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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小教官心得体会 公安小教官技能培训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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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小教官心得体会 公安小教官技能培训心得体会(6篇)
2023-01-05 20:56:59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公安法制小教官心得体会一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把今年的法制宣传月活动列入重要议程,召开专题会议作安排部署,就活动主题、宣传内容、活动形式进行安排。办公室负责对活动的统筹规划,各科站室负责宣传活动具体落实,抽出骨干人员、拿出专门时间和精力,对活动形式、日程以及人员安排等作了细化分工,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为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形式多样,突出重点

结合水务行业实际和普法宣传月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一)我局与市法建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的通知》,对涉及水务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二)3月18日,我局与四川警察学院联合在泸州白塔广场开展了“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制宣传活动,全市“宣传水法,倡议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月活动正式拉开序幕。活动当天,纪检组长张华、副局长童登辉带领水政科、支队和四川警察学院志愿者约70余人在白塔集中宣传。一是悬挂了20多幅醒目的宣传标语(含空飘标语);二是发放了《水与生命》宣传册、“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倡议书、水务法律法规宣传单、节水型社会宣传单等宣传资料4000余份;三是开展了“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从我做起”为主题的现场签名活动;四是开展了节约用水知识有奖问答活动;五是开展了节约用水问卷调查,收回问卷300余份。

(三)3月22日当天,我局继续搭台开展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制宣传活动。我局纪检组长张华带队对各区县水务局以及市级机关部门的法制宣传活动进行了巡查,市发改委、市档案局、市国税局、江阳区水务局、龙马潭区水务局、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都在主要路段和街道悬挂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制宣传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台,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舆论氛围。

(四)组织开展了《行政强制法》专题学习活动。2月28日,我局邀请市法建办普法讲师团秘书长陈祖琳在局八楼会议室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局领导班子、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各区县水务局分管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法制骨干和执法骨干80余人参加了培训。

(五)我局与泸州电视台联合制作“给你说法”专题节目,于3月22日(世界水日)进行了播放。法制宣传专题节目,以泸州电视台新农村频道为载体,通过电视讲座形式,穿插介绍违法取水案例,以生动的语言和丰富的画面为广大观众介绍了《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了法律宣传进万家的宣传目的。

(六)积极开展春季禁渔执法行动和宣传活动。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是禁渔期。我局要求各级渔政部门创新工作方式,大力宣传春季禁渔工作,搞好禁渔检查监管,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大造舆论,确保禁渔期间“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野生鱼”。全市渔政部门深入到城区和乡镇沿线各农贸市场、餐馆以及渔民家中开展长江流域、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宣传,向广大群众和渔民们散发相关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春季禁渔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认识到春季保护我市长江、天然水域野生鱼安全渡过产卵期切实保护野生鱼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七)组织开展了新《水土保持法》专题学习活动。3月20日至22日,市水务局组织区县水务局水保办、执法大队等人员到资阳市、乐山市、宜宾市水务局进行了交流学习,学习了他们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成功经验。

(八)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水利部节水型社会建设知识竞赛活动。为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普及相关知识,我市水务系统积极参加长江水利委员会举办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知识学习及竞赛活动,已有30多人参加了知识竞赛活动(目前活动仍在继续)。

(九)积极开展岗位法制宣传活动。一是通过行政执法、巡查活动,深入有关企业、基层、农村、社区进行检查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全局干部职工充分把握为前来办事的群众和开展上门咨询服务的契机,立足自身岗位,广泛开展以水务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耐心细致讲解有关水务法律法规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进一步拓展了水务法律法规的社会普及面和群众知晓率。

三、各部门积极行动,开展了“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市发改委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法制宣传活动,悬挂了“为了人类和您自身的生命,请珍惜每一滴水!”的宣传标语,设立了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和接收群众咨询,在单位网站上也悬挂了宣传标语。共青团市委通过召开机关会议及时安排部署,组织广大志愿者进行深入宣传;开展了“我为酒城种一棵树,母亲河保护”植树活动。市卫生系统悬挂了宣传标语70余条,张贴宣传画80余张,发放了宣传资料。市档案局组织职工学习了《水法》、水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在单位门前悬挂了宣传标语,设立了宣传点,散发了宣传资料和宣传品,接待群众咨询。市国税局在街道悬挂了宣传标语,开展了用水管理,进行了节水宣传。其他部门和单位及乡镇增多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召开职工会议、街头设立宣传点、网站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了“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涉水法律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注重实效,效果明显

在法制宣传活动中,全市水务系统紧紧围绕宣传主题,采取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赠送法律书籍、悬挂空飘气球、制作并播放法制宣传专题节目、解答法律咨询、举行专题讲座、交流学习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了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提升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程度,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水”建设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法制月的系列宣传活动,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得到增强。佳乐集团为打造泸州城市综合体项目,企业老总主动到市水务局咨询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水土保持、防洪等涉水事项具体规定。

