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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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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大全15篇)
2023-11-20 04:24:16    小编:ZTFB

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完善自己。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自己的表现,多角度思考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小编整理了一些实用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达到中国银行业从业相关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三条资格证书分公共基础证书和专业证书。公共基础证书是银行业所有人员应具有的从业资格证明;专业证书是银行业相关专业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第四条资格证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六条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十条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

第十一条认证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证书管理数据库,进行证书公示和证书年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认证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是资格认证办公室组织的或认可的相关培训,年度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认证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六条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期,为全面掌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分)的信息,上海银监局出台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更名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

上海银监局长期关注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早在2015年,就领全国同行之先,建成并启用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迄今为止已收集各类不良信息2600多条。随后,又陆续推出银行员工离职声明工作、违规积分管理制度、“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问责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银行员工、基层网点负责人的管理及约束。目前上海银监局通过多方合作、建立机制、互通信息,已形成“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四合一的共管模式”,不断推动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努力净化金融从业环境。

《办法》明确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罚或处分、其他处罚等五类处罚信息,并将经济处理纳入其他处罚,提高处罚标准。《办法》还首次对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规定,即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5年。《办法》还对机构问责做出要求,即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其他处罚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不得以劝退代替相关处罚。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业人才队伍规模正迅速扩大,流动更加频繁。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库的完善,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和职业背景调查互助机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人员的信息支持,都将对加强银行从业人员有效管理,健全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产生积极作用;对形成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有序规范流动,逆向淘汰失信从业人员,促进更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履职形成正向推力。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为加强我行客户经理的日常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内控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水平,保证我行信贷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客户经理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管理

:1、咏颂建行服务理念、座右铭、经营理念;

2、点名考勤;

3、业务经营及内部管理等重大事项通告;

4、业务指导、工作安排等。

第二条 工作例会制度。公司业务部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各客户部及综合信息部应每星期召开一次业务讨论会,对一周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安排下周工作,以指导客户经理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信贷营销工作。

第三条 外出报告制度:客户经理外出走访客户或办理业务,事前必须主动向部主任讲明,并在《建设银行分行铁路支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外出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工作完成后应于当日17时返回公司业务部(除当日坐班经理外)撰写当日的走访记录和当日所办理的主要业务事项的工作日志。同时向部经理做详细工作报告。部经理要认真听取客户经理的工作汇报,对当日客户经理撰写的工作日志要仔细阅读,签署意见,并部署次日的工作。

客户走访记录的主要内容:

1、走访客户单位名称、被访人姓名、部门、职务;

2、走访客户的主要事由、目的,想要达到的结果;

3、走访结果。包括收集到的其他方面的信息;

4、下一步工作打算。

第四条 信息部工作人员在外出对帐、搜集数据资料等工作时,事前必须主动向部经理讲明。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业务部。对当日发生的各类信贷业务必须按要求做好详细的工作日志。

第五条 客户经理对每日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在业务处理结束后应当即通知综合信息人员做好当日系统账务处理,不得拖延或不报。

第六条 对已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在申报分行的同时,到信息部登记、(包括: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各类资金证明等)留档。

第七条 建立顺畅的业务操作程序,各客户经理对原有老客户或新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由客户经理持客户贷款卡号,前往信息部校验贷款卡的有效性后方能确定是否办理业务。

第八条 综合信息部的工作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信贷业务处理结果必须及时做好系统登录及台帐登记。按工作分工要求报送的各类定期报表、报告、分析以及临时分配的调查表、临时报告等等要按时保质完成。对内部各类考核表、必须在月末5个工作日内交各客户部门。

第九条 建立不良贷款预警制度和存款通报制度。综合信息人员应及时掌握全部信贷业务的总体情况和数据,对当日发生不良贷款的单位及数据及时通报公司业务部经理、各客户经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1、提前一个月向主管行长报送《到期贷款情况表》。

