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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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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精选10篇)
2023-11-12 20:47:32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所得到的经验和感悟。写心得体会时,我们需要注重逻辑和条理,确保观点清晰明确。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这些心得体会范文,结构合理,语言通顺,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农村土地纠纷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而调解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有效途径。在我曾经参与的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案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调解在处理土地纠纷方面的作用与价值。下文将从我的实践经验出发,分享我对于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的体会与心得。

第二段:情境描绘。

作为一名乡村工作队员,我曾参与过一起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当时,两家农民围绕一块土地产生了矛盾,甚至闹到了法院。在我的介入下,我们进行了一次调解,通过双方的积极配合与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不仅结束了长达两年的诉讼,还成功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第三段:调解经验。

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调解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性。首先,调解能在短时间内有效地解决问题,避免过长的诉讼周期。其次,通过与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调解能够让农民们更好地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想法,加深彼此之间的了解和谅解,从而缓解矛盾。最后,调解的结果不仅仅是个简单的胜利或失败,而是让双方都能够获益得到、都能够满意。

第四段:调解策略。

对于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我认为要采取以下策略:首先,要坦诚地面对问题,引导双方摆脱情绪干扰,理智地分析问题的本质,以求达成一个平衡的利益分配方案。其次,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最后,要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通过前期的调研和调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和纠纷的症结所在,以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寻求最大的共赢。

第五段: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是一项持久而重要的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和磨练技能,才能更好地解决各种棘手问题,赢得农民们的信任与支持。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工作,努力为当地农民们提供最好的服务。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突出,给农村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如何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是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我在工作和生活中,参与了一些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工作,有一些心得体会,特此分享如下。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共识。

目前,很多农村居民对土地管理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我们在调解过程中,首先要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涉及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需要强调,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具有不可分割的公益性,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土地的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平公正,保障权益。

在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权益的保护。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调查取证,慎重评估证据,公正裁决案件。为了让调解结果更加公正、公平,我们还需要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注重社会化调解,化解矛盾。

社会化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方式。通过社区干部、村干部和合法民间组织等,进行社会化调解,可以增强情感纽带,促进双方和解。在社会化调解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偏颇或不公的情况。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化调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性。

四、强化领导重视,提高效率。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问题,必须加强领导重视和组织领导。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各村(社区)要积极组建土地纠纷调解机构,建立政府-社会两个层面的调解网络,打造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双轨制工作体系。同时,还需要优化调解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五、促进和谐稳定,增强民族团结。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是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注重促进和谐稳定,增强民族团结。通过调解工作,让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矛盾,增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同时,还要通过广泛的舆论宣传和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

总之,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一项公益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坚持公平公正,注重社会化调解,强化领导重视和增强民族团结,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农村土地纠纷是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长期难题。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战略的实施,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凸显。这个问题不仅束缚着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影响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农村土地纠纷监管机制、完善调解机构、推动法律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因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部分地方的村庄爆发土地纠纷的主因是土地资源日趋稀缺,而一些村民为了争夺户口、分红等,不得不向外瞄准。第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转移过程,很容易引起纠纷。这时,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此外,当地政府也应该积极推广现代农业技术,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针对农村土地纠纷,可采用调解、诉讼和仲裁三种方式进行解决。调解是推动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但在很多情况下,调解一般只能解决一部分纠纷。其次是诉讼,一般适用于纠纷较为复杂。最后是仲裁,是指将争议交给由政府或其他依法管理的组织公正仲裁,要求双方遵守仲裁决议。各种解决方式各有优缺点,可因情况而异。

第四段:保障农村土地权益的政策建议。

政府要建立有效的调查和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通过加推农业技术和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使农民底层的经济状况得到提升,从而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另外,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方式规范农村土地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产权秩序。还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保证农民利益。

第五段:结语。

从长远来说,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是关系到中国农村发展与稳定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多方合作解决问题。同时,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土地政策宣传教育,让农民逐渐了解土地政策,避免产生冲突和纠纷。最终产生厚重的人性因素将会使涉及的各方坐在一起,互相倾听,寻找解决之道,实现和谐。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在中国农村地区,土地纠纷一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土地在农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资源,几乎是家庭的根基和生活的保障。土地纠纷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土地权属、耕种权、承包期限、土地用途等等。在处理土地纠纷时,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知相关程序,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地的民情民俗,理性解决纠纷。

第二段:了解土地纠纷的原因。

土地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土地权属的不清晰。在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的记录往往比较模糊,因为不同时间和地区的土地所有性质、权属形式都可能不同。例如,一块土地在清朝时归某个家族所有,但在新中国成立后这块土地可能就被承包给农民集体。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可能导致土地纠纷,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土地流转等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尊重每一位农民群众的利益,通过才能建立起经得起法律考验的问题解决方案。其次,我们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土地使用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因土地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同时,相关政策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和交易也需要得到足够的支持,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保护,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第四段:落实“责任人制度”加强纠纷调解。