对于公安法制小教官心得体会二

同学们:

根据市上的安排,今天来你们学校,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出色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守法。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导,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五)怎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好行为”和“不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这些不良行为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如不积极预防、教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从挂图中看到的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教育和矫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长、老师、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学校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或者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尽到什么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义务等。

(六)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义务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行使权利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履行义务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列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均属于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人们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共道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者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会有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才会有保障,人们的行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为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讲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理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均应树立这种意识,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③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一个人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均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是这两种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断的学习,这样才能使得自己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是长知识的时期,更需注意。

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不良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这两类行为均是为社会所谴责、对社会对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抵制,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被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②发现对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不得实施的行为(比如旷课、夜不归宿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多次偷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学校、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教授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比如有的同学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大声起哄,引起围观,造成堵塞。有的甚至在学校纠集多人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比如在加油站不听工作人员的劝告,拨打接听手机也是违法的;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检查食品卫生,进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执法过程中,拒绝检查,阻挠执法,妨碍公务,也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像刚才提到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属于这一类。什么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弹簧刀、尖刀等。因为这些刀具容易成为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所以要实行强制管理。那什么是非法携带呢?它是指携带上面所提到的这些管制刀具进入车站、机场、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轮船、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面提到的这些刀具,只要是个人持有,就属于违法。所以,我们小学生应当远离管制刀具,做到不买、不玩,更不能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

此外,如果损坏、移动一些交通标志,或者是携带烟花爆竹之类的易燃易爆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也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例如:今年6月5日,发生在成都的一起公交车燃烧事故,造成27人遇难,72人受伤,其原因就是有乘客非法携带了汽油造成的。代价可谓是惨重的,教训应该是深刻的。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每个人都有神圣的人身权利,那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你辱骂他人、给别人起“外号”或者私自拆看别人的信件、电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写恐吓信威胁别人,未经别人许可,私自进入别人的房间,甚至进入别人的家里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一个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林,依仗着个子高,力气大,经常欺负弱小的同学,一次放学后竟然因为几个同学没有回答他的问话而大打出手,后来被一位家长看到后送到派出所接受了处罚。

4、侵犯公私财物。包括偷盗、骗取、敲诈、抢夺公共财物和私有物品,还有公开哄抢集体、私人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刚才我说了,未经别人许可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那么,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以后,又拿了别人的财物呢?那就又侵犯了别人的私有财产权。同样,未经别人的允许,别人的东西是不能随便拿的,如果你拿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一次,公路上发生了车祸,货车上的水果撒了一地,附近的很多人前去哄抢,也包括一些小学生,货主怎么阻止也没有用,急得直哭。后来民警赶到,及时进行制止和教育,大多数人都改正了自己的行为,少数不听劝告的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同学喜欢玩玩具枪,有些玩具枪射程比较远,有一定的杀伤力,有的同学喜欢用它去射击马路边的路灯甚至路上的行人,这就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现在在火车站、球场外倒卖各种车票、球票的票贩子,他们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有些同学在外出旅游的时候,觉得机会很难得,就在一些建筑物上甚至名胜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了景点的美观,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也应当受到处罚。

6、违反交通管理。这是和同学们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有些同学不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矩,横穿马路的时候啊,不走斑马线,从而酿成交通事故。一些成年人酒后驾驶、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都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事故隐患。

7、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赌搏和传播黄色信息等。有些同学放假在家,也学着大人抽烟、喝酒、泡网吧,打扑克、搓麻将,还玩点小刺激。等等这些不良行为,都不利于我们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上面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了这样的行为,就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处罚。一是警告: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人就是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而受到警告处罚,这是最轻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处罚不但带有教育性质,同时又带有强烈谴责的意义。二是罚款:比如破坏文物会被处罚200元到500元的罚款。在一些秩序规范的城市,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受到5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三是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违法行为最重的一种处罚。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刚才提到的王林就是因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被处以7日拘留。

另外,对于违反法纪,后果比较严重,但还没有触犯刑法(也就是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劳动教养,目的是让这些人早日迷途知返,不至于发展到犯罪的地步。

同学们,20__年6月30日,宕昌县人民法院在县一中对庞某某等7人抢劫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我当时是宕昌一中聘请的法制校长),他们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不到15岁,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上一次网吧,为了吃几口零食,为了几元钱,甚至是几角钱,他们无视法律,采取暴力、协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虽然每次作案抢劫的财物数量都不大,就是几元,十几元,最少的一次仅只有四角钱。但是,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和学校、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抢劫罪,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最长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最短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小小年纪,还是未成年人,却要失去自由,在高墙内去洗心革面,他们的父母、亲人,在忍受离别的痛苦的同时,还要举债上缴罚金。听了对他们的宣判,和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忏悔,在大快人心的同时,我们作为家长,作为老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谁不为之感到痛心,感到惋惜呢。