2、每旬向主管行长报送《企业存款完成情况表》。

3、每月终了前向主管行长、本部经理报送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率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客户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敬业爱岗,勇于开拓,对工作无敬业精神的、有客户投诉的、工作无大起色的、无业绩的客户经理,部主任要以谈话方式告诫,对告诫无效的要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劝其调离或待岗。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逐级负责制。 即:客户经理要对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负责,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要对公司部经理负责。客户经理负有部署、检查、管理、指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工作汇报制度。客户经理负责管理的客户,对客户的最新营销状况、财务动态、发展目标要及时向部主任反映。对客户在经营中出现的重大经营决策、法人代表变动、以及非正常因素的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应及时填写《信贷检查重大事故报告》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部业务部反映。

第十三条 各客户部的信贷业务由客户经理首先向部经理汇报,然后报公司业务部审贷会议;重点客户可由客户经理直接向主管行长汇报。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申报资料必须要作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语言流畅、逻辑合理。公司部经理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要严格把关、审核。在签署初步意见后按程序逐级审签上报。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不得随意向客户做出决策性的答复,应按工作程序上报讨论后,按照审贷会的决策意见向客户做出答复。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应在接受日的次日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部提出初步意见。对已具备条件经信贷讨论会同意推荐上报的业务,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上报资料的撰写及采集。对超时未完成的,提出警告,警告无效者给予一次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对办理完毕的信贷业务,应在业务办理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信贷资料移交综合人员,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无故拖延不交的,每发生一笔罚款50元。按照信贷业务管理的有规定,及时做好贷后检查、专题检查等贷后检查工作,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信息。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和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每迟到一次者处以50元的罚款;公司部经理在查岗时发现脱岗的处以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外出客户经理原则上应按预先预定的单位、事宜到预定的地点办理工作。若公司部经理在抽查时发现外出的客户经理,未按预订地点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和接到客户投诉的,首次发现者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并警示无效,按待岗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请假制度。客户经理有事请假必须提前报公司业务部经理批准,并且作好未完成工作续办事宜后方可离岗。无故离岗或不请假、或事后请假者,以旷工论处,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业务纪律,认真执行客户经理的“三做到,八不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一个团队,需要的团队管理技巧因素很多,比如团队领袖的思想谋略,团队成员的'心态激-情,团队整体的精、气、神等等,都在团队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在团队管理技巧中,团队是要有精神的!

建设一个团队,需要的团队管理技巧因素很多,比如团队领袖的思想谋略,团队成员的心态激-情,团队整体的精、气、神等等,都在团队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我认为,团队管理技巧中对员工精神世界的整合、有效利用对员工的精神激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贯穿于团队领袖的思想谋略,团队成员的心态激-情,团队整体的精、气、神等等的全过程。因为凡是成功的团队都应该是一个和-谐的团队,都应该以共同的价值趋向为基础,以深厚的情感氛围为纽带,以统一的战略目标为动力,才能够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引发无穷的执行力和战斗力。也就是说,在团队管理技巧中,团队是要有精神的!

那么,如何运用精神激励法的团队管理技巧有效的激励下属呢?下面我根据自己几年来的经验和思路进行简单分析。

一、团队管理技巧之关注下属的职业生涯:

1、点燃下属的激-情,多一份自信。

就拿营销来说,它本来就应该是一项充满激-情的事业,一个充满激-情的营销团队才是有活力的团队。因为有激-情,使一切都变为可能。那么作为上司,就有义务用自己的激-情点燃下属的激-情,建设朝气蓬勃、激-情昂扬的团队。只有点燃了下属的激-情,我们才能走过一段段艰苦的日子,冲破来自外部环境的一切阻力和障碍,迎来胜利的曙光。在团队管理技巧中,上司与下属的激-情是互为拉动、互为感染的,下属的激-情也使上司不敢懈怠,永葆青春。

