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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科学育儿知识心得体会实用 科学育儿经验分享(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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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科学育儿知识心得体会实用 科学育儿经验分享(5篇)
2023-01-05 12:25:20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依法科学育儿知识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加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石。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处于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政府各项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也发生在基层并需要街道办事处处理和化解。街道办事处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快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到我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整体战略的实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提升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潜力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观念,提升依法行政的潜力和水平,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保障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要把加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三)加快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进程是实现法制治区的重要措施。实施“法制治区”战略、建设法治是我区的一项长期任务和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好处深远,职责重大。加快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进程,全面提高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是进一步推动“法制治区”战略,促进我区实现办事规范便捷、执法公正高效、社会管理到位、环境和谐稳定的“法制先进城区”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切实把握加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职责在政府,重点在基层。我们要凝心聚力、抢抓机遇、锐意创新,全面推进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进程,构成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基层民主自治、公民知法守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法治环境。

加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施“文化立区、科教兴区、法制治区、民本建区”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法治建设纲要精神,构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基层依法行政的潜力和水平,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职责追究力度,推动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进程,为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行政行为。

1.决策机制科学化。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府100号),努力做到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凡是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都经过街道领导会办、风险评估论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力求使各项决策更加贴合实际、贴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公众意愿。确保街道凡是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均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在重大决策实施必须时间后对实施状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区政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职责人员的职责。

2.政务信息公开化。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主动扩大公开的范围,拓展公开形式,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街道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按规定主动或依申请公开街道信息,公开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完善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探索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评估,防止公开不当危害公共利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保密的事项外,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信息并为公众查阅信息带给便利条件,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3.委托执法规范化。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府法1号),区政府法制办要对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领域进行梳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同时,组织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街道办事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留存备案。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受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受委托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辖区内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4.制度建设精细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各项规章制度,以落实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为抓手,实现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办结制、过错职责追究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街道办事处依法礼貌服务的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1.规范依法行政状况报告。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每年区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拟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状况。区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做好推进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状况交流等工作,广泛宣传、适时推广各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树立先进典型。

2.完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区政府法制办要全面总结近几年依法行政考核的工作经验,组织有关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等,研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机制,确保考评工作全面、公正、准确,并有效运用考核成果。各街道办事处对区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中所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

3.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区政府法制办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贴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办结率均要到达100%,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严格行政行为职责追究。区政府法制办要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职责规定,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坚持把对具体行政行为、政务信息公开、群众意见推荐办理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按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

四、认真落实加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树立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第一意识、第一态度、第一职责,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街道办事处的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扎实开展工作。要从“重执法轻服务”向“在服务中体现执法”转变,实现服务和执法的有机统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周密部署。各街道办事处要周密安排,详细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街道依法行政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走过场。要将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之以恒的抓紧抓好。同时,大力培育、推广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和支持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并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三)广泛宣传。区政府法制办要注重搞好对外宣传,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状况、推广经验,推动整体工作进程。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运用大众媒体,同时在街道网页上设立专栏,及时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状况,构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关于依法科学育儿知识心得体会实用二

一、20__年的工作思路

20__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平安、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20__年的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着力推进法治建设

1. 结合重大节庆日、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化“法律八进”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实效。

2.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各镇、各部门单位的普法责任清单,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3. 落实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继续落实“一月一法一考”活动,推动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落实“五个一”,丰富活动载体和内容,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4. 加强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治宣传,紧紧围绕生态保护、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国家公共安全意识强化提升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干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法治素养和实践能力。

5. 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整合资源,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大院、法治创建单位,开展经常性法治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法治文化生活。总结和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典型带动的作用。

6. 加大新媒体普法力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工作中的运用,发挥新型媒体的作用,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式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二)优化法律服务环境,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7. 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依托12348法网,充分发挥三级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为群众提高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8. 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和范围。引导律师、公证员积极参与企业重组、融资贷款、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法律服务,为政府、企业化解矛盾和风险。加强律师、公证执业监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问责制度,促进窗口服务行业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落实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补贴经费,加强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入开展“一村一顾问”活动,助力精准扶贫,为群众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强化法治保障,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9. 牢固树立政治安全工作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依法做好特定利益群体工作,防范危害政治安全活动。加强司法行政正面宣传,强化网络舆论引导,形成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的强大合力。

10. 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工作,推进监狱和机构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

11.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细化工作任务。大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打造具有示范作用的调解组织。引导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建立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考核、奖惩和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案件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新

13.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律师党员工作,壮大律师党员队伍。积极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年底前党政机关普遍聘请法律顾问。

14. 推动公证改革发展。创新公证服务方式,精简公证办证手续,完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加强公证软硬件建设,提升公证窗口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公证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综合素质和办证服务水平。

15.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做好政务服务公开工作。

(五)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推进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16. 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精神,实现司法所机构单设、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人员充实、保障有力的建设目标。加强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效。

17.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落实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8. 加强特殊人群监管。推进工作执法规范化、工作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加强和规范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建设,落实“必接必送”和过渡性安置帮教补助经费政策,推进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继续推进“一中心四基地”建设,帮助刑释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运用好已建成的远程视频会见帮教系统,为狱所与家属和亲属见面提供近距离信息服务平台。人员监管到位,实现零漏管、零脱管。

19.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和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诚信档案,全面强化执业监督。

(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力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20.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干部“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对党绝对忠诚、政治品格合格的司法行政干部。

21.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落实支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扎实开展好“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成果,推进“两学一做”教育制度化、常态化。