目前,在我们解决土地纠纷时,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部对于农民群众的想法和诉求不够理解,而且部分农民群众也往往缺乏法律知识,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导致一些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责任人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加强农民群众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强化乡村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强相关干部在解决土地纠纷方面的综合能力,形成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段:总结。

处理土地纠纷的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和农民群众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我们需要充分理解和尊重每一位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解决方案,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政策法规,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加强纠纷的调解和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土地纠纷是当代中国社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经常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和争议。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有幸获邀旁听了一场土地纠纷的庭审,亲眼目睹了法庭上的一幕幕,深受震撼和触动。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和总结。

首先,土地纠纷的庭审过程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稳健和公正。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们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非常仔细和认真,力图找到真相,公平公正地判决。法律的力量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展示出来,给予人们信心和希望。

其次,土地纠纷旁听让我领悟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庭审现场,法官们通过梳理证据、询问当事人和出具调解意见书等方式,全面而细致地分析了案件的各个方面。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将复杂的土地纠纷案件变得清晰可辨,从而为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既是统治者,又是保护者,通过法律的制约和引导,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三,在土地纠纷旁听中,我注意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维护等等。庭审中,经常有卖地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卖地者认为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用,开发商则认为土地使用权证明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机制尚待完善,需要有相关法律明确权益和义务。此外,庭审中的一些案例也揭示了农民工权益的维护问题,一些农民工为了追求更好的收入,短期内放弃了土地使用权,导致后续无法获得合法赔偿。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此外,在土地纠纷旁听中还见证了法官们的辛勤付出和良好素质。庭审现场,法官们仔细聆听当事人陈述,并做出公正的判断。他们以平和的语气予以回应和询问,保持了庭审的秩序和公正。同时,庭审过程中,法官们的责任感和威严也显露无疑,他们始终坚守自己的职责,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最后,土地纠纷旁听让我对司法体系产生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尽管我所见只是冰山一角,但通过这次旁听我深刻认识到司法体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司法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需要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和完善。法官们需要具备广博的知识和良好的素质,同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只有在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实施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合理的司法保障。

总结起来,土地纠纷旁听给予了我很多启示和冲击。通过这次旁听,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看到了诸多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尽管司法体系有待完善,但也不能否认它在土地纠纷解决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加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相信中国的土地纠纷问题将会逐渐得到解决和改善。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土地纠纷的旁听。这次旁听让我得到了宝贵的实践机会,深入了解了土地纠纷的实际情况,并对我今后的学习和职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下面我将结合这次旁听的经历,总结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土地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挑战。

土地纠纷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常常伴随着大量的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在旁听中,我了解到土地纠纷的实际情况远比我想象的更为复杂。在法庭上,各方争执不休,双方律师的辩论激烈而细致。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常常需要时间很长,而且有时法官的判决很难令各方满意。这给了我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自己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和分析能力。

第三段:对法庭程序和法官角色的观察。

在旁听中,我对法庭的程序和法官的角色有了更多的了解。我看到法官们认真审理案件,耐心倾听各方的陈述和证据,同时保证了庭审的公正和公平。他们也会提问、发表意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细节,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官的责任和重要性,也让我对自己今后可能从事的法官职业产生了更大的兴趣。

第四段:法律背景知识的应用和拓展。

在旁听中,我发现自己在法律背景知识的应用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有时候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本质。这给我敲响了警钟,让我意识到自己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我还了解到土地纠纷往往涉及到法律、经济、政策等多个领域,这要求我在学习法律的同时,也要拓宽知识面,增加对其他相关领域的了解。

第五段:对未来发展的思考和展望。

通过这次土地纠纷旁听,我对法律专业和法官职业产生了更浓厚的兴趣。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更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我也会注重广泛了解相关领域的知识,以便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全面地为社会服务。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努力,我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学专业人士,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

通过这次土地纠纷旁听,我深入了解了土地纠纷的实际情况,认识到了其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同时,我通过对法庭程序和法官角色的观察,对法官职业产生了更大的兴趣。通过发现自己在法律背景知识应用上的不足,我对今后的学习方向和改进方法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我相信,通过不断努力和学习,我一定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随着农村一系列改革的推进,土地问题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土地问题也常常导致纠纷,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参加了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农民的辛苦和艰辛,也学到了许多有关土地调解的经验,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与体会。

农村土地纠纷种类繁多,如土地流转、耕地转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等等。其中,耕地流转和承包土地合同是出现纠纷最多的两个方面。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纠纷不仅涉及乡村社会的利益平衡,还牵扯到现代化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因此,调解工作需要处理许多具体问题,并热心为农民服务。