同学们,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亿,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民族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伟大社会工程,教育未成年人克服不良行为,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人格,从而能够以健康的心态、端正的言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各位老师、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只讲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教育和矫治,希望能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一定的作用,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提出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对于公安法制小教官心得体会三

1、通过读新闻,看录像等方式引起学生对安全的重视。

2、认知走路,骑自行车,乘车安全知识,并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

1、学生搜集今年重大交通事故新闻。

2、搜集文明交通小知识。

一、认识文明交通的重要性。

1、看录像

2、教师导言:说起死亡,人们常常将其与战争联系在一起,第一次世界大战,xx万人丧失生命,第二次世界大战,3600万人化为硝烟,然而,一个更为残酷的事实被人们忽略了,自第一辆汽车问世以来,已有4000多万人惨死在那些飞旋的车轮之下。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我国近年来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相当于一个县城的人口数,每年受伤人数更相当于一个中等县城的人口数,更为可怕的是,全国平均每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每1分钟就在车祸中受伤。中小学生的死亡比率更是占到了1/5。 那么,如何降低交通事故对我们的危害呢?这就是我们今天学习的主题:关爱生命 安全出行

3、危险离我们很近,说说今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交通事故。

4、听了刚才同学了解到的新闻,想想,引发这些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么?(违反交通规则)

5、再深究一下,为什么会违反?(有时是不知道,有时是知道,但思想上麻痹大意)

6、所以,我们不光要了解更多的交通知识,更要怎样?(懂得时时遵守)

二、学习交通小知识

1、以小组为单位展开竞赛:说说走路,骑自行车,乘车安全知识。

2、通过做是非题,选择题,辨析题巩固交通知识。

3、小游戏:交通知识连连看

三、学写交通安全警示语。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完成了这个游戏,也知道了更多的交通知识,光自己知道还不行,我们要让更多的人知道,来,一起读读这些安全口号:

⑴、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

⑵、实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⑶、转弯抹角要谨慎,减速慢行记心头。

⑷、驾车头盔要戴好,流汗总比流血好。

⑸、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⑹、交通法规要遵守,行车畅顺乐悠悠。

⑺、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

⑻、互让半步,处处通途。

⑼、各行其道,平安有靠。

⑽、最大的幸福是平安。

选择其中一句或自己创作,把它写在发下来的小纸上,有心思的同学还可以把它贴在自行车的车把手上或爸爸开车时容易看到的地方,时时提醒,注意安全。

四、总结文明交通,从我做起,我们小学生应该向所有关心我们成长的大人们郑重承诺:生:一定学好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用我们的小手去拉爸爸妈妈的大手,文明交通一起走。决不随意穿马路,闯红灯,决不在公路上追逐玩耍并排走,决不逞能骑英雄车,事事处处做一个遵守交通法规,关心他人的文明好少年。师:因为有爱,世上才有了阳光雨露,因为懂得珍惜,人间才有了花草树木。珍爱生命,共创平安大道,公筑文明交通是我们每个人的美好心愿,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勉励,共同呵护,让生命的轮渡在爱心和责任的护航下一路欢歌,一路芬芳!

对于公安法制小教官心得体会四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心工作,以“常规教育”为切入点,构筑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关心小学生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体网络;注重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预防和减少不良行为的产生,杜绝违法犯罪行为,让学生学会并掌握运用法律武器来维垆自身安全;增强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习惯,教育学生树立高尚的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成为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二、工作目标

1、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 法》、《预防为成年人犯罪法》和《小公民道养成遵德规范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网络文明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2、学校依照教育的法制规定,对师生及社会进行法制知识宣传,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增强我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意识,提升广大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学以致用,知道运用法律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学年内师生“零犯罪”。

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明确教师的人生目标。使每个教师都做到热爱教师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综合治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工作要点

1、完善各项制度。

“六五”普法以来,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水平,首先要强化和提高校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和能力;其次要把教师学法纳入继续教育的范畴,作为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的一项指标,推动教师依法实施素质教育;第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强化班风、校风建设,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苗头,努力实现师生零犯罪行为。积极与街道司法所联糸,开展好“一月一法、一法一考”的学法制度。

2、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合力。

主动争取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的法制教育体系,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关心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学校的橱窗,每月出一期法制教育的专栏,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四、具体活动安排

一月份:学习《劳动合同法》,并组织考试。

二月份:组织发动全校师生开展“过文明春节,做守法公民”活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月份:组织学生开展“献爱心活动”和“争做小雷锋使者活动”同时学习《妇女儿童保护 法》,并组织考试。

