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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 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怎么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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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 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怎么写(三篇)
2023-01-05 17:47:53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一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最新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四)“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

(二)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中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最新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这对我们做好新时期党内法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们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着力打基础、促规范,推动法规工作迈新步、开新局,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采取举措加以解决。

一、主要做法(一)以系统建设为基础,搭建体系完备、配合高效的工作架构。

始终把健全法规工作主阵地、工作网放在首要位置来抓,着力构建以市委法规室为支点,健全完备、衔接紧密、运转顺畅的工作体系。

一是建立机构人员配置合理、纵向横向联通的工作格局。

积极争取市委常委会、市编委的重视和支持,成立市委法规室,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同时,专门下发通知,对全市法规工作机构、人员等问题作出统一部署和要求,市直个党群机构和个县级党(工)委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全市党委办公室系统专兼职法规工作人员达到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是打造协同联动、相互配合的运行网络。

建立市委法规室与市委各部门法规工作机构、与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坚持沟通联系常态化、制度化,实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之间,及其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紧密衔接。充分发挥法规专家组的作用,在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定、备案审查、政策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互动成效明显。

(二)以制度建设为支撑,严守制定、报备和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我们坚持从制度建设入手,通过严格制度程序规范提高法规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是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制度。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发时的审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核、办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力求做到从严审批、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层层审定。

二是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制度。

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册》,就党内规范性文件报备原则、报备范围、报备期限、备案文本等进行规范,力求做到任务“零停留”、工作“零延误”。

xxxx年上报省委备案份文件,基本做到了不迟报、不漏报。

三是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就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步骤、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整改纠错等进行规范,力求做到全面审查、深入审查和及4时纠错、有效整改。

xxxx年各地各部门报备文件份,完成审查备案。

(三)以能力建设为保障,砺练出专业过硬的党内法规工作队伍。

在系统内大兴担责之风、调研之风、创业之风,在加强学习、党内生活、创新活动中提升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一是着力开展业务对标。

牢记业务工作标准,坚持“五审”制度(前置审批、初稿审核、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法规室再审核、市领导审签),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整体质量;围绕“三不”原则(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实现党内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目标;严把“四关”(政策关、程序关、文字关、格式关),备案审查坚持精益求精。

二是着力推进能力建设。

引导同志们广泛涉猎各领域知识,以政治素质建设为根本、以创新精神为重点、以勤学苦思为途径,化理论为方法,切实提高党性修养、思维层次和能力水平。

三是着力营造干事氛围。

严格工作考核,加强检查督办,经常性地对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进行考查评议,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党内法规工作,在系统内形成了创优创业的文化氛围。

二、存在问题(一)认识偏,党内法规工作氛围不浓厚。

一是将法规工作等同于务虚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党内内法规工作涉及党建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到党做决策、促发展、保民生的成败得失。

二是将法规工作等同于文件办理等具体工作,没有上升到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政治高度,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重要意义理解不透,把握不足。

三是将法规工作等同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缩小了法规工作的外延,对于规范性文件报备、备案审查及清理等工作知之甚少。

(二)职能弱,党内法规工作追责不到位。

一是历史原因造成法规工作基础薄弱,仅仅开展对文件内容和格式的审核,合法合规性审查不足,系统建设不充分,党委赋予的职能比较弱。

二是顶层设计先天不足造成法规工作机构权责不统一,级别不够,规格不高,无法独立开展统筹协调。

三是法规工作体系建设还不成熟,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评估、废改立工作运行链条不完备,尤其缺乏跟踪督办落实。

(三)管理散,党内法规工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领导党纪党规观念意识薄弱,制定政策往往难受约束,与党内法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要求相违背,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容易被打破。

二是法规工作机构上下联动不顺畅,一方面下级对上级沟通汇报的渠道窄、机会少,另一方面上级党委法规工作机构指导也不够。

三是法规工作系统缺乏可操作的综合考评办法,刚性约束不足,对各地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效果,致使他们开展法规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也不高。

四是法规工作可运用的硬性手段不多,各地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执行落实过程中配合度不高,法规室在落实的过程中没有主导权,沟通协调弱起来吃力,难以高位突破。

(四)底子薄,党内法规工作能力不适应。

一是法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对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背景要求高,业务要求与自身能力之间的矛盾突出。

二是办公室人事变动频繁,新进人员业务不熟,容易心态不稳,需要更长的培养学习过程。

三是法规工作业务量大,工作人员承担了大量文件制发审核工作,工作疲于应付,没有精力自我提升。

三、几点建议(一)提高对党内法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工作氛围。

党内法规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些领导在出台规范性文件时突破法规制约,过多地强调工作创新,没有把相关要求、程序、规范当做决策的重要遵循,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规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修改、制定、实施党内法规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特别是管理党内事务的最主要方式,其核心价值就是在实践基础上让制度先行,使党的领导更加规范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加强法规工作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清新形势,明确新定位,把握新标准,从治国理政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宣传党内法规工作,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建设,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领导,尽快形成一个更完整的责任体系。

打造这个体系,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基础。要争取将党内法规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畴。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特别是对文件报备、清理等进行协调处理。充实法规工作人才队伍,把招考、遴选或调剂的工作人员向法规工作机构倾斜,并有计划地加强培养,形成优质人才梯次搭配的局面。

打造这个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是重点。

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地各部门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进行考核惩奖。探索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在文件审查方面的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打造这个体系,加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是关键。

党内法规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发布只是走完了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督促落实、监督评估、纠错完善,这个工作做好了才能真正体现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法律权威。就此,要明确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分解,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三)提升党内法规业务水平,打造一个更加完善的业务工作平台。

建立学习培训机制,针对各级各部门对党内法规工作不熟悉的情况,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教育,促进党内法规工作开展。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采取区县派员上挂学习、召开座谈会、建立业务平台、通报备案情况等方式,提高区县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能力。

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工作权限,强化职能、赋予权威,比照政府系统的法制工作机构、市委督查工作机构提升市委法规室规格,将法规室主任明确为处级干部,增强其协助党委推进党的工作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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