营销过程就在于忍受许许多多,然后才能获得成功。所以,每天给自己多一些激-情,即使工作的过程有100个困难让我们沮丧,我们也应该有101个方法让自己自信。

2、为下属创造学习机会,创新性开展工作。

营销,还是一个充满挑战的行业,作为营销员要善于迎接挑战、敢于迎接挑战,必须要创新性地开展工作。而要实现创新性开展工作的目的,那就要求营销员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进步,用知识来武装自己、充实自己。

俗话说:“一花开放不是春,众花开放春满园”,上司在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为下属创造学习机会的责任,还要安排各种培训活动提高大家的整体素质。任何一个优秀的团队都是学习型团队,也只有学习型的团队才能不断积累持续发展的动力。作为一个营销团队,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太多,而作为梦想崭露头角的营销员,学习的渠道当然也很多,“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希望总在学习之后等着我们。

另外,在团队管理技巧中,上司要多当教练,少当裁判,带领大家一起进步,这是最明智上司的做法。

3、鼓励下属的自主思考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下属是有依赖性的,他们会把责任一层一层往上推,这种“孩子哭抱给娘”的不负责任的做法,势必导致团队执行力的下降。

那么,上司就应该鼓励下属的自主思考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一方面鼓励大家带着答案提问题,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路自己走。另一方面要正确对待和充分整合下属的建议和意见,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团队管理,以帮助下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主人翁意识,以提高大家的自主思考力和独立作战的能力。

同时,在团队管理技巧中上司要鼓励团队之间的“小诸葛会”,给大家畅所欲言的机会,提高大家的团队协作精神,督促大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4、根据个性调整工作岗位,做自己适合的工作。

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才是上司培养出来的,人人是人才。一块地不适合种麦子,可以试试种豆子;豆子种不好的话,可以种种瓜果;瓜果也长不好的话,可以种种花生,应该就能成功。因为一块地,总有一粒种子适合它,也终会有属于它的一片收成。

这就是说,下属到底能不能成为人才,上司的管理起决定作用。如果上司能够结合团队的实际情况,结合下属的个性,帮助下属在一个适合的岗位上实现自我价值,这样的团队管理技巧就能够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不过,晋升的机会是留有准备的人的,而下属如果在团队中确实找不到自己适合的岗位,那就离淘汰不远了。

5、上司的小题大做与大题小做,让下属走正确的路。

在工作中错误是难免的,但是,尽量减少错误是可能的。正确的团队管理技巧是,上司要想方设法让下属走正确的路,做正确的事。

在一个团队的日常管理中,下属犯一点小错,出点小问题,象说了一句错话,账薄上差几毛钱等,表面上看起来是小事,但完全有可能形成一种不良习惯。这时候,上司最好从细节抓起,不妨小题大做,以使大家随时警惕,防微杜渐;但如果一旦犯了大错,反而要大题小做,大家都要冷静下来,镇定下来,积极寻求弥补的办法,彼此帮助,克服困难。因为这个时候追究责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会贻误战机,错上加错。

每个下属都是一块“好钢”,上司的思路就是“模具”。在团队管理技巧thl***.http://中,上司帮助下属规划职业生涯,是对下属精神激励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下属都有自己的奋斗目标,上司的辅助功能就好象“交通规则”,纠正偏离的方向,改变错误的行为,以使下属能更快、更稳地实现自己的理想。

二、团队管理技巧之关注下属的精神需求和心路历程:

1、塑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幸福的家庭基本都是相同的,就是让家庭成员都有归属感和安全感,还要让家庭成员都有责任意识和付出精神,这几种因素应该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

那么,团队管理技巧中,这个“家庭”的上司就是家长,他以家长的心胸与魄力努力塑造家庭氛围,把大家的力量攥成一个“拳头”,准确有力地打出去,产生源源不尽的能量,以使大家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2、理解信任、支持鼓励,做下属坚强的后盾。

下属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上司能够做出正确决策是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所以,上司善待下属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想法和方案,这样会创造一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鼓励的积极向上的发展氛围。