农村土地纠纷的危害看似局限于经济利益争霸,实际上,它已经被深圳其他方面的影响所蔓延。大多数农民缺乏专业知识,不懂得保护土地资源,经常将土地非法转让或者承包。这严重影响到环境保护,破坏了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另外,由于土地纠纷的复杂性,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

第三段:调解的目的。

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例如通过法院、村委会、国土部门等部门进行调解。但是,这些部门的资源非常有限,并且他们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调解成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调解的目的并不只是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保障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段:调解的原则。

在调解的过程中,归根结底是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在调解中,不仅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监管,还要注重实际情况。必须遵循诚信、公正、公平原则,以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序转移或共享,并且应当依据土地征收纠纷性质特点,及时结合本地区的规范标准、准则制度来维护农民的利益。

第五段:对于土地纠纷的思考。

土地纠纷已经影响到了全国的农村地区,解决它的办法是多样且不易。因此,调解人员必须积极创新,常思善道,为农民真正寻求健康的解决方案。为此,有三个关键方面可以考虑:

第一,宣传意识。对于耕地自保等有关问题,应当做好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可以保护自己。

第二,扶持意识。应当加大对于农民的支持,引导他们进行创新,发展农业结构,尽快接轨现代农业生产模式。

第三,服务意识。调解是为了服务农民,因此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真心服务,通过公开透明、反复交流、实际操作等措施,建立起真正的“调解机制”。

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农村土地纠纷的复杂性,并且明白了调解工作对于农民的必要性。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真正地有效保障农民的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一、引言:

中国农村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发展了很多年,尽管如此,土地继续是农村社会的主要经济资源。正因如此,农村土地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调解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我的调解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这些经验能够帮助更多地方有效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二、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是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关键。

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必须保持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我们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感受和权利,坚决克制执着于自己的观点与立场。我们必须先听取当事人对纠纷的描述,然后了解事发过程和纠纷的具体情况。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引导他们一起协商解决纠纷,从而达成双方共同认可的调解协议。

三、平等和公正的态度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前提。

平等和公正的态度是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前提。在调解之前,我们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农村的弱者,确保他们参与决定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的声音,并根据调解规则和法律法规给出公正的判断和建议。

要成功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需要制定正确和灵活的策略。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策略:

首先,我们必须对具体的农村纠纷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然后利用呼吁和调解技巧为冲突双方创造调解的机会。

其次,我们需要协助当事人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有效进行调解,协助他们双方理解对方的观点,以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

最后,我们需要借助经验和法律法规规则,引导农村居民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从而建立有效的信息协调机制,避免和解决土地争端难题。

五、总结。

作为一名调解员,参与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可以学习到很多的经验和启示。在我的调解实践中,我意识到要成功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理解人性和成功的调解技巧是至关重要的。在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工作中,我们必须采取平等、公正和有策略的方式,引导冲突双方达成有效的协议,从而实现对关系的维护和调解,实现农村纠纷和民生保障的稳步有效发展。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近年来,土地纠纷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发展。为了了解和掌握其中的矛盾、矛盾背后的真相,我参加了一场土地纠纷庭审旁听,通过亲身经历,触摸到了司法领域的温度,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

首先,旁听庭审加深了我对土地纠纷案件的认识。庭审过程中,我看到了纷纷扰扰的一场场土地纠纷案件,在法庭上交锋,双方对簿公堂,将自己的不同观点和证据提供给法官评判。从这些案件中我明白,土地纠纷的产生往往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使用权的不清晰等问题有关。而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法律规范与社会公平正义需要被充分考虑和保障。这些案件让我更加认识到了土地纠纷的复杂性和争议性,也增强了我对土地管理的关注。

其次,旁听庭审让我对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庭审现场,我亲眼目睹了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的表演,看到了法律程序的展开和法官的判决理由。从整个庭审过程中我感觉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深刻领悟了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石和尺度。法官的审理也凸显了法律的灵活性,他们在正式无愧的同时也注重调解和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给了我启示和思考。

再次,旁听庭审加强了我对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在庭审现场,我感受到了法官严谨、细致的审理态度,见证了他们对每一起土地纠纷案件的细致研究和公正裁判。我从中了解到,法官的工作并不轻松,他们要对相关法律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要对各种土地纠纷案件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分辨能力。而在庭审中,法官们不仅要犀利审判,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以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工具,公正、公平地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旁听庭审还提醒我关注土地管理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旁听,我发现一些土地纠纷案件背后也反映出土地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问题。土地的确权、土地用途规划、土地流转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这给土地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我认为我们要在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同时,还需不断加强对土地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为土地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这次旁听土地纠纷庭审过程中,我不仅亲身感受到了司法实践的魅力,更深入了解了土地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通过这次经历,我将更加关注土地问题,关注土地管理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相信,只有法治的保障,土地纠纷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农村土地纠纷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四章开庭。

第三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决定变更的,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通知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请求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第四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组成前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中止仲裁。决定仲裁程序中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补正。补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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