22.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清正廉洁,营造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

关于依法科学育儿知识心得体会实用三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全力保障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普法领导组织机构,以积极创新的精神努力开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各科室、大队、中队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抓好任务分解,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指导、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以高度的责任心、有力的措施和扎实的工作推动各项普法任务的完成。

二、深入学习宣传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3、深入学习宣传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

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xx大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基本内涵、重大意义和主要任务,学习宣传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

4、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要求,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论述的精髓以及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出的重要指示。

三、深入扎实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5、突出重点、深化学教,努力提高全体城管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坚持例行会议学法制度。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违学习重点,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6、组织开展全体执法人员“月学季考”学法活动。结合队伍建设实际,继续组织全系统各部门开展“月学季考”,每月学法一次,每季度考试一次,使每位执法人员都能较准确的理解和熟练掌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面的法律法规。

7、组织专项考试。结合执法证件换证年审考试和新进人员资格考试,分期分批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确保人员顺利通过考试。

8、开展集中培训。半年开展一期全体城管执法系统执法人员集中培训,理论结合实践,在学中干、干中学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提高市民法制意识,深入开展普法宣传

9、做好基础性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对县领导督查检查城市管理工作活动报道,进一步浓厚城市管理工作舆论氛围。

10、利用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每年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法律宣传日开展法律宣传咨询主题活动。设置宣传台,制作宣传展板,印制宣传材料,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现场解答广大群众的疑难问题。

11、利用宣传媒介扩大舆论阵地。通过电视台及网站等媒体资源及时宣传城管工作动态及普法工作。我局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向市民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案程序,及时解决群众热点难点问题,为普法工作的开展起到推动作用。

12、利用执法宣传车向市民宣读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平时执法过程中利用执法巡逻车向市民宣读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升城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广大市民的城管法律意识为目标,认真开展惠民宣传服务活动,促进城管工作向社区延伸。结合“xx普法”、“法律六进”等活动,坚持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宣传城管法律法规。

五、认真做好依法治理各项工作

13、狠抓制度建设,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相关制度,实行执法职责明晰化,执法权限公开化,执法任务责任化,执法行为程序化,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便民的原则,通过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了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体系。

14、继续抓好城市市容环境的整治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坚持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注重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

15、继续加强热点难点问题的整治。着重加强占道经营、流动摊点整治;加强“两薄”(薄弱时段、薄弱环节)管理。

16、净化教学环境,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对校园周边店外店、流动摊点及占道经营加强整治,努力营造整洁、优美、有序、文明的校园周边环境。一是严格规范早点、小吃等流动摊点的经营范围和时间;二是规范出店经营、乱摆乱放等违法行为,严禁私拉乱挂、乱倒垃圾;三是针对学校上学、放学学生出入高峰时段,采取队员定点定岗的方式,及时做好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维护工作,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的出行顺畅。

17、创建文明城市,加大私搭乱建治理力度。开展私搭乱建行为的集中治理,坚决查处已建、在建的违法建筑,重点拆除一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违法建筑,促使其他违法搭建者自觉拆除违法建筑。

18、继续加强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把作风建设和文明执法作为政风建设的着力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19、认真做好法治信息报送工作。我局明确专职的信息员,负责每月的法制信息采写和报送工作。

关于依法科学育儿知识心得体会实用四

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14级电气一班的王龙龙,此次代表14级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演讲。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积极响应依法治国号召,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我做起".

今年10月,中国共产党xx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会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史上首次将全会主题落脚于"依法治国".这一主题表明今后的执政思想,也反映出党在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期的重大政策考量。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前车之鉴十年"文革"动荡不安,如何避免这种历史性悲剧,邓主席同志曾说:"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讲:"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万象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只有法治才能保障我们社会生活的顺利运行,只有法治才能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只有法治才能让中华民族在现代化的征程上拓展更加广阔的天空,让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振翅高飞!

新制度、新起点、新变革、新境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必须沿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现路径。在这一漫长而坎坷的路途中,学习法治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尤为重要。当法治成为一种信仰,法治的观念深深地驻扎于每个人的心中,这个古老民族的复兴指日可待,这个伟大国家的崛起触手可及!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进步,一个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代又一代人不停的、反反复复的思考,民族复兴伟大理想的实现也需要全体公民的不懈努力。作为青少年,我们也应当深刻认识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一部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应该从自身开始,有法必依,做任何事情,一定要在党纪国法允许的范围内;坚决支持依法治国方略,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早日实现民族复兴贡献一己之力!

愿天下太平,国家安泰,百姓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书生意气,零星薄愿,拳拳之心,日月共鉴!

关于依法科学育儿知识心得体会实用五

依法执教,违法案例  

案例1 一学生因教师罚抄作业自缢身亡案

案情简介:

新疆某市附小六年级小学生徐某,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徐某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平。某日上午早读课上,徐某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派徐某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让徐父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徐某父母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徐某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徐某的脖子。徐某父母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事发后,引起该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

分析:

在本案中,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徐某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班主任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作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作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对班主任应当如何处罚呢?在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了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应由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他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因为尽管他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案例3 班主任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案情简介:

某高中高二年级学生于1996年5月份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了高二(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得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学生王某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赵老师不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得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老师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老师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后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三天站在赵老师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教室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生诊断,确诊她患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

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勇,男,1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宏伟。    原告赵勇之父。

被告:第一小学。        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757.68元。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钟强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赵勇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钟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于2007年5月16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60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分析: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理由是:第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某市第一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钟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钟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赵勇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第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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