上司担任这样三种角色:后盾、导航员和阶梯,使大家都能够获得稳定感和成就感,工作开展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就能够放开手脚,开拓进取,困难也就应该迎刃而解。这样的团队管理技巧,不但上司的威信提高了,团队的战斗力也得到了加强,业务开展自然水到渠成。

3、科***用表扬和批评,

有个调谐式短信这样评价“老板”和“经理”:“老板是老板着脸的人,经理是经常不讲理的人。”实际上上司的这种做法从长远来看是不可以的。上司善于运用表扬和批评,把表扬和批评变成一种“工具”,监督和促进下属的发展,对下属的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

严厉有时候是一种更深刻的爱,而批评也可能是最大的财富;如果一个没有培养价值的下属,上司是不愿意拿出时间和精力来批评他的。但有技巧的鼓励也是精神激励的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它必然会将作用放大很多倍。所以在团队管理技巧工作中,上司有必要表扬多于批评,鼓励重于谴责,重点培养大家的自觉思考力、自主工作力和自发执行力,让大家在接受批评和表扬的过程中不断成长。

4、爱要讲原则、有责任,制度就是一把尺子。

一个团队要想健康发展,稳步提高,必须要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那么上司的爱就应该讲原则,有责任。这种爱的基础就是制度,也就是大家都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上司对于下属,要做到支持但不娇惯,帮助但不纵容,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大家的行为。

团队中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主要是看对待矛盾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营销公司内部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上司与下属之间的矛盾、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矛盾、营销员与营销员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下属心里是不会平衡的,团队是不会和-谐的。

所以,制度也是上司运用团队管理技巧中精神激励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制度,下属都知道怎么做了,知道应该做什么了,有效制止员工的惰性,激发员工的积极性,结果自然事半功倍。

5、利用下属纪念日的机会增进感情。

每个人都有自己非常注重的纪念日,包括生日、结婚纪念日、晋升的日子等重要日期,这在团队管理技巧中对于上司来讲是很好的增进感情的机会。这个时候,上司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party、礼品等方式,与下属进一步拉近关系,密切友谊。其实下属并不是太在意物质方面上司的付出,而重要的是一种精神的安慰,让下属感觉到被尊重、被关注和被理解。

6、形成营销团队与下属家庭之间的互动,密切联系。

有时候,下属能把家庭里的心情带到工作当中来,也能把工作里的心情带到家庭当中去,这两种心情互相影响,互相干扰。如果今天心情好的话,能对团队和家庭都带来好处;但如果一旦心情糟糕的话,其后果不言而喻。

我觉得有很多上司和家属都受到过“心情糟糕”的困扰。怎么办?我们公司的团队管理技巧采用的方法是通过我们的团队与员工家庭之间的互动活动,电话沟通、面对面交流、娱乐活动等等,大家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心与心的关系,了解对方的信息,把“心情糟糕”消灭在萌芽中,使两个“家庭”能够优势互补,实现共同的和睦与繁荣。

员工是一个团队最大的财富,善待和尊重下属,成为建立和-谐团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上司,如何利用团队管理技巧的精神激励法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这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学问。下属的幸福是建立在上司的爱心和责任心的基础上,上司注重细节管理和过程控制,洞悉下属的心态,调整下属的精神状态,让大家能够“100瓦灯泡发100瓦的光”,那么,这个团队的成功指日可待。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实施管理,规范培训班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推荐部门和承办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科技部组织的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形式之一。办班形式以国内办班为主,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也可赴政治经济稳定的有关发展中国家举办培训班。

第三条培训班的目的是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积极落实领导人承诺,充分体现政府间科技合作特点及科技援外特色;紧密围绕科技援外的整体部署,促进我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人文交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目标,培养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传授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提高、科研能力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配合我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科技伙伴计划、重点科技援外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积极宣传和展示我国科技发展的成就、水平和经验,促进重点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走出去。

第四条在项目实施中,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作为培训班的主办单位,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培训班实行培训承办单位总承包制。国际合作司依据与培训承办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国际合作司。其主要职责:

