提出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提法,事实上又与他们前面的所谓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强制规定的村民议事规则相矛盾,又等于承认该承包合同是合法的(至少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但这一理由又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既然承包形式合法的,其目的是响应了政府治理荒沙荒滩、改良水土、改善环境的招商引资号召,有什么非法目的?村民平均所得1.5元(如申请人所计算)就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答辩人在村里一分不投入的情况下造林成型与村里2:8分配,所有投资风险由答辩人承担。申请人现在的说法毫不顾及历史事实,没有客观评估答辩人治理土地给村里带来的整体利益。申请人所述于法于理都相悖,经不起推敲,完全是不顾及历史事实、违背大多数民意及法律规定的自说自话、自相矛盾的主张,因此不应被法律支持。

二、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合法,并对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林权证也对这一承包行为进行了确认,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应受法律坚定的维护。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规定,即使违背民主议事程序越权发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即便在违背民主议事规则的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对土地进行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也是不轻易使一个承包合同归于无效的,因为这违背承包法及相关国家政策中有关稳定承包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更何况答辩人的承包行为没有证据显示违背了这一民主议事规则。在申请人诉讼后,答辩人等四名承包人对承包林木申请了鉴定,答辩人承包地块成活率已达到91%,林地已经成型,对水土、环境的改善作用基本显现,目前多数林木已经成材。申请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也证明,政府对答辩人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进行了确认,应受法律坚定地保护。申请人“百折不挠”地缠诉,其意就是要侵占答辩人治理成型的成果,坐享其成!如果这一无理要求被法院支持,政府的诚信、村民整体的对外形象(我至今不认为申请人的意志就代表整体村民的意志)都将受到毁灭性的破坏,社会中损人利已的不良风气就会肆意横行,其负面的示范作用将影响深远!申请人曲解法律,以无效作为前提,说明赤峰中级法院对这一法条的引用属“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这一规定体现最高院对于认定无效合同的审慎态度和稳妥精神,是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态度。离开了这一原则就是保护对他人物权的任意侵害行为,就是公然保护对他人财产的随意掠夺!

三、申请人提出对村民签名名单质疑,在之前的几次审理中并没有提出鉴定请求,按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人对村民的签名所提出的质疑,只是以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进行了抗辩,其一两个人的主张不足以支持申请的主张,因为村民的意思表示以多数人为准,极个别人代表不了多数村民的意思表示,且申请人没有对证据真实性提出鉴定,证人之间的证言互相矛盾,相互抵消其证明力,申请人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所谓赤峰中级法院(20xx)344号民事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等说法因不符合法律的常识,不足在法院判决中给予论证,答辩人在此稍事一谈,以息其呱噪。

其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申请人并没有就被告为什么不适格作出说明,是不适格发包还是不适格作被告?作为申请人自己都没有搞明白,法院怎么给你作出回答?申请人提出答辩人伪造证据,但其提供给法庭的抗辩理由不足以推翻答辩人这一证据的真实性;申请人提出答辩人实际多占用了集体的土地,真如其所述,申请人应以侵权之诉诉答辩人,要求归还,而不应在本案中解决,让法院在确认无效之诉中确认剩余土地归属问题(答辩人承包的地块四置清楚,没有争议),显然超出请求范围,法院没有回答也是正确的,申请人要求做出回答才是“非分”的!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文件精神无条件退回承包地的主张也是无理的。既然是政府文件,不应是本案无效之诉审理范围,法院不予作答也是应该的!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终字344号判决对证据的采信合理合法,认定事实的证据切实充分、答辩人的承包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恳请高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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