四月份:组织教师学习“五五”普法读本和《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考试,开展“法在身边”的社会实践活动。

五月份: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开展以“小学生与法”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和法律知识竞赛;邀请法制副校长来校作法制知识专题讲座。

六月份:组织学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观看法制教育宣传片,举办法制教育征文活动。

七、八月份:组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 法》和《治安处罚法》,发动号召全校师生“遵纪守法过暑假”和组织少先队员开展暑假社会实践活动。

九月份:组织学生学习《教师法》,开展尊师爱学活动,规范学习、训练行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十月份:认真学习《婚姻法》,鼓励单亲家庭的孩子,拿起法制武器向不肯扶养孩子上学的家长讨要扶养权。

十一月份:认真学习《合同法》,开展以“知法、懂法、守法”为主题的班队会活动;组织“争当守法小公民”的综合实践活动。

十二月份:邀请校外法制辅导员作法制讲座,有关《宪法》方面知识。

对于公安法制小教官心得体会五

同学们:

这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潜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应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样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决定潜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明白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在那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必须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潜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在那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必须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此刻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那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到达能追究刑事职责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职责、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构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样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决定潜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潜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推荐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应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就应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能够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明白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用心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推荐: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理解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潜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个性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状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持续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理解。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学会善于求助求救成年人,不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对于公安法制小教官心得体会六

大家好!

同学们:今天,学校举行了庄严的升旗仪式,激昂的国歌乐声,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让我们深深感受到作为中国人的光荣与自豪。各位同学,今天,你们是正在校园刻苦学习的莘莘学子,明天,你们将成为建设祖国、为五星红旗增光添彩的优秀人才。希望同学们在学生时代,不仅要学好文化知识,还要特别注重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崇尚法制的观念,因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才,首先,必须是一名忠于祖国、品行优良、遵纪守法的合格的公民,

同学们,众所周知,我们绿城育华学校是一所教育质量优秀,具有雄厚师资、良好校风、一流设施的省级重点中学,历经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已经成为杭州市中学教育界得风气之先的形象窗口,能够成为学校的一员,是教育工作者和众多莘莘学子的愿望,在这个花园里,作为园丁,倍感自豪,作为花朵,更觉骄傲。

应当肯定,由于学校党支部、校长室的高度重视,全体老师的辛勤教育,广大同学们遵纪守法意识逐步提高,学校在教学工作取得优异成就的同时,校园的治安秩序稳定,周边的治安环境良好,未发生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特别是学校内的治安防范越来越规范,已步入“人、物、技”防的系统模式,正常的教学活动得到保障,师生的安全感不断增强。但我要提醒的事,但是也有个别学生不注重法制法规知识的学习,守法意识淡薄,或多或少地沾染了一些讲义气、斗狠气的恶习,有的良莠不分,与社个上的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员往来密切,更有甚者小偷小摸,侵占他人财物,参与敲诈等违法行为,不敢与犯罪作斗争,不愿检举揭发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只是发生在个别人的身上,但会严重影响了我们学校的声誉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机会来之不易,我们要倍感珍惜,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今天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掌握全面的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为自己美好的明天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学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也要正告那些行为上有违法行为、思想上有糊涂观念的同学,尽早悬崖勒马,规范自己的行为,好好学习,一定要明白,法制是柄双刃剑,遵守他,就会受到他的保护,违反他,就要受到他的惩罚。在我们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整顿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影响教学、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全力为学校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服务和保障。

同学们: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我诚恳地向同学们提三点建议:

1、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自身优良品行。具体地说,作为一名中学生,就是要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遵守公德,严于律己,培养积极向上、向善、向美的优良品格和心理素质。

2、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预防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同学们入学后,学校颁发并组织学习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同学们对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仅要认真学习,更要以此为标尺,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进行对照,约束和制止不守法、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不良文化的侵蚀,确保自身健康成长,确保学校安全良好的教学秩序,把我们的学校建设成一座远离犯罪、消灭违法违纪现象的真正的“平安学校”。

3、认真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法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全民普法的重点。多年以来,我们学校一直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开设法制知识讲座等形式,在校园营造浓厚的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当前,正值今年的“法制宣传周”活动期间,学校正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活动,希望同学们积极参加,认真地进行分析和思考,通过活动,进一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遵守法律、遵章守纪,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人合法权利的意识,从而在青少年时代,就在内心树立起强烈的尊重法治、崇尚法治、严格依法办事的现代司法理念。

同学们,新学年意味着新起点,我坚信,有学校领导的正确领导,有全体老师的辛勤工作,有全体同学的共同努力,我们育华的校园将会更加美丽,大家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祝老师和同学们的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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