(四)指导培训班承办单位处理和解决培训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培训班承办单位履行培训班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六)组织对培训班进行质量和履约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培训班立项和选定培训班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培训班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

(二)协助培训班承办单位做好培训工作,并负责与培训工作有关的对内、外的联络工作;。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跟踪、调查、评估培训班的实施效果;。

(四)负责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统计工作;。

(五)建立、管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网上管理系统;。

(六)编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效果报告。

第八条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归口管理的培训班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处理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办班事宜;。

(四)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监督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培训班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五)组织实施培训班,安排教学、外出考察和实习活动,做好食、宿等生活安排;。

(六)全力保障学员人身、财物和食品卫生安全;。

(七)报送培训班相关材料。

第三章培训班的立项。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第十四条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做好报到签到等工作。

第十五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所党组会议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记录,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由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各部门召集的全所性专业会议由各部门派专人负责记录;全所性的行政事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原始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和主要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事项需要所属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或全所职工知晓的,可编制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各部门。

第十八条会议材料的归档:各级会议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照片、录像、领导讲话和题词等均应及时整理,按时归档。

第五条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期间应将手机和传呼机打到振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会前另行通知)。

(二)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

(三)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档为doc格式。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七)审议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八)负责部署本行的反洗钱考核、奖励;

(九)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

(十)负责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会议流程一般为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听取并审议本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改进措施。

第九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xxxx部,办公室主任由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我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直销银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五)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六)组织反洗钱的培训宣传工作;

(七)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并及时通报;

(八)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

(九)负责报告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应根据业务量情况,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与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联络、协调和处理;

(二)及时传达上级监管部门及本行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六)负责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一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注册时,应严格按照直销银行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以及验证客户在我行直销银行绑定的银行卡是否归属同一人,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变更业务和提现业务,按有关反洗钱规定需要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和特殊动作照片(视频认证等),确保时客户本人亲自操作。

第十三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的各电子渠道进行其他相关业务时,应采取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码,静态验证码等交叉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反洗钱人员应对直销银行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大额或行为进行甄别、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五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客户为单位生成,含有客户不同渠道发生的若干笔交易信息。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直销银行大额交易报告信息的采集、报告工作以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反洗钱监控系统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分别生成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直销银行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二)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按照客户为单位生成大额交易报告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且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

(二)反洗钱人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甄别。

(三)初步可疑交易甄别工作应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直销银行应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好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时间,交易类型,金额,产品,账号等交易明细信息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验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直销银行系统设臵上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缺失、损毁及泄漏。

第二十二条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一)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应按照《银行电子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直销银行交易记录为电子交易数据,应自交易发生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调查、检查提出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内控合规部门为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助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直销银行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提供相关直销银行数据或资料,应经内控合规部门审定并由其提交给有权机关。

第二十五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工作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第二十六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运行日常检查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壮大,银行专家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好地规范银行专家的职业行为,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银行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在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这些管理办法的积极影响,不仅提升了银行专家的业务水平,还对整个银行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是我对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为银行专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根据办法规定,银行专家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包括专业知识、扎实的业务能力、道德操守等。这些标准的确立,使银行专家的选拔和培养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办法要求银行专家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这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使我们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从而更好地为银行和客户服务。

其次,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了对银行专家的监督和约束。办法规定了银行专家的岗位责任以及职业行为准则,明确了一些不得从事的行为,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约束了银行专家的行为,保障了专业行为的纯正性和诚信度。同时,办法还设立了投诉处理机构,为客户提供了一个向银行专家投诉和维权的渠道。这有效地增强了银行专家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质量意识,使我们更加注重与客户的良好合作。

