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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心得体会及收获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心得体会及收获怎么写(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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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心得体会及收获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心得体会及收获怎么写(2篇)
2023-01-05 21:24:38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为创建文明、洁净、优美的校园环境,我们旅游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向全院同学发出倡议——“校园禁烟禁酒”!让我们行动起来,拒绝香烟,让宿舍不再乌烟瘴气,让烟蒂在校园里销声匿迹;拒绝酗酒,让酒后闹事远离我们的校园。

我国目前已经全面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严禁设立吸烟区。根据中国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要求,我国将在20__年全面控烟。校园是学生聚集的、提供学习的公共场所,在这样的环境中吸烟,不仅损害他人健康,更与大学生积极、健康向上的形象不符。吸烟对青年的危害非常大,吸烟损害大脑,使思维变得迟钝,记忆力减退,影响学习和工作,使学生的学习成绩下降。心理研究结果表明,吸烟者的智力效能比不吸烟者减低1.6%。

酗酒对人体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它对人的大脑有强烈的麻痹作用,过量的酒精会使人的意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混乱状态,从而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据统计,在学校中发生的暴力事件有8%以上与酒有关。而且酒精会刺激胃肠粘膜,喝酒可能会发生胃酸过多、胃出血、腹泻、便秘、急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肝硬化等病症。

校园里的“瘾君子”和“嗜酒一族”不仅自身形象不佳,与当代大学生称号格格不入,而且铺张浪费,影响他人身心健康,甚至引发严重违规行为,于人于己都不利。

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为了让大家能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我们向同学们发出倡议:

1、自觉远离烟酒,不抽烟,不喝酒,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借酒闹事。

3、增强主人翁意识,发现情况,挺身而出、积极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的学习生活环境。

4、勤俭节约,不乱花钱,不铺张浪费。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人人不吸烟、不喝酒,集中精力努力学习,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创建一个文明、优美的校园环境,为建设和谐校园添砖加瓦!

_分团委

_旅游学院

学生会

2_年_月x日

202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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