再次,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促进了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了银行专家要以客户利益为重,做到公正、诚信、谨慎,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这些规定的出台,使银行专家更加注重以客户为中心,把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放在首位。这不仅增强了客户的信任度,也推动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办法还要求银行专家要善于沟通与合作,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了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银行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最后,银行专家管理办法鼓励银行专家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合作。办法规定,银行专家要积极参加学术交流、行业会议和研讨会,提升自身素质,丰富工作经验。通过与其他专家的交流,确保自己在专业知识上的前沿性,获取最新的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这种行业交流和合作的机制,促进了银行专家之间的学习与互助,进一步提高了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总之,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升银行专家的素质和能力,推动银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遵守办法的规定,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银行和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是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及市外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专家库内的专家根据行业和领域分为若干专业组。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相结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安全检查及安全许可审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下执行公务;。

(二)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xx支行的礼品管理工作,提升银行的市场形象,充分发挥礼品在对外业务交往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礼品指:经支行批准,由办公室直接批量购置或定制的专门用于对外公关工作或业务交往,以银行名义向有关单位、个人赠发送的纪念物品。

第三条xx支行的礼品管理工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由办公室综合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礼品的购置或定制。

第四条礼品的购置或定制要根据xx支行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由相关部门提出,办公室汇总负责制定计划,经支行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银行确定的礼品购置或定制计划后,如分行有相应的采购渠道的由分行办公室统一办理,没有采购渠道的由支行办公室礼品管理员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办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第一条礼品的购置或定制,原则上应由办公室专管人员进行。

第七条礼品应有标有xx银行等银行标志。

第八条采购的礼品应与我行的市场地位及企业文化相符合,达到提升我行对外形象的目的;在礼品的选材和品种上不追求贵重奢侈,要体现银行的特色和地处江苏的特色,交流时,还要能体现xx银行的特色,礼品与我行的市场地位及企业文化相符合加强并提升我行的对外形象。

第三章礼品的保管。

第九条原则上各类礼品均由办公室礼品管理员进行保管。

第十条礼品管理员在礼品购置回银行或厂家按合同将礼品交付我行,礼品管理员在入库前应按合同验货,认真检查质量并清点数量,同时填制xx支行礼品入库清单。第十一条礼品管理员根据礼品的不同种类设置礼品保管登记簿,员工因业务需要领取礼品时需向礼品管理员提出申请,通过分管行领导审批后,由礼品管理员将礼品交申请人。

第十二条礼品管理员要定期对礼品进行清点,年底时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将盘点情况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在礼品数量不足时应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及时提出制作补充礼品的需求。

第十三条礼品入库、出库应如数登记,注明领用人、领用用途、数量和金额。

第十四条每年清理核对礼品库中的礼品,并根据银行。

工作需要及时制作补充礼品。

第四章礼品的领取发送。

第十五条礼品的领取和发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经办人通过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注明领用人、领用用途、领用数量,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通过提交礼品管理员。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礼品后因故未送出的礼品,要应及时退回办公室,由礼品管理员重新进行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三)有利于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科技援助与经济援助相结合的目标,提升我国科技国际化水平。

第十一条申报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师资力量和满足培训需要的设施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

(一)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下达下年度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请书》并报组织推荐部门审核。

(三)组织推荐部门正式行文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司批准培训班立项后,与培训班承办单位签订《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合同书》。

第四章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可采用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资助方式。培训班的经费拨付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部分资助是指为适当扩大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的影响力,对曾长期连续举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且已经积累较好培训基础的企业类申请单位以仅拨付部分培训经费的形式进行资助。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管理工作经费由国际合作司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培训工作合同和日程安排是培训班进行核算的重要依据。培训班承办单位如擅自变更培训方案和日程安排,其增加的费用由培训班承办单位承担,减少的费用相应扣除,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培训班经费原则上实行预算包干和一次性支付承办费用。国际合作司依据培训班工作合同书拨付经费。所拨付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一

银行行业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不仅为各个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支持,还承担着保障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责。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金融风险,银行纷纷加强对专家队伍的管理,以提升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近日,我有幸参与了一场由某银行组织的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培训,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通过五个方面,分享我对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的职责和权益,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银行的中高级专家,他们承载着风险评估、业务指导和决策支持等重要任务。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在评价、决策中的作用及责任,为他们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同时,通过对专家的表彰奖励和职务晋升,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激励机制,激发了专家的工作动力和创造性。

其次,银行专家管理办法要求专家保持专业水平和学术声誉。在金融行业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行业里,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学习是至关重要的。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强调了专家应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金融政策和法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此外,专家还应保持良好的学术声誉,不断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整个银行的学术水平。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这一要求,有助于确保专家的业务能力和学术造诣得到不断提升,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风险挑战。

第三,银行专家管理办法鼓励专家担任金融科技创新岗位,培养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等技能。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科技已经成为银行发展的重要方向。银行专家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家担任金融科技创新岗位,培养和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这一要求旨在提高金融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推动银行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银行专家作为一个重要的人力资源,在金融科技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第四,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强调专家的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在银行领域,专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至关重要。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要求,鼓励他们参与团队项目和跨部门合作,提高整个银行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质量。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这一要求,推动了银行内部各个专家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了团队的协作能力和执行力。

最后,银行专家管理办法重视专家的培养和发展。银行专家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建立健全的培养机制,为专家提供专门的培训和学习机会。通过持续的培训以及定期的考核评价,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帮助专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银行专家管理办法还鼓励专家参与业内的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培养和扩大他们的影响力和专业领域。通过这样全方位的培养和发展,银行专家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

总之,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为银行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通过明确专家的职责和权益、强调专业水平和学术声誉、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关注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以及重视专家的培养和发展,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有助于银行专家队伍的整体提升,为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作为一名银行行业的从业者,也应当积极参与对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施,为银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二

昨天,又参加了央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一天的培训时间实在太短了,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报告人都没有将问题讲到位,听后感到意犹未尽。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学浅,很多反洗钱工作问题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万不敢和领导、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较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无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问题当场没有厘清,较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

第二,就是银行冻结客户账户问题,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是不是有权限冻结客户账户?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执行冻结措施无法可依,银行又将卷入法律纠纷。反洗钱法也规定,如果临时冻结客户账户,是要由人民银行同意的。

首先,增长了自身知识,改善了我的知识结构。本次培训主要安排了十个方面的讲题,既包括有具体业务知识,像“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发展”、“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也包括有宏观方面课题,如“宏观经济波动、货币政策与稳定”、“当前国际局势热点透视”,还包括有与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相关的一些内容,如“履职能力与创新思维”、“国家公职人员心理问题及其调适”,等等,担任授课人员既有总行领导,也有教授学者,他们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的讲解,从方方面面帮助我们增长了见识。有些领导、学者还将他们最新的研究成果毫无保留地合盘托出,如此近距离聆听业界权威们的耐心细致讲解,我觉得这样的机会对于我们基层工作的央行干部真的是非常难得、非常宝贵。众所周知,当前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社会,我们自身工作中所面临的知识更新频度更快、任务要求更高,此种形势下,此次培训为我们提供的知识养分,对于丰富我们的知识积累、改善我们的知识结构,促使我们在现实挑战面前游刃有余地做好本职工作,尽管说有些杯水车薪,但无疑是雪中送炭,益处多多。

其次,加强了同行交流,汲取了有益经验。本次培训,还穿插了座谈讨论、工作经验交流环节,这为我们学员相互之间沟通了解、取长补短创造了契机。此次参加培训的***名学员,分别来自全国各地,虽然说我们大家都在基层央行工作,但毕竟,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在工作认识上每个人会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在工作开展上不同单位也会有自己独到的经验。事实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通过小组座谈讨论,使我对今后如何立足本职岗位高效做好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通过听取大会经验交流发言,使我对一些地方基层央行在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搞好国库业务工作、促进货币政策实施等方面先进的工作经验,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此次培训不仅为我们基层央行工作者搭建起了一个学习知识的平台,同时也为我们打通了一个彼此交流实践经验、共同促进基层央行事业稳步前进的有益通道。

再次,明晰了身份定位,把握了工作方向。无论是在总行领导的授课中,还是学员之间的讨论过程中,[莲山~课件]大家都普遍提到,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中级职称在很多人而言不过是一个“影子身份”。这主要是指我们自身对于“中级职称”的意识还不够强,在开展工作时很难想到自己是一名中级职称人员,应该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学习、如何更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作为很多单位,也较少在实际工作当中有意识地激发中级职称人员的潜能,更好地为中级职称人员应对挑战、创先争优创造更有利条件。其实,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中级职称人员占了半数,他们的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我们整体的工作效果。这次由总行人事司部署、郑州培训学院组织实施的中级职称人员业务培训,可谓审时度势,抓住了关键。这本身就向我们广大中级职称人员释放了一个“认识自我、建功立业”的强烈信号,而通过十天来的学习交流,又进一步促使我们明确了在今后工作中如何更好地把握自我、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作为一名中级职称人员作用,在本职岗位上扎扎实实履行职责建功立业。

当然了,此次培训,还使我有缘结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基层央行朋友,收获了友谊。使我有缘领略领导、学者们的风采,不只是学识上的风采,更兼职业道德、人格方面的魅力。比如像授课的总行领导,虽说他们身居一定地位,但他们非常平易近人,上课前后会非常恭敬地向在座学员鞠躬致敬、回答学员们的问题时非常耐心,而且循循善诱,特别像马林巡视员,三个小时一直站着给学员们授课,力图给学员们讲解更多关于人民银行成立的相关知识;而像一些院校的专家学者们,他们讲解中所透露出的对于学习、研究的孜孜以求精神,也极大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们。这些方面,虽然不是具体的理论知识,但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会对我们今后为人处事、待人接物等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良好作用。

难忘的十天培训时间转瞬即逝,在此,由衷地感谢总行人事部门为基层央行员工提升素质提供了宝贵时机,感谢郑州培训学院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周到的服务、无微不至的关心。也希望中级职称培训班能长期举办下去,越办越好。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三

第二条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1),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三)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坏环境;。

(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九条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十四

开设银行帐户需要出示的文件包括:有效护照、学藉证明、时效六个月以内的住所证明(电费或电话费发票、房租单,等)。如果寄宿在个人家庭,则还应出示留宿人的'身分证复印件和由留宿人出具的住宿证明。银行开户后可得到支票簿和/或取款与支付信用卡。目前,法国的银行支票簿为免费提供,但信用卡则需要收费,收费金额视信用卡种类和银行,在15至40欧元之间。

使用信用卡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开放的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凡金额在10欧元以上的付款,都可接受使用信用卡支付。在法国,支票依然是一种使用很普遍的支付手段。

银行帐户证明(rib)也是一项在法国会经常需要的文件;它一般随同支票簿发给,也可单独向银行索要,主要用于帐户的外部转帐收支,例如:接收工资付款,或允许在帐户上直接提取相关发票付款,等等。

银行透支。

在开设银行帐户的时候,银行会确定一个不得超过并须收取手续费的透支金额。如果超过这一许可透支额,则会遭受银行禁令处分措施,被收回支票簿和信用卡。

专家了解,法国有的银行要求在开户时存入一笔最低数额的款项,有的则没有这类要求;如bic和bnppariba没有开户最低存款要求,而且在开户8天后即可发给支票簿和信用卡。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五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3.制定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提供及时有效的抢救;。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8.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二)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6.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

7.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责与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的5、6、7、8条相同。

第十五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北京市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

(二)负责全市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三)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第十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第二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不断学习掌握助产技术新知识、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务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章审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

(二)符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核审批表》;。

(三)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二十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主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合格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第三十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有关的助产技术项目。

第三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第三十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应用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

2、规划全市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督察全市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情况;。

4、规划全市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

5、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

6、对医疗保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应用的许可、监督、管理、登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审批、校验、发证、注销、变更;。

3、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京卫妇字[]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助产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助产工作评估考核标准(补充部分)》、《关于对从事助